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發展總公司法規派駐人員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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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總公司法規派駐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EE所屬公司的法制建設,實現依法經營管理,總公司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向專業公司或其他所屬公司派駐法規人員。

  第二條法規派駐人員是總公司法規室的派出人員,代表總公司法規室對駐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實施法規管理,辦理駐在公司的法律事務,保證駐在公司經營的合法性及與總公司決策的一致性,維護總公司和駐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法規派駐人員由法規室確定、調配,受法規室直接領導、監督和管理。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條法規派駐人員對總公司負責,由總公司按照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發放工資和津貼。

  第五條法規派駐人員為駐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務,駐在公司應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因駐在公司業務出差等發生的費用按總公司標準由駐在公司承擔。

  第六條法規派駐人員應參加法規室每周周一召開的例會和業務學習活動,提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審核后應存檔的材料,匯報駐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務工作開展情況,對下一周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議,同時開展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和交流活動。外地法規人員可不參加例會,但應將工作日志傳真給法規室。

  第七條法規派駐人員應每個月將一個月的工作進行總結,在下一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內報法規室,外地法規人員應將月總結傳真給法規室。

  第三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職責

  第八條法規派駐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駐在公司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保證其依法經營;

  (二)參與駐在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保證其合法性、規范性和與總 公司規章制度的協調性;

  (三)依據總公司合同及項目管理制度的規定,參與駐在公司的業務談判,提供法律 咨詢意見,負責合同的審查;

  (四)依據總公司授權制度的規定,為駐在公司辦理對外簽約授權,杜絕所有未經授權的人員對外簽約;

  (五)經總公司法規室同意后協助或承辦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九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對于不屬于法規審核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應積極熱情地回答業務人員的法律咨詢;

  (二)對于應由派駐法規人員審核的合同,應嚴格審核把關,不得輕率在報審的合同 上加蓋法規審核章;

  (三)對于金額大、疑難問題多、操作復雜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應提交總公司法規室開會,經集體討論后出具審核意見;

  (四)凡屬于投資項目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按照投資管理部制定的有關審批辦法進 行審核。

  第四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駐在公司的業務談判、實地考察,對決策方案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查閱駐在公司的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資料;

  (三)對于違反總公司規章制度的人員,有處罰建議權;

  (四)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維護國家和總 公司及駐在公司的利益;

  (二)為駐在公司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三)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二條法規派駐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依照有關職工獎勵的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議予以獎勵:

  (一)在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尊嚴,制止、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挽回總公司資產遭暈重大損失方面貢獻突出的;

  (二)在運用法律知識和技能,提高駐在公司經濟效益或挽回損失方面效果明顯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績或模范事跡的。

  第十三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

  根據情節輕重,向人事本部提議予以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給總公司和駐在公司造成損失 的:

  (二)明知駐在公司發生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致使總公司和駐在公司遭受損失 的;

  (三)在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或發生嚴重失誤,給總公司和駐在單位造成損失的;

  (四)從事了其他讀職和嚴重錯誤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向所屬公司派駐法規人員不便的,可從當地招聘法規人員,業務歸總公司 法規室領導,管理辦法參照本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總公司法規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發展總公司法規派駐人員管理規定

  **發展總公司法規派駐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EE所屬公司的法制建設,實現依法經營管理,總公司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向專業公司或其他所屬公司派駐法規人員。

  第二條法規派駐人員是總公司法規室的派出人員,代表總公司法規室對駐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實施法規管理,辦理駐在公司的法律事務,保證駐在公司經營的合法性及與總公司決策的一致性,維護總公司和駐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法規派駐人員由法規室確定、調配,受法規室直接領導、監督和管理。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條法規派駐人員對總公司負責,由總公司按照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發放工資和津貼。

  第五條法規派駐人員為駐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務,駐在公司應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因駐在公司業務出差等發生的費用按總公司標準由駐在公司承擔。

  第六條法規派駐人員應參加法規室每周周一召開的例會和業務學習活動,提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審核后應存檔的材料,匯報駐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務工作開展情況,對下一周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議,同時開展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和交流活動。外地法規人員可不參加例會,但應將工作日志傳真給法規室。

  第七條法規派駐人員應每個月將一個月的工作進行總結,在下一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內報法規室,外地法規人員應將月總結傳真給法規室。

  第三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職責

  第八條法規派駐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駐在公司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保證其依法經營;

  (二)參與駐在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保證其合法性、規范性和與總 公司規章制度的協調性;

  (三)依據總公司合同及項目管理制度的規定,參與駐在公司的業務談判,提供法律 咨詢意見,負責合同的審查;

  (四)依據總公司授權制度的規定,為駐在公司辦理對外簽約授權,杜絕所有未經授權的人員對外簽約;

  (五)經總公司法規室同意后協助或承辦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九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對于不屬于法規審核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應積極熱情地回答業務人員的法律咨詢;

  (二)對于應由派駐法規人員審核的合同,應嚴格審核把關,不得輕率在報審的合同 上加蓋法規審核章;

  (三)對于金額大、疑難問題多、操作復雜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應提交總公司法規室開會,經集體討論后出具審核意見;

  (四)凡屬于投資項目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按照投資管理部制定的有關審批辦法進 行審核。

  第四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駐在公司的業務談判、實地考察,對決策方案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查閱駐在公司的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資料;

  (三)對于違反總公司規章制度的人員,有處罰建議權;

  (四)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維護國家和總 公司及駐在公司的利益;

  (二)為駐在公司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三)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二條法規派駐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依照有關職工獎勵的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議予以獎勵:

  (一)在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尊嚴,制止、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挽回總公司資產遭暈重大損失方面貢獻突出的;

  (二)在運用法律知識和技能,提高駐在公司經濟效益或挽回損失方面效果明顯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績或模范事跡的。

  第十三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

  根據情節輕重,向人事本部提議予以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給總公司和駐在公司造成損失 的:

  (二)明知駐在公司發生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致使總公司和駐在公司遭受損失 的;

  (三)在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或發生嚴重失誤,給總公司和駐在單位造成損失的;

  (四)從事了其他讀職和嚴重錯誤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向所屬公司派駐法規人員不便的,可從當地招聘法規人員,業務歸總公司 法規室領導,管理辦法參照本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總公司法規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派駐海外人員管理規定

  派駐馬來西亞員工管理辦法(討論稿)

  第一條

  目的:為規范公司派駐馬來西亞工作員工的管理,保障派駐員工的工作和生活,支撐公司拓展馬來西亞業務市場,培養工作人才隊伍,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由本公司聘用,并派駐馬來西亞連續工作達一個月及以上的員工;不足一個月的視為出差。

  第三條

  薪資:派駐員工的薪資收入由工資和項目業績提成兩部分構成。

  1、工資。

  2、項目業績提成。根據馬來西亞項目盈利情況計提。

  3、派駐員工返回國內工作或休假期間,從返程之日起按照公司確定的國內薪資與福利標準發放。

  第四條

  住宿。派駐員工的住宿由公司統一租房,房租、水電、寬帶使用等相關住宿費用,從項目費用中核算報銷。

  第五條

  醫社保、公積金:派駐員工醫社保由公司統一在國內按照國內工資標準參保,公積金根據派駐員工個人意愿公司代辦,醫社保個人繳交部分和公積金費用從員工個人工資扣繳,馬來西亞當地有強制性社會保險要求的按當地規定辦理。

  第六條

  派駐程序:因業務需要,需派駐員工到馬來西亞工作的,由馬來西亞項目部向公司綜合辦提出申請,經公司工作會議研究或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確定后,由人力部協同相關部門共同辦理聘用手續。公司可視需要,要求派駐員工簽訂《派駐馬來西亞員工承諾書》。

  第七條

  派駐工作:派駐馬來西亞的有關必要文件,如往來機票、簽證、工作證等,由綜合辦及相關單位協助辦理,費用由公司全額負擔。

  第八條

  出勤管理:派駐員工出勤管理(包含上下班時間及節假假日等規定)依派駐地當地的規范執行,日??记谟神R來西亞項目部主管管理,每月30號之前匯總后以電郵形式發送到人力部;日常事、病假,馬來西亞項目部主管核準,報人力部備案。

  第九條

  假期管理:派駐員工每半年享有10天返鄉假(不含周末),返鄉假差旅費(經濟艙)由公司承擔。

  1、休假期間必須安排一天時間到公司述職。

  2、派駐員工于到達派駐地第6個月起,可申請第一次返鄉假。

  3、返鄉休假應提前15天向主管領導申請,并經分管副總同意后方可休假。

  4、因故未返鄉休假者,經項目部主管和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同意后,可改于派駐地休假。

  5、因工作需要,返鄉假可順延一次,累積休假。

  6、派駐員工享受馬來西亞當地的法定節假日,除春節可結合返鄉假過節外,不再享受國內的法定節假日。

  7、派駐員工派駐期間,因國內家庭重大事件、個人特殊病情需回國處理或回國治療者,經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申批后,最多可提前使用一次返鄉假。

  第十條

  探親:員工派駐期間,若因工作原因,當年未能返鄉休假的,由員工本人申請,經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后,可安排家屬(限配偶或父母)一名前往探望。家屬探望期間,簽證、往來機票(經濟艙)費用由公司負責承擔,其他費用由員工本人和家屬承擔。

  第十一條

  特殊情況:派駐期間,因派駐員工重大傷病或不適應或其它個人特殊原因等,不適合繼續在派駐地工作的,由本人書面向馬來西亞項目部主管領導申請,經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回國。

  回國后,由公司根據情況,在公司內部安排新的崗位。

  第十二條

  離職:派駐員工離職,必須在預定離職日之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并填寫《辭職報告書》,由派駐當地主管簽字同意,經公司分管副總審批同意后,方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三條

  其他

  1、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負責解釋和補充。

  2、本辦法自20**年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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