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2019版)
經首次業主大會2010年9月29日表決通過,2018年12月提出第一次修訂,第八次業主大會2019年3月3日表決通過修訂版。
為了規范華聯城市山林花園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一條
本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本業主大會設立的業主委員會負責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第二條
本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努力創建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居住環境。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民主協商;
(三)維護社區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街道辦事處及其委托的社區工作站的指導、監督。
第四條
業主大會的議事范圍: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的制定、修改;
(二)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續聘和解聘;
(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四)業主大會的訴訟或仲裁;
(五)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工作的監督;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約定和收益分配方案;
(七)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規章制度的制訂和修改;
(八)業主委員會不當決定的改變和撤銷;
(九)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項(如杜絕高空拋物,飼養寵物,封閉陽臺、露臺上搭建花架、雨棚等涉及樓宇外觀的裝修,音響噪聲擾民等) 。
第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采取集體討論,或書面征求意見,或微信投票(通過深圳市物業管理公眾服務平臺進行事項表決)的形式,以上會議形式也可同時進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具體形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微信投票依照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進行。
第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有明確的發起人及提議事項);
(二)發生重大緊急事件需要及時協調處理;
(三)《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和本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
在下列情形下,業主可提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一)業主委員會逾期不召集會議,經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責令,仍不召集的;
(二)未能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的;
(三)業主委員會被區主管部門責令解散的。
第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召集人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提出本次業主大會會議需要表決的事項;
(二)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會議議程;
(三)印制表決票或選舉票;
(四)在業主中推選若干表決票和選舉票的發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
(五)核實業主身份,確定總投票權數和投票總人數;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召集人應將該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在公告期內接受業主提交的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申請資料。在公告期截止后,不再接受對申請資料進行補正或修改。
(七)將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簡歷表、業主大會會議表決事項及議程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
(八)在會議召開前告知社區工作站,聽取意見和建議;提前15日向全體業主抄送會議通知并在小區正大門宣傳欄公告;
會議通知應寫明會議的議題、時間、地點、方式、表決事項、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候選人名單、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應選人數、總投票權數和投票總人數、投票人的權利和義務等;
(九)采用微信投票的,召集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發布業主大會會議公告的同時,將微信投票系統中全部業主身份驗證與房屋綁定的相關信息(包括業主姓名、房號、手機號碼)加蓋公章,向全體業主公示至少7日。業主相關資料公示時,姓名、手機號應當進行保密處理。
(十)其他會務準備工作。
第九條
業主大會以集體討論形式議事的程序如下:
(一)會議召集人就本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目的、會議議題、會議召集情況及業主到會情況等進行說明;
(二)會議召集人對本次會議需要決議事項進行說明;
(三)參加會議的業主對需要決議事項逐一進行投票表決;
(四)會議召集人計收有效票;
(五)會議召集人公布投票結果,包括投票的票權數和投票人數,并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說明,確定并宣布決議事項是否通過;
(六)會議召集人將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會議召集人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統一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十條
業主大會以書面形式議事的程序如下:
(一)會議召集人根據規定向本區域全體業主送達表決票或選舉票,并告知業主表決票或選舉票投放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二)會議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點的表決票;
(三)會議召集人計收有效表決,如回收時限屆滿后,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數和人數未達到通過業主大會會議有效決議的法定比例的,由召集人告知全體業主延長投票時間,組織人員催收表決票、選舉票,直至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數和人數達到通過業主大會會議有效決議的法定比例,但投票延長時間不超過3個月;
(四)會議召集人組織人員開箱驗票,統計并公布投票結果,包括投票的票權數和投票人數,以及表決、選舉結果;
會議召集人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統一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選舉時,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得票順序,按照所得投票票權占總投票權數的比例與所得投票人數占總投票人數的比例之和的大小確定,若兩者之和相等,則所得投票權數較多者排名靠前。
第十二條
業主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行使投票權;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權。
業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書面委托他人投票。書面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投票權數和人數。
業主投票時應出示房產資料證明及身份證明,代理人除應出示業主的房產資料證明外,還應出示委托書及雙方身份證原件,并將委托書原件、業主身份證復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隨表決票或選票投入投票箱內。
相關人員應有效管理選票和業主信息,嚴禁對外泄露。
第十三條
一個獨立產權單位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的,應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業主應當在會議簽到表簽字確認;采用或者同時采用書面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應在表決票上或者選舉票上簽字確認并按照規定方式交回表決票或者選舉票。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和與會業主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多數同意;業主大會作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決定,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和與會業主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一)主任召集會議的;
(二)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副主任召集會議的;
(三)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的;
(四)經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指定召開的。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一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的會議。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當邀請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派員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候補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換屆選舉,并報告區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換屆選舉應當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完成。
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尚未完成換屆選舉的,業主可提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或者監督業主委員會組織換屆選舉,并在上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不再繼續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全體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后,仍缺員超過百分之四十但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及時完成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增補工作。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發布信息,應當經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簽字同意且抄送每一位業主:
(一)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二)提請業主大會決定調整物業服務費;
(三)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方式;
(四)提請業主大會批準物業服務合同;
(五)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六)終止委員職務以及將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
(七)中止委員職務并提請業主大會罷免委員職務;
(八)涉及業主重大利益的其他決定。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解散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應當在區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有關財物清算和資料清理工作,并在宣布解散后三個工作日內移交給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代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依法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應加蓋業主大會印章,經業主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應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委員會活動檔案供業主查詢,檔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各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備案的材料;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七)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建議書;
(八)物業服務費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
業主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所有會議資料,并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復。
第二十六條
本物業區域的檔案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一名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活動經費由物業管理費支出,每次業主大會費用合計不超過5000元,用于業主大會活動的開支。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由物業管理費支出,費用合計不超出本年度物業管理費收入的2%,用于下列開支:
(一)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費;
(三)有關人員津貼標準:
1. 業主委員會主任1名,津貼:1500 元/人•月;
2.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1名,津貼:1200 元/人•月;
3. 業主委員會委員5名,津貼:1000 元/人•月;
4. 業主委員會執行秘書1名,工資:5000 元/人•月。
經費收支帳目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每三個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議事規則專為本區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及業主委員會會議使用,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篇2:醫院長辦公會議事規則
院長辦公會議事規則
一、院長辦公會的主要任務是:就醫院的發展建設,中心任務和其他重要行政工作做出決策;討論醫療、教學、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并作出相應決定;聽取各行政職能部門的重要工作匯報,分析醫院形勢,檢查總結工作。
二、院長辦公會研究處理的事項主要有:貫徹落實上級指示的具體措施;院黨委提出的重要問題;醫院長遠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重要工作的實施方案;醫療、教學、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重要改革措施及實施辦法;機構設置調整和一般人員調配;醫院分級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職能科室月工作檢查測評;醫院基本建設的重大問題;醫院經費的預決算和開支計劃;千元以上設備的引進,500元以上的計劃外開支,對職工的獎懲,獎金分配方案;重大活動的接待安排;重大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和工作總結;安全保衛的重要問題;其他重要工作。
三、院長辦公會參加人員:院長、副院長、院長辦公室主任、院長辦公室秘書,必要時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為便于掌握情況和決策,院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黨委辦公室主任,可以根據參加會議。
四、院長辦公會召開時間:一般每周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組織召開。
五、院長辦公會由院長召集和主持,當院長不在時由主持工作的副院長召集主持。
六、需提交院長辦公會討論的問題,有關方面必須作好準備,認真填寫議題內容,擬定解決措施和辦法,并經過分管院長同意,在開會的兩天前交院辦公室,由院辦公室主任匯集后送交院長確定議題。未列入議題的事項,會上不作討論。
七、院長辦公會要貫徹民主集中制,研究問題時要充分發揚民主,重要問題需經到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重大問題要經過調查研究、科學論證,有關部門要提出書面意見,并提交兩個以上的方案,以增強決策的科學性。會議主持者要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集中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策。當意見分歧雙方人數相當時,可再次復議,重大問題請上級決定。
八、參加會議人員要按時到會,集中精力研究工作。會議期間一般不會客,不辦與會議無關的事情。要嚴格執行保密紀律,不準泄漏會議討論情況和會議決定的機密事項。院長辦公室秘書認真作好記錄并妥善保管會議記錄,對一些重大問題必要時形成會議紀要,下發各科室貫徹執行。
九、對會議決定的問題,須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院長辦公室協助院長了解決議執行情況和催辦有關事項,并把辦理情況及時向院長匯報。
篇3:中學教代會議事規則
海路中學教代會議事規則
一、學校教代會是在黨支部領導下、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
二、學校教代會代表由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參加。工會做好籌備工作,由主席團召集并主持會議。
三、學校教代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增加次數,具體召開時間由工會聽取支部、行政意見后決定。
四、學校教代會的組織準備工作:
1、由工會征求校長、支部意見后確定召開教代會的主題和召開的日期。
2、召開教代會的主題、討論和審議等事項必須形成文件,提前半個月送達教職工和教代會代表手中,以廣泛征求教職工的意見。
3、教職工各類提案必須在教代會召開前的一周送達工會主席,由工會委員歸類分檔后,以書面形式在教代會召開前三天送達校長。
4、召開教代會前一天,工會主席召開主席團預備會議,討論通過教代會的各項議程。
五、學校教代會內容:
1、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
2、審議學校工作的重大問題(發展規劃、改革舉措、規章制度)。
3、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
4、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人選,評議學校行政領導干部。根據有關規定對校級干部提出獎懲建議。
六、學校教代會議事規則
1、校長作主題報告或對改革舉措、規章制度等草案作出具體說明。
2、校長或有關行政領導對教職工提案作解答或說明。
3、分組討論會議主題報告、有關改革措施、規章制度等草案、對行政領導關于教職工提案的說明充分發表意見。
4、有各組組長或代表向主席團或直接向大會作匯報,然后由主席團形成中心意見或小結,便于向教職工傳達。
5、對需要教代會代表表決的有關改革舉措,生活福利等草案進行表決(按無記名表決方式,到會代表必須超過三分之二,贊成票必須超過到會代表的半數方為有效)。
說明:教代會主席團由工會主席、支部書記、校長及教師代表組成,教師代表人數必須超過主席團總人數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