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布置的要求和方式
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布置應按照分級(主要根據居民對公共服務設施使用頻率)、對口(對應人口規模,包括流動人口)、配套(成套配置)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其布點還必須與居住區規劃結構相適應。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布置有以下幾個基本要求:
1.各級公共服務設施都應有合理的服務半徑: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為800~1000米;居住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為400~500米;居住組團級公共服務設施為150~200米?;鶎臃赵O施的設置應方便居民,滿足服務半徑的要求。
2.商業服務、金融郵電、文體等有關項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各級居民生活活動中心,并宜與相應的公共綠地相鄰布置。
3.應結合職工上下班流向、公共交通站點布置,將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設在交通較方便、人流較集中的地段。
4.在便于使用、綜合經營、互不干擾、節約用地的前提下,宜將有關項目相對集中設置,形成綜合樓或組合體。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布置的方式基本上可分為兩種,即按二級或三級布置。第一級為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包括文化活動中心、醫院、菜市場、綜合百貨商店、旅店、銀行、郵電局、派出所、街道辦事處、房管所、工商及稅務管理所等為全居住區居民服務的機構;第二級為居住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主要包括中小學、托幼、文化活動站、糧油店、菜站、小吃部、小百貨店、儲蓄所、郵政所等設施;第三級為居住組團有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主要包括衛生站、青少年及老年人活動室、綜合基層店、服務點、居委會等設施。第二級和第三級的公共服務設施都是居民日常必需的,通常稱為基層公共建筑,這些公建可分為兩級,也可不分。
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的設置規定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眾多,性質多異,其設置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冻鞘芯幼^規劃設計規范》GB501080-93中對各類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的設置及規模做出了規定,見表3-12。
篇2:居住組團級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布置
居住組團級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置
居住組團相當于一個居民委員會的規模,一般以300~800戶為宜。居住組團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內容大多由居委會管轄,這一級公共服務設施一般包括幼托、居委會、老年活動室、青少年活動室、自行車存車處、基層商店等。居住組團級公共服務設施宜相對集中布置以利于管理,可以設在住宅底層,也可獨立設置。
1.幼托建筑。
幼托是居住組團級公共建筑中占地最大的項目,其布置對居住小區的規劃布局也有較大的影響。幼托的規模與幼托機構類型、辦園單位性質、條件、所在地區幼兒園入托率以及均勻合理的服務半徑等因素有關。幼托最好布置在環境安靜、家長接送方便的獨立地段上,而且需陽光充足,接近公共綠地,以保證自身功能及環境需要。如果用地緊張而必須設置在住宅底層時,應將幼托入口與住宅入口分開,并有獨立院落,建筑單體設計還要采取措施,如隔音、加設雨篷等,盡量減小上層住戶與幼托之間的相互干擾。幼托服務半徑不宜大于300米,層數以1~2層為主,用地緊張的情況下可考慮3層。一般托兒所每班按25座計,幼兒園按每班30座計,三班及三班以下的托、幼園所,可聯合設置,以節約用地,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園所均應獨立設置。此外,幼托的總平面布置應保證活動室滿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活動場地應有良好的朝向并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活動面積在標準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室外要有一定面積的硬地和活動器械等,以供兒童室外活動。幼托建筑位置的選擇一般有三種方式:A.幼托位于住宅組團之間,特點是對居住生活干擾較小,接送也較為方便。B.幼托位于住宅組團內部,特點是與居住生活間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影響。C.幼托位于小區或街坊中央,特點是較易組織小區中心的景觀,并對居住生活干擾較小,見圖3-42。
2.基層商店的規劃布置。
基層商店的特點是面積小,品種多,布點靈活、面廣,深受群眾歡迎,一般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50米,可以設在組團入口處,也可以設在住宅底層,還可和居住組團級其它設施如居委會、自行車存車處等聯合布置。
3.自行車存車處。
自行車存車處的布置可以相對集中或分散布置。集中布置就是在組團集中設立一至兩個存車處,集中布置方式便于統一管理,有較強的經濟合理性,只是服務半徑稍大些;分散布置方式是指每幾戶合用一小間自行車庫或一幢住宅一個存車棚,往往無專人管理,服務半徑較小。自行車存車處應盡量利用地下室或住宅間距獨立建造,一般可布置在組團出入口處。居住組團級公共服務設施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其項目的配置,首先要考慮方便居民生活,還要考慮經營管理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節約投資和用地,并適當為今后生活逐步提高留有余地。如附近有原有設施可利用時,基層公建的項目或面積可相應減少。
而地處偏僻地段且要兼為附近地區服務時,其面積可適當增加。由于住宅建設量、建設速度和所處地位的不同,基層公共建筑在配置步驟和要求上也不同。住宅建設量大而快的,可在住宅建設的同時按規劃一次建成;建設量小而短期又不擴建的地區,可采取各項內容暫時合并,或借住宅使用的辦法進行過渡。
篇3: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其用地規劃布置
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及其用地的規劃布置
居住小區級公共建筑可分為商業服務業建筑和兒童教育設施兩類。
1.商業服務業設施。為了便于居民的使用往往將居住小區級公共建筑的商業服務設施相對集中布置,以形成居住小區的生活服務中心。居住小區生活服務中心的位置應根據居住區總的公共服務設施分布系統來考慮,一般可布置在小區的中心地段或小區的主要出入口,其建筑的布置,可設在住宅底層,或在獨立地段集中設置。
2.兒童教育設施。居住小區中兒童教育建筑主要指中小學,它是居住小區級公共建筑中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最大的項目,它直接影響到居住小區和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它們的規劃布置一般在居住區和居住小區的規劃結構中就應加以考慮。中小學由于占地大、建筑密度低,因而常作為住宅組群之間空間分隔的主要手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GBJ99-86,中小學用地指標見表3-13。
中小學校應根據居住區內的現狀及規劃人口均勻布點,其規劃布置應保證學生(特別是小學生)能就近上學,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要求,小學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米,中學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000米。學生上學(尤其是小學生)不應穿越鐵路干線、廠礦生產區、城市交通干道、市中心等人車密集的地段。
中小學在居住區、居住小區內的位置有幾種形式:A.中學位于居住區中心,小學則位于居住小區中心,其特點是服務半徑小,使用方便,但由于位于居民區中,對居民干擾較大;B.中學位于居住區一角,小學位于居住小區一角,其特點是服務半徑相對A來講大些,但由于位于角落,對居住生活干擾較??;C.中學位于居住區邊緣一側,小學位于居住小區一側,其特點是服務半徑較小,對居民生活干擾也較??;D.當居住區、小區規模較大時,可以分別設置兩所或兩所以上的中學、小學,其位置可分別位于居住區及小區的兩側,特點是對居住生活干擾較小,服務半徑較小,如圖3-41所示。
中小學校選址應有足夠的用地面積,便于學生上學,有方便的道路連接,出入口較為明顯;學?;赜辛己玫耐L與日照條件,并遠離鐵路線和城市交通干道,避免交通噪聲對教學的干擾;學?;匦螤顟欣谛I?、校園及運動場地的布置,以便根據《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要求,留出相應的學生運動場地;此外,還應注意學校本身對居民的干擾,應與住宅保持一定的距離,可以與綠地相鄰或與其它一些較安靜且不怕吵鬧的公共建筑相鄰布置。中學建筑層數一般為3~5層,小學為2~3層。
居住區或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應與住宅建設的步驟一致。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按規劃預留用地,分期建造,逐步實現;另一種是按規劃預留用地,待到有一定人口規模時,一次基本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