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醫院黨委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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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黨委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醫院黨建工作,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重大事項決策程序,不斷提高醫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公立醫院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黨組《關于加強公立醫院黨的建設工作實施辦法》、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黨組《關于加強公立醫院黨的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甘肅省公立醫院黨委會議事規則基本要求》,以及學校黨委的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醫院工作的全面領導,以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全面貫徹黨的衛生工作方針,堅持公立醫院的公益性,確保醫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

  第三條 全面落實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醫院黨委充分發揮把方向、管大局、做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對醫院工作實行全面領導。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長依法依規獨立負責行使職權。

  第四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召開醫院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除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難以召開會議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決策,不得用其他形式取代醫院黨委會討論決定醫院發展重大事項。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五條 重大事項決策

  (一)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落實黨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級黨組織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結合實際,研究提出貫徹執行意見和措施。

  (二)討論決定醫院政治思想建設、意識形態、精神文明建設、醫院文化建設等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醫院重要改革、發展建設和學科建設等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以及重大活動(會議)方案,審定醫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討論決定醫院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崗位聘任、人員招聘、人事調動、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以及申報院級(含院級)以上的各類評優評先和重要表彰獎勵,其他涉及職工權益保障等重要問題。

  (五)研究決定醫院黨組織設置和工作機制,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服務等工作。

  (六)討論決定醫院黨風廉政建設、醫德醫風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違紀違法事項的處理,推進清廉醫院建設等工作。

  (七)討論決定統一戰線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重要工作。

  (八)討論決定醫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人才引進等重要事項。

  (九)討論決定醫療衛生結對幫扶、對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十)聽取院長貫徹執行黨委會決定情況的報告,黨政班子成員有關重要事項組織實施情況和履行“一崗雙責”情況的報告。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重大決策事項,或院長辦公會議提請黨委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

  (一)討論決定醫院管理的干部、內設機構負責人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選拔任用。

  (二)討論決定推薦年輕干部、外派掛職干部,以及其他需要上報上級黨委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

  (三)討論決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會(協會)及專業委員會等人選或推薦人選。

  (四)討論決定對醫院管理干部的考核和獎懲。

  (五)討論決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項。

  第七條 重要項目安排

  (一)討論決定各級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安排。

  (二)討論決定國內國(境)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

  (三)討論決定醫院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

  (四)討論決定大型醫療設備、大宗醫用耗材、器械物資采購和后勤物業、安保服務等購買服務。

  (五)討論決定舉辦較大規模業務、會議培訓項目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八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

  (一)討論決定醫院年度經費預算安排、預算調整計劃、財務年度決算報告。

  (二)討論決定醫院金額在 30 萬元以上的下列項目事項:基建、修繕項目的立項、新增、調整與變更;大宗物品、設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購置和處置;非預算性支出、預算調整;日常非經常性公用支出(不包括水、電、燃氣、油等支出,日常費用報銷支付,財政、科教項目支付,人員薪酬發放及代繳項目,藥械采購平臺上采購的藥品,集中采購的藥品和醫用耗材支付,按合同執行的設備款、基建工程款、試劑耗材、后勤物資辦公用品、設備維修費用支付等)。

  (三)討論決定預算內 300 萬元以上的單筆資金支出;討論決定預算外 30 萬元以上的單筆資金支出。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九條 黨委會每周或每兩周召開一次,根據黨委、紀委和醫院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十條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條 黨委會議的出席成員為黨委委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黨委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須在會前向黨委書記請假。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不是黨委委員的院長、副院長和黨群部主任列席會議,總會計師和其他科室負責人根據議題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以就相關議題發表意見或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章 議事程序

  第十三條 黨委會的議題由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一)會議擬討論的事項,由相關科室提交書面材料,按程序報黨群部。需提交會議討論的文件及有關資料,由黨群部提前送達與會人員,做好議事準備。

  (二)召開黨委會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與會人員;緊急或特殊情況可臨時動議。

  (三)黨委會議研究有關醫療、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議題,應當先由院長辦會會議討論通過后,再提交黨委會議討論決定。黨委書記應在黨委會前充分聽取院長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同一議題涉及兩名以上醫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管理權限的,應在所涉的領導之間充分溝通醞釀,取得一致意見后提出。

  (四)上會研究的議題,如分管領導因故缺席,原則上不予討論研究。凡未經會前審定的議題,一般不列入會議的議程,如遇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確須上會研究討論的,經黨委書記同意后方可上會研究。

  (五)凡屬院黨委委員自身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一般不提交黨委會研究討論。

  第十四條 強化議題的前期準備和前置審查。對干部任免事項的建議方案,在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前,應在黨委書記、院長、黨委分管副書記(委員)、紀委書記等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職工意見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發揮醫院各專業委員會(領導小組、工作小組)的作用,開展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先由專業委員會(領導小組、工作小組)討論,提出建議意見。

  第十五條 會議討論實行一事一議。討論前,由分管領導或議題相關科室負責人介紹有關情況;討論時,黨委委員、列席會議相關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因故未到會的黨委委員可以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表決時,一般以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議題逐項進行表決。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應通過票決方式決定,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會議決定(決議),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如對重大事項分歧較大,持贊成和反對意見人數相近時,一般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論證后,提交下次會議討論。黨委書記在充分聽取黨委委員及其他列席人員的意見后再表態。

  第十六條 黨群部應當詳細如實記錄會議情況(會議議題、黨委班子成員的發言、表決方式、表決意見、表決結果),形成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并跟進落實。討論結果應向未到會的黨委委員通報。

  第十七條 因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無法立即啟動集體研究決策的,分管領導一般應向黨委主要領導匯報后,采取臨時處置,但事后應當及時向黨委會報告,并形成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建立黨委會決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人員和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參會人員、記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黨委會討論過程和決定內容按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決議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條 經黨委會集體決策后,需要落實的事項,由黨群部負責進行任務分解,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由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并負責督辦;

  如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黨委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并負責督辦。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相關科室主要負責人負具體責任。

  第二十一條 黨委班子成員對集體做出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違背集體決定的意見,不得在行動上違背集體決定。

  第二十二條 責任科室向分管領導、分管領導向黨委報告決定事項的執行完成情況。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以致決定事項需要調整或者變更的,應及時由分管領導向黨委書記提出意見和建議,如有必要可再次召開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醫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切實履行職責,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監督,形成合力,自覺維護黨委班子的威信,增強黨委班子的領導力。

  第二十四條 黨委重大事項決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要按照黨務、政務公開的要求,通過局域網、公告欄等方式予以公開,自覺接受黨員、干部和職工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黨委書記每年向醫院黨委報告工作、院長每年向醫院黨委會議述職,醫院黨委每年向校黨委和衛生健康部門黨組報告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執行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醫院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篇2:體育技術學院黨委會會議制度議事規則

  體育技術學院黨委會會議制度及議事規則

  為充分發揮學院黨委在學院的領導核心作用,更好地堅持和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保證黨委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根據中央和上級黨委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學院黨委會會議制度及議事規則。

  一、會議召開

  1.黨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一般兩周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由黨委書記決定臨時召開。

  2.黨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黨委委員參加方能召開;討論干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要預先向黨委書記請假。

  3.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和主持。

  4.根據需要,經主持會議的負責同志批準,可請各總支、各系(部)和學院直屬部門的黨員負責同志列席討論工作問題的會議,必要時可召開黨委擴大會議。

  二、議題確定

  1.黨委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確定,或由黨委書記委托黨委副書記確定。

  2.黨委委員、各黨支部(總支)和辦公室可直接向黨委建議會議討論的議題。

  3.學院行政工作方面的議題須經院長辦公會研究后,由院長提出。

  4.凡需提交黨委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學院辦公室要把有關情況特別是提請黨委會議決定的問題搞清楚,根據輕重緩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見,經黨委書記同意后,列入會議議程。

  5.提交會議討論的議題,要充分做好準備,拿出初步意見;重要議題要寫出簡明扼要的匯報提綱或文稿,經分管副書記或黨委委員審閱同意后,送學院辦公室,必要時提前送各黨委委員。

  6.凡不屬于黨委會議事范圍或雖屬議事范圍但未經調研、論證、準備的議題不議。

  三、議事范圍

  1.研究制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研究落實省委、省政府及省體育局和教育廳的重要決定、重要指示,并形成實施意見。

  2.討論審議學院的發展規劃及其實施中的重要事項,對學年重要工作做出部署和總結。

  3.審議通過學院黨委的重要決定、決議和向上級黨委的重要請示及報告,聽取體校、各系、部黨支部(總支)請示,討論決定其請示的有關重要問題。

  4.研究決定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就一個階段內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全院的理論學習、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做出部署。

  5.審議通過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意見,研究學院干部的選拔、培養和推薦,討論決定院管干部的任免、獎懲。

  6.研究決定紀檢、學生和工會、共青團、婦女等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就一個階段內的有關工作做出部署。

  7.研究決定學院教學、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包括審議通過學院重要改革意見和規章制度,專業設置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申報方案,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實施方案,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實施方案和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的重要問題。

  8.研究財務年度預決算及五萬元以上(含五萬元)的預算內大筆開支。

  9.研究決定20萬元及以上的重要基建項目。

  10.研究黨委書記提議的和需要黨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議事原則

  黨委會在議事決策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堅持執行上級黨組織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自覺維護中央和上級黨委的權威,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2.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把中央的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精神與學院實際相結合,創造性的開展工作。提倡求真務實,在各自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切合實際的正確決策。

  3.堅持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黨委會決定問題,必須經過充分討論,嚴格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對集體的決定,個人或少數人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建議下次會議復議,也可以向上級黨委反映,但在沒有做出新的決議之前,必須執行原來的決議,并不得公開表示不同意見。

  4.要提高黨委會議議事效率和質量。匯報人要突出重點,精練、準確,明確提出具體工作意見和提請黨委會議決定的事項內容,并如實報告有爭議的問題;發言的同志要開門見山,抓住要點,緊扣會議議題發表意見。

  5.堅持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凡屬學院的重要問題,都要由黨委集體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對重要突發事件,因情況緊急來不及召開黨委會的,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或有關委員,可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委報告。

  6.黨委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表決一般可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決定干部任免應當發表贊成、反對、棄權等明確意見,如原擬人選被否決,應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選,下次會議再討論。所討論的干部中,如涉及委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時,有關委員應予回避。

  7.列席會議人員對議題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但不參加表決。在其相關議題討論完畢后,即可退席。會議材料,未經允許不得帶出。

  8.每次黨委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整理出會議紀要,學


院辦公室分別通知有關系、部和處室。紀要由會議主持人審閱并確定存檔或印發范圍,未經書記或副書記同意,任何人不得翻閱。

  9.對黨委會議研究的內容,未經批準傳達或公布的,不得向外泄漏。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會議發言,特別是不同意見,絕不能私下傳播。

  五、決議的執行

  1.對黨委會的決議,所有成員和各部門必須堅決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新的問題或情況發生了變化、執行有困難的,黨委成員、黨支部(黨總支)及有關部門要及時向黨委書記提出復議請求,在沒有做出新的決議之前,任何人無權改變。

  2.黨委委員按照分工負責有關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各黨支部(黨總支)和有關部門對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要及時向黨委匯報。學院辦公室負責對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督查,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黨委書記報告。

  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制度同時廢止。

篇3:XT職學院黨委會議制度與議事規則(試行)

  xt職學院黨委會議制度與議事規則(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學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黨委會(在院黨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黨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學院的重大問題、重要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副書記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

  會議議題由書記匯總確定。會前,黨委辦公室應匯總與提請會議討論事項相關的材料送黨委書記室。

  第三條 黨委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第四條 書記辦公會是研究處理黨委日常工作的會議,研究提出需要提交黨委會討論決策的議題,研究處理黨委日常工作。

  書記辦公會由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副書記參加。需有關人員列席時,其名單由黨委書記確定。

  第五條 召開黨委會、書記辦公會,一般應提前一天通知與會人員,同時告之會議議題,有關人員應按照要求作好準備。

  第六條 黨委會、書記辦公會均由黨委辦公室負責會務工作,確定專人作好會議記錄并適時存檔。黨委會議(書記辦公會)討論的情況,與會人員不得向外泄露。黨委會議(書記辦公會)記錄,除上級黨組織調閱外,未經黨委書記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翻閱。

  黨委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必要時,由黨委辦公室起草會議紀要,送黨委書記審閱后印發,或由會議指派有關負責人召開相關會議傳達。

  第七條 必須由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是:

  (一)學院的辦學方向、指導思想及總體發展規劃的建議。

  (二)黨委的年度、學期工作計劃和總結,研究貫徹上級下達的重要工作任務的計劃和方案。

  (三)學院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統戰工作、群眾工作、穩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的規劃、制度和重要措施。

  (四)學院辦事機構及系、部、中心的設置、變更、撤銷和干部配備。

  (五)中層干部的任免、調動、獎懲,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監督和后備干部隊伍建設。

  (六)人員的調入調出。

  (七)學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規章制度。

  (八)學院經費、資產的管理,年度經費預算、決算,10萬元以上大額機動資金的使用。

  (九)學院的重大基建項目、產業發展計劃及政策,國內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項。

  (十)學院重大改革方案與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

  (十一)需要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八條 學院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一般按以下程序決策和實施:

  (一)組織調查研究。需要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有關領導組織調查研究后,提出工作思路、計劃和方案。

  (二)廣泛征求意見。決策前,一般應視內容分別聽取學院教代會、基層組織、民主黨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進行充分論證。

  (三)集體討論決定。召開黨委會討論,黨委成員都要充分發表意見、明確表態。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即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未按程序提出或臨時動議的,黨委會原則上不討論。

  (四)分工負責實施。黨委集體決定的事項,分別由黨委明確責任人,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實施中如需變更、調整原定方案或計劃,必須由責任人提出意見,并報黨委會討論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黨委集體作出的決議、決定。

  (五)思想組織保證。在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決策與實施過程中,黨委應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各級黨組織和全院共產黨員都必須堅決執行院黨委的決議、決定,個人意見可以保留,或向黨委反映,但行動上不得有任何反對的表示。

  (六)加強督促檢查。黨委對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實行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會議之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由黨委辦公室收集匯總。相關責任人與部門貫徹執行的情況并負責向黨委會報告。

  第九條 學院黨委按照有關規定,對學院黨政干部實行統一管理。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改進黨管干部的方法,做到沒有經過民主推薦的不提名,沒有經過考察及考察材料不全的不討論,集體討論多數不同意的不通過,沒有任前公示聽取意見的不任命。

  黨委會討論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對擬任免干部人選應逐一表決。到會成員應對任免人員明確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意見。以應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時,應暫緩作出決定。

  (一)院黨委書記、院長、副書記、副院長等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決定、嚴格按照上級黨委有關規定辦理。

  (二)中層干部的任用,在公開述職、民主推薦、充分醞釀的基礎上,提出考察人選,黨委會確定考察名單,黨委組織(人事)部門(或會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考察,聽取紀委意見,黨委會討論決定,任前進行公示。黨委中層干部由黨委任命,行政中層干部由行政根據黨委決定的名單任命(或聘任)。

  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工會主席、黨委辦公室主任、組織部長、人事處長按規定程序報市委組織部考察,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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