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學黨總支議事規則
一、黨總支的議事原則
1、堅持以馬列主義、*思想、理論、“***”重要思想和***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
2、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結合學校工作實際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的指示、決定。
3、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
4、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的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5、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二、黨總支的議事內容
凡涉及學校改革穩定,學校的建設和發展,關系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于總支議事的重大事項決策的范圍,主要內容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重要指示、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意見。
2、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廉政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3、報送上級黨組織的重要請示、報告。
4、黨總支成員、學校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及黨員發展、評議、獎勵、處分。
5、學校發展規劃和黨總支年度工作計劃、總結。
6、涉及學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7、師資隊伍建設、干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學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相關政策。
8、工會、共青團、統戰、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9、重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突發事件和應急事件的處理意見。
10、其它需要提交黨總支委員會研究決定的事項。
三、黨總支的議事程序
1、黨總支成員按照分工,全面負責各自承擔的工作,有重大問題需要研究應向主要領導報告;
2、由分管領導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和具體意見;
3、方案和意見交主管領導審閱,并傳各委員征求意見;
4、黨總支集體研究形成決議。
四、黨總支的議事規則
1、黨總支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可隨時召開。
2、黨總支會由總支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委托副書記召集主持。
3、黨總支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黨總支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必須事先請假。
4、黨總支會須按事先擬定的議題議事,一題一議,一般不得臨時動議。如臨時動議,須征得會議主持人同意。
5、凡提交黨總支會研究決定的問題,分管總支成員事先要深入調查,充分醞釀,協商討論,形成比較成熟的意見,未形成比較成熟意見的議題,暫緩提交黨總支會議討論決定。
6、黨總支會在集體決定問題時,一般先由會議主持人介紹議題情況,然后按照擬定的議題順序,由提出議題的黨總支委員或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匯報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初步意見和備選方案,并對有關事項提供咨詢意見和說明。討論醞釀時,黨總支成員要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尤其要善于發表不同意見,同時要防止因片面強調分管工作而影響集體正確決策。對少數同志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認真、充分考慮。表決時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對分歧意見較大的問題,通常應當暫緩做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會議再表決。
7、黨總支會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意見不能計入票數。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會議決定多事項的,應逐項表決。
8、黨總支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個人意見被否決后,個人意見可以保留,但在行動上必須服從并執行黨總支會的決議。
9、黨總支成員應自覺遵守黨的組織紀律,嚴守黨總支會的秘密,不得隨意擴散黨總支會上的情況。
10、根據工作需要,黨總支會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五、關于堅持民主集中制
1、學校黨總支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總支集體討論,做出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不應決定重大問題。
2、進一步完善學校黨總支會議、校長辦公會議制度,并明確各自職責,防止以領導會簽、碰頭會等代替集體研究決定。
3、黨總支成員要從黨總支工作的全局出發認真考慮問題,大膽開展工作,切實履行職責。要堅決防止對分管工作不敢或不愿負責,遇到難事不積極協調處理而交給集體研究討論,或因某些主客觀原因而忽視集體決策程序,將應由集體決策的重大問題卻自行做出決定的錯誤傾向。
4、黨總支成員要堅決執行黨總支會決定,按照分工抓好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并將落實情況及時向總支書記、副書記和黨總支會報告。對黨總支會決定的事項如有個別同的意見或工作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書記和副書記報告,也可在黨總支會議上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與黨總支會決定相悖的行動。
5、黨總支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參加其他活動時,可以發表指導工作的個人意見。個人意見必須符合黨總支集體決定的精神。
6、黨總支要保證各黨支部能夠正常行使職權,支持各黨支部積極主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凡屬應由黨支部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不得干預。對黨支部有關的重要問題做出決定時,通常情況下應征求黨支部的意見。需要黨支部了解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黨支部通報。
7、黨總支會內容,除經會議決定可在黨內傳達或公開發表或公示的以外,與會人員要堅決執行保密法規,嚴守秘密。需要貫徹執行的會議決議、決定按有關規定傳達執行。對尚未做出決定的問題,或對已經做出的決定,在沒有正式傳達之前,與會人員不得與任何人議論或泄露會議內容,否則按有關紀律追究責任。
8、要自覺維護黨的班子的團結統一。班子成員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學習,堅決反對任何不利于團結的言行。
9、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前征求意見制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征求意見的范圍,充分征求相關人員的意見。征求意見可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個別走訪、公示等不同方式進行。對征求到的意見,要明確部門負責整理,把合理、可行的意見充分吸收到決策中來。
10、建立健全情況通報和情況反映制度,努力拓寬黨內民主渠道。對學校黨總支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要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向黨員傳達,做到先黨內后黨外,增強黨員的責任意識。要通過健全來信來訪、信息反饋、領導接待日、電子信箱等多種方式,保證黨支部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及建議能夠及時反映上來。對反映的情況要分門別類及時予以處理。
六、黨總支的文件簽發
1、學校黨組織報送上級黨委審批的文件,經辦公室統一登記后,按文件審批程序辦理。
2、以學校黨總支名義下發的各類文件,由總支書記簽發,也可由書記委托副書記簽發。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表決票
附件15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表決票
票號: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管理規約
贊成 反對 棄權 贊成 反對 棄權
說明:1.如對上述兩份文件持“贊成”、“反對”或“棄權”意見,請在該意
見的下面打“ ”;
2.業主大會籌備組采取指定地點回收表決票的方式,請在 年 月
日 時前投票表決,逾期視作棄權;
3.已送達的表決票,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
對、棄權意見的,其票數 (計入或不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
樓座房號: ;建筑面積: ;
業主簽章: ;聯系電話: 。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篇3:江門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附件20
江門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使用說明
1.本規則為示范文本,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物業管理活動。凡江門市物業管理區域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均應依照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業主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但應將修改、增補或刪減的條文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告,提請業主注意。
3.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不得侵害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 (一)業主大會名稱: ;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 ;
(二)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四至及附圖): ;
(三)物業類型: ;
(四)物業管理區域總占地面積: 平方米,房屋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委員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產生。業主委員會接受業主的監督,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義務,規范服務行為。
第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接受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共同做好宜居社區建設工作。
第五條 業主大會于 年 月 日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于成立之日起30日內將《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材料送到物業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六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八)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 。
第七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 人,建筑物總面積 平方米,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計入、不計入)用于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面積。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形式為以下第 種形式:
(一)全體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二)以 (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三)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四) 。
第八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應于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可以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第九條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重大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條 業主大會采用以下第 種形式進行表決:
(一)設投票箱: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自行將個人意見投入投票箱內,經業主委員會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二)專人送達、回收意見:由業主委員會組織有關人員逐戶送發和回收業主意見,經業主委員會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三)網上投票:由業主通過密碼、秘鑰等確認身份后在網上進行投票,由業主委員會或者自動匯總統計,公布表決結果。
(四) 。
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按以下第 種形式進行計算:
1.票數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
2.視為棄權。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每 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經業主委員會決定的;
(三) 。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業主委員會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草擬會議議題,確定會議召開形式、時間、地點、議程,制定征詢意見表或選票,核實業主人數、專有部分面積、建筑物總面積等情況。
(二)發布公告。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將會議的召開形式、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
本物業管理區域公告發布地點為: 。
(三)征詢意見。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委員會應發放征詢意見表或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并將書面征求意見的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回收統計意見。業主委員會回收業主意見,進行意見匯總或者票數統計。
(五)通報大會議事決定。業主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通報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十三條 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業主是自然人的,可以書面委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代表、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 參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額不能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內總投票權的 %。
(二)業主是單位法人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
(三)業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的,其委托行為應符合下列約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須是所代表業主中的業主;
2、有書面委托書;
3、 。
業主委員會委員需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委托行為應符合下列約定:
1、有書面委托書;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須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代表或業主;
3、 。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作出決定的,業主在 個月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十五條 對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規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為停車場的停車費:
□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表決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入:
□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表決使用
(三) :
□劃入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表決使用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協調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相關問題;
(五)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社區建設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從具備以下條件的業主中選舉產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三)遵守管理規約,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用,無損害公共利益行為;
(四)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任職。
(五) 。
第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設委員 名(五至十五人的單數),其中 。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未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且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分期開發的項目如需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召開后期開發部分的業主大會進行選舉,選舉后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和先期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任期同時結束,當期不參加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的競選。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每 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并在以下情形發生時召開臨時業主委員會會議:
(一)業主大會決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負責。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內容和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有參會委員的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含主任、副主任)缺員,由候補委員遞補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后需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要求。
業主委員會應對重新選出人員在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三)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物業服務費、停車費等應繳費用;
(四)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五)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六)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經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中止其委員職務,并提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終止其委員職務。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任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本人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五)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有候補委員的,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和候補委員遞補的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職務終止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資料、印章等物品交回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主任辭職的,由指定副主任負責管理。業主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刻制和管理印章。根據本議事規則規定使用印章,具體如下:
(一)經業主大會會議或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的;
(二)會議通知;
(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授權范圍內的物業增值資金及維修資金收取證明;
(四)
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檔案,由 負責存檔工作,工作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的記錄;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
(四)業主委員會選舉及備案資料;
(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及使用相關資料;
(六)業主及業主代表名冊;
(七)業主意見及建議;
(八)政府相關部門下發的文件;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資料
。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季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來源采用下列第 種籌集方式:
(一)業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納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支出 元;
(三) 。
具體額度由業主委員會提出預算,并在業主大會上表決通過后執行。
經費收支帳目由 代為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應每年 次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經費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公布時間不少于7天。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按物業服務用房配置實際情況從物業管理用房中調整,建筑面積 平方米,位置在: 。
第三十一條 經業主大會二分之一有投票權的業主表決通過,授權業主委員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所產生的費用從 □公共部位停車場停車費收入 □經營用房收入 □共有部位經營收入 □業委會運作經費 □ 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督促違反約定不交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的業主,并限期交納。經書面催交,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的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采用在本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公示等方式協助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催交。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發生《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行為時,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管理規約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要求。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三日內,將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財物、文件資料、印章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不得繼續履行職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和本規則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本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補充內容為本規則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六條 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自業主大會 年 月 日通過之日起實施。
業主大會(章)
20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