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交通安全教育活動計劃與安排
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是學校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運用多種方式傳授安全知識,培養學生樹立交通安全意識,養成良好交通安全習慣,規范交通安全行為的過程。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是學生安全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保障學生的安全,是學校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的安全工作,切實提高我校全校師生的交通安全意識,根據我校實際,制定如下計劃與安排:
一、本學期活動主題是:“交通安全,從我做起”。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二、根據具體情況開展各種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1、充分利用晨會、主題班會、知識講座、黑板報等渠道切實加強對學生的安全知識(重點是交通法規和本校學生安全須知)的教育,提高學生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識。
2、舉辦交通安全知識黑板報比賽。
3、舉辦交通安全知識手抄報比賽。
4、邀請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員進校,舉辦交通安全教育講座等活動。
5、通過召開家長會,密切家校關系,動員學生家長配合學校共同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6、通過與交通管理部門和街道、共青團等社會有關方面合作,組織開展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7、利用班會開展“交通安全”主題活動。
三、落實交通安全目標責任
保持學校穩定是教育事業發展的前提和保障,切實把學校安全工作擺在學校工作的重要位置。要堅持“一把手”抓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制度,實行交通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將交通安全教育目標責任落實到學校、年級、班級和師生個人。
四、加強師生交通安全管理
學校要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安排專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學校要明確規定“師生不得乘座不合格車輛,否則,一切責任自負”。平時要對師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并有記錄。校園門口要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要杜絕學生乘坐不合格車輛的現象。有接送學生車輛的單位,不論是校車或是個體車,均要與車主和駕駛員簽定交通安全目標責任書。德育處、學生會、門衛加強對學生自行車的安全設備和自行車牌證檢查。
五、學生校外交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1、事情處置人員:知情的學校教職工及學生、班主任、值周教師、德育處、校長。:
2、處置措施:
?。?)發現情況立即通過各種渠道通知班主任。
?。?)盡快組織人員將傷者送往醫院搶救。
?。?)救援人員不足或難于處理時立即撥打“110”和“120”。
?。?)及時通知家長。
?。?)將最終處理結果,及時上報主管主任或校長。
zz中學
教導處(德育)
篇2:中心小學學生交通安全教育
某中心小學學生交通安全教育
關愛生命、安全出行、從我做起、從小做起
為使同學們進一步熟悉和掌握相應的交通安全法律常識,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確保道路交通安全,下面講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怎樣走路
1、在道路劃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在沒有劃分上述車道的道路上,行人要靠道路的右側通行。
2、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斑馬線等交通設施的路口時,要按信號指示走人行橫道線。
3、在通過沒有交通設施路口時,要注意過往車輛,在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4、不許在公路上、馬路口和機動車道坐臥、停留、打鬧、來回奔跑、相互追逐,隨意突然橫穿馬路。
5、不許追車、扒車、攔車、向車上拋物。
6、不許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任何滑行工具。
7、不許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或在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上逆向行駛。
8、上放學時,三人以上,要結隊通行。
二、怎樣騎車
1、不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不滿16周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或趕畜力車,更不許無證駕駛任何機動車。
2、在道路劃有非機動車道的路段,騎車要走非機動車車道,不許在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上騎自行車。
3、在沒劃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要靠路的右側通行,不許逆向行駛。
4、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的路口時,要按信號指示,下車推車而行,禁止闖紅燈。
5、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橫過馬路時,要下車左右了望,在確認安全下,推車而過。
6、騎車轉彎前要減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7、騎車時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8、不得扶身并行,拉橫排騎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9、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二人以上騎的自行車。
10、必須確保自行車、車閘、車鈴等部件齊全有效。
三、怎樣乘車
1、乘坐公共汽車,或者長途汽車時,要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依次上下。
2、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不得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的左側上下車。
3、乘座公共汽車和客運車輛時,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乘坐摩托車時,必須戴頭盔。
4、不準跳車,乘坐貨運車輛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廂欄板上。
5、上下車時,不要擁擠,要排隊按先后順序上下。
6、不要乘坐農用車,拖拉機,報廢車,超員車上下學。
**中心校
篇3:(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范圍
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
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 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后,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征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系,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 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并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b) 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不得載人。
c) 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d) 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e)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復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并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后,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a) 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00元的獎勵;
b) 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c) 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00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 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定或限速標志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后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后,罰款5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并罰款500元。
4.6.2 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并罰款400元。
4.6.3 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并罰款300元。
4.6.4 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并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合同。
4.6.6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 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 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