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案例討論:新房閑置,物業費電梯費照交
沈先生反映,3年前在渾南坤泰新界買房,但一直沒入住也沒裝修?,F在物業要收全額的物業費和電梯費,沈先生認不理解,認為應少交或不交。事實上,按物業條例規定不住也要交錢。
未入住也要交物業費電梯費嗎?
昨日,記者在渾南新區坤泰新界沈先生的房子前看到,物業公司通知沈先生欠繳物業費用的單子貼在大門上。沈先生共欠物業費2871元。
沈先生說,他的這棟房子是開發商當年用于抵工程款項的折算。自從20**年發給鑰匙后,未進行裝修,也沒有入住。沈先生想等到房子過了5年后轉手售出??墒俏飿I公司一直在打電話催他繳費用。
沈先生認為,他沒有享受過物業服務,所以物業費方面他最多負擔三分之一的部分比較合理,而電梯費不應該由他來負擔。
交付后 不住也要交物業管理費
對于辦理了手續,卻一直未入住的,業主究竟要不要交物業費和電梯費呢?
記者了解到,按照20**年2月實施的《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除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給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交納以外,業主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同時,《條例》還特別規定了幾種情況:業主將物業出租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的,可以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但業主要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將物業產權轉讓的,應該結清物業服務費用,但也可以由買賣雙方對物業費用的結算交納作出明確約定。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電梯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對于電梯費的繳納,坤泰物業公司金經理的態度是,電梯屬于特種設備,日常需要進行維修保養。原則上,全體業主都需要繳納使用費用,而對于沒有搬入的業主來說,物業公司通常酌情考慮予以減免一部分。
據沈陽市物價局工作人員介紹,《物權法》第72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小區電梯屬于公共設施,對于公用部分,業主享有的是共有的權利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的同時,也對應義務。
已辦理入住手續的,業主承擔采暖費
對于新建成的小區,居民已辦理了手續,卻沒有真正入住,要不要交采暖費呢?
據沈陽市房產局工作人員介紹,新建住宅建筑供熱設施保修期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承擔采暖費。已辦理入住手續的,由房屋買受人承擔采暖費。
對于那些辦理入住手續卻未入住的居民,可待保修期過后,向供熱單位申請停供。保修期依據供熱單位與各開發商簽訂的合同確定。
篇2:空置房物業費如何交納之案例
物業案例分析:空置房物業費如何交納
20**年1月,因某小區大量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經多次協商無果,青島某物業公司遂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將案件交由青島市北區民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
在了解相關案情后,調解員姜東將雙方當事人約至位于人民法院的調解室進行調解。物業公司出具與業主莊某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證明莊某應依據雙方物業服務合同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業主莊某自述自20**年起,因工作原因搬至黃島區居住,涉案房屋一直閑置無人居住,并沒有接受物業服務,且物業公司也知情其沒有實際居住,所以,不應該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
調解員姜東首先對業主莊某,依據物業合同,業主應該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而且涉案房屋空置這么長的時間沒有出現任何安全問題,與物業公司的管理是分不開的的。物業公司提供了合同約定的服務,業主應該繳納物業費。但鑒于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物業公司可以減免一定比例的物業費。莊某表示如果物業公司能免除違約金并減免部分物業費,可以繳納,而且以后會按時交納。同時,在對物業公司釋明有關法律規定后,物業公司也表示接受調解結果。
法律解答:
房屋空置一年物業費可打八折
房子長期閑置,物業費可減免。根據青島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聯合下發的通知,20**年1月1日起,施行空置房屋物業服務收費減免政策。通知規定,對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其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含電梯運行費)的80%交納;對未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90%交納。
篇3:空置房物業費法院判令開發商承擔
核心提示:
某物業公司為臺江區某商住樓盤服務近2年,卻被部分業主拖欠一大筆物業管理費。無奈之下,物業公司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代繳這筆錢并支付空置房的物業管理費。近日,市中院終審判決開發商應支付空置房的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物業公司:服務近2年 被欠一大筆
20**年8月29日,某物業公司與臺江某商住樓盤開發商簽訂了《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物業管理服務費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5元(無電梯)、0.8元(帶電梯)收取,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以物價局批復的收費標準收取??罩梅课萦稍撻_發商以半價支付物業管理費。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時,開發商應負責催繳或以其他方式償付。
物業公司依約服務近兩年后,卻被部分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空置的住宅、商場和店面的管理費也無人支付。
今年2月,物業公司將開發商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住宅、商場和店面的空置管理費及部分業主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和水費共計10萬多元,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開發商:未享有利益憑啥要擔責
開發商覺得自己很委屈。他們認為,其對物業管理不享有利益卻要承擔業主不繳納管理費的連帶責任,物業公司享有利益卻可高枕無憂,無限要求開發商代業主承擔物業費,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因此,他們不應替業主代繳物業管理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開發商敗訴,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開發商應依約支付有關費用
市中院經終審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未依約支付物業管理等費用,已構成違約。根據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確認開發商欠交住宅、商場、店面空置的物業管理費和停車費。至于物業公司提供的水費備款通知單,由于這筆水費屬于物業公司入住小區后的消防用水,因此不應由開發商承擔。
就雙方爭議最大的部分業主欠繳物業管理費的舉證責任問題,市中院認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舉證責任應在物業公司,而不在開發商。一審認定由開發商對此承擔舉證責任不妥。二審訴訟期間,物業公司撤回要求開發商代繳部分業主欠交的物業管理費的訴請,法院予以準許。
最終,法院判令開發商應限期支付物業公司有關空置的住宅、商場、店面的物業管理費及利息、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