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區域內發生高空墜物、拋物案例
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重重卻屢見不鮮、屢禁不止,成為安全的隱患和監管的難點。
高空拋物不僅是不文明行為,還涉及法律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對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P>
目前,我國一些城市通過安裝攝像頭抓拍高空拋物者。技防只是整治高空拋物的舉措之一,健全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公民文明意識、安全意識的教育,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高空拋物行為。
高空拋物墜物造成嚴重后果,該追究誰的責任?
高空拋物和墜物的最大區別在于,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墜物沒有人的意識,墜落時無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舊的建筑附著物等。而拋物是有行為人故意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說是可以阻止危險結果發生。拋物和墜物區分的意義是,考慮賠償責任時承擔責任的輕重。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高空拋物/墜物時怎么辦?
1、當客戶服務部人員接到高空墜物投訴或事件出現時,應采取以下行動:
1、1立即進行調查,迅速辨認拋物方向、樓層號碼、位置,設法尋找違例者。
1、2如有需要可向違例者發出警告,并報告警察。
如果未能找出違例者,在有需要時通知所有業主,并指出該行為的嚴重性。
1、3派人看管好拋下的物品(證物),如所拋的物品砸壞公共設施、車輛等,應用線圈圍起來,并拍照存案。
1、4記錄一切詳情于物業日常管理記錄簿內。
2、如高空墜物引起有人受傷,管理人員應做到:
2、1通知救護車及公安機關。
2、2協助照顧傷者。
2、3設法尋找違例者或證人。
2、4封鎖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到場。
2、5記錄一切有關資料于物業日常管理記錄簿內。
2、6報告物業經理通知安保部主管及呈交書面報告。
2、7協助賠償事宜的調解。
20**年11月10日案例:女嬰被拋物砸殘 80人被判補償
中新網武漢11月10日電 (申曉東 龔子英 徐金波)備受關注的武漢不明高空拋擲物致女嬰傷殘責任糾紛案,10日在武漢市漢陽區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共80名被告需集體補償受害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年11月20日(星期四)15時許,出生46天的女嬰何欣怡在漢陽區世紀龍城小區11棟2號房樓下南側曬太陽,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何欣怡受傷后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由于沒有找到肇事者,今年7月22日,小欣怡的家人向武漢市漢陽區法院提交起訴狀,要求涉案居民樓的居民賠償46萬余元,獲得該院當場登記立案。
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協和法醫司法鑒定室鑒定,何欣怡殘疾程度目前評定為七級殘疾;后續治療費依據臨床實際發生為準;治療終結暫定為傷后二年;護理時間暫定為傷后二年;營養期暫定為傷后二年;患兒在生長發育中若出現與顱腦外傷相關的新的病情變化和新的鑒定資料,必要時需行補充鑒定。
事發后,何欣怡共收到所在小區及社會各界捐款36.82萬元。法院依法認定何欣怡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39.5萬余元,并認為他人的捐助、救助并不能當然免除或減輕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筑物上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由于該起傷害未找到實際侵權人,原告將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權人作為被告并要求其承擔補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業主與實際使用人是一致的,所有人一般對房屋享有占有、處分、使用、收益的權利,應當在使用期間對建筑物造成的損害承擔風險,對何欣怡的損失承擔相應份額的補償責任。
訴訟期間,何欣怡自愿撤回了對劉某、付某等8名被告(其中1人為4號房業主)的起訴,表示放棄相應的補償份額。法院依法予以照準,并在原告何欣怡因此次傷害損失的39.5萬余元中扣除上述8人應承擔的份額。法院根據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情況和現場照片,結合生活經驗法則及常理認定,因有3號房的阻隔,4號房所處的方位不可能將水泥塊拋擲到事發地點,除非4號房使用人從頂層平臺拋擲水泥塊,但公安機關已排除了從頂層直接拋物的可能。因此,4號房業主對何欣怡的損害不應承擔補償責任。
對在涉事樓棟有多套住房的被告應承擔責任的份額,法院認為,涉案小區11棟2單元2樓及以上1、2、3號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和部分控制風險的能力,原告亦主張被告按戶承擔責任,該主張符合法律設定的初衷,故被告應按持有房屋的數額承擔補償責任。
對部分被告在庭審中主張事發時在上班、出差等不在場的抗辯,法院認為,被告提交的不在場證明(包括但不限于證人證言)、工作單位證明、裝修合同、水電費明細等相關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不可能是致害人,故對其要求免除責任的主張均不予認可。
關于部分被告提交租房協議以證明其
并非房屋實際使用人不應承擔責任的問題,及部分自稱是租戶的人員到庭問題。法院認為,被告僅提交租房協議尚不能真實反映房屋實際使用狀況,不能確定具體房屋使用人及其身份信息,且被告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對其要求免除責任的主張均不予認可。自稱是租戶的人員到庭的,因既未提交身份證件,也未提交租房協議,無法核實其作為房屋使用人的真實狀態,對業主要求免責的主張不予認可,被告如在20**年11月20日傷害發生前確將房屋出租,可持相關證據向房屋實際使用人予以追償。
最終,法院判決等陳某、李某、張某等73名被告,分別補償何欣怡因此次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4079.94元;胡某、王某等5名持有涉案樓棟2套住房的被告,分別補償何欣怡因此次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8159.88元;蔡某、邱某等2名持有涉案樓棟3套住房的被告,分別補償何欣怡因此次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12239.82元。
篇2:小區大風天氣預防高空墜物溫馨提示
小區關于大風天氣預防高空墜物的溫馨提示
尊敬的業主(住戶):
您好!隨著天氣逐漸轉涼,大風天氣增多,ZZ物業針對小區內公共部位加強巡查的同時,也請各位業主仔細檢查自家門窗及空調、百葉窗是否牢固,及時排除可能的危險并收回陽臺上的花盆或物品,防止高空墜落傷及他人。
隨著城市高層建筑的增多,近年來高空墜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事件屢有發生。在此,我物業服務公司特別提示大家:
1、請定期檢查窗戶、空調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動應及時加固,防止高空墜物,及時清理自家陽臺、門窗等室外懸掛物;
2、請各住戶協助監督周邊高空拋物的行為,引導家人切莫高空拋物、墜物,為保持自身安全,大家都有權制止小區內高空拋物的行為。
營造和諧、安寧的小區環境,需要每位業主(住戶)的參與。希望大家珍愛生命,禁止高空拋物,與我們共同建設和諧溫馨的居住環境,再次感謝您對和諧社區建設的支持和參與。如您有其它需求請及時與物業服務中心聯系:***或***。祝愿您及您的家人身體健康,闔家歡樂!
北京市ZZ物業服務公司
**項目部
20**年9月12日
篇3:小區預防高空墜物溫馨提示
小區關于預防高空墜物的溫馨提示
尊敬的業主/住戶:
您好,自小區20**年入伙以來,門窗等部位已經歷了7年的風雨,部分門窗出現老化。為了保證您的日常生活防止意外事故發生,服務中心特提醒您注意檢查以下情況:
1、請您檢查門窗邊沿螺絲,窗筐等是否出現松動脫落等情況。
2、請您檢查外窗玻璃是否變形,破裂或發生松動。
3、請您檢查陽臺,天面等懸掛物是否松動。
4、請您檢查陽臺種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墜落風險。
5、請您檢查是否有外墻滲水情況。
如有上述情況發生,請您盡快找相關專業人員解決,或與服務中心聯系,我們會配合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解決。
服務中心24小時服務電話:***
z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ZZ社區服務中心
20**年9月9日
(張貼范圍:大堂 )
(張貼有效期限:20**年9月9日-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