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五)
為了進一步規范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師生員工安全,維護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高等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按照《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高等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冀教規[20**]2號)的要求,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行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的原則,一切車輛應避讓行人。
第二條 凡進入校園的行人、車輛駕駛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一切車輛和行人必須服從學校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二章 交通安全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成立Z學院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院長擔任,副組長由主管院級領導擔任,成員由院長辦公室主任、保衛處處長、團委學生處處長、后勤和產業管理處處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辦公室主任由保衛處長擔任。
第五條 學院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負責全校貫徹落實國家及省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關于學校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
2、對學校各部門、系部(院)按照職能進行交通安全管理任務分解;
3、部署制定學校交通安全工作計劃和管理制度;
4、針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制定應急方案,建立健全應急措施。
5、完善校園交通安全設施;
6、保障交通安全管理經費;
7、部署對師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8、指導、協調處理校園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條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保衛處)為交通安全主管機構,其職責是:
1、落實學校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
2、負責對進入校園的行人、車輛駕駛人、非機動車、機動車及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
3、負責校內交通標線、標志的繪制,安全設施的設置和管理;
4、負責維護校內交通秩序,制止交通違章行為,協調處理校內交通事故及其它交通問題,對違反本規定及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規章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教育;
5、負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
6、負責制定、健全完善各項校內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7、負責校內通行車輛證件的制作和發放;
8、其它有關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七條 學院各部門、系部(院)要在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積極協助、支持交通安全主管機構(保衛處)的交通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及事故處理工作。
第三章 交通設施及道路管理
第八條 保衛處根據學院實際設置交通標志牌、標志線、機動車停車泊位、減速板、凸面鏡、等交通設施。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動、遮攔、占用交通設施。廣告牌、宣傳櫥窗、管線、植物及簡易建筑等不得妨礙、遮攔交通設施,影響對行人和駕駛員的警示作用。
第十條 因施工需要移動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設施或交通標志,必須事先征得保衛處的同意。
第十一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封閉、占用校內道路或從事其它非正當的交通活動。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時,須由保衛處批準。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要設置明顯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標志,必要時指派專門人員在現場疏導行人和車輛??⒐ず蠹皶r清理現場,清除堆積物,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十三條 道路上的樹木、電桿、電線或傳媒線路、廣告牌、標志牌等出現傾斜、折斷或其它妨礙交通的情況,后勤和產業管理處要及時排除。
第十四條 禁止在校內道路上隨意泊車、堆放物品和擺攤設點等其它妨礙交通安全通行的行為。
第十五條 保衛處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必要時可對校內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對在校內舉行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的,應提前公告。
第四章 行人、非機動車管理
第十六條 本校師生員工應模范遵守各項學校安全管理規定和制度,出入學校大門應主動出示有效證件,并主動配合門衛檢查。
第十七條 行人要走人行道或靠路右邊行走,在通過校門、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要在規定或劃定區域通行,無規定指示標志的,要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十八條 金橋公寓大門實行封閉管理,限制行人及非機
動車輛通行,學生出入金橋公寓須通過地下通道通行。
第十九條 行人不準在道路上坐臥、打鬧、跨越、依坐道路隔離設施,不準毀損交通標志,不準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其它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禁止在主要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進行運動或騎小輪車(極限單車)、打羽毛球等其它有礙道路暢通的體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一般騎自行車、電動車應靠道路右邊騎行或推行,不準雙手離把、互相追逐和曲折竟駛,在校園內騎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公里,騎車進出校門要下車推行。
第二十二條 非機動車、摩托車應停放在停車區域內,不準在辦公樓、教學樓、宿舍樓、圖書館、體育場等公共場所任意無序停車。
第五章 機動車輛管理
第二十三條 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持有Z學院機動車通行證或持有門衛登記換發的機動車臨時通行證。執行公務的特種車輛和由學校邀請來校的貴賓、客人所乘車輛,經確認后可準予通行。
第二十四條 進入學校的機動車輛須按照交通標志、標線行駛或停放,并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五條 進入學校的車輛禁止在校園內鳴笛、超車、并行或逆行,進出校門車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在校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夜間行車不準使用遠光燈。
駕駛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彎道、減速帶,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主動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
第二十六條 學校禁止拖拉機、農用車、教練車、出租車駛入校園,如遇特殊情況需要,經門衛核實登記后方可駛入校園。
第二十七條 對機動車輛的停放學校實行統一管理,保衛處統一規劃停車場地、劃定停車線,一切車輛按規定的地點停放,外單位或個人車輛未經同意不準停放在校園內過夜。
消防栓周邊3米以內、消防通道上禁止停車。
第二十八條 嚴禁在校內道路上無證駕駛機動車輛、飆車、試剎車或進行機動車駕駛學習、培訓,并嚴謹駕駛人酒后在校園駕駛車輛。
第二十九條 向學校超市、食堂等供貨的車輛及大型施工貨運車輛須在校內人員、車輛流動高峰期(7:30-8:30、11:30-12:30、13:30-14:30、17:30-18:30)以外的時間進入學校,進入學校裝卸貨物時不得妨礙其它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六章 交通違規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及有關規章制度的人員和車輛駕駛人,保衛處首先進行教育,經教育無效或情節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單位或部門進行批評教育,對拒不改正,情節惡劣的,立即報告公安部門進行處置,盡快恢復交通秩序。
第三十一條 對施工單位和人員不按規定辦理申辦手續、不采取現場安全措施或影響交通的,保衛處要責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條 對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的外來車輛、教職工及家屬車輛,保衛處可拒絕其進入或責令其駛離學校,情節嚴重者,將違規車輛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于在校內道路隨意擺攤設點、堆放物品等其它妨礙交通安全通行的行為,保衛處首先批評教育,令其將物品收起或挪移,經教育無效或情節較重的暫扣物品,當事人交其所在單位處理或主管單位處理。
第三十四條 初次違反停車管理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在車前玻璃張貼違章告知單,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五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保衛處收回校內通行證。
1、酒后駕駛的;
2、無證駕駛車輛的;
3、在校內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4、違規停車三次以上的;
5、其它違反校園交通規定且不服從管理的。
第三十六條 車輛或行人造成交通設施毀損的,違章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車輛損失的,有關責任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校內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要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警。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要標明位置。
第三十八條 校內發生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學校接到報警后,要迅速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立即報警并協助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處理,盡快恢復交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2: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 中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一、教職工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學校教職員工應自覺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2、在正常教學時間內,未經學校同意,機動車一律不準進入校園。若因工作需要,也應錯開學生課間時間,在校園內行車時,駕駛員應特別注意安全,慢速行駛,防止撞人、撞物;
3、非教學時間內,非行使公務的車輛,應事先由有關人員與門衛聯系,做好登記,無特殊情況,未經學校同意,不得進入校園,若確因特殊情況,必須進入,應到門衛處備案并服從校門衛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嚴禁在校園內練車、學車。未經允許,出租車和外來摩托車嚴禁進入校園;
4、騎自行車、電瓶車的教職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學生課間活動時間內,應扶車前行;
(2)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樓內或辦公室內。要依次、整齊地擺放在停車場內。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二)學生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中小學學生不得騎摩托車、電瓶車等機動車上下學。未滿十二歲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須戴安全頭盔。二輪、側三輪車摩托車后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2、學生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應推車行走,防止撞人。
篇3: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3)
>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三)為了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創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1、所有出入校園的機動車輛一律憑“邯鄲學院機動車輛通行證”出入校門。
2、外單位機動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入校園,對確需進入的車輛平“校園臨時通行證”方可進入。
3、禁止出租車進入校園,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運重物等)需向門衛講明情況,經門衛執勤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
4、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嚴禁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園。
5、禁止在校園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和試剎車。
6、生活保障用車(送食品、煤、清運垃圾等),通行時間為7:00以前,晚8:00以后,中午12:00-14:00;建筑工程車進出學校,使用單位事先與保衛部門聯系,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在人流高峰時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校園
7、機動車輛進入校園,應嚴格遵守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按指定的路線行駛,禁止鳴笛,限速5公里∕小時。
8、機動車輛出校門,應接受門衛檢查,凡攜帶物品出校門,必須持有由部門、院(系)開出有效持物證,持物證應由所在單位蓋章、簽字,經門衛檢查后給予放行。
9、來校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不受上述規定限制,門衛應及時將情況報告保衛處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