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費催交公告與拒繳物業費十大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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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費催交公告

  尊敬的小區業主/住戶:

  大家好!

  衷心感謝廣大業主/住戶對小區物業服務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按時交納物業費是每位業主的義務,也是物業公司維持日常運營的基本保障。

  物業費是小區公共秩序維護、環境衛生、公共區域維修,以及電梯、配電、公共照明等設備設施正常運轉的根本保障。如您不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將會對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工作造成嚴重的影響。同時,也侵犯了已交費業主的切身利益。

  物業公司現已開始收取2022年下半年的物業服務費,敬請小區業主/住戶在方便的時候可通過微信支付、支付寶、銀行轉賬或前往小區物業客服中心前臺等多種方式支付。

  在此,我公司鄭重提示還未履行交費義務的業主:請您將前期所欠物業費一并交齊。逾期,我司將根據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按每日應交物業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收違約金,并將依據《物業管理條例》《民法典》以及《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等有關規定,訴諸法律,通過法律手段追究您的法律責任。

  屆時,您不但要全額支付拖欠的物業費本金及違約金,還要按照訴訟風險承擔相應的訴訟費、保全費,以及一切與此相關的費用。請您慎重考慮訴訟可能帶來的法律后果,及時支付拖欠的物業費。

  特 別 提 示

  凡屬在質保期內的房屋質量問題,將由房產開發公司嚴格按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相關規定統一進行處理。物業公司也將積極協助您與建設單位聯系,盡快給予解決。請勿將施工單位應承擔的質保責任與物業服務工作混淆。

  若有不明,請致電物業客服中心咨詢。咨詢電話:********

  我司將隨時接受業主的監督,持續改進工作方法,努力提高物業服務品質,竭誠為小區廣大業主/住戶服務。

  再次感謝您的理解與支持!

  特此公告!

  **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小區管理處

  2023年12月9日

  拒繳物業費十大誤區

  誤區一:以不居住、未使用為由拒交物業費或其他費用

  律師說法: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第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一般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等。

  所以在購買房屋以后,不管住與不住,都應該交納物業費,這一點不容置疑。

  誤區二:以物業服務質量(保潔、綠化等)不合格為由,拒交物業費

  律師說法: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之間是一種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如果物業服務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業主可以依法追究違約責任,要求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

  物業服務公司服務質量不合格通常屬于一般違約,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業主不能以拒交物業費的形式錯誤的行使抗辯權,且業主對這種服務的感知帶有一定的個人主觀因素。因此,業主不能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

  誤區三:認為法不責眾,跟風不交費

  律師說法:不交物業費對其他業主具有自然的誘惑力,不交費可能被跟風的業主認為是一種可以取巧的機會。對欠費業主來說,他需要動員周圍的鄰居也拒絕交費,以達到法不責眾的效果;而他的鄰居發現可以通過不交物業費來滿足自己的利益時,也會踴躍行事的。因為在他們看來,法律會先懲罰那些帶頭不交物業費的業主。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此外,《民法典》第176條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物業公司依約提供了物業服務后,業主不能拒交物業費。

  其實,業主個人不交費,自己的房產得不到有效維護,損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誤區四:以被盜、跑水、物品損壞等為由,拒交物業費

  律師說法:此種情況,關鍵看物業公司是否有過錯,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果物業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業主就不能以被盜、跑水、物品損壞等為由,拒交物業費。

  物業費只是一種服務費、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而不是保證或保險費。如果隨意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無端責任,物業企業的責、權、利就難以協調。

  業主受到損失時,應當合法、合理的去解決,不能一味要求物業公司負責。

  誤區五:以人身、財產受到損失為由,拒交物業費

  律師說法:《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了物業服務合同,在管理上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業主不能以此拒交物業費。

  誤區六:燈光或噪音、排氣等環境污染及環保問題

  律師說法:這一類的環境和環保問題,特別是小區周圍的這一類問題,物業并沒有管轄權,業主可通過《民法典》等相關法律進行維權,找相關責任部門解決。

  誤區七:對物業公司利用公用面積經營不滿不交物業費

  律師說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公司利用物業共用部分進行經營,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的,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業主不能據此而不交納物業費。

  誤區八:房產流轉過程中原業主欠費的問題

  律師說法:《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這里明確了業主與承租人對物業費的連帶責任。

  誤區九:以未簽物業合同為由,拒交物業費

  律師說法:《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都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因此,只要業主大會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遵循議事規則,就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不能以此拒交物業費。

  誤區十:因開發遺留的問題而拒交物業費

  律師說法:開發商和物業服務公司屬于不同的企業法人,開發遺留問題是業主和開發建設單位之間的法律問題,而物業管理費用是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法律問題,與之相對應的房屋買賣和物業管理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不能混淆。

  業主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費用,不能因為應由開發商承擔的責任而拒絕交納。對于開發遺留問題,業主可通過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或訴訟解決。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需要我們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員熟練掌握物業管理知識,相互真誠溝通,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篇2:業主無故拒繳物業費違約

  拒繳物業費典型案例

  林先生在同一小區購買了三套房屋、五個車位,其中,有些車位因平時不常停車,經常被他人占用。2003年2月24日晚,林先生的95號車位又被他人占用,一氣之下,林先生就將自己的車停在該車前面的走道上。次日上午,占了林先生車位的業主因車無法開出,就叫了8個人進入車庫設法把車開走。后來,物業公司要求林先生支付物業管理費、車位停車費時,林先生以車位被占用為由拒付任何費用,物業公司遂將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相關物業費用。

  拒繳物業費律師評析

  物業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開展的日常維護、修繕、整治。物業管理公司對上述設施進行日常的維護、修理服務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即物業管理費。陜西泓瑞律師事務所王阿麗律師分析,現在物業管理訴訟的一大新特點,即原告多為物業管理企業,被告多為業主。在這些訴訟當中,業主拖欠費用的原因有很多,許多業主對自己擁有的權力及應承擔的責任不明確,有的業主將自己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和與物業管理企業間的矛盾混為一談,也有的業主將對房子質量問題或購房中產生的其他怨氣也發泄到物業管理企業身上。在問題得不到解決時,常常采用不繳物業費的消極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王阿麗律師認為,在本案中,物業公司接受開發商和業主委員會的委托,實施對小區的物業管理;林先生作為業主,接受了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雙方之間就自然形成了服務與被服務的權利義務關系。雖然物業管理公司在車庫管理中,有因管理不嚴而發生其他業主車輛占用林先生車位之事,但作為業主,林先生應該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而不應以車位被人占用為由,拒付物業管理費、車位管理費。

  拒繳物業費防范之道

  按時繳納小區的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盡的義務。只有在物業公司完全沒有履行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業主才可以拒繳全部物業管理費。以物業公司某項工作存在不足而拒繳全部物業管理費是不正確的。必須注意的是,業主主張對服務不足的部分拒繳物業管理費,必須向法庭提供充分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仍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因此,業主在居住時與物業公司發生一些爭執時,如果發生了損失可以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不要隨意地以拒付物業管理費作為解決問題的手段。

  拒繳物業費的五個理由

  根據一些物業公司管理人員介紹,業主拒繳物業費的理由五花八門,記者現摘錄其中有趣的五條,與大家共勉。

  理由一:因為樓上兩口子經常打架所以不繳物業費。

  理由二:因為小區路燈不夠亮所以不繳物業費。

  理由三:因為樓上小白狗“耍流氓”所以不繳物業費。

  理由四:因為保安不帥所以不繳物業費。

  理由五:因為你們總向我催要物業費所以不繳物業費。

篇3:案例:業主拒繳物業費 法院均判決業主敗訴

  案例:業主拒繳物業費 法院均判決業主敗訴

  張寅 錢天樂 尹杉/寧波晚報/20**0901

  房屋漏水、家中被盜、車輛被刮、綠化不足,這些矛盾糾紛不能成為業主拒繳物業費的理由———浙江寧波鄞州法院對外公布了受理的91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大部分為物業公司追繳物業費的案件,除調解成功或物業公司撤訴外,其余案件均以業主敗訴告終。

  開發商選物業不合規定?

  并不一定要招投標

  蔣女士是鄞州某小區的業主,近日,她因拖欠20**年至20**年的物業費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被告蔣女士答辯稱,所在小區的開發商是以協議而非招投標的形式選聘的物業公司,該選聘行為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的規定,故物業服務合同應為無效。

  同時她還對小區的物業服務表示不滿:“小區的衛生環境差,停在小區的車輛時常被刮擦,物業管理不善,服務不到位?!?/P>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并非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關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開發商采取協議方式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并不當然無效。此外,被告提出物業公司服務存在瑕疵的抗辯理由并不能成為拒付物業服務費的法定事由,故判決被告支付物業費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共計2萬余元。

  物業未盡合同約定義務?

  要提交有效的證據

  杜先生自入住鄞州某小區以來一直按時繳納物業費,直至去年夏天,他的房屋因臺風天雨水倒灌造成了地板、墻面等處不同程度的損失。杜先生認為損失是因為屋外的排水溝被雜物堵塞無法排水而造成的,并且認為該排水溝屬于房屋外部結構,清理工作應由物業公司負責。因此開始拒繳物業費。

  “事發當天,我曾多次給物業公司打電話報修,但他們過了半個小時才來處理,導致雨水持續倒灌進屋,加重了我的財產損失?!辫b于上述原因,杜先生要求物業公司先處理他的財產損失問題,再談物業費的事情。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小區業主,在享受物業服務的同時,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按期繳納物業費的義務。被告以原告未盡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為由拒付物業費,但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原告的服務存在瑕疵,故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被告提出的損失,可憑有效證據另行向相關責任人主張權利。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支付物業服務費、日常維修資金及違約金共計3000余元。

  業主告不贏物業公司嗎?

  在合同中作好約定

  房屋漏水、家中被盜、車輛被刮、綠化不足,是常見的業主拒付物業費的理由,但是這些理由其實很難成立。

  浙江立甬律師事務所唐才宗律師表示,物業公司和業主的權利義務要以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準。房屋漏水、小區綠化不足,通常是小區開發時已確定、或者使用過程中形成的,并不是物業服務公司造成的。至于家中被盜、車輛被刮,通常也不是由物業公司直接造成的,物業公司只是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

  當然,業主和物業公司可以在合同中對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事項作出約定,同時加強業主的考核權利,確定不同的物業費收取辦法,必要時業主大會可以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解聘物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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