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內發現可疑物品的應急程序(二)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防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傷害事故。
1.收到可疑郵包或發現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員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值班負責人或單位領導報告。
可疑郵包是指:郵戳異常(寄包人地址與郵戳地址不符)、字體奇特、打印粗劣以及收件人姓名、形狀、重量、氣味、包裝包扎、郵包內的聲音都異常。
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氣味可疑,不是本單位的物品,也從無看到過此種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為何會擺放在單位某處。
2.發現可疑郵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員,都不應當試圖打開或隨意擺弄它。要禁止在周圍吸煙或使用手機、對講機或發動機動車。
3.學校應當指定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進行初步鑒別,判斷是不是危險物品(若不能排除危險物品),同時應當立即打110報警,請警方專業人員進行檢測和處理。
4.若可疑郵包和物品被警方確定為危險物品,單位應當立即在其周圍設置警戒線,無關人員應當立即撤離并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
5.學校應當配合警方組織應急人員在單位內其它區域搜尋檢查,確定在單位內是否還有其它可疑物品。
6.學校配合警方開展各項處理工作,并及時向縣教育局和當地政府等相關部門報告。
篇2:學校內發現可疑物品應急程序(2)
學校內發現可疑物品的應急程序(二)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防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傷害事故。
1.收到可疑郵包或發現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員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值班負責人或單位領導報告。
可疑郵包是指:郵戳異常(寄包人地址與郵戳地址不符)、字體奇特、打印粗劣以及收件人姓名、形狀、重量、氣味、包裝包扎、郵包內的聲音都異常。
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氣味可疑,不是本單位的物品,也從無看到過此種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為何會擺放在單位某處。
2.發現可疑郵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員,都不應當試圖打開或隨意擺弄它。要禁止在周圍吸煙或使用手機、對講機或發動機動車。
3.學校應當指定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進行初步鑒別,判斷是不是危險物品(若不能排除危險物品),同時應當立即打110報警,請警方專業人員進行檢測和處理。
4.若可疑郵包和物品被警方確定為危險物品,單位應當立即在其周圍設置警戒線,無關人員應當立即撤離并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
5.學校應當配合警方組織應急人員在單位內其它區域搜尋檢查,確定在單位內是否還有其它可疑物品。
6.學校配合警方開展各項處理工作,并及時向縣教育局和當地政府等相關部門報告。
篇3:花園小區可疑物品應急處理方案(十二)
花園小區可疑物品應急處理方案(十二)
處理流程
處警措施2. 監控通報
爆炸、有毒物品處理4.救災組織
火災、人員傷害
應急預案
處理方案
當值安保員檢查發現或接報"小區"區域內有可疑物品時,必須立即處置,一般情況下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各崗位實施二級危機警戒措施,從嚴控制人員進出情況,但保持現場的秩序穩定。
管理處對發現可疑物品的現場區域進行清場,并將事發區域予以隔離,禁止無關人員進出。
當值主管人士應對可疑物品作表面性檢查。如外觀、氣味、聲響、內容形狀等,排除一般賓客遺留物品可能。
監控中心監控員按規定程序向規定人士執行通報,一般情況程序如下:(緊急情況先行報警處理)
先通報物業主管人士;
再通報公司人士;
所轄地區警署;
當可疑物品判定有爆炸,或該物品內有異常氣體滲漏導致人員昏迷、呼吸困難等中毒癥狀時,應立即撥打"110"向警方報警,并執行以下應急程序:
各崗位按一級危機警戒方案執行應急事宜,各安保員封鎖"小區"進出通道嚴禁任何人進入。
管理處按火災應急方案之疏散和警戒程序,立即啟動事發區域警鈴和應急廣播,疏散事發及相鄰區域及可能影響、甚至整個"小區"客戶;關閉排煙機,保證消防樓道安全,并對事發現場、主要通道加強警戒工作。
按照人員傷害應急處理方案,對傷員進行救護,并緊急呼叫"120"醫療救護中心予以急救。
公司及物業主管人士按危機處置預案,組織救災指揮機構,實施危機處置善后事宜。
公司人士與物業經理共同組成救災指揮部,協調政府部門之警方、消防、特種危機處理部門、化學品救援對等機構組織,指揮管理人員做好警戒、現場保護等工作,并跟進善后事宜。
在專業人士未到"小區"前,管理處抵達現場的安保員應組成現場救護小組,根據危害情況執行關閉區域防火門,或擊碎噴淋頭救火、排毒,同時做好人員疏散及其他輔助工作,按規定由救災指揮部統一調配協助進行救災工作。
管理處各級安保人員針對已經發生的爆炸、氣體泄露等導致的火災人員傷害情況,分別按相關預案立即投入救災工作。
注意事項
安保員在應對可疑物品時,應盡量判定可疑物品性質,在不明情況之前,勿輕易作出疏散或隔離現場的決定。
安保員在事發現場處置突發事件時,必須做好人身保護工作,如有不適應及時離開現場,及穿戴氧氣面具、防火服。
事發現場警戒隔離時,安保員必須極力控制事態的影響擴散,或以消防實戰演習、或以發現煤氣滲透等理由,勿使客戶受驚。
安保員工必須在處置可疑物品時必須謹慎、小心,以免誤判而造成不必之驚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