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招標投標工作排查與整改報告
我校在實施招標投標領域信用評價應用工作中,嚴格遵守相關法規,科學設置信用評價指標,客觀公正評價企業信用狀況。收到通知后,我校立即對行業領域、信用評價、信用評分以及信用監管有關制度規定進行全面排查,聚焦評價主體、評價標準、結果應用等關鍵環節,切實為各類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一、排查情況
在排查過程中,我校發現學校存在以下問題:
(一)信用評價指標設置不夠科學
在過去的信用評價工作中,我校設置的信用評價指標較為簡單,沒有充分考慮企業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這可能導致評價結果不夠準確,不能客觀反映企業信用狀況。
(二)信用評價標準不夠明確
我校在實施信用評價時,沒有明確的標準和依據,導致評價結果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這可能影響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甚至可能導致不正當競爭。
(三)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不夠合理
在過去的信用評價工作中,我校過于注重評價結果的應用,而忽略了評價過程和評價標準的合理性。這可能導致評價結果存在偏差,不能真正反映企業信用狀況。
二、整改措施
針對以上問題,我校將采取以下措施進行整改:
(一)完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
我校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完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確保評價結果更加準確、客觀。我校將增加對企業經營能力、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方面的評價,以更全面地反映企業信用狀況。
(二)制定明確的信用評價標準
我校將制定明確的信用評價標準,確保評價結果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復性。同時,我校將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制定差異化的評價標準,以更準確地反映企業信用狀況。
(三)合理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我校將更加注重評價過程和評價標準的合理性,避免過于強調評價結果的應用而導致結果存在偏差。我校將加強對企業資質、經營能力、產品質量等方面的考察,以更全面地了解企業實際情況。同時,我校將加強對評價結果的審核和監督,確保評價結果真實、準確、公正。
三、實施計劃
為了確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實施,我校將制定以下計劃:
(一)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和時間表
我校將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和時間表,明確各項整改措施的具體責任人、實施步驟和時間節點。確保整改措施按計劃有序推進。
(二)加強人員培訓和能力提升
我校將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和能力提升,提高其對信用評價工作的認識和理解。同時,我校將組織專題培訓和交流活動,促進經驗分享和學習提升。
(三)建立監督和考核機制
我校將建立監督和考核機制,對整改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對于執行不力的部門和個人,我校將進行問責和處理。同時,我校也將加強對整改成果的評估和反饋機制建設。
四、總結
通過本次排查和整改工作,我校將全面梳理在招標投標領域信用評價應用方面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這些措施的實施將有助于提高學校在該領域的治理能力和水平,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各類企業的合法權益。今后我校將不斷深化招投標領域改革,為行業的規范化和標準化做出積極貢獻。
篇2:職業學院招標投標工作監督暫行辦法
職業學院招標投標工作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校工程建設、貨物采購、服務類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監督,維護國家、學校利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廣東省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省的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立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組長由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擔任;審計部門、工會人員和教職工代表為監督小組成員,日常工作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
第三條 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根據法律法規和校內有關規章制度,對招標投標與采購工作履行監督職責。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成員依照有關規定和各自職責對招標投標與采購工作基本環節進行經常性監督。
第四條 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
第五條 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招標投標工作辦公室、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參與招標投標與采購的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自覺接受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的監督。
第二章 監督方式、內容
第六條 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對招標投標工作的監督主要采取現場監督和投訴監督的方式?,F場監督,是指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派出監察員通過監督資格預審、標底編定、開標、定標等過程,對招標投標工作直接進行監督。受理投訴監督,是指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通過受理和調查投訴舉報,對招投標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 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招標投標工作辦公室、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調查取證,調閱與招標投標工作有關的記錄、文件、資料。
第八條 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成專門調查小組,對投訴舉報進行調查。
第九條 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主要對招標投標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違規違紀問題進行監督。主要監督內容:
(一)資格預審的監督:
1、是否嚴格按照資格預審文件確定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
2、資格預審是否公平、公正;
3、凡因行賄或質量安全事故等問題受到省教育裝備中心和省、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或建設部門通報的投標單位,從通報之月起三年內禁止參加我校所有的工程建設和貨物采購招標投標活動。
(二)編定標底的監督:
1、編定標底工作是否嚴格保密;
2、確定標底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
3、標底的密封、存放情況是否符合規定。
(三)開標過程的監督:
1、是否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并邀請所有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參加;
2、是否按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終止招標文件的接收及招標文件的密封情況;
3、是否允許投標人當場提出異議,及對提出異議的解決情況。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抽取的監督:
l、評標委員會成員抽取的范圍是否符合規定;
2、是否采取隨機抽取的原則,并注意職務回避;
3、遵守當天抽取、當天集中、嚴格保密的原則。
(五)評標過程的監督:
l、評標工作應當封閉進行,評標地點要嚴格保密,參與評標人員的通訊工具、活動范圍要嚴格控制;
2、評標過程要遵守既定、合法的評標程序;
3、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評標紀律,不得采取暗示、授意、引導等方式干預評標。
(六)定標的監督:
1、是否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確定中標人;
2、是否按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
3、是否有指定分包和轉包的問題。
(七)確定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形式是否符合法規:
1、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是否經過批準;
2、被邀請單位、供貨商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有無弄虛作假問題。
第三章 監督程序
第十條 招標投標工作辦公室在資格預審前應通知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該小組要在預定的時間派員參加。
第十一條 招標投標工作辦公室在發售招標文件時,應同時向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報備。
第十二條 招標投標工作辦公室在編定標底工作開始前,應向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進行通報,該小組需派員參加。
第十三條 抽取評標委員會成員前,招標投標工作辦公室應通知招標監督領導小組派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四條 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派員參加開標工作,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五條 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派員監督評標工作。
第十六條 參與監督的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人員要在各個環節相關的文件資料上簽字,并在評標工作結束后寫出監督報告。
第十七條 招標投標工作辦公室應在評標工作結束后,將評標報告向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報備。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行為,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章的規定,按照職責權限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對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招標投標工作辦公室、相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招標投標規定和工作紀律的要及時制止,提出糾正意見,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對違反評標紀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要提出批評;情節嚴重,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取消其評標資格,并提議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如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中標,一經查實,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有權建議取消其中標資格,中止合同,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成員要成為勤政廉政的表率,具有較強工作責任心和履行監督職責的能力。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成員的教育與培養,并定期對其思想品德、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繼續留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對招標投標監督領導小組及其成員履行職責工作進行監督,對該小組及其成員未履行監督職責或不充分履行監督職責的,可向學校反映。該小組成員對招標投標過程的違紀問題監督不力,追究不嚴,導致嚴重后果的,學校要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招標投標過程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評標紀律的行為,視情節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促進電子招標投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分別簡稱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活動。
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根據功能的不同,分為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
交易平臺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是滿足交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并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臺。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線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平臺。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開發、檢測、認證、運營應當遵守本辦法及所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國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監管機構負責督促、指導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建設、運營,以及相關檢測、認證活動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二章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第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按照標準統一、互聯互通、公開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則以及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方向建設和運營。
第六條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可以按行業、專業類別,建設和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鼓勵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平等競爭。
第七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
(二)編輯、生成、對接、交換和發布有關招標投標數據信息;
(三)提供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和受理投訴所需的監督通道;
(四)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規定,執行統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為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接口應當保持技術中立,與各類需要分離開發的工具軟件相兼容對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術規范規定的工具軟件與其對接。
第九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注冊權限登錄使用交易平臺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認證,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在省級以上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服務器應當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十一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擁有一定數量的專職信息技術、招標專業人員。
第十二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建立健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規范運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監控、檢測,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
第十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采用可靠的身份識別、權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術,防范非授權操作,保證交易平臺的安全、穩定、可靠。
第十四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驗證初始錄入信息的真實性,并確保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可追溯。
第十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或者為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提供便利。
第三章電子招標則
第六十一條
招標投標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自律管理和服務。
第六十二條
電子招標投標某些環節需要同時使用紙質文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當紙質文件與數據電文不一致時,除招標文件特別約定外,以數據電文為準。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技術規范作為本辦法的附件,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