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項目終止合作協議范文
甲方:zz 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項目合作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就雙方終止合作及乙方退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營及其項目建設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作關系,雙方在簽訂本協議之前所簽訂的一切合同書、協議書以及簽署的相關文件均終止履行;
二、乙方共計投資萬元,由甲方負責返還萬元,余款 萬元乙方自愿放棄;
三、 房地產公司以及該公司的 項目等一切權益和債務由甲方所有,乙方及其工作人員退出 公司以及 **項目;
四、 萬元( 萬元)的付款方式為分期給付:
第一期給付 萬元 ),乙方工作人員于 年 月日之前移交其保管的保險柜鑰匙以及一切保管的關于zz公司及其 **項目的財務、工程等資料,甲方在接收上述資料的同時支付 萬元(萬元),乙方工作人員撤離 公司;
余款 萬元( 萬元),從20** 年 月開始,每個月的5日之前支付不少于 萬( 萬)元的資金,在一年以內付清。
五、如甲方第一期付款延遲,乙方有權不移交資料并不退出公司及其項目,并保留依據合同和法律而產生的索賠權利;如以后的任何一期付款延遲,甲方應支付千分之二/天的違約金;如延期超過30天,應按照延期金額的50%支付違約金;
六、乙方派駐的工作人員工資由甲方負責發放其中2人的工資,從欠發之日至其工作移交完畢為止,具體數額為元( ×個月=)。上述款項由甲方在支付第一期款項的同時給付乙方,由乙方負責統一發放,乙方派駐zz項目的其他工作人員工資由乙方負責支付,乙方承諾乙方派駐的工作人員不就工資等因勞動關系產生的權益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七、甲方法定代表人鄭亞玲作為上述甲方義務的連帶責任擔保人。
八、以上協議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2:商品房買賣合同終止作業指導書
1.目的
1.1.為清晰、透切了解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適用范圍
2.1.營銷部售后服務專員。
3.定義
3.1.無
4.職責
4.1.售后服務專員負責對二手轉讓客戶及時合同終止并辦理相關的新合同備案手續。
5.作業內容
5.1.受理部門:市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所合同登記備案股
6.辦理程序:
6.1.申請人提交申請資料--->記部門注銷登記備案
7.所需資料:
7.1.發展商及買受人收執的《商品房銷售登記備案表》或《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7.2.發展商與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終止協議一式二份;(樣本由交易所提供)
7.3.《商品房銷售、抵押登記備案送呈表》。(樣本由交易所提供)
8.辦理期限:
8.1.自收件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
9.收費項目及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
9.1.房地產交易手續費:3元/平方米
9.2.房地產產權證明費:
A、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50元
B、150平方米以下100元
10.注:凡涉外及港澳臺的合同或協議均需辦理公證。
11.相關文件
11.1.相關記錄
篇3:企業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
企業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
案例簡介
黃某于1995年8月2日與某合資企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雙方可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法》的規定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黃某在聘任期間的工資為每月2500元。1998年以后,由于企業管理混亂,經營狀況不良,遂于1998年7月5日對黃某作出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通知稱,鑒于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和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現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將于1998年8月5日終止。接到通知后,黃某要求公司支付7500元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以勞動合同有約定為由,拒絕了黃某的要求,于是黃某向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調查后認為,合同中約定的"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終止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款無效,公司應按黃某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3年)發給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計7500元。
案例評析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但是,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條又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回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本案中,該合資企業正是把法律規定的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當作了終止合同的約定條件,這是一種回避法律義務的行為,勞動合同中的這種約定顯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