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員工獎勵與處罰細則
一、獎勵
企業根據員工表現,每年對員工進行考核評績,以作進級及工資調整之依據,使有職位空缺時給予提升機會,而此機會將盡可能給予本企業員工。
1.勤獎勵。員工每個月遲到積累不超過十分鐘、不早退、不臨時請假(事假及兩天以內之其他假期需提早申請)可獲獎勵。
2.績獎勵。員工若有以下佳績者,得由部門主管報請總經理獎勵并作升職之參考。
服務周到,態度良好,博得客戶普遍贊揚者。
品行良好,不計較個人得失,無不良嗜好者。
技術精湛,經驗豐富,見解正確,為企業做出貢獻者。
提出意見、建議獲企業采納,取得效果者。
協助業務發展,使之能增加收益/
檢舉舞弊或其他對企業不利事情,因此減少或免除損失者。
勇于開拓,工作勤奮,責任心強為員工之表率而獲主管推薦者。
遇緊急突發事件如防風、防火、安全事故等應變能力強,臨危不亂,處理得當者。
保護、愛護企業資產、設備和財務,使之免受損失者。
應對處置得當,令企業聲譽增加者。
二、處罰
本企業的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解雇、開除。
1.員工若違反下列規則者,將受紀律處罰。
消極怠工、擅離職守、外出或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會私客。
私自動用企業機器設備作私活,打私人長途電話。
工作時間飲酒、奕棋、睡覺。
隨地吐痰、丟棄煙頭、雜物。
粗言穢語、喧嘩、滋事。
造謠生事、企圖陷害或匿名誣告。
借企業款項,過期不還。
事先未獲主管批準,出差再外繞道營私或利用企業客戶營私。
事先未獲主管批準,在工作時間參與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
職工因違反紀律而獲紀律處罰書后,將記錄于本檔案中。
2.員工如犯下列過錯應立即開除。
工作態度惡劣,拒絕上級合法及合理之指令。
玩忽職守、瀆職造成企業經濟損失。
不忠誠于企業事業,貪污受賄及收受未經企業同意之回扣或故意低報營業額、騙帳,除開除、賠償經濟損失外,企業按反賄賂條例規定,將其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未經批準私自將企業圖紙、文件、資料、產品偷拿出企業。
故意損壞企業設備及財產,或故意泄露技術及經營管理秘密。
聚眾滋事,破壞內部工作秩序。
吸毒、盜竊、于企業內聚賭、有傷風化、調戲或利用職權侮辱同事、打擊報復同事。
對上級、客戶態度粗魯、不禮貌與同事大聲爭吵、斗毆。
私藏違禁物品、軍火、武器于企業范圍內。
未經授權,散步發表不利于企業聲譽、內部運做及經營管理之言論、材料。
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者或當年累計曠工七日者作自動離職論處。
員工因違反所在地法規而被拒捕或檢控。
工不按企業規定辦事及失職造成的責任事故,失職者除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外,本企業保留追究聲譽損失的權利。
三、員工違反企業紀律制度,其主管縱容、包庇、知情不報或不按規定處理的視同處理。
篇2:公司員工手冊:獎勵與處罰
有限公司員工手冊:獎勵與處罰
一、獎勵
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將予以獎勵:
1、為公司取得重大社會榮譽或其他貢獻者;
2、獲得社會、政府或行業專項獎項,為公司爭得重大榮譽者;
3、對經營業務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納實施并取得顯著成績者;
4、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為公司取得顯著效益者;
5、其他特殊情況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同意獎勵者;
獎勵方式:
1、通報表揚:由公司總經理簽發,通報范圍為公司辦公系統內。
2、獎勵假期:除《員工手冊》規定員工可以享受到的假期外,還可以得到額外的獎勵性假期。
3、獎勵旅游:不定點不定時的帶薪旅游作為獎勵。
4、獎勵培訓:根據員工的表現,工作能力優秀者公司可安排相關外部培訓,提高員工技能素質。
5、現金獎勵:由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二、處罰條例
有下列違反處罰條例行為之一者,公司將予以扣分或罰款處罰:
1、利用公司電腦在工作期間進行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2、著裝或儀容儀表不符合公司規定;
3、個人辦公環境衛生臟亂或文件資料亂堆亂放現象;
4、工作時間電話聊天;
5、上班時間吃零食或在辦公區吸煙;
6、 工作卡未佩戴在前胸;
7、上班時間大聲喧嘩或上班時間聚集閑聊;
8、上班時間影響他人工作的行為;
9、語言不文明;
10、外出未提前 填寫《外出申請單》或外出回來未及時做返回登記;
11、其他影響工作及公司形象的行為 ;
12、其他違反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的行為;
上述各項違規現象,由人力資源部提出批評后填發過失提醒單,并根據實際情況扣減1-5分規章制度遵守分,如違反第一條的人員,除扣減規章制度遵守分外,另 填寫《違規處罰單》罰款l00元,主管領導在場時,連同主管領導一并給予處罰。
《過失提醒單》和《違規處罰單》由人力資源部起草,總經理簽字后,發放違反者本人與其主管領導簽字接收。簽字后的《過失提醒單》和《違規處罰單》將存入公司人事檔案。
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有下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第一次違反時公司會給予書面警告處分一次,違反者簽字接收。再次違反時,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不做任何補償。
1、工作態度散漫,消極怠工,缺乏合作精神。
2、無正當理由而拒絕上級領導的工作分配。
3、在外兼職及接受公司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務。
4、一個月內兩次或一年內累計四次(含)以上違反處罰條例。
5、任何場所,散布不利于公司工作、利益的消極言論。
6、代他人打考勤或請他人代打考勤。
7、未經公司同意,將公司物品占為已有。
8、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須給予書面警告的行為。
書面警告處分:由人力資源部起草,總經理簽發后,被警告者簽字接收后存入公司人事檔案。
有下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可以直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不作任何補償。
1、一個月內曠工三次(含)以上或一年內曠工七次(含)以上。
2、打探別人工資或將自己工資透露給他人。
3.擅自向外界透露公司機密。
4.未經授權,擅自洽談承諾有關公司的合約事宜。
5.工作上有較大失誤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
6、填寫《員工履歷表》或上報公司的其它各類資料有虛假現象。
7、工作中有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等其它不誠信行為。
8、偷盜行為 返回主頁
9、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須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對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并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的員工,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