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業學院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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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學院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窘ㄔO和修繕改造工程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學校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學校發展規劃及基本建設和修繕改造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建設和修繕改造工程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學校實際,制訂校園建設規劃;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技術規范,對建設工程項目和修繕改造工程項目的前期調研、立項、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及保修等各個環節進行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證投資計劃的完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有的新建、改建、擴建和修繕工程項目,包括國撥資金項目、學校自籌資金項目、學校與社會合作資金項目、學校接受捐資的項目、貸款項目及學校負有責任的其他基本建設項目。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重大建設項目由學校黨委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條 成立學?;窘ㄔO工作領導小組。院長任組長,分管基本建設工作的副院長和紀委書記任副組長,成員包括基本建設辦公室、紀檢監察審計室、財務處等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研究決定學?;窘ㄔO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 學?;窘ㄔO辦公室(以下簡稱“基建辦”)是學?;窘ㄔO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參與編制學校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全面了解教學、科研與基建相關情況,了解專業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對基建的要求,了解和熟悉師生員工生活特點和規律及其對基建的基本要求;

  (二)編制學?;窘ㄔO規劃并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負責或協助學校其他職能部門管理學校用地;

  (四)負責編報、執行學校年度基建和修繕改造投資計劃;

  (五)負責工程項目的各項前期準備工作,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與合同的簽訂和執行;

  (六)監督施工單位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以及對進場工程材料進行質量檢驗,監督監理單位進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組織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與保修;

  (七)負責編報工程項目的月、季、年度用款計劃,負責工程項目結算的初步審核工作;

  (八)負責包括工程技術檔案、建設項目審批報建等檔案在內的基本建設所有文件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三章 校園建設規劃管理

  第七條 學校的校園規劃總體要求是: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范、標準;體現功能上的先進性,充分考慮學校的可持續發展,優先保障教學科研需要,并留有必要的發展余地;注意節約能源、節約用地、生態保護,充分考慮規劃實施的經濟性;創造良好的校園人文環境和育人環境,塑造具有高品味文化內涵的校園建筑藝術形象和環境品格;注意保留學校歷史文脈和原有標志性建筑的風格風貌,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的使用功能;樹立校園規劃的權威性、連續性和嚴肅性,校內基本建設必須依據規劃進行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如確需修正或調整,必須按程序重新報批。

  第八條 建設規劃管理范圍

  (一)校園內各種建、構筑物的建設;

  (二)現有建筑物室內、外改造和裝修;

  (三)校園內所有室內、外管線的架設,包括廣播電視、給排水、供電、通信、供暖和燃氣等管線;

  (四)校園道路、綠化和美化;

  (五)各經營網點招牌及廣告牌。

  第九條 一般項目(重大項目除外)建設規劃管理審批程序及罰則

  (一)項目提出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施工(實施)、改造立項申請,內容包括立項理由、施工(實施)方案、經費概算等,并附相應圖紙等資料。

  (二)基建辦負責對立項申請及施工(實施)改造方案進行審核評估,并編制工程預算。

  (三)基建辦將簽署審核評估意見后的立項申請報送分管院長審核同意。

  (四)報經院長批準后,由基建辦下發《規劃許可證》。

  (五)項目提出單位憑《規劃許可證》辦理后續開工(實施)事宜。

  (六)對于未辦理《規劃許可證》擅自開工(實施)的項目,基建辦有權責令改正;并由學校對其責任人進行經濟或行政處罰或支付賠償金的處理。

  (七)對于未經批準(實施)開工并已對環境、結構安全等造成影響的項目,基建辦負責要求當事人恢復原狀;對于無法恢復的將視情節處以罰款。

  第四章 重大建筑項目管理程序

  第十條 依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由學校黨委對重大建筑項目作出決定后,基建辦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規劃、勘察、論證并提出建筑物的功能分區設計,形成建筑物委托設計建議書提交設計院進行綜合設計。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向廊坊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建筑物效果圖和施工總平面圖;辦理工程圖紙審查合格證;辦理消防、人防、環衛、環保、水務、檔案等手續;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按照規定選擇招標代理機構,進入工程招投標程序。確定施工、監理中標單位,分別簽訂施工和監理合同,并辦理合同備案等手續。

  第十三條 嚴格把好建設項目前期質量關。到政府相關部門辦理質監、安監、清欠等手續并備案,取得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施工和監理單位進場,工程正式開工。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抓好施工過程的質量管理。如需工程變更洽商簽證,應按照《XX工業學院基建工程變更、簽證及預結算審核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工程竣工、驗收和結算。工程竣工后,辦理消防、環保、檔案、規劃等分項驗收,并由廊坊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最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其中,有關工程竣工驗收和結算工作,按照《XX工業學院基建工程變更、簽證及預結算審核管理辦法》、《XX工業學院基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校內修繕工程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校內修繕工程項目是指除新建項目以外的各種改建、擴建和維修項目。

  第十七條 校內修繕工程項目一般由學校后勤總公司承接并實施。需要由校外施工單位施工的,采取招標或議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預算金額在5萬元以內的,一般在預算的基礎上,采取議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并按照有關規定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

  第十八條 學校后勤總公司承接并施工的項目,土建類工程參照四類戊級取費,安裝工程按三類戊級取費。其中,對以下取費項目規定如下:

  (一)不取稅金和現場經費中的現場管理費;

  (二)不取現場經費中的臨時設施費、其他直接費、社會勞動保險費,如有特殊情況須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三)水電消耗按實際發生額計取;

  (四)主材由學校自行采購或由基建辦會同用戶和施工方在市場調研的基礎上提出采購意見,經基建辦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紀檢監察審計室(三日內完成)審核備案。未經備案的材料不得采用。

  第十九條 校內修繕工程項目須履行以下立項審批程序:

  (一)項目提出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基建辦提出立項申請;

  (二)基建辦核實初審,編制工程概預算;

  (三)每年年底前,由基建辦匯總各單位申請,提出下一個年度修繕方案和經費概算草案;

  (四)主管校領導根據學校經費預算情況審核擬定修繕方案和經費概算草案;

  (五)報院長批準后,將下一年度修繕經費概算提交財務處,納入學校財務預算。

  (六)計劃外小型修繕項目由項目提出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基建辦提出立項申請;基建辦核實初審同意并編制項目預算;報主管校領導審核批準后實施。突發急修項目也可參照以上程序辦理,但較大項目須經院長批準并追加或調整修繕經費預算。

  未經批準的項目不予立項,未經立項的項目不得組織實施。施工中的增項或變更須簽訂變更單,變更單由使用方、施工方和基建辦會簽,并經分管院長批準。

  第二十條 校內修繕工程項目由基建辦組織實施。確定專人負責監督檢查,保證施工質量;開工前由基建辦將施工圖紙、合同、概預算等資料報紀檢監察審計室備案或預審;工程竣工后,凡符合審計要求的項目,基建辦進行初步審核,將初審過的竣工結算和施工變更等有關材料報紀檢監察審計室進行審計,未經審計的項目不得結算。

  第六章 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基本建設和修繕改造工程的質量管理必須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施工規范。工程質量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 學?;ㄞk應指派現場代表,負責工程質量管理?,F場代表應具備相應的業務素質、組織協調能力和項目管理工作經驗,并履行如下職責:

  1.掌握其管轄工程設計文件的內容;

  2.深入工地加強工程管理和現場監督;

  3.認真做好材料、設備、建筑構配件的進場驗收及分項工程的質量檢驗工作;

  4.與工程監理密切配合,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施工規范及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并協調處理工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和管理問題。

  第二十三條 工程所需材料、設備要嚴格進行質量檢驗,責任到人。無論是建設單位采供還是施工單位采供的材料,均應進行嚴格的進場驗收,滿足質量標準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在工程質量管理過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單位(或設計單位)在工程施工作業(或設計)中違反法律、法規及規范中規定的工程質量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亦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七章 招標與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學校所有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工程項目中,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消防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材料、設備采購等等,凡具備招標條件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相關條例及學校所在地政府頒布的有關法規和政策進行招標。

  第二十六條 基建修繕項目30萬元以上,設備材料10萬元以上的實行公開招標;基建修繕項目30萬元以下,設備材料10萬元以下的可采取議標;對于一些零星小額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基建辦應會同使用、施工及設備管理等部門共同完成,經基建辦負責人審核后,報紀檢監察審計室審核備案。

  第二十七條 成立學?;ㄕ袠斯ぷ鹘M,負責學?;靶蘅橅椖康恼袠斯ぷ?。工作組一般由7—9人組成。

  (一)常設人員:組長由主管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基建辦主任擔任,成員分別由紀檢監察審計室負責人、財務處負責人和教代會主席團代表組成。

  (二)非常設人員:承辦單位和施工單位人員不超過招標工作組總人數的30%,外聘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1—2人,其他相關單位人員。非常設人員由工作組常設人員根據需要研究確定。

  按照有關規定,招標實行回避制度;學校紀委和紀檢監察審計室對招標工作實施監督,負責受理招標方、投標方、使用方等單位或個人的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八條 招標權限和程序

  (一)招標權限

  1. 屬于學校投資但不在政府集中采購限額范圍內的基建、維修改造及其設備和材料采購等項目由基建辦組織招標。

  2. 較大基建工程或在政府集中采購限額范圍內項目的招標工作,由基建辦在廊坊市招標辦公室指導下,按國家招投標法規和政府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3. 屬于后勤總公司投資的項目,由后勤總公司參照學校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學校監督指導。

  (二)招標程序

  1. 基建辦與使用單位共同編制項目招標文件及其預算,經分管院長同意后,由紀檢監察審計室進行預審。

  2. 招標工作組及有關人員,深入施工方或供貨方進行實地項目考察。

  3. 招標工作組組織召開會議,研究確定招標文件、參考標的和評標辦法,審查確認投標單位資格。一般情況下投標單位不少于三家。

  4. 向確定的投標單位發送招標書。

  5. 招標工作組主持開標會議,具體程序如下:

  (1)投標人按抽簽順序提供有關資質文件和業績等情況,介紹施工方案或設備、材料等情況并密封其報價;

  (2)招標工作組成員進行驗證、審查和評價,必要時可以分別向投標人質疑;

  (3)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當場選定中標單位,即得票多者中標,宣布中標單位;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招標工作組集體約定中標辦法。

  (4)根據規定簽訂項目實施合同,必要時可向中標單位收取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5)較大項目由基建辦寫出招標總結,報分管院長并送紀檢監察審計室留存,必要時以簡報或公開欄形式進行校務公開。

  第二十九條 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消防、檢測、材料與設備采購等各類經濟合同。學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人,代表建設單位簽訂各類合同。工程合同以建設單位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關法律為基本依據。合同條款中應明確工程內容、承包方式、質量要求、開工竣工時間、材料與設備采購方式及價款結算辦法、竣工驗收及保修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等主要內容,較大項目的主要條款須經基建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üこ毯贤瑮l款擬定后,須經學校紀檢監察審計室或由其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審核。

  第三十條 在基本建設過程中與施工單位或設備、材料供貨廠家簽訂合同,院長授權如下:原則上合同金額1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基建辦主任簽署;合同金額10萬—50萬元的合同由分管院長簽署;合同金額50萬元以上的合同由院長簽署。

  第三十一條 各類工程合同在執行終止之前,合同款的支付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85%。項目決算審計完成后支付款額不得超過決算定案工程款的95%;質保期滿后確保項目質量無問題方可支付工程質保金。在批準的用款計劃、規定的付款比例范圍內的進度款支付由分管院長負責審批,所有工程款的結算最終由院長負責審批。

  工程合同在實施中必須加強監督管理?;ㄞk負責落實工程合同。

  第八章 對基建管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認真組織基建管理人員學習貫徹中央和各級黨委、政府下發的有關文件精神,加強廉政建設。在管理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所在地政府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規范管理。

  第三十三條 從事基建管理工作的人員要廉潔自律,嚴格執行“十個不準”:

  (一)不準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材料和設備供應單位索要和收受回扣,按規定的回扣要上交學校財務處;

  (二)不準在以上單位報銷任何應由本單位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不準接受對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物品,無法拒絕的,應交學校統一處理;

  (四)不準參加可能對公證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和娛樂活動;

  (五)不準要求和接受施工等單位為自己和家屬提供利益;

  (六)不準向施工單位介紹家屬或親友從事與學校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等經濟活動;

  (七)不準擅自接受應由對方承擔的工作;

  (八)不準損害學校利益,徇私舞弊,為對方或他人謀取利益;

  (九)不準個人擅自決定應由集體決定的事項;

  (十)不準泄露標的等影響保密的內容和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違反規定不宜從事基本建設管理工作的人員,堅決調離崗位,并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條款給予黨政紀律處分,直至移交司法處理。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五條 工程竣工檔案是工程項目建設從立項到工程竣工決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資料,基建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XX工業學院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及工程項目備案要求,整理、匯總后移交歸檔。

  第三十六條 基建辦保存的檔案是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檔案材料,原則上只供查閱不外借。如需外借應經基建辦主任審批,并約定歸還日期。查閱、借用檔案應保證檔案資料完整無損。如需復印檔案資料,必須征得管理人員的同意,并注明被復印文件名稱及復印份數。為防止檔案資料丟失、缺損,在資料文件的接收、查閱、出借、歸還等過程中,必須有嚴格的登記制度。

  第三十七條 基建辦檔案管理人員應做好檔案資料的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塵工作,以延長檔案的使用壽命。若檔案發生丟失、被盜及其他嚴重情況時,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以便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學校此前發布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同時以本辦法為準;如果本辦法中的條款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執行國家、政府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窘ㄔO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工業學院《校園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XX院字[2004]013號)和《院內修繕工程項目管理與取費辦法》(XX院字[2003]024號)同時廢止。

篇2:貴陽市城區居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2015)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20**)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30號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已經20**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年4月8日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

  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滿足用戶正常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兩限”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綜合性樓宇和小區以及住宅區內為小區配套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是指從居民住宅小區規劃紅線起到用戶結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電機、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結算水表及其附屬設施等,不含提供設備用房的土建、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一戶一表”是指一戶一結算水表,水表安裝出戶,供水企業抄表到戶。

  第四條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五條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的設計、施工、調試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供水行業標準,國家和供水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第六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

  市衛生計生、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具體實施。

  第八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招投標的,依照有關規定實施。

  第九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擬建項目市政供水承載力報告的編制,依法報城鄉規劃部門審批。

  第十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設計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并將供水施工圖設計文件依法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供水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施工設計圖經審查合格后,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依法與供水企業簽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位置至紅線邊緣供水管線的建設費以及破路毀綠手續和費用等相關事宜,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期限提供供水設施用房、用地和通道,將電源引至供水設施建設的指定地點,單獨安裝電表計量。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建筑面積,根據建設合同約定支付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標準依法制定。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需經二次加壓供水的高層建筑用戶,按規定收取二次加壓費用。二次加壓費用由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由供水企業實行管理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的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計入新建住宅開發建設成本后,不得再向購房人收取與供水設施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應當集中管理,專戶存儲,專項用于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市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對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支付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由供水企業與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實行統一管理。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供水前,向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生活飲用水許可手續。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建設的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后,從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取水點至用戶結算水表前的供水設施應當移交供水企業進行統一管理。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保障供水設施的完好和運行正常。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確保24小時受理供水設施故障報修業務。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時,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處理,保證用戶正常用水。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用水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24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用戶。

  第二十三條 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供水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2015)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20**)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萬勇

  20**年2月25日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的審核管理工作,根據《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的審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市園林部門負責,區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區園林部門負責。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園林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審查階段對項目規劃配套綠地面積情況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核實階段,園林部門應當對項目配套綠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監督檢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范圍為準;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以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范圍為準。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應當符合《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標準。確因條件限制無法達到規定標準的,經園林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適當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規定標準的70%。

  建設工程項目屬于兼容用地性質的,其配套綠地率標準按照所含各類別用地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各類別用地面積不明確的,按照不同類別建筑面積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在對道路綠地等城市綠化工程項目進行前期審批時,應當會同園林部門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組織設計單位對設計方案進行優化。

  第八條 住宅項目配套綠地邊界起止點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ㄒ唬┡R宅間路、組團路、小區路的,公共綠地邊界算到路邊1米,宅旁(宅間)綠地邊界算到路邊;

 ?。ǘ┬^路設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邊緣;

 ?。ㄈ┡R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的,算到道路紅線;

 ?。ㄋ模┡R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墻腳0.9米;

 ?。ㄎ澹┡R圍墻、院墻的,算到其墻腳。

  第九條 住宅項目公共綠地(包括中心綠地和其他帶狀、塊狀公共綠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幼^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區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組團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ǘ┢渌麎K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寬度不小于8米;

 ?。ㄈ┑谝豁椝龅母骷壷行木G地至少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并采用開敞式布局;

 ?。ㄋ模┚G化面積(含水面)不小于70%;

 ?。ㄎ澹冻鞘芯幼^規劃設計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綠地北側邊界線與南側基準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當不小于該基準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準建筑物以綠地南側相鄰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為準;南側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離按照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確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折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毩⑷斯ぴ炀八虬雌涿娣e的3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但不得大于配套綠地總面積的10%;

 ?。ǘ﹩沃攴N植的喬木,按照樹池實際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成行種植的喬木,株距小于5米且數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實際種植長度乘以樹穴平均寬度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采用樹陣方式種植干徑大于8公分的喬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喬木株數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樹陣整體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ㄈ┎扇》N植槽方式、且種植槽寬度大于0.5米的垂直綠化,按其種植槽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采用立式種植方式的垂直綠化,按其實際立面綠化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第十一條 建(構)筑物頂板標高低于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其頂板上方覆土綠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配套綠地面積:

 ?。ㄒ唬└餐梁穸仍?.0米以上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80%計算;

 ?。ǘ└餐梁穸仍?.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65%計算;

 ?。ㄈ└餐梁穸炔蛔?.6米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30%計算。

  第十二條 建(構)筑物頂板標高高于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屋頂綠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頂綠化面積的3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但不得大于該項目配套綠地總面積的20%。

  第十三條 采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的停車位,按其面積的25%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采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且每個停車位均種植干徑大于8公分庇蔭喬木的,按其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不得計入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

 ?。ㄒ唬╆柵_綠化、室內綠化、盆栽花草樹木,墻、欄桿上的花臺、花地;

 ?。ǘ┫?/a>車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園林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實施配套綠地建設,配套綠地建設完工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進行實地測量。

  園林部門應當加強對配套綠地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配套綠地實地測量結果,形成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監督檢查意見,并向規劃部門反饋,規劃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核實時,將其作為該項目配套綠地率是否達標的依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園林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建設配套綠地,實際建成的綠地面積小于批準綠地面積的,由園林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铑~綠地面積占批準綠地面積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差額綠地面積繳納綠化補償費;

 ?。ǘ┎铑~綠地面積占批準綠地面積比例超過5%的部分,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擅自占用配套綠地或者有其他損害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行為的,按照《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5日制發的《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審核計算辦法》(武政〔20**〕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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