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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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各級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責任,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國資委《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以*理論為指導,堅持貫徹*同志"***"的重要思想,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保證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貫徹落實,促進公司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

  第三條 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黨總支、黨支部)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積極參與和支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逐級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

  第四條 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黨員領導干部為重點。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企;堅持立足教育,著眼防范;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堅持嚴格考核,認真追究。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黨組(黨委)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和要求,分析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廣大黨員干部認真學習*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同志"***"的重要思想,學習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廉政建設的法規,抓好黨性、黨風和黨紀教育,增強廉政勤政意識,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三、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廉政法規和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規章制度和各項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

  四、對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情況及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認真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對企業的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投資項目及大額度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執行集體研究討論的制度;加強企業管理,根據企業的發展,不斷充實、修改和完善有關的規章制度,堵塞漏洞。

  六、加強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積極組織對重大案件的查處,對紀檢監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難給以熱情及時的幫助。

  第六條 行 政

  一、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本單位的經營與管理的總體目標,做到黨風廉政建設與生產經營和企業管理等項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

  二、研究制定強化企業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堵塞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漏洞,保證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制度的落實。

  三、針對生產經營與各項業務工作中暴露出來的違*風廉政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制定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必要時進行專項執法監察。

  四、加強對行政監察工作的領導,支持紀檢監察工作,充分發揮其在廉政建設中的作用。

  第七條 紀檢組、紀委

  一、協助黨組、黨委和行政共同抓好集團公司和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總體目標、任務、制度和規定,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廉政準則》及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并如實向黨組、黨委和行政領導報告。

  二、掌握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情況,督促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參與配合干部部門對領導班子成員的考核工作,及時向黨組、黨委和行政領導報告班子成員廉潔自律的情況。

  三、認真做好黨內外群眾關于黨風廉政方面的來信來訪工作,及時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四、抓好黨風廉政教育工作,及時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廉政建設要求和規定,增強廉政意識。

  第八條 工 會

  一、協助黨政組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深入基層,了解廉政建設方面的情況,對職工所反映的有關人員的違法、違紀問題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告,共同研究、分析制定具體措施和辦法。

  二、認真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黨風廉政建設的制度與規定。使工會工作和廉政建設工作互為促進,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服務。

  第九條 各部門

  一、根據黨組、黨委和行政的部署,結合本部門的工作性質、特點,制定廉潔自律的規定,配合單位抓好黨風廉政建設。

  二、加強學習,教育職工遵守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樹立廉政勤政意識。

  三、對本部門出現的不正之風,要及時果斷予以糾正,并提出整改措施。對出現的違法違紀的情況要向主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第十條 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一、黨政正職

  黨組(黨委)書記、總經理(廠長)是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對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對本單位中層正職干部的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

  對所分管的部門、工作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黨政副職

  黨政副職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 對所分管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紀檢組長

  對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

  對集團公司總部監察部主任、紀檢組副組長、直屬紀委書記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對成員單位紀委書記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一般領導責任。

  四、三總師

  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

  對所分管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

  直接領導責任。

  對成員單位的三總師黨風廉政建設負一般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工會主席

  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

  對工會副主席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對成員單位工會主席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一般領導責任。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十二條 自我考核。各級領導干部要定期對個人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總結、檢查。要發揚好的方面,及時克服不足之處。如有違法、違紀問題,應主動深刻檢查,積極向組織匯報。

  第十三條 組織考核。采取平時考核與集中考核、個別考核與普遍考核相結合的方法,由上級有關部門組成考核小組,深入到群眾中,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客觀地反映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第十四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干部提拔、選聘、晉級、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考核責任制的執行情況,應認真記載,作為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以下情況應予以追究:

  一、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或作出錯誤決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對本單位、本部門發生的公開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gg開放政策的行為,不報告、不批評、不制止,以至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三、對本單位人員中的思想問題和實際問題,該管的不管,能解決的不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鬧事、罷工或其他惡性事件,嚴重影響了生產、工作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四、對所管轄范圍內發生的嚴重違法、違紀案件,不查處或拖延,以至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

  五、由于違反科學決策程序,盲目施工、生產,發生重大質量、技術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職工傷亡事故的;

  六、由于管理混亂,紀律松弛,使本單位的財產被盜竊、貪污、詐騙和浪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對本單位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長期失察,或發現問題后不及時糾正或授意掩蓋欺騙,致使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八、違反集團公司選拔任用干部的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獨斷專行提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案件的查處,或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十、對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的行為不制止、包庇縱容的。

  對出現以上問題的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撤消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或特別惡劣影響的加重處分。

  第十七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紀、條規為準繩,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 條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領導責任者,是指在法定職責或組織分工范圍內,對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所造成的損失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二、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法定職責或組織分工范圍內,對自己應管的工作或應由其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一般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下屬單位存在的重大問題失察,或發現后糾正不力,以致發生重大事故,對造成的損失負一定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第十九條 有關重大損失和巨大損失的標準:

  一、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重大損失:

  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50萬元以上;死亡1-5人或重傷5-30人;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

  二、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巨大損失:

  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傷30人以上;造成特別嚴重的政治影響的。

  第二十條 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突出,受到廣大干部職工好評的領導干部,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集團公司紀檢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篇2: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章程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理論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謙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領導班子的正職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第六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 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 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三) 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四)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并組織實施;

  (五) 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 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 依法領導、組織并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七條 黨委(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己斯ぷ饕c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各級黨委(黨組)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報上級黨委、紀委。

  第八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和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第九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 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責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 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 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風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 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

  (五) 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搞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 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其他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筆重要領導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于各級黨的相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師范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

  大學師范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

  根據州紀委有關文件精神及州教育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 責任制考核內容

  責任內容是規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承擔的責任。領導班子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黨政一把手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內容為:

  (一)分工落實: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列為本部門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分工明確,職責清楚。

  (二)責任落實: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對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明確各自承擔的責任,對分管工作認真組織落實。

  (三)工作落實:各部門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做到工作落實,有布置、有檢查、有分析、有總結、有作為。

  (四)措施落實:各部門對黨風廉政建設要做到措施具體,可操作性強。

  (五)教育落實:按照院黨委統一安排,與組織生活有機結合,認真組織學習,經常對本部門的黨員、干部進行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六)制度落實:各部門按照院黨委要求,按照《E大學師范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意見》的內容,健全制度,規范操作,做到監督有力,紀律嚴明。

  二、責任制考核的組織領導

  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領導,學院成立以黨委書記、院長為組長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院領導及各處、室、館、中心主任及專業系、附屬小學黨支部書記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紀委,負責學院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根據考核工作需要,成立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考核工作小組。

  三、責任制考核辦法

  (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群眾座談、綜合評分的方法。

  (二)各部門按照《E大學師范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意見》的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廉政建設進行認真自評。

  (三)在各部門自評的基礎上,由院紀委組織綜合評定,評定結果記入各部門的年度考核及廉政檔案。

  (四)考核在年終進行,必要時進行抽查。

  (五)黨風廉政責任制檢查考核情況要進行通報,做得好的部門及個人要表彰。做得不好的部門,要限期整改;對在責任范圍內發生責任問題的,按照州教黨字<2000> 07號和師院黨字<20**> 19號文件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六)黨風廉政責任制檢查考核情況與學院崗位責任制考核結果掛鉤,影響部門評優及個人考核結果。。

  附:E大學師范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表

  *E大學師范學院委員會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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