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實業有限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1.為加強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激勵約束機制,特制訂本制度
2.獎勵
2.1 獎勵的形式及內容:嘉獎并給予物質獎勵、加薪。
2.1.1 嘉獎:獎勵人民幣200元以上。
2.1.2 加薪:在原崗位工資的基礎上晉升300元以上。
2.2 具備下列事項之一者,經公司研究可以給予嘉獎或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2.2.1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有明顯業績者。
2.2.2 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2.2.3 拾金不昧(價值壹千元以上)。
2.2.4 有顯著的善行佳話,為公司贏得榮譽者。
2.2.5 克服特別困難,忍受惡劣條件,堅持努力工作,為同事和主管首肯者。
2.2.6 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2.2.7 節約物料或對廢物利用,成效顯著者。
2.2.8 遇有事故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2.2.9 制止重大違規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者。
2.2.10 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2.2.11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2.2.12 維護員工、設備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2.2.13 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害者。
2.2.14 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2.3 具備下列事項之一者,經公司研究可予以加薪:
2.3.1 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2.3.2 一年內累計嘉獎三次或在公司工作期間累計嘉獎四次者。
2.3.3 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2.4 獎勵的申報、審批程序:
2.4.1 員工受獎均由部門提出書面詳細材料送人力資源部。部門為員工請獎不受時間限制,凡符合公司規定的受獎條件,均可隨時申報。
2.4.2 人力資源部負責核實申報材料,并提出員工具體受獎意見,報公司總裁/董事長審定批準。
3.懲罰
3.1 違紀處罰形式及內容。按照違紀行為的輕重,對違紀員工的處罰形式分為三種:
3.1.1 行為不檢點告誡:每次予以100元至800元人民幣的處罰。
3.1.2 警告:崗位工資下浮500元以上;六個月之后本人可以書面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恢復原崗位工資申請,如被批準,即從批準之日次月起恢復;如個人申請兩次未被批準,則不再有申請資格。
3.1.3 解除勞動合同。
3.2 有下列任一行為將受到“行為不檢點告誡”的處罰:
3.2.1 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的工作指令。
3.2.2 在公司有著裝規定的時間或地點,不按公司規定著裝。
3.2.3 無視作業場所、公共場所整潔,隨地吐痰,不按規定處理廢棄物。
3.2.4 在公司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3.2.5 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喧嘩、嬉笑、吵鬧。
3.2.6 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直接關系的閱讀或閑談。
3.2.7 擅自攜帶公物離開公司。
3.2.8 認為地蓄意浪費。
3.2.9 在公司辦公場所的工作臺、辦公桌上擺放非工作用物品。
3.2.10 因個人原因,發生工作過失。
3.2.11 言行舉止有損公司形象。
3.2.12 不愛護公物。
3.2.13 在各種報表、記錄、墻壁上亂寫亂畫。
3.2.14 無特殊情況不按規定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
3.2.15 就餐、乘車等不守秩序。
3.2.16 未遇火警,擅自動用消防器材。
3.2.17 擅自駕駛公司車輛。
3.2.18 工作時間,未按規定佩戴公司有關證件。
3.2.19 在工作場所飲酒。
3.2.20 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未造成后果或形成危害。
3.2.21 擅自公費安排親友隨同出差、參觀等。
3.2.22 乘出差之機擅自借故延長在外時間用以旅游。
3.2.23 惡意議論或傳播他人隱私。
3.2.24 對來訪、學習、參觀、工作的外來人員做出無禮舉止。
3.2.25 利用公司計算機從事游戲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3.2.26 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唆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
3.2.27 踐踏草坪或破壞公司花草樹木。
3.2.28 其他“行為不檢點告誡”的。
3.3 有下列任一行為將受到“警告”處罰:
3.3.1 工作時間躲臥休息,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3.3.2 擅離崗位。
3.3.3 因個人過失發生工作錯誤造成后果。
3.3.4 酒后上崗(主管應責令其離開崗位;非生產一線、有接待任務的員工除外)。
3.3.5 在公司禁火區域擅自動火。
3.3.6 蓄意破壞公物。
3.3.7 礦工且情節嚴重的。
3.3.8 擅自變更工作內容或方式,使公司蒙受損失。
3.3.9 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
3.3.10 未經許可不侯接替,先行下班。
3.3.11 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憑證等。
3.3.12 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造成后果或形成危害。
3.3.13 打架、斗毆。
3.3.14 受到治安處罰,情節輕微的。
3.3.15 自己或唆使他人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
3.3.16 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本公司同類業務。
3.3.17 傳播不利于公司之言論或蓄意挑撥,搬弄是非,離間同仁關系。
3.3.18 個人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危害品進入公司。
3.3.19 泄露公司機密(包括技術、經濟、人事、財務等方面)。
3.3.20 弄虛作假、欺騙組織,包括提供虛假證明等。
3.3.21 在公司內擅自張貼大、小字報等宣傳品或覆蓋撕毀公司公布的文件材料。
3.3.22 一年內累計受到三次“行為不檢點告誡”的員工。
3.3.23 其它違紀行為但情節較重的。
3.4 有下列任一行為員工將受到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并不作任何補償。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4.1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收受賄賂。
3.4.2 一年內違反第3.2條所述違紀行為三次、第3.3條所述違紀行為兩次的或工作期間累計違反第3.2條所屬違紀行為五次、第3.3條所屬違紀行為三次。
3.4.3 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約定的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3.4.4 因員工責任心或能力不足,給公司造成中的損失的(大于20000/次)。
3.4.5 煽動怠工、組織非法罷工的。
3.4.6 偽造盜用公司印信,或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謀取私利的。
3.4.7 因員工故意或過失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將根據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應該給予的補償金的相應數額給予經濟處罰,并解除勞動合同。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4.8 其它違紀行為,情節嚴重的。
3.5 違紀處罰程序:
3.5.1 書面下達《獎懲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人力資源部備案,一份抄送本人,一分抄送員工所在部門或部門自留。
3.5.2 “行為不檢點告誡”處罰,有部門自主決定并下達通知書。
3.5.3 “警告”處罰,有部門提議、人力資源部核實確定,并下達通知書。
3.5.4 “解除勞動合同”處罰,由部門提議,人力資源部核實,報公司總裁/董事長批準。
3.6 異議處理程序--員工如對其處罰不服,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異議:
3.6.1 對“行為不檢點告誡”處罰不服,可以書面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異議,并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處理。
3.6.2 對“警告”處罰不服,可以書面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異議,由公司總裁/董事長處理。
3.6.3 對“解除勞動合同”處罰不服,可以書面向職代會提出異議;如不服處理,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述。
3.6.4 《獎懲通知書》自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為員工提出異議的有效期,過期不再受理。異議期間違紀員工必須執行處罰決定。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秵T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