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寧波房地產抵押登記合同范本

7302

  寧波房地產抵押登記合同范本

  平等自愿

  公平公正

  誠實信用

  寧波市房產管理局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房地產。

  為切實保護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房地產抵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地產抵押當事人必須依法訂立房地產抵押登記合同,共同遵守。

  抵押人(單位名稱或姓名)_________

  債務人(單位名稱或姓名)_________

  抵押權人(單位名稱或姓名)_______

  一、抵押人自愿將所屬座落于____市____區____路(街)_____幢____號___室房屋的全部或者____部分,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房屋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面積____平方米抵押給抵押權人,該抵押房地產評估價值為_____萬元;協議價值為____萬元。

  二、抵押權人經過現場勘驗和認真調查,已查明該抵押房地產權屬清楚,抵押房屋和抵押部位座落、位置明確、四至界限分明,無限制該抵押房地產權利情況,自愿接受上述房地產為抵押物。該房地產抵押后,如果發生權屬爭議和限制權利等情況,應由抵押品、抵押權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抵押登記機關對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在登記的抵押期限內負有保全義務。

  三、經義定,上述房地產擔保債務金額為_____幣,小寫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約定債務期限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抵押人將房地產抵押給抵押權人期間,其房屋所有權證由____保管,土地使用權證由______保管,抵押房地產仍由抵押人占管、使用,抵押人必須保證抵押房地產安全完好。

  五、抵押人將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憑合同繼續有效;抵押人在抵押期末滿前如需要轉讓或以其它形式處置已抵押的房地產時,應事先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凡未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轉讓或處置行為無效,如因抵押人的過失或故意行為而導致抵押房地產毀損或價值減少,不能或不足以擔保債務時,抵押人有義務重新提供或追加擔保。

  依合同規定需要保險的,由抵押人向中國保險機構投保。

  如遇國家征地拆遷:

  (一)追加擔保;

  (二)重新簽訂抵押合同;

  (三)_________。

  六、債務人應按合同規定,按期償還債務,到期不能還清債務的,抵押人可向抵押權人申請展期抵押,經抵押權人同意方可辦理展期抵押變更登記手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抵押人也未向抵押權人申請展期抵押的,抵押權人可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房地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申請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抵押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合同未盡事項,應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也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另行協議,其補充協議應由雙方簽章并經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審核同意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由當事人簽章并從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搞第三人。

  九、當事人各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三)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權人、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和他項權證以及發證機關各一份。

  抵押人(簽章):________債務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抵押權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篇2:房地產抵押合同范本

  房地產抵押合同范本

  說明

  (1)下列房地產或權益可以設定抵押:

 ?、偃〉盟袡嗟姆课菁捌涫褂梅秶鷥鹊耐恋厥褂脵?。

 ?、诔擎倗型恋厥褂脵?。

 ?、垡婪ㄉУ念A售(購)房屋合同。

 ?、茉诮ǖ姆康禺a開發、建設項目。

  (2)抵押物價值以市房產管理局認可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為準。

  (3)本合同一律用鋼筆或毛筆填寫。

  (4)本合同以中文書寫。若用兩種以上文字書寫的,應以中文為準。

  抵押人(下稱甲方):_____

  法人營業執照或批文: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國籍:_____

  法定地址:_____

  電話:_____

  第三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地址:_____

  電話:_____

  受押人(下稱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地址:_____

  電話:_____

  根據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本抵押事宜進行了友好協商,甲方為了____________________將自有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予乙方,達成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抵押物狀況及價值

  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情況

  抵押物名稱 坐落 權證編號 面積 評估價值 備注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抵押予乙方的抵押物經評估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__________;抵押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__________。

  第二條 抵押期限

  甲方決定將上述抵押物抵押予乙方______年(月),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條 抵押用途

  甲方將上述抵押物抵押予乙方作為甲方_________保證。

  第四條 抵押合同與___________的關系

  當上述抵押物作為獲取乙方資金之債務擔保物時,本合同則成為甲、乙雙方所簽訂___________的主合同,即只要甲乙雙方簽訂___________成立時,本合同和___________同為抵押行為之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甲方法律責任

  (1)抵押期間,抵押物、產權證書或法律證件,由甲方保管,乙方對該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2)甲方保證先行足額投保,并將抵押物的保險單交予乙方,保險期須長于抵押期,抵押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則乙方為保險第一受益人。

  (3)甲方保證在抵押期間決不將抵押物部分或全部出售、轉讓、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若需出租或再抵押,須先征得乙方同意。

  第六條 抵押物的處分

  債務人如未能按_________之約定履行時,乙方可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申請處分抵押物,所得款項按如下順序分配: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特約說明或特別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同之附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的30天內,抵押雙方應到市房產局產權監理處進行它項權登記。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署,加蓋公章。

  (2)本合同須經×××房地產市場管理處鑒證。

  第十二條 合同文本

  (1)本合同用中文制作,合同的書寫和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方各兩份,鑒證部門二份。副本若干份,有關單位各執一份。合同的正、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抵押人)   擔保人:(第三人)  乙方:(抵押權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

  鑒證意見

  經辦人:        鑒證機關(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書要點:

  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合同。

  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下列房地產或權益可以設定抵押: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依法生效的預售(購)房屋合同,在建的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

  第二,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三,房地產抵押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六,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房地產的價值。房地產抵押后,其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第七,訂立該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八,雙方當事人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九,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十,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為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部門。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部門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篇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2001修正)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20**修正)

  (1997年5月9日建設部令第56號發布,20**年8月15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第五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

  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九條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房地產抵押后,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分。

  第十條 以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為同一抵押房地產。但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十二條 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以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設定的抵押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

  第十八條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條 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 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以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以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房地產投保的,抵押人應當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時,其房地產合法繼承人或者代管人應不繼續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三章 房地產抵押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二)主債權的種類、數額;(三)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產的價值;(五)抵押房地產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六)抵押期限;(七)抵押權滅失的條件;(八)違約責任:(九)爭議解決方式;(十)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條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二)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條 抵押權人要求抵押房地產保險的,以及要求在房地產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轉讓抵押房地產或者改變抵押房地產用途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中載明。

  第四章 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二)抵押登記申請書;(三)抵押合同;(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第三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不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五條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五章 抵押房地產的占用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由抵押人占用與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產占用與管理期間應當維護抵押房地產的安全與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抵押房地產的管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 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后,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抵押房地產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三十八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抵押入占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使抵押房地產價值不足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險公司行使求償權。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的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務的擔保。

  第六章 抵押房地產的處分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有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三條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

  第四十四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因下列情況而中止:(一)抵押權人請求中止的;(二)抵押人申請愿意并證明能夠及時履行債務,并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三)發現被拍賣抵押物有權屬爭議的;(四)訴訟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產;(五)其他應當中止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一)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四)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五)剩余金額交還抵押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和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地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況的,抵押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換、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者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為無效;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五十條 抵押當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處分抵押房地產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抵押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時,抵押人違反前述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依法清理債務,也不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的,抵押權人有權向折遷主管部門申請保留追償債務權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遷人應當暫緩向抵押人發放拆遷補償費或者拆遷安置房地產權登記證件,直至法院作出判決為止。拆遷期限屆滿,若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經縣級以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遷人可以依法實施拆遷,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五十二條 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地產抵押活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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