物業經理人

天津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條例(2015年)

4204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條例

  (20**年8月19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客運公共交通健康發展,維護客運公共交通市場秩序,保護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滿足公眾基本出行需要,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公共交通的規劃、建設、管理、運營、服務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市軌道交通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客運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客運公共汽(電)車及其有關設施,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時間、票價運營,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發展客運公共交通應當遵循方便群眾、綜合銜接、綠色發展、因地制宜的原則,為公眾提供安全、衛生、便捷、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客運公共交通服務。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客運公共交通的組織領導,將客運公共交通發展納入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先發展客運公共交通。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對客運公共交通發展的財政投入。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客運公共交通工作。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客運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房管、財政、公安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路權保障、管理智能化等措施,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客運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第七條 客運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安全營運、規范服務、公平競爭,提升服務效率和服務品質。

  鼓勵客運公共交通經營者采用新能源、低排放車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和京津冀交通一體化發展的需求,編制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優化配置客運公共交通資源,完善公共交通網絡體系。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客運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客運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征詢公眾意見。

  第十條 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客運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相互銜接,將客運公共交通設施建設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一條 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對下列客流集中的區域規劃客運公共交通場站:

  (一)機場、鐵路客運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首末站、城市軌道交通樞紐站;

  (二)大型的商業中心、文化娛樂場所、旅游景區、體育場館、醫療機構;

  (三)大型居住區、產業園區、教育園區;

  (四)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客運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客運公共交通場站建設計劃,建設資金由財政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負責配套建設客運公共交通場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具備條件的,應當規劃建設港灣式??空?。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客運公共交通場站的經營管理單位。

  客運公共交通場站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健全運營管理制度,維護場站運營秩序,保證場站設施、設備完好。

  進入客運公共交通場站的線路,由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或者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道路條件、交通流量等因素,組織設置客運公共交通車輛優先通行車道,配置相應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統,提高運行效率。

  第三章 客運公共交通線路及其經營權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客運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和公眾出行需求,適時調整和優化客運公共交通線網結構,提高線網和站點覆蓋率,實現與軌道交通等其它交通方式的便捷銜接。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客運公共交通客流調查和線路普查,會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專家和經營者的意見,增設、調整客運公共交通線路。

  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h、寧河縣、薊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增設、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客運公共交通線路,應當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從事客運公共交通線路運營的,應當取得線路經營權。

  首末站和行經路線在中心城區、環城四區及跨區縣的線路經營權,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授予。首末站和行經路線在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h、寧河縣、薊縣的線路經營權,由本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授予。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授予線路經營權時,應當確定客運公共交通站名。

  客運公共交通站名經確定后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一條 申請取得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線路運營要求的車輛或者相應的車輛購置資金;

  (三)具有健全的運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合格的駕駛員、調度員等人員。

  第二十二條 對新開辟的線路,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或者其他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授予線路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后,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核發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 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期限為八年。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者不得轉讓或者以承包、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線路經營權。

  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者可以向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長線路經營權期限的書面申請。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營者運營服務的狀況對其考核合格的,可以延長其線路經營權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八年。

  第二十五條 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者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終止線路運營。

  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者要求暫停、終止線路運營的,應當提前九十日向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決定。

  第四章 客運公共交通運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 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要求編制線路行車作業計劃,報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或者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組織運營;

  (二)配備符合規定標準的車輛及信息監控系統,并按照規定報送運營數據;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進行運營安全檢查;

  (四)加強駕駛員職業道德、服務標準、安全運行培訓教育,定期檢查考核;

  (五)定期對駕駛員進行身體健康檢查,發現有不適宜駕駛工作的疾病或者有心理疾患的,暫停其駕駛工作;

  (六)車輛出現故障不能繼續運行時,及時安排乘客免費轉乘同線路同方向車輛;

  (七)按照核定的運營收費標準收費并出具車票憑證。

  第二十七條 運營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設施性能完好,車容整潔、車廂干凈;

  (二)在明顯位置標明線路經營者名稱和車輛編號;

  (三)按照規定設置線路標志牌、運行線路圖、收費標準、乘車守則、投訴電話等標識;

  (四)配備衛星定位車載終端、視頻監控和語音報站裝置,保持性能完好;

  (五)設置老、幼、殘、孕乘客專用座位;

  (六)設置安全警示標識,保持滅火器、安全錘、車門緊急開啟裝置等安全設施完好;

  (七)空調運營車輛根據季節變化在車廂內溫度高于二十八攝氏度或者低于十六攝氏度時,開啟車輛空調設備。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執行服務標準,恪守職業道德,使用文明用語,安全文明行車、???

  (二)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時間、間隔運營;

  (三)在規定的站點上下乘客;

  (四)按照規定使用語音報站裝置;

  (五)不得在車廂內吸煙、接打手機、使用非車載視聽設備;

  (六)不得拒絕持免費乘車證件的乘客乘車;

  (七)不得疲勞駕駛。

  第二十九條 客運公共交通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首末班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空军c的名稱、開往方向、收費標準等內容,并保持清晰、完好;運營班次間隔在三十分鐘以上的線路,還應當標明運營間隔時間。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設客運公共交通安全運營監控系統和應急處置系統。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客運公共交通信息服務系統。

  第三十一條 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影響客運公共交通線路正常運營的,應當提前通知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和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

  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和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對需要臨時變更、暫??瓦\公共交通線路運營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客運公共交通經營成本費用評價制度、政策性虧損評估制度和補貼、補償制度。

  完善價格補貼機制,合理確定補貼范圍,對實行低票價、減免票以及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等形成政策性虧損的,市和區縣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乘車守則和乘車秩序,文明乘車;

  (二)按照規定支付車費,或者主動出示免費乘車證件;

  (三)不得攜帶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乘車;

  (四)不得攜帶寵物乘車;

  (五)不得在車廂內吸煙、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

  (六)不得強行上下車,或者妨礙駕駛員的正常工作;

  (七)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學齡前兒童及行動不便者,應當有成年人陪同乘車。

  乘車守則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條 禁止下列妨礙客運公共交通運營的行為:

  (一)在客運公共交通場站及其出入口通道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或者擺攤設點;

  (二)攔截運營車輛;

  (三)損壞運營車輛和設施設備;

  (四)占用、損毀、拆除客運公共交通場站及其設施;

  (五)其他妨礙客運公共交通運營的行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和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客運公共交通運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三十六條 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和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客運公共交通運營服務質量評議考核制度,定期對線路經營者的安全生產、作業計劃執行、車輛設施、服務設施、乘客滿意度調查、投訴處理、遵章守紀等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三十七條 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和客運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和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乘客投訴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答復;情況復雜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答復。

  客運公共交通經營者收到乘客投訴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答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可以扣押非法運營的車輛。

  第四十條 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轉讓所得,吊銷線路經營權證書。

  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四十一條 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或者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客運公共交通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或者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所屬的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或者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其他負有客運公共交通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4月12日公布的《天津市維護公共交通車輛運營秩序的規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同時廢止。

篇2:客運公司印章管理辦法(2)

  客運公司印章管理辦法(二)

  為使公司印章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保證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工作效率,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一、印章刻制、啟用管理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準,由總經理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總經理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二、印章保管、交接和停用管理

  (一)印章保管

  1、公司董事會章、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安委會公章由總經理辦公室專人保管。

  2、黨總支印章由公司黨總支辦主任指定專人保管。

  3、工會印章由工會主席指定專人保管。

  4、團總支印章由團總支書記指定專人保管。

  5、各部門和黨支部印章由各部門或黨支部指定專人專柜保管。

  6、各印章保管部門必須將印章保管人員名單報總經理辦公室備案。印章保管人員變更的,必須報請相關責任領導同意。

  7、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必須加鎖保存。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二)印章管理交接

  1、印章保管人因事需較長時間離崗的,須由相關分管領導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印章保管人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印章管理移交須辦理交接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內容、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等信息。

  3、印章移交后的全部責任由印章代管人員承擔,印章代管人員要認真學習本辦法精神,認真履行印章管理職責。

  (三)印章停用

  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印章停用必須經總經理批準,并及時將停用印章送總經理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登記檔案。

  三、印章使用管理

  (一)公司印章使用管理權限:

  1、董事會章的使用須報董事長批準;

  2、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的使用須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的分管領導簽字批準;

  3、黨總支印章的使用須報黨總支書記或授權的副書記簽字批準;

  4、工會印章的使用須報工會主席或工會主席授權的副主席簽字批準;

  5、安委會章的使用須報安委會主任或授權的副主任簽字批準;

  6、團總支印章的使用須報團總支書記或授權的副書記簽字批準;

  7、各黨支部印章和各部門印章的使用須報黨支部書記或部門分管領導(或分管領導授權的部門負責人)簽字批準。

  (二)印章使用登記管理

  1、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印章保管人要詳細登記印章使用記錄,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相關有權限責任人批準的文件,印章保管人有權不予蓋章。

  2、公司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向公司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經總經理同意后方可開具;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匯報開具手續的用途,未使用的須立即收回。

  3、每年12月底,印章保管人必須將印章使用情況登記審批表和用印文件復印送總經理辦公室存檔備案。

  4、凡經有權限的責任人批準后使用印章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如違反印章使用登記管理規定,造成的后果由相關印章保管人承擔。

  (三)印章外出使用管理

  1、公司印章未經總經理批準,一律不得帶出公司使用。

  2、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需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印章保管人親自帶印章外出,嚴禁交由其他非印章保管人員外借使用。

  3、印章帶出使用期間,只能用于已申請事項;如超出已申請事項范圍的,須由印章保管人請示總經理批準,并及時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否則,印章保管人對印章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四、違規處理規定

  1、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后沒有詳細登記使用記錄的或沒有履行印章使用審批手續的,一次扣獎50元;如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后果的由相關保管人承擔

  2、各部門若因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管理不善,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公司將直接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3、各相關有權限的責任人要對申請使用印章的文件嚴格把關,禁止出現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否則將追究批準人的責任。

  五、其它

  1、公司各部門業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注冊專用章等,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2、本辦法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改,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

  z客運有限公司

篇3:客運公司接待車輛機務安全管理辦法

>  客運公司接待車輛機務安全管理辦法

  為搞好接待車輛安全技術性能管理,防止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和機損事件,提高接待質量,特就公司外出接待車輛的安全技術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接待車輛的基本要求

  1 、一般情況下,公司執行接待任務的車輛限于豐田柯斯達客運車。執行接待任務的車輛應確保車況良好,車容車貌整潔,具有安全隱患或技術狀況不佳的車輛不得從事接待活動。

  2 、執行接待任務的車輛應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要求,如具有合法的行駛、營運和保險手續等。需駛出武陵源區范圍的,應隨車攜帶有關手續。

  3 、執行接待任務的車輛應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如:滅火器、三角木、警示牌等,并攜帶必要的維修工具。長途或重要接待活動,車輛應視情配置備胎。

  4 、執行接待任務的車輛應經公司內部安全技術檢測合格,重要的接待要經市區交警部門安全技術檢測合格,才能派出執行任務。

  二、 接待車輛機務安全管理流程

  1 、相關分部接到接待任務通知后,按照接待規模,應挑選車況良好的車輛,由駕駛員、分隊長共同進行車況初步檢測,經初步檢測合格的車輛,將車號報安全運營部辦理營運手續,同時將車輛送維修中心進行全面機務檢測和臨時保養,景區內的接待應至少提前一天送檢,需駛出武陵源區范圍的,至少提前 2 天送檢,并至少提前 3 天通知安全運營部辦理手續。

  2 、接待車輛送維修中心(山上送維修廠)后,由維修中心對接待車輛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性能檢測,實施臨時保養。車輛存在故障的,應予以修復;若故障難以及時排除,影響接待任務的,應調換車輛。

  3 、經維修中心檢測、保養、維修合格的車輛送公司安全運營部復查驗收。同時審查駕駛員資格證件,對其進行安全警示和遵章守紀的教育。

  4 、經安全運營部復查驗收合格的車輛,由駕駛員憑《車輛檢測表》到安全運營部領用車輛有關手續,并由相關分部再次檢查有關手續和附屬設備的配置,確認合格后分部派出執行接待任務。

  5 、完成接待任務車輛返回公司后,駕駛員須報告分部。分部應對車況進行查驗,發現問題的,及時處置。存在違法違章、肇事等行為的,不得隱瞞,須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同時,應向安全運營部退回有關證件。

  三、其他

  在執行接待任務時,各有關單位要確實重視機務安全管理,嚴格按照本文件規定,履行機務安全職責,確保安全、順利完成接待任務。如因車輛技術狀況影響接待工作,要按照本文件規定的流程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附一:接待車輛機務安全管理流程圖

  接待車輛機務安全管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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