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產建筑樓地面工程質量檢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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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產開發公司建筑樓地面工程質量檢查要點

  1. 目的

  確保建筑樓地面工程質量在施工階段得到有效控制。

  2. 范圍

  適用于***有限公司開發的建筑樓地面工程。

  3. 職責

  工程部負責建筑樓地面工程的中間檢查和隱蔽驗收;竣工驗收由工程部組織,相關部門參與。

  4. 內容

  4.1 檢查依據

  4.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9-95)

  4.2 控制要點

  4.2.1 一般規定

  4.2.1.1位于建筑地面工程下部的溝槽、暗管等,應待該項工程完工,經檢驗合格并做隱蔽工程記錄后,方可進行上部工程的施工。下層符合規范要求方可進行上部材料鋪設。

  4.2.1.2建筑地面構造層組成為基土、墊層、填充層、隔離層、找平層、結合層、面層。對進場材料的質量應抽樣復驗,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4.2.1.3各層施工要求環境及材料溫度:水泥拌和料施工各層、瀝青膠結料作結合層填縫料鋪設面層、摻石灰拌合料鋪墊層,環境溫度≥50;采用粘接劑粘貼塑料、木和硬質纖維板面層,環境溫度≥100;砂石墊層和砂結合層上鋪設塊料、料石面層、當鋪設碎石、碎磚墊層時,環境溫度≥00。當低于上述溫度施工時,應采取相應冬施措施。

  4.2.1.4混凝土(水泥砂漿)地面試塊制作組數,同配合比每一層(不大于1000m2建筑地面工程不做一組,每增加1000m2各增做一組。

  4.2.2 基層工程

  4.2.2.1基土

  4.2.2.1.1 壓實的基土表面應平整,2m直尺檢查偏差控制在15mm以內。

  4.2.2.1.2 表面標高應符合設計要求,偏差應控制在±50mm。

  4.2.2.1.3 在墻柱基礎處的填土時,應重疊夯填密實。在填土與墻柱相連處,亦可采取設縫進行技術處理。

  4.2.2.1.4 當基土下為非濕陷性土層,其填土為砂土時可隨澆水隨壓(夯)實,每層虛鋪厚度應不大于200 mm。

  4.2.2.1.5 基土質應純凈,淤泥、腐植土、凍土、耕填土和有機含量大于8%的土,均不得用作地面下的填土;膨脹土用作填土,應進行技術處理。工程量較大及較重要的填土在施工前應通過試驗確定其最佳含水率。

  4.2.2.1.6 用碎石、卵石或碎磚等做基土表層加強,應均勻鋪成一層,粒徑宜為40mm,并應壓(夯)入濕潤的土層中。

  4.2.2.1.7 不得在凍土上進行壓實工作。如在長期處于0℃以下地點施工,必須做好防止土凍脹的措施,方可施工。

  4.2.2.1.8 填土粒徑不應大于50mm,每層虛鋪厚度:機械壓實時≤300mm、蛙式打夯機夯實時≤250mm。填土前宜取樣用擊實實驗確定最優含水率與相應最大干密度。每層壓實系數符合設計要求并不小于0.9。

  4.2.2.2 墊層

  4.2.2.2.1 灰土墊層

  4.2.2.2.1.1 灰土拌和料拌合均勻,顏色一致,并保持一定濕度,加水量宜為拌和料總重量的16%,上下兩層灰土的接縫距離不得小于500 mm。

  4.2.2.2.1.2 隨鋪隨夯不得隔日夯實和雨淋,每層虛鋪厚度宜為150~250 mm。夯實后表面平整,晾干后進行后道工序。

  4.2.2.2.1.3灰土墊層的密實度可用環刀取樣測定其干土質量密度,夯實的干密度最低值符合設計要求,且不得小于1.55g/cm3。

  4.2.2.2.1.4灰土表面平整度2m直尺檢查偏差應控制在10 mm以內。

  4.2.2.2.1.5表面標高應符合設計要求,偏差應控制在±10 mm以內。

  4.2.2.2.2 三合土墊層

  4.2.2.2.2.1墊層的厚度應不小于100 mm。硬化期間避免受水浸濕。

  4.2.2.2.2.2 墊層表面平整度的允許偏差不得大于10 mm,其標高偏差控制在±10 mm以內。

  4.2.2.2.2.3 熟石灰、砂和碎磚體積比1:3:6(或按設計)配料加水攪拌均勻后,每層虛鋪厚度為150mm,鋪平夯實后宜為120mm厚。墊層表面應平整,搭接處夯實。

  4.2.2.2.3 爐渣墊層

  4.2.2.2.3.1爐渣不含有機雜質和未燃盡煤塊,粒徑小于40mm且5mm以下所占

  體積小于40%。爐渣使用前澆水悶透,時間不少于5d,爐渣墊層厚度又不應小于80 mm。

  4.2.2.2.3.2拌合均勻,控制加水量,鋪設時墊層表面不得呈現泌水。鋪前基層清掃干凈、灑水濕潤,墊層厚度≥120mm時分層鋪設,每層壓實后厚度≤3/4虛鋪厚度。埋設管道宜用細石混凝土予以固定。

  4.2.2.2.3.3爐渣墊層施工完畢應養護,并應待其凝固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4.2.2.2.3.4爐渣墊層表面平整度的允許偏差不得大于10 mm,其標高偏差控制在±10 mm以內。

  4.2.2.2.4 砂和砂石墊層

  4.2.2.2.4.1砂石墊層應攤鋪均勻,不得有粗、細顆粒分離現象。壓實前灑水表面保持濕潤,壓實不少3遍,并壓(夯)至不松動為止。

  4.2.2.2.4.2砂、砂石墊層表面平整度的允許偏差不得大于15 mm,其標高偏差控制在±20 mm以內。

  4.2.2.2.4.3檢查砂墊層環刀試驗記錄,砂墊層干密度以不小于該砂料在中密度狀態時的干密度數值為合格。

  4.2.2.2.4.4砂墊層厚最少應有60 mm,砂石墊層厚最少應有100 mm,砂宜采用質地堅實的中砂或中粗砂,宜用機械振實。其石子粒徑最大為墊層厚度的2/3,不含草根、冰凍塊等雜物。

  4.2.2.2.5 碎石(磚)墊層

  4.2.2.2.5.1碎石墊層厚最少應有60 mm,碎磚墊層厚最少應有100 mm。

  4.2.2.2.5.2壓實后墊層表面平整度偏差應控制在15 mm以內。

  4.2.2.2.5.3表面標高應符合設計要求,偏差應控制在±20 mm

  4.2.2.2.5.4碎石墊層鋪設時應粗細均勻,虛鋪厚度均勻,表面有空隙可撒粒徑為5~15 mm的小石子夯壓填實。

  4.2.2.2.6 水泥混凝土墊層

  4.2.2.2.6.1水泥混凝土墊層厚度不得小于60 mm,其強度等級不應小于C10,所用石子粒徑不得大于墊層厚度的2/3。

  4.2.2.2.6.2表面平整度的允許偏差不得大于10mm,其標高偏差控制在±10 mm以內。

  4.2.2.2.6.3墊層找坡坡度偏差不大于房間相應尺寸的1/500,且不大于30mm。

  4.2.2.2.6.4待混凝土強度達到1.2Mpa后,才能進行上一層的施工。

  4.2.2.2.6.5應分段進行澆筑,分區段應結合變形縫位置。

  4.2.2.3找平層

  4.2.2.3.1 找平層所用石子其粒徑不應大于找平層厚度的2/3,其混凝土標號一般不宜低于C15,水泥砂漿找平層配合比不小于1:3。

  4.2.2.3.2 找平層其下層應清掃干凈,松散填充料應鋪平振實,混凝土板應事先預潤濕,然后以水灰比為0.3~0.4的水泥漿先刷一遍,并隨刷隨鋪

  ,切勿漿干再鋪,以免起殼。表面光滑還應鑿毛,如表面松散應預先補平振實。

  4.2.2.3.3 防水部位鋪設找平層,應對立管、套管和地漏與樓板接點之間進行密封處理,并應在管四周留出8~10mm的溝槽,采用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裹住管口和地漏。

  4.2.2.3.4 在水泥砂漿(砼)找平層上鋪涂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隔離層時,找平層表面應清潔、干燥,其含水率小于9%,并應涂刷基層處理劑

  4.2.2.3.3 找平層的坡度不大于房間相應尺寸的1/500,且不大于30mm。

  4.2.2.4 隔離層和填充層

  4.2.2.4.1 當鋪設隔離層和填充層時,其下一層的表面應平整、潔凈和干燥,并不得有空鼓、裂縫和起砂現象。

  4.2.2.4.2 當采用松散材料做填充層時,應分層鋪平拍實。每層虛鋪厚度不宜大于150mm,拍實后不得直接在保溫層上行車或堆重物。完工后的填充層厚度偏差應控制在+10%~-5%之間。

  4.2.2.4.3 當采用板、塊狀材料做填充層時,應分層錯縫鋪貼,每層應選用同一厚度的板、塊料,其厚度允許偏差為±5%,且不超過4mm。

  4.2.2.4.4 用瀝青黏結板塊時,應邊刷、邊貼、邊壓實;要求板塊相互之間、與基層之間的瀝青飽滿、粘牢,防止板塊材料翹曲。

  4.2.2.4.5 用水泥砂漿黏貼板塊時,板塊縫隙應用填充灰漿填實并勾縫。

  4.2.2.4.6 鋪設防水類材料時,在穿過樓板面管道四周處,防水材料應向上鋪涂,并超過套管的上口,在墻面處鋪涂應高出面層220~300mm。陰陽角和穿過板面管道的根部尚應增加鋪涂防水層。鋪設完畢后,應作蓄水檢驗,蓄水深度宜為20~30mm,24h內無滲漏為合格,并應作記錄。

  4.2.2.4.7 在瀝青類隔離層上鋪設水泥類面層或結合層前,其表面應潔凈干燥,并應涂刷同類瀝青結合料,其厚度宜為1.5~2.0mm,結合料溫度大于1600,并隨即均勻撒入干凈預熱綠豆砂。

  4.2.3 整體地面工程

  4.2.3.1水泥混凝土面層

  4.2.3.1.1 基層應修整,清掃干凈后用水沖洗晾干,不得有積水現象。

  4.2.3.1.2 有坡度、地漏房間,檢查放射狀標筋的標高,以保證流水坡向。

  4.2.3.1.3 水泥混凝土面層的強度等級不宜小于C20;水泥混凝土墊層兼面層的強度等級不應小于C15。澆筑水泥混凝土面層時,其塌落度不宜大于30mm并應振搗密實。

  4.2.3.1.4 水泥混凝土面層抹平工作應在初凝前完成;壓光工作應在終凝前完成。

  4.2.3.1.5 面層壓光一晝夜后必須覆蓋草包,每天澆水2~3次,養護時間不少于7d,使其在濕潤的條件下硬化。待面層強度達到5Mpa時方可準許人行走。

  4.2.3.1.6 施工溫度不應低于5℃,當低于其溫度時應采取相應的冬施措施。

  4.2.3.1.7 細石混凝土面層與基層的結合必須牢固無空鼓。

  4.2.3.1.8 細石混凝土面層表面密實壓光;無明顯裂紋、脫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的為符合規范要求。

  4.2.3.1.9 地漏和供排除液體用的帶有坡度的細石混凝土面層,坡度應能滿足排除液體要求,不倒泛水,無滲漏。

  4.2.3.1.10 細石混凝土面層的踢腳線高度應基本一致,與墻面結合牢固,局部雖有空鼓,但其長度不大于400mm,且在一個檢查范圍內不多于兩處。

  4.2.3.1.11 細石混凝土面層表面平整度的允許偏差不大于5mm。

  4.2.3.1.12 細石混凝土面層的踢腳線上口平直的允許偏差不大于4mm。

  4.2.3.1.13 細石混凝土面層的縫格平直的允許偏差不大于3mm。

  4.2.3.2水泥砂漿面層

  4.2.3.2.1 地面和樓面的標高與找平、控制線應統一彈到房間的墻上,高度一般比設計地面高500mm。有地漏等帶有坡度的面層,標筋坡度要滿足設計要求。

  4.2.3.2.2 基層應清理干凈,表面應粗糙。如光滑應鑿毛處理。

  4.2.3.2.3 水泥砂漿面層厚度應不小于20mm,其體積比宜為1:2(水泥:砂),其稠度不應大于35mm,強度等級不應小于M15。水泥標號不小于425號,不同規格嚴禁混用,砂應為中粗砂含泥量小于3% 。

  4.2.3.2.4 水泥砂漿面層的抹平工作應在初凝前完成,壓光工作應在終凝前完成,且養護不得小于7d。

  4.2.3.2.5 當水泥砂漿面層內埋設管線等出現局部厚度減薄時,應按設計要求做防止面層開裂處理后方可施工。

  4.2.3.2.6 施工時環境溫度不應小于5℃。

  4.2.3.2.7 水泥砂漿面層表面無明顯脫皮、起砂等缺陷;局部雖有少量細小收縮裂紋和輕微麻面,但其面積不大于800cm2,且在一個檢查范圍內不多于兩處,為符合規范要求。

  4.2.3.2.8 面層坡度、踢腳線質量要求詳見細石混凝土面層質量要求。

  4.2.3.2.9 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應控制在4mm以內。

  4.2.3.2.10 踢腳線上口平直度與縫格平直度允許偏差應分別控制在4mm和3mm。

  4.2.3.3水磨石面層

  4.2.3.3.1 面層標高按房間四周墻上500mm水平線控制。有坡度的地面應在墊層或找平層上找坡,其坡度符合設計要求。

  4.2.3.3.2 基層應潔凈、濕潤,不得有積水,表面應粗糙,如表面光滑應斬毛。

  4.2.3.3.3 面層的顏色、圖案或分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4.2.3.3.4 踢腳線的用料如設計未規定,一般采用1:3水泥砂漿打底,用1:1.25~1.5水泥石粒砂漿罩面,凸出墻面8mm。特別注意陰陽角交界處不要漏磨。

  4.2.3.3.5 面層表面應基本光滑,無裂紋、砂眼和磨紋;石粒密實;不混色;分格條牢固,順直和清晰。

  4.2.3.3.6 水磨石面層坡度要求參見細石混凝土面層坡度要求。

  4.2.3.3.7 高級水磨石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應控制在2mm。

  4.2.3.3.8 踢腳線上口平直度,高級水磨石允許偏差應控制在3mm以內。

  4.2.3.3.9 縫格平直度,高級水磨石的允許偏差應控制在2mm。

  4.2.3.4 瀝青砂漿和瀝青混凝土面層

  4.2.3.4.1 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前,應將基層表面清理干凈,涂刷冷底子油,并防止鋪設表面被沾污。

  4.2.3.4.2 瀝青類面層拌合料應分段分層鋪平后,進行揉壓拍實,每層虛鋪厚度不宜大于30mm。

  4.2.3.4.3 在瀝青類面層施工間歇后繼續鋪設前,應將已壓實的面層邊緣加熱,接茬處應碾壓至不顯接縫為止。

  4.2.3.4.4 不得用熱瀝青做表面處理。

  4.2.3.4.5 如面層局部強度不符合要求或局部出現裂縫、蜂窩、脫層等處必須挖去,仔細清掃,并以熱瀝青砂漿或熱瀝青混凝土拌合料修補。

  4.2.3.4.6 瀝青砂漿合瀝青混凝土面層應表面密實,無裂縫。

  4.2.3.4.7 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應控制在4 mm以內。

  4.2.3.4.8 踢腳線上口平直度允許偏差應控制在4 mm以內。

  4.2.3.4.9 縫格平直度允許偏差應控制在4 mm以內。

  4.2.3.5水泥鋼(鐵)屑面層

  4.2.3.5.1 鋪設水泥鋼(鐵)屑面層時,應先在潔凈的基層上刷一度水泥漿面層。

  4.2.3.5.2 水泥鋼(鐵)屑面層的配合比應通過試驗確定,其強度等級不應小于M40,稠度不應大于10mm,必須拌合均勻。

  4.2.3.5.3 鋪設水泥鋼(鐵)屑面層時,應先鋪厚20mm的水泥砂漿結合層。

  4.2.3.5.4 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應控制在4 mm以內。

  4.2.3.5.5 縫格平直度允許偏差應控制在3 mm以內。

  4.2.4 塊狀地面工程

  4.2.4.1 磚面層

  4.2.4.1.1 基層應清除干凈,用水沖洗、晾干。

  4.2.4.1.2 彈好地面水平標高線,在墻四周做灰餅,每隔1.5米沖好標筋。標筋表面應比地面水平標高線低一塊所鋪設的厚度。

  4.2.4.1.3 鋪砂漿前基層應澆水濕潤,刷一道水泥素漿,隨刷隨鋪水泥:砂=1:3(體積比)的干硬性砂漿,根據標筋標高拍實刮平。

  4.2.4.1.4 水泥砂漿結合層10~15mm厚,瀝青膠結料2~5mm厚,膠粘劑2~3mm厚。宜采用干硬性水泥砂漿鋪貼,如縫隙設計無要求,緊密鋪貼縫隙寬度不宜大于1mm,虛縫鋪貼縫隙寬度宜為5~10mm。

  4.2.4.1.5 地磚鋪貼完成后應在24小時內進行擦縫、勾縫和壓縫??p的深度宜為磚厚的1/3,擦縫和勾縫應采用同品種、同標號和同顏色的水泥,隨做隨清理水泥,并做養護和保護。

  4.2.4.1.6 在水泥砂漿結合層上鋪貼陶瓷錦磚時,結合層和陶瓷錦磚應分段同時鋪貼,在鋪貼前應刷水泥漿,其厚度宜為2~2.5mm,并應隨刷隨鋪貼,用抹子拍實。

  4.2.4.1.7 缸磚地表面平整度、縫格平直、接縫高低差、踢腳線上口平直度地允許偏差應分別控制在4mm,3mm,1.5mm,4mm以內,板塊間隙寬度不大于2mm;陶瓷錦磚地表面平整度、縫格平直、接縫高低差、踢腳線上口平直度地允許偏差應分別控制在2mm,3mm,0.5mm,3mm以內,板塊間隙寬度不大于2mm。

  4.2.4.1.8 樓梯踏步和臺階地鋪貼,縫隙寬度應基本一致;相鄰兩步高差不超過15mm防滑條順直。

  4.2.4.2大理石和花崗巖面層

  4.2.4.2.1 根據墻面水平基準線,在墻四周彈出地面面層標高線和結合線。當結合層未水泥砂(1:4~1:6體積比)時,其厚度應為20~30mm;當結合層為水泥砂漿時,其厚度應為10~15 mm。

  4.2.4.2.2 鋪貼板塊面層時,結合層與板塊應分段同時鋪貼,且宜采用水泥砂漿或干鋪水泥灑水做黏結。鋪貼的板塊應平整、線路順直、鑲嵌正確。

  4.2.4.2.3 大理石、花崗巖面層縫隙當設計無要求時,不應大于1mm。

  4.2.4.2.4 鋪貼完后,次日用素水泥漿灌縫2/3高度,再用同色水泥漿擦縫,并用干鋸末覆蓋保護2~3d。待結合層的水泥漿強度達到1.2Mpa后,方可打蠟、行走。

  4.2.4.2.5 大理石和花崗石面層的表面質量要求同磚面層。

  4.2.4.2.6 大理石和花崗石面層的坡度質量要求,踢腳線鋪設以及樓梯踏步和臺階的鋪貼質量要求同磚面層。

  4.2.4.3 塑料地板面層

  4.2.4.3.1 表面應平整、光潔、無縫紋、四邊應順直,不得翹邊和鼓泡。

  4.2.4.3.2 色澤應一致,接茬應嚴密。脫膠處面積不得大于20cm2,且相隔的間距不得小于500mm。

  4.2.4.3.3 與管道接合處應嚴密、牢固、平整。

  4.2.4.3.4 焊縫應平整、光潔,無焦化變色,斑點、焊瘤和起鱗等缺陷。

  4.2.4.3.5 踢腳板上口應平直,拉5M直線檢查(不足5m的要拉通線),允許偏 差為±3mm。

  4.2.4.3.6 面層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2mm,相鄰板塊拼縫高差不應大于0.5mm。

  4.2.5 木質樓板地面工程

  4.2.5.1 硬木地板面層

  4.2.5.1.1 木板面層擱柵下的磚、石地垅墻、墩地砌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4.2.5.1.2 面層地側面帶有企口的木板寬度不應大于120mm,且雙層木板面層下的毛地板以及木板面層下木擱柵和墊木等用材均需做防腐處理。

  4.2.5.1.3 在鋼筋混凝土板上鋪設有木擱柵的木板面層,其木擱柵的截面尺寸、間距和穩固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

  4.2.5.1.4 木板面層下的木擱柵,其兩端應墊實、釘牢、擱柵間應加釘剪刀撐或橫撐。木擱柵與墻之間宜留出30mm的間隙。木擱柵的表面平整度不得超過3mm。

  4.2.5.1.5 木擱柵和木板應做防腐處理,木板的底部應滿涂瀝青或木材防腐油。

  4.2.5.1.6 雙層木地板面層下的毛地板其寬度不宜大于120mm。在鋪設毛地板時應與擱柵成30°或45°,并應斜向釘牢,且髓心向上。板間縫隙不應大于3mm。毛地板與墻之間應留10~20mm縫隙。每塊毛地板在每根擱柵上各釘兩個釘子固定,釘長應為板厚的2.5倍。

  4.2.5.1.7 在毛地板上鋪設長條木板或拼花木板時,宜先鋪設一層瀝青紙(或油紙)以隔聲和防潮。

  4.2.5.1.8 在鋪設木板面層時木板端頭接縫應錯開并在擱柵上,且面層與墻之間應留10~20mm縫隙,并用踢腳板蓋縫。

  4.2.5.2 硬質纖維板面層

  4.2.5.2.1 鋪貼硬質纖維板面層的下一層基層表面應平整、潔凈、干燥、不起砂、含水率不應大于9%。

  4.2.5.2.2 水泥木屑砂漿抹平工作應在初凝前完成;壓光工作應終凝前完成。養護7~10d方可鋪貼面層。

  4.2.5.2.3 硬質纖維板黏結應牢固,防止翹邊、空鼓。

  4.2.5.2.4 硬質纖維板相鄰高差不應高于鋪貼面1.5mm或低于鋪貼面0.5mm;過高或過低的應重鋪。

  4.2.5.2.5 硬質纖維板間的縫隙寬度宜為1~2mm,相鄰兩塊板的高差不宜大于1mm,板面與基層之間不得有空鼓現象,板面應 平整。

篇2: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2012)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20**)

 ?。?0**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 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修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并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M織編制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相關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

 ?。ǘ┙⑷薪y一的建設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ㄈ┲笇?、協調本市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ㄋ模Ψ课萁ㄔO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港口、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規劃、經濟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建設程序。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建設工程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要求壓縮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對本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

  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接的業務。

  監理、檢測等單位不得轉讓所承接的業務。

  第六條 建筑師、勘察設計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應當在資格許可范圍內執業,并依法對其執業參與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責任。

  注冊執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第七條 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是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自律組織,依法制定自律規范,開展行業培訓,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懲戒性行業自律措施。

  第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建設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主要參與單位、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負有重要責任,應當負責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和安全工作的協調管理,并按照合同約定督促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

  本市鼓勵建設單位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全過程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進行評估,并明確控制風險的費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包括建設和使用過程中的建設工程本體的風險以及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安全影響等。風險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風險評估的內容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并要求相關單位在勘察文件、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的編制過程中,明確相應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和時間支付費用,不得隨意壓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專戶中單獨列支安全防護措施費、監理費、檢測費等費用。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設工期定額,綜合評估工程規模、施工工藝、地質和氣候條件等因素后,確定合理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確定后,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方案,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調整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或者指定分包單位。

  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實行監理:

 ?。ㄒ唬﹪液捅臼兄攸c建設工程;

 ?。ǘ┐笾行凸檬聵I工程;

 ?。ㄈ┳≌こ?;

 ?。ㄋ模├猛鈬蛘邍H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ㄎ澹﹪液褪腥嗣裾幎☉攲嵭斜O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進行現場調查,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相關的調查資料和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認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涉及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違法指定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的供應單位。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應當先行組織分戶驗收。

  第十九條 在新建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交納物業保修金。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并經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納物業保修金。

  建設工程使用建筑幕墻的,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用于建筑幕墻的維修。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構筑物的明顯部位鑲刻建筑銘牌,標注竣工時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項目主要負責人姓名。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在勘察作業前,根據強制性技術標準編制勘察大綱,并針對特殊地質現象提出專項勘察建議。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遵守勘察大綱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并確保原始勘察資料的真實可靠。發現勘察現場不具備勘察條件時,勘察單位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提出調整勘察大綱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勘察文件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標注勘察作業范圍內地下管線和設施的情況,并標明勘察現場服務的節點、事項和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 設計文件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ㄔO工程本體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控制進行專項設計;

 ?。ǘι婕肮こ藤|量和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進行標注;

 ?。ㄈ┎捎眯录夹g、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明確質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ㄋ模└鶕ㄔO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設單位提供的調查資料,選用有利于保護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安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ㄎ澹┟鞔_建設工程本體以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限值;

 ?。嗣鳜F場服務的節點、事項和內容。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范,指派注冊執業人員對設計文件進行校審。校審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監理單位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文件。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勘察、設計文件中明確的節點、事項和內容,提供現場指導,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勘察、設計文件存在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應施工單位要求到現場進行處理;勘察、設計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對原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變更。

  第二十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樁基分項工程、地基基礎分部工程的驗收,并簽署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設計文件中標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驗收,并簽署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簽字確認,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設工程的使用維護說明。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施工現場的質量和安全管理。

  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的供應單位承擔所供應材料、設備施工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技術、管理人員。上述人員不得擅自更換,確需更換的,應當經發包單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應的資格條件。

  前款規定的人員應當是與施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驗算結果,并按照規定經過專家論證。

  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與設計要求相適應的施工工藝、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ㄒ唬┦┕み^程中施工單位內部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驗收、檢查和整改程序;

 ?。ǘ┓虾贤s定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安排;

 ?。ㄈ赡苡绊懙呐徑ㄖ?、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等采取的專項防護措施。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進行施工,并按照技術標準和施工組織設計文件順序施工,不得違反技術標準壓縮工期和交叉作業。

  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施工時,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清理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設備,并撤離相應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以及施工腳手架(包括支架和腳踏板)、安全網應當符合防火要求。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勞務分包的,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與其施工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施工作業人員勞務信息卡。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及時將施工作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所在單位、崗位資格、從業經歷、培訓情況、社保信息等信息輸入勞務信息卡。

  施工作業人員進出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按其持有的勞務信息卡進行信息登記。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作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和業務學習。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事特種作業的施工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對于首次上崗的施工作業人員,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三個月的實習操作。

  對初次進入建設工程勞務市場的施工作業人員,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開展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相關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經費在市區兩級財政安排的教育費中單獨列支。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安全防護服裝和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反操作規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根據季節和天氣特點,采取預警和安全防護措施;出現高溫天氣或者異常天氣時,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業。

  第三十五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技術規范需要由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取得生產許可、強制產品認證或者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核驗供應單位提供的生產許可或者認證證明、產品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建設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鋼筋等結構性建設工程材料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分部工程、分項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時,要求供應單位對供應數量進行確認。

  第三十七條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施工單位應當核驗其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其中,對建筑起重機械,還應當核驗其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和首次使用備案證明。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由專人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安裝、拆卸建筑起重機械的,應當編制安裝和拆卸方案,確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首次加節頂升的,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建筑起重機械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并實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并及時報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施工單位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現場處置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經暫停施工的,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復工。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發生結構性質量事故的,返修后的建設工程應當經檢測單位檢測合格。

  第五章 監理、檢測、監測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和安全實行監理,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二條 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監理收費標準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等人員。

  第四十四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負責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組建方案、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審核意見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后,報建設單位。

  第四十五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編制監理規劃,明確采用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方式實施監理的具體范圍和事項。監理平行檢驗中的檢測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實施。檢測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檢驗批、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驗收資料進行審查,并提出驗收意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未經項目監理機構驗收合格,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進行核驗,并提出審核意見。未經審核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不得在建設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

  第四十六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自查,并巡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措施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查,并報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核查施工單位的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

  第四十七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將施工現場的有關情況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施工不符合強制性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現場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的,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到施工現場予以處置。

  第四十九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開展檢測活動,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禁止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新技術、新材料的檢測項目,檢測單位應當通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檢測能力評估論證。

  檢測單位的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或者經檢測行業協會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五十條 檢測單位在同一建設工程項目或者標段中不得同時接受建設、施工或者監理單位等多方的檢測委托。

  第五十一條 檢測單位應當依托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的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對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應當檢測的建設工程本體、結構性材料、功能性材料和新型建設工程材料實施檢測,并按照檢測信息管理系統設定的控制方法操作檢測設備,不得人為干預檢測過程。

  檢測單位應當通過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出具檢測報告。

  第五十二條 監測單位應當根據設計文件確定的監測要求編制施工監測方案,對建設工程本體以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管線、設施實施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按照設計單位設定的報警值及時報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追溯體系。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并配備相應的質量和安全監督人員和裝備。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督。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市實際,組織編制優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技術標準。

  第五十四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O督檢查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ǘ┍O督檢查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質量和安全行為,以及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和責任制落實情況;

 ?。ㄈ┎樘庍`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行為;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五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資料;

 ?。ǘ┻M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ㄈ┌l現有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時,責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ㄋ模┓?、法規規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條 在審批施工許可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開工前需要落實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檢測等合同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備案合同總量的十分之一。發現合同約定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要求合同當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用試樣盲樣檢測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測。涉及建設工程結構安全的監督檢測,檢測比例應當符合本市有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標準。

  對建設工程實體的監督檢測,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委托對該工程實體已實施過檢測的檢測單位。

  監督檢測的費用由同級財政撥付,不得另行收取。

  第五十九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載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相關信息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即時向社會公布。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誠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并在資質管理、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保險、表彰評優等方面對守信的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給予激勵,對失信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懲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風險評估或者未明確控制風險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單獨列支相關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籌集專項資金一倍的罰款。

 ?。ㄋ模┻`反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鑲刻建筑銘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更換的人員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ǘ┻`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項目負責人現場監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輸入信息或者未進行信息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首次上崗的施工作業人員安排實習操作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ㄎ澹┻`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委托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定期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責令監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四十八條規定,發現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或者暫停施工的,或者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責令監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反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業務,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ǘ┻`反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檢測單位的檢測人員未取得資格或者未經考核合格從事檢測業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檢測回避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未通過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實施檢測或者人為干預檢測過程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業務,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監測單位未編制施工監測方案或者出具虛假監測數據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業務;逾期不改正的,由許可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

 ?。ǘ┪窗凑毡緱l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ㄈ┌l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

 ?。ㄋ模┢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1)

  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

 ?。?0**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6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9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利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質量義務,依法承擔質量責任。

  第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應當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方面,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 本市鼓勵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建造優質工程;鼓勵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第二章 工程質量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招標投標、建筑市場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建設,對建設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工程質量負總責。

  實行代建制的建設工程,代建單位在受委托范圍內承擔工程質量責任。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及合同約定進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對其勘察質量負責。

  勘察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內容應當真實全面,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勘察文件應當由參加勘察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勘察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責任。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勘察文件及合同約定進行設計,出具設計文件,對其設計質量負責,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

  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設計文件應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許最大沉降量、抗震設防裂度和防火要求。

  設計文件應當由參加設計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設計文件的科學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對超限高層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工程質量保障措施,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上述工程的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組織施工,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并承擔保修期內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及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建造師資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換。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得偷工減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使用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

  施工單位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核對或者修改。

  本條所指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監理項目負責人和其他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監理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換。

  監理人員對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執行、建筑材料核驗和工序驗收等實施監理,不得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在其資質范圍內按照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檢測,對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不得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應當由進行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檢測結果臺賬,出現檢測結果不合格的項目應當如實記入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及時書面通知委托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承擔審查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不得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

  施工圖審查機構發現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設計技術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原因??辈斐晒募?、施工圖設計文件經修改后,由原審查單位重新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由進行審查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其科學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三章 工程驗收和質量保修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分階段驗收。

  在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建筑節能工程等不同階段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進行階段驗收;建設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并告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階段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階段施工,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的地基驗收,經檢查工程地基土與勘察報告一致的,出具檢查驗收文件;不一致的,應當修改和補充勘察文件,并及時通報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建筑節能工程等分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施工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出具分階段檢查驗收文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設計文件的主要設計人員應當參加驗收活動。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當與建設工程進度同步記錄,并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隱蔽工程和每一檢驗批及時進行檢查,合格后通知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進行驗收。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進行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建筑材料,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人員見證下現場取樣封存,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對未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人員見證下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建筑材料,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不得出具見證取樣檢測報告。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竣工驗收。

  對住宅工程,應當先組織分戶驗收,合格后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ㄒ唬┛⒐を炇諅浒副?;

 ?。ǘ┛⒐を炇請蟾?;

 ?。ㄈ┓?、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ㄋ模┓梢幎☉斢晒蚕啦块T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ㄎ澹┦┕挝缓炇鸬墓こ藤|量保修書;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責令建設單位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在工程明顯位置鑲嵌標志牌,標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名稱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外墻保溫、門窗和地下室外圍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為五年。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銷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購房人之日起計算,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及時予以保修。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購房人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保修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予以保修。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發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應當立即向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保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到達現場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維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維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保修后,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將驗收報告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拒不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單位維修,維修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在建設工程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O督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工程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

 ?。ǘz查工程項目法定建設程序、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抽查有關質量文件和技術資料,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

 ?。ㄈ┏椴榻ㄔO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節能工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重要部位的質量,抽查用于工程建設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ㄋ模┙M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查處對有關工程質量的舉報;

 ?。ㄎ澹┓?、法規和規章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ǘ┻M入施工現場進行質量檢查;

 ?。ㄈ┌l現存在工程質量隱患時,責令被檢查單位就該質量隱患進行整改,其中涉及結構安全隱患的,責令停工整改;

 ?。ㄋ模┎榉?、扣押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問題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ㄎ澹┓?、法規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需要,可以組織編制高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時,發現應當由其他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管理部門處理。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辈靻挝晃窗凑展こ探ㄔO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不按照規定參與驗收或者出具的驗收文件不真實的;

 ?。ǘ┰O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ㄈ┰O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ㄋ模┰O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ㄎ澹┰O計單位不按照規定派駐設計代表,設計文件未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許最大沉降量、抗震設防裂度和防火要求,不按照規定參與驗收或者出具的驗收文件不真實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挝晃磁鋫湎鄳椖控撠熑撕蛯I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或者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ǘ┕こ瘫O理單位未配備相應監理項目負責人和其他監理人員,或者擅自更換監理項目負責人的;

 ?。ㄈ┕こ瘫O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質量技術要求的相關行為未予以制止和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ㄒ唬┪窗垂こ淘O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ǘ┦褂梦唇洐z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

 ?。ㄈ┰谑┕ぶ型倒p料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劫Y質范圍從事檢測業務的;

 ?。ǘ┏霈F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未及時通知委托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

 ?。ㄈξ匆娮C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出具見證取樣檢測報告的。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

  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記錄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者與建設工程進度不同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階段驗收要求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單位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或者對所送檢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弄虛作假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竣工驗收備案文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將其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在本市參加招投標活動的資格。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20**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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