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術語培訓--房屋用途分類
按房屋用途分類
房屋用途應按設計所規定的用途進行劃分。如果與住宅、商業經營用房有關的兼有兩種以上用途的房屋,應按設計規定的用途分別計算建筑面積。
住宅
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臥室、起居室、廚房、衛生間、室內走道或客廳等組成的供一戶使用的房屋。
非成套住宅
是指供人們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集體宿舍
是指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單身職工、學生居住的房屋。
躍層住宅
套內空間跨躍兩樓層及以上的住宅。
公用設施用房
是指自來水、泵站、污水處理、變電、燃氣、供熱、垃圾處理、環衛、公廁、殯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的房屋。
商業用房
是指各類商店、門市部、飲食店、糧油店、菜場、理發店、照相館、浴室、旅社、招待所等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
經營用房
是指各種開發、裝飾、中介公司等從事各類經營業務活動所用的房屋。
按房屋建筑質量分類
完好房屋
指主體結構完好。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積水、門窗設備完整,上下水道通暢,室內地面平整,能保證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雖有一些漏雨和輕微破損,或缺乏油漆保養,經過小修能及時修復。
基本完好房屋
指主體結構完好,少數部件雖有損壞,但不嚴重,經過維修就能修復的房屋。
一般損壞房屋
指主體結構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經常漏雨,門窗有的腐朽變形,下水道經常阻塞,內粉刷部分脫落,地板松動,墻體輕度傾斜、開裂,需要進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嚴重損壞房屋
指年久失修,破損嚴重,但無倒塌危險,需進行大修或有計劃翻修、改建的房屋。
危險房屋
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篇2:C房產公司崗前培訓管理制度
公司崗前培訓管理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崗前培訓的目標是要使新進人員了解本公司概況及規章制度,便于新進人員更快地勝任擬任崗位的工作并遵守規定。
第二條 凡新進人員必須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其具體實施辦法依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崗前培訓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公司創業史及公司業務;
2.公司組織機構及公司管理制度;
3. 擬任崗位的工作情況、業務知識。
第四條 新進人員的培訓,人事部門應事先制訂日程安排計劃表,培訓進度記錄及工作技能評定標準表。
培訓階段
第五條 對于新進人員的培訓,按工作環境與程序一般分為三個階段:
1.公司本部培訓。
2.主管部門培訓。
3.實地訓練。
第六條 公司本部培訓重點進行以下各項:
1.公司概況,包括公司歷史、現狀及其在產業中的地位,公司的機構設置、規章制度等。
2.參觀公司各部門及本人擬任崗位的工作環境。
3.介紹擬任崗位情況及如何與其它部門配合。
4. 介紹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項目及市場銷售情況。
5. 必要時聘請專家實施培訓。
第七條 各部門教育培訓的重點在于實際操作技術、技能的培訓,其要點如下:
1.每天的日常工作及可能的臨時性業務。
2. 擬任崗位的工作技能及工作方法。
3.時間的運籌與管理。
4.工作任務的達成率。
第八條 各部門教育培訓負責人必須有豐富經驗,并掌握相應的工作技術,必須強調與實地訓練密切配合。
第九條 實地訓練即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指導下,嘗試從事即將開展的工作,指導者應協助受訓者完成工作并隨時指出注意事項和應改進的地方。
第十條 從事培訓指導的人員本身必須精益求精,要能圓滿地完成指導培訓工作,對在培訓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人員,公司視情況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為有效達成教育培訓目標,應酌情安排、靈活制訂上述教育培訓階段的計劃,并嚴格予以實施。
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十二條 教育培訓的內容,由人事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可根據擬任崗位的特點確定并安排,一般說來,必須具備下列三項:
1.基礎知識和專業技能的教育培訓;
2.程序規劃的教育培訓;
3.工作服務態度與文明禮貌用語的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必須確保新進人員通過崗前培訓,使其具有相應的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能,熟悉公司的組織結構、目標、政策、經營方針等情況、熟悉并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凡新進人員,都應對他們進行系統的教育培訓,培養他們工作中的時間管理和計劃能力,從而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通過適當的組織與協調工作,按一定的程序達成工作目標。
第十五條 態度與語言訴教育培訓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新進人員的樂觀、自信的精神與積極的態度,以熱忱服務、信譽至上的信念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教育培訓要注重講究效率,按一定的計劃與步驟促進培訓成功與公司發展。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3:房產經紀銷售培訓管理制度
房產經紀公司銷售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條 所有銷售代表必須準時參加各種內容的培訓,不得無故缺席,嚴禁遲到或早退。(1分)
第二條 所有銷售代表必須參加培訓后的考核,不得以任何借口躲避。(1分)
第三條 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接待客戶。
第四條第一次考試未合格者(扣7分),將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前取消該銷售代表在售樓處接電接訪的資格,直至補考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五條補考不合格者將給予辭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