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區業主管理規約文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 (小區名稱)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安全合理使用,共同維護小區內公共秩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基層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細則》等政策法規,制定本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表決通過后,對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業主應當約定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則,正確使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有部分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依法依規并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則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各種相鄰關系,積極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文明飼養寵物等活動,共同建設管理有序、服務規范、秩序良好、文明和諧的小區環境。
第四條 業主可以請求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撤銷或責令限期改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的決議,或者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如下:
物業管理區域名稱: ;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 ;
南 ;
西 ;
北 ;
本物業管理區域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
(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
(二)委托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
(三)自行管理。
第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如下:
(一)共用部位: 。
(二)共用設施: 。
(三)共用設備: 。
前款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管道井、電梯井、電梯前庭、鍋爐房、發電間、配電間、線路分線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包括房屋的基礎、承重墻體、梁柱、樓板、屋頂等)、室外墻面等部位;共用設施是指住宅區內,由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場地、噴泉、雕塑、小品、桌、椅、凳、綠地、花草樹木、停車場庫、照明路燈、文化體育器械(包括各種體育器械、宣傳欄、廣播及背景音樂設施等)、連接房屋內部的線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窖井、化糞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電間及小區門樓、圍欄、監控報警系統、車輛進出管理系統等設施;共用設備是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燈具、垃圾通道、電視天線、各種線路、水箱、水泵、電梯、鍋爐、發電機、配電系統、中央空調、供暖管道、防盜門、樓宇對講系統、快遞信報箱(群)、避雷裝置、消防器具等設備。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用房為 (棟幢號-房號),面積 平方米,業主基本公共活動用房和生活服務用房為 (棟幢號-房號),面積 平方米。
第三章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權利義務
第七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設立業主大會,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行使共同管理事項的決定權。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行使物業管理權利,履行物業管理義務。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得以未行使物業管理權利為由,不履行物業管理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積極行使以下物業管理權利:
(一)參與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并提出有關建議;
(二)參選業主委員會、業主監督委員會;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監督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
(五)監督公共收益的來源、使用與分配;
(六)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八) ;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配合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五)按照規定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六)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停車服務費及其他有償服務的收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依照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以下事項進行監督,并將相關情況和意見建議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業主監督委員會:
(一)消防、安防人員到位情況、措施落實情況、監控設施使用情況,以及消防、安防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情況;
(二)清掃保潔、垃圾清運、環境衛生情況;
(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養護、維修情況;
(四)二十四小時值班及應急預案、突發事件處理情況;
(五)公共水電費用及其分攤詳細情況、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財務賬冊的保管及提供免費查詢服務情況;酬金制物業服務成本費用、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各項收支等詳細情況;
(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情況;
(七) 。
第十一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接受業主委員會對以下事項的監督管理:
(一)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
(二)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四)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實施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五)依法獲得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的相關信息。
第四章 小區公共管理
第十二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擁有的物業。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本規約及《住宅使用說明書》使用物業,行使房屋安全使用權利,履行房屋安全管理義務。
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
第十三條 業主對房屋使用安全承擔下列責任:
(一)不擅自破壞房屋的抗震性和結構安全性;不擅自影響房屋共有部分及毗鄰房屋的安全使用;
(二)定期、不定期檢查房屋;在房屋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情形時,委托房屋安全鑒訂單位進行安全鑒定;
(三)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采取治理措施;危及公共安全的,還應當及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拆除、遷移設置妨礙危險房屋治理的設施;
(四)發現房屋存在應當由房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承擔房屋安全責任情形的,要求其承擔責任,并配合其對危險房屋采取治理、搶險措施;
(五)發現房屋出現白蟻等危害時及時滅治、處理;
(六)不在室內超荷載存放物品,不在危險房屋內從事經營等活動;
(七)不出租危險房屋,并督促承租人加強對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
(八)對其他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九) ;
(十)法律法規及本規約規定的其他責任。
業主的房屋被鑒定為危險房屋且有垮塌危險、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立即遷出,并接受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搶險措施。
第十四條 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房屋安全使用責任,并配合業主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對危險房屋采取治理、搶險措施。
房屋使用過程中,物業使用人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的,應當及時通知業主進行處理,或者報告當地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裝飾裝修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一起簽訂協議。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協議的約定和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裝修須知》進行房屋裝飾裝修,并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的現場巡查和監督,遵守下列第 項規定:
(一)晚間 時至次日上午 時和法定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粉塵污染的施工。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對相鄰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影響;
(二)合理使用水、電、氣、通訊、環衛、 等共用設施設備;
(三)使用電梯搬運裝飾裝修材料,應遵守相關規定、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引和監督;
(四)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確定的位置安裝;安裝時應當使用不易銹蝕的材料,確保安裝牢固、安全;冷凝水應當接入統一管道,不得隨意滴漏;
(五)樓道使用, ;
(六)陽臺封閉, ;
(七)曬衣架、遮篷安裝, ;
(八)防盜門窗安裝, ;
(九)太陽能熱水器安裝, ;
(十) ;
(十一)搬運裝飾裝修材料車輛的停放及裝飾裝修材料的堆放地點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約定確定,或者由物業服務企業指定,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位;
(十二)因裝飾裝修房屋造成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害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改變排水排污管道及檢修口、門窗位置;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將衛生間改到下層房屋的客廳、廚房、臥室、書房上方;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 ;
(六)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下列行為應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經原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施工、驗收: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拆改具有房屋抗震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三)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洞;
(四)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五)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小區,應當遵守下列第 項規定:
(一)著裝整齊、舉止文明;
(二)攜帶門禁卡(鑰匙等);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核實訪客身份,必要時到小區出入口接送訪客;
(四) 。
第十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將車位、車牌號等信息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在小區內行車、停車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服從秩序維護人員的指揮,不得強行沖卡或堵門鬧事。
車輛在小區內發生交通事故,由當事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小區內停車,應當遵守以下第 項規定:
(一)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管理規定》以及《車位使用協議》;
(二)按交通標志(車位線)規范停放,不得亂停亂放,不得占用其他私家車位,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三)漏油、漏水的車輛及報廢、棄置的車輛不得停放在小區公共車位內;
(四)開放的車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五)機動車停放好后,上鎖關窗,并帶走車內隨身貴重物品,車輛長時間停放期間,關閉防盜報警器;
(六)繳納停車服務費的,應當當場索要發票;
(七)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應當按要求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占用他人或者公共的小車停車位;
(八) 。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第 項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遵守小區《消防責任書》;
(二)學習消防安全知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積極參與消防、救生演練;
(三)不得擅自拆改具有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不得損壞和擅自拆除、改造、停用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四)保持樓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占用或者堵塞;
(五)不得擅自打開樓層防火門,不得將頂層樓梯門、天臺、樓層防火門等擅自封閉或者上鎖;
(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燃放煙花爆竹、祭祀燒紙錢;
(七)動用明火提前報批,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及時制止小孩玩明火玩具或者游戲;
(八)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電器、材料;及時取走烤火時覆蓋的被、巾;禁止超負荷用電,禁止私拉亂接電線、開關、插座;
(九)遵守安全用氣管理規定,管理好燃氣用具,做到人離燃氣斷;
(十)不在電梯內吸煙;發生火警時,不得使用電梯;
(十一) ;
(十二)法律法規及本規約關于消防安全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遵守以下第 項規定:
(一)在家中濾出廚余垃圾水分,采用專用容器盛放,減少塑料袋使用。將生活垃圾分別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三類投放至指定收集點的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
(二)將體積大、整體性強或需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投放點,或者預約有關單位上門收集;
(三)裝飾裝修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臨時堆放點;
(四)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動物尸體混入生活垃圾;
(五) 。
第二十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飼養犬只的,應當依法飼養、文明飼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和有關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飼養寵物應當遵守以下第 項規定:
(一)每戶(含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擁有多個專有部分的業主、物業使用人)飼養犬數量不得超過 只,且不得飼養獵犬、狼犬之類身體較大、性情較為兇猛的動物;
(二)飼養寵物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寵物吠叫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休息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為寵物申領飼養許可證,且飼養許可證不得冒用、涂改、偽造和買賣;
(四)按照當地寵物飼養主管部門的要求辦理相關登記和檢疫手續,并接受相關疫苗注射;
(五)寵物在公共區域活動時,為寵物佩戴由當地寵物飼養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圈、牌、鏈、套,以防傷人;
(六)做好寵物衛生清潔工作,防止其在小區內共用部位隨處便溺;在小區內共用部位便溺的,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當自行清除;
(七)不得攜帶寵物進入小區內商場、會所等室內公共場所,導盲犬除外;
(八)寵物傷人的,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專門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接受診治,全部后果由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承擔;
(九)犬類寵物傷人的,如有狂犬病嫌疑,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將該寵物送至當地防疫站檢驗;確認狂犬病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疾控部門;
(十) 。
第二十五條 業主出租物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對房屋進行分割后按單間或者床位出租;
(二)將廚房、衛生間、客廳等改成普通房間出租;
(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出租;
(四)出租不符合消防要求的群租房;
(五)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從事違法活動;
(六) 。
第二十六條 業主出租物業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承租人簽訂房屋出租合同,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二)告知承租人《房屋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業主手冊》《前期管理規約》或《管理規約》,以及《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或《物業服務合同》等物業使用有關內容,以及小區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三)承擔水電費、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連帶支付責任;
(四)在租賃合同簽訂后及時將承租人及其聯系方式、租賃期限、物業服務費交納的約定等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五)租賃終止時,到場協助承租方搬離小區;
(六) 。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七條 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的,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轉讓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結清物業服務費,提醒并協助受讓人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過戶手續;
(二)移交《房屋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業主手冊》《前期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以及《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或者《物業服務合同》;
(三)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轉讓事項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四) 。
第二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
(二)從事邪教活動;
(三)從事傳銷、電信詐騙、非法集資等活動;
(四) 。
第五章 公共收益管理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以下方式獲得的收益為公共收益:
(一)業主共用停車場地使用費;
(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廣告資源收益;
(三)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
(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所得的違約金、賠償金;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土地征收補償金;
(五) ;
(六)其他屬于公共收益的資金。
未經法定程序并簽訂委托合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不得侵占或者擅自使用、處分業主共有財產和依法歸業主所有的收益。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經營收益的具體分配比例;未約定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約定。
第三十條 公共收益應當通過業主大會結算賬戶,由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公共收益實行嚴格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公共收益的使用按照以下第(一) (二)及第 種方式進行審批:
(一)使用金額為 元以上時,由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二)使用金額為 元- 元時,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
(三)使用金額為 元以下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共同審批;
(四)使用金額為 元以下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審批。
第三十一條 使用公共收益可以用于業主大會會議開支,或者業主委員會辦公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執行秘書薪資獎補,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使用,但不得超出下列第 項的范圍:
(一)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二)直接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
(三)用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
(四)幫助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經濟特別困難的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或者水電費;
(五)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比例分配給業主;
(六) ;
(七)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物業服務企業均不得侵占、擅自處分公共收益。有以下第 項情形的業主,該情形出現期間暫停其公共收益分配,留待該情形糾正后再予以分配:
(一)拒交物業服務費的;
(二)拒交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三)拒絕續交或者補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 。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公共收益的具體收支情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業主可以查詢業主大會結算賬戶明細、業主委員會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賬冊等資料。
第六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資金現由 縣(市、區)設立的 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代管(以下簡稱代管機構)。維修資金存儲于 銀行,維修資金專戶為: ,專戶下根據房屋門戶號設立業主的分戶賬。
第三十四條 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分攤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業主應當定期、不定期查詢分戶賬內維修資金的余額及增值情況,對自己分攤范圍內的維修項目,積極參與投票表決,并跟蹤監督與維修項目相關的下列第 項的內容:
(一)維修方案是否可行,預算是否合理;
(二)維修過程是否與維修方案一致;
(三)維修工程質量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
(四)竣工驗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五)維修資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六)分攤金額是否準確;
(七) 。
第三十五條 以下第 項使用維修資金的情形采用異議表決方式投票:
(一)計劃使用;
(二)一般使用;
(三)應急使用。
異議表決是指持反對意見的業主“雙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采用異議表決的,在表決期限屆滿且初步表決結果予以公示后,再給予15日的催告期,未提出反對意見的業主在催告期內提出反對意見的,計入反對票總數;最終表決結果以催告期屆滿時的票數為準。
第三十六條 以下第 項維修項目采用計劃使用的方式使用維修資金:
(一)共用設施設備的防銹工程;
(二)警示標志、道路標線工程;
(三) ;
(四) 。
前款規定的工程預算費用應當在五萬元以內,且計劃使用總金額不超過本物業管理區域維修資金交存總額的5%(共 萬元);計劃使用期限不超過 年(限5年以內);計劃使用的維修資金由全體業主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三十七條 根據計劃使用方式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房屋和設施設備的使用年限、維修保養和損耗等情況,以及本規約確定的計劃使用維修資金的維修項目、費用額度編制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報業主委員會同意。
(二)業主委員會將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維修資金代管機構提交備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經備案的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編制維修方案并進行公示;
(四)公示到期無異議,物業服務企業組織維修;維修工程完工并經驗收合格,物業服務企業公示相關材料;
(五)公示到期無異議,業主委員會向維修資金代管機構申請支付;
(六)維修資金代管機構通知維修資金管理銀行將維修費用的應付款項劃轉到物業維修單位。
第三十八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業主受益、臨時發生并需要在較短時間內完成的物業維修工程,采用一般使用的方式使用維修資金。
第三十九條 根據一般使用方式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報修;
(二)業主委員會到場核實;
(三)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編制包括涉及戶數、分攤方案(協議分攤方案)在內的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四)業主委員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投票表決;表決通過后,將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維修資金代管機構提交備案;備案通過后,將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及業主投票表決形成的決議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選聘物業維修單位。維修費用超過五萬元的,還應當選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維修費用超過 萬元的,還應當選聘工程監理、工程驗收單位。前述單位、機構應當盡可能從維修資金代管機構定期公布的名單中選擇;
(五)業主委員會公示擬選聘的單位、機構,以及工程預算、維修工期起止時間、保修期限等事項;
(六)公示到期無異議,選聘的單位、機構編制相應的工程方案,報業主委員會同意;
(七)選聘的單位、機構完成各自的工程方案,有必要的,按照有關規定完成竣工驗收備案;
(八)業主委員會公示維修方案、工程審價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等事項;
(九)公示到期無異議,業主委員會向維修資金代管機構申請支付;
(十)維修資金代管機構通知維修資金管理銀行將維修費用應付款項劃轉到物業維修單位。
第四十條 以下情形采用應急使用的方式使用維修資金進行維修:
(一)屋面、外墻防水嚴重損壞;
(二)消防、電力、供水、排水、供氣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者部分設備嚴重損壞等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緊急情況;
(三)電梯故障;
(四)建筑外立面裝飾和公共構件嚴重脫落松動;
(五)玻璃幕墻炸裂;
(六) ;
(七)其他發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緊急情形。
發生前款情況后,未按規定實施維修的,由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代修,維修費用直接從相關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四十一條 根據應急使用方式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報修,業主委員會到場核實后,向維修資金代管機構提出申請;
(二)維修資金代管機構到場勘察;需要質監、消防、電力、通訊、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認定的,由維修資金代管機構通知其到場認定,盡快或者現場出具認定意見;
(三)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維修單位,物業維修單位應當從維修資金代管機構定期公布的名單中選擇;
(四)維修資金代管機構通知維修資金管理銀行將核實維修費用的50%劃轉到維修單位;維修單位立即組織搶修;
(五)業主委員會公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公示到期無異議,向維修資金代管機構申請支付剩余應付款項;
(六)維修資金代管機構通知維修資金管理銀行將維修費用剩余應付款項劃轉到物業維修單位。
第四十二條 使用維修資金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縣的相關規定,以及本市(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制定的具體辦法和操作流程,相關文本應當使用其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四十三條 尚未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湖南省、 市(州)、 縣(市、區)的相關規定補交首期維修資金。業主的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業主應當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補交、續交維修資金:
(一)一次性足額交存至維修資金分戶賬內;
(二)逐月等額交存至維修資金分戶賬內;
(三)與物業服務費一同交存,同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四)按照業主委員會的要求交存;
(五)按照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要求交存;
(六) 。
業主補交、續交維修資金應當自本規約通過之日的下個月起 月內足額交存到位;期間維修資金被動用的,動用部分按照同樣的方式在下一個年度內補足。往后依此遞延。
第七章 專有部分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管理
第四十四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文明使用建筑物專有部分,在建筑物專有部分內不得有下列第 項行為:
(一)高空拋物;
(二)制造異味,影響毗鄰住戶;
(三)窩藏贓物或者違法犯罪人員;
(四)在門口、陽臺、窗戶等臨邊位置置放物品;
(五)不及時修復室內供水或排水系統的堵塞、滲漏;
(六)擅自改變窗戶玻璃顏色、粘貼反光膜或者廣告;
(七)晾曬衣物、澆灌花草、擦洗窗戶、使用空調時,水珠高空滴濺;
(八)播放電視、音響時音量過大,或者舉辦聚會、舞會時喧鬧過度;
(九)使用外機噪音超標的空調;
(十) 。
第四十五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在空間,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不得有下列第 項行為:
(一)亂寫亂畫、亂貼亂掛、亂破亂開孔、亂涂亂劃刮;
(二)亂躺亂臥,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三)亂設攤點、跨門營業,跨門放置雜物等;
(四)放養、圈養雞、鴨、鴿子等家禽或其他動物;
(五)種植蔬菜、植物等;
(六)擅自堆放單位或者個人物品;
(七)擅自架設、占壓、遷移、拆改水、電、氣、通訊線纜、管道、設備;
(八)擅自改變房屋外貌;
(九)擅自安裝充電樁;
(十)擅自改變車棚、車庫的使用性質;
(十一)擅自設置廣告牌、粘貼廣告材料;
(十二)擅自在外墻、天臺安裝遮篷、花架、晾衣架等;
(十三)擅自在屋頂安裝太陽能熱水器、電視接收器、通信設備發射天線和監控攝像頭等設施設備;
(十四)棄置共享單車、共享電動自行車;
(十五)其他侵占、擅自處分或者改作他用的行為;
(十六)危害公共利益、侵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十七) ;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第 項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污染防治有關規定:
(一)不得亂撒傳單、亂丟果皮紙屑、亂棄雜物;
(二)不得隨意排放污水;
(三)不得露天焚燒雜物、排放有毒、放射性物質;
(四)不得制造超標噪聲、振動、光源、電磁等污染;
(五)不得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六)不得讓小孩隨地大小便;
(七) ;
(八)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園、廣場、道路等場所進行公共活動時,不得侵擾其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且應當遵守下列第 項規定:
(一)練習聲樂,時間段為: ;
(二)跳廣場舞,時間段為: ;
(三) ,時間段為: ;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經審批臨時占用或者挖掘的,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五) 。
第四十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地、草坪,不得有下列第 項行為:
(一)違規占用、踩踏、損壞綠地、草坪;
(二)將公共花草盆景據為己有,或剪枝、折花、移植;
(三)在綠地、草坪內設置晾衣架或拉繩晾曬衣服;
(四)爬樹、攀枝、摘花、搖果,或者在樹木上剝皮、刻畫,傷害樹木;
(五)損害花槽(欄)、建筑小品等景觀及綠地、草坪澆灌設施設備;
(六)擅自占用、挖掘綠地、草坪;經審批臨時占用、挖掘的,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七)隨意停車,或者故意碾壓花草樹木;
(八) 。
第四十九條 經業主大會決定,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利用架空層及其他可以利用的共用部位設置下列第 項功能性用房:
(一)為業主健身、閱讀、娛樂等活動服務的場所;
(二)業主委員會、業主監督委員會、小區黨支部辦公場所;
(三)為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提供養老服務的場所;
(四)其他用于出租、經營的場所。
第五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乘坐電梯時,應當遵守下列第 項規定:
(一)愛護電梯及電梯內設備,文明禮讓,禮貌乘梯;
(二)不得刮劃電梯,暴力使用按鈕,不得在轎廂內擅自張貼、涂畫;
(三)不得擅自使用電梯運載體積過大物品;不得超載使用電梯;電梯使用繁忙時段不得攜帶寵物乘坐電梯;
(四)不得在轎廂內吸煙;
(五)老弱病殘乘坐電梯,需有成年人陪同;電梯內不得嬉戲打鬧、亂蹦亂跳、亂按按鈕;不得在電梯內有手掰梯門或將身體倚靠在梯門上等危險動作或者其他粗暴行為;
(六)保持電梯內地面清潔衛生,不得隨意放置、丟棄物品、垃圾;攜帶濕物乘坐電梯時,應當防止水滲入井道內;
(七)乘坐電梯時發生異常,不要驚慌,按緊急呼叫按鈕,并撥打緊急救援電話;發生地震時,不得搭乘電梯;
(八)監督電梯定期檢測情況,提醒電梯管理人及時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九)勸阻、制止他人違章使用電梯、損壞電梯的行為;
(十) 。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一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使用水電氣,應當遵守下列第 項規定:
(一)愛護水電氣表、二次供水設施、變壓器等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水電氣線路;
(二)及時購買水電氣,根據通知做好停水、停電、停氣的準備;
(三)改動水表和供水管道、安裝大功率電器需提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供水、供電公司咨詢,并接受指導;
(四)室內水電氣線路出現故障,要及時安排檢修,必要時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供水、供電、供氣公司到場查勘,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供水、供電、供氣公司進行檢修;
(五)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及水質檢測機構對二次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清洗維護和水質檢測,保證飲用水的安全;
(六)不得私拉電線搭接公共電源,亂接用電設備;
(七) ;
(八)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使用小區內有關公建配套設施應當遵守下列第 項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及摩托車應當停放在停車棚或者專門設置的停車設施內,不得隨意停放或者充電;
(二)不得獨占、暴力使用快遞設施;
(三)愛護文體娛樂設施、標識標牌及垃圾轉運等設施;
(四)不得占用弱電井、管道井、 等部位,不得在弱電井、管道井、 的井口等部位堆放雜物;
(五)支持5G等通信設施及 等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的改造升級;
(六) 。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一)要求停止侵害;
(二)消除危險;
(三)排除妨害;
(四)賠償損失;
(五)向全體業主或相應業主支付違約金;
(六)由受侵害的業主向法院提起訴訟;
(七) 。
第五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勸阻、制止;制止不了的,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但仍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第 項措施:
(一)限制參選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監督委員會;
(二)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該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姓名及違約事實;
(三) 。
第五十五條 業主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督促其限期交納;業主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下列第 項方式催交: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方式催交;
(二)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服務費收交情況,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號;
(三)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四) 。
第五十六條 業主之間發生糾紛,可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請求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通過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約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不動產權證書中載明的權利人。
尚未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業主權利、承擔業主義務: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征收決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
(二)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
(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
(四)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尚未出售或者雖已出售尚未向物業買受人交付的專有部分,建設單位為業主。
第五十九條 本規約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本規則及業主大會會議補充事項的內容若與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相抵觸,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提出修改內容。修改后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物業的所有權發生變更時,規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第六十條 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報送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送 居(村)民委員會存檔。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本規約生效后七日內,將本規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持續公示,直至本規約被業主大會修改生效。
業主大會(蓋章)
年 月 日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機動車位管理規約內墻粉刷工程公示后業主反饋意見
機動車位管理規約與內墻粉刷工程公示后業主的反饋意見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委員會公告
第二屆業主委員會〔20**〕08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位管理規約》和《花園村*內墻粉刷等零星工程》公示后收到部分業主反饋意見,現將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關于《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位管理規約》
一)為何要制定車位管理規約?
1)將停車位的管理權收歸業主,杜絕亂收費和將車位高價或免費出租給非業主使用的現象。
2)監管停車費收入情況,將公共收入用于物業維修和補貼物業管理費用上漲,以維持目前的物業管理費標準。
3)使沒有車位的業主有公平公正得到車位的機會。
二)目前車位是否調整?
我們以20**-9-1前在物業實際登記的固定車位和臨時車位數據為準,已經取得的固定車位還是固定車位,臨時車位還是臨時車位,這些車位都不變且不重新分配(目前固車位定32個,臨時車位27個)。
重新分配的車位是:業主出售物業后空出的車位進行競拍,分配給無車位的業主使用。
三)為何不將所有車位都調整為固定車位?
如果所有車位都為固定車位,那么業主訪客車輛將會停放于其他業主的固定車位,遇被占用車位的車輛返回,該車輛又將占用其他固定車位,引起矛盾。
如果將所有固定車位都變成臨時或使用抽簽辦法重新分配所有車位,這件將引起更大的矛盾。不變是考慮各方利益的折中辦法。
四)為何采用競拍方式分配車位?
在需求大于實際資源的前提下,空余車位競拍,流程透明,能讓業主監督,可做到公平公正分配車位,杜絕暗箱操作,競拍方案是目前能找到唯一公平可行的方法。業主競拍得到的車位也是使用權,非產權。
五)為何將第二輛車位的收費標準定為240元/月?
本小區居住區有業主107戶,車位59個(44個固有車位,15個加位),在車位無法滿足每戶一個的前提下對第2個以上車位收取240元/月合情合理,且該標準低于周邊同類型樓盤的平均收費標準。/區物價局管理科(Tel:22051132)明確:業主大會有權制定商品房物業專屬區域內停車收費標準。按新規有9位業主的停車費從240元/月調為150元/月。
六)要求公開目前停車位分配情況
目前院內登記停放的業主車輛一共61輛,車位59個,業委會將于12月向全體業主公開目前車位的實際使用情況。
七)何時能進行停車位申請?
停車管理規約需經過業主大會投票通過,在20**-1-1起正式實施后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停車位申請登記。
八)規約第十二條第一款修訂為:違反本規約無證免費停放車輛或未將停車費收入納入公共收益,查實后每次對物業服務企業罰款500元且補交該停車費,費用從補貼物業服務企業費用中扣除。
關于《花園村*內墻粉刷等零星工程》
一)業主要求部分樓層損壞的地磚在本次工程中一起修理。
本次工程將包含已經公示內容外,還包括:各樓層損壞的地面磚和貼腳線維修,草坪燈及圍墻燈更換。
二)為何貼瓷磚?
2樓至地下室的消防梯使用率很高,墻面污損嚴重,地面痰跡污垢已無法清理干凈,因此工程將對2樓至地下室的消防梯的墻面和樓梯貼瓷磚,以方便日后清潔。
本次業主大會投票將于12月1至3日上午10:00-12:00進行,5號進行表決票統計。表決票將委托居委會逐戶派發當場回收,如業主未收到表決票請聯系業委會。
維修工程將于12月上旬開始,為使工程能順利進行,請業主在12月5日前將堆放在消防樓梯、地下室、弱電箱、強電箱及水表房中的私人雜物清除,到時對遺留物將作為無主物品處理。
施工會給大家帶來不便,請廣大業主諒解和配合。
我們聯系方式:
1)門衛室內的建議箱
2)業主委員會網站:***
3)電子郵箱:***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委員會
20**年11月27日
?。ù斯鎻堎N保留至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