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保密制度競業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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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制度

  第1條 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2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3條 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4條 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5條 任何員工不得刺探、過問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6條 嚴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7條 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8條 員工發現公司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第9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公司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10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保密協議》的規定。

  第11條 未經公司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

  第12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從離開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公司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 3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員工離開公司前一年從公司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

篇2:未訂立競業避止條款而引起的爭議

  未訂立競業避止條款而引起的爭議

  案例簡介

  丘某為某高新技術開發企業中專門從事軟件開發的技術人員,與丘某原單位有競爭的另一軟件開發的企業有意以高薪聘請丘某。合同到期后,丘某遂與原單位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原單位拒絕了丘某的要求,丘某認為原單位無權干涉其自由擇業權,于是到另一家軟件開發公司上班。丘某的原單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丘某與原單位勞動合同已到期,合同中又沒有關于競業避止的條款,原用人單位不能要求丘某承擔責任。

  案例評析

  競業避止條款是指用人單位與對本單位技術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商的約定的,有關人員在離開單位后一定期限內再到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的條款。

  關于競業避止條款《勞動法》沒有將其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自由約定。本案中丘某的原單位與丘某的勞動合同中未訂立競業避止條款,合同期滿又未簽訂相關協議,所以丘某不負有競業避止的義務,丘某的原單位不能限制丘某到其競爭對手處任職。該單位只能自己承擔其雇員跳槽到競爭對手處的損失。競業避止往往與商業秘密相關聯,用人單位為避免承擔此種風險,可在勞動合同中訂立競業避止條款,或在保密協議中規定有關內容。

  根據國家科委1997年頒發的《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在訂立該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競業避止條款既可以在勞動聘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

  (2)凡是有競業限制約定的,單位應向有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且嚴格執行有關科技人員的政策。否則,競業限制條款自行終止。

  (3)與競業限制內容相關的技術秘密如已為公眾所知悉或已不能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不具有實用性,競業限制條款自行終止。

  (4)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應自覺遵守協議,否則要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篇3:保密制度競業限制制度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制度

  第1條 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2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3條 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4條 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5條 任何員工不得刺探、過問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6條 嚴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7條 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8條 員工發現公司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第9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公司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10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保密協議》的規定。

  第11條 未經公司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

  第12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從離開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公司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 3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員工離開公司前一年從公司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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