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為增強企業職工的國家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第三條 企業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對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或懲罰,其批準權限和審批程序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辦理。
第二章獎勵
第五條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職工,應當給予獎勵:
?。ㄒ唬┰谕瓿缮a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節約國家資財和能源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ǘ┰谏a、科學研究、工藝設計、產品設計、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成績的;
?。ㄈ┰诟倪M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國家貢獻較大的;
?。ㄋ模┍Wo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ㄎ澹┩瑝娜?、壞事作斗爭,對維持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持社會治安,有顯著功績的;
?。┚S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的;
?。ㄆ撸┮回炛矣诼毷?,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事跡突出的;
?。ò耍┢渌麘斀o予獎勵的.
第六條 對職工的獎勵分為:記功、記大功,晉級,通令嘉獎,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七條 記功、記大功、發給獎金,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榮譽稱號,由工會提出建議,企業或者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決定.發放獎金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在企業勞動競賽獎的獎金總額內列支。 通令嘉獎,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企業主管部門決定.授予勞動模范稱號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對職工給予獎勵,需經所在單位群眾討論或評選,并按照第七條規定的權限辦理.職工獲得獎勵,由企業記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 對職工中有發明、技術改進或合理化建議,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按照《發明獎勵條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給予獎勵,不再重復發給獎金。
第十條 經常性的生產獎、節約獎的發放原則、獎金來源、提獎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處分
第十一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ㄒ唬┻`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ǘo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ㄈ┩婧雎毷?,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ㄋ模┕ぷ鞑回撠熑?,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ㄎ澹E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胸澪郾I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ㄆ撸┓赣衅渌麌乐劐e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第十三條 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 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低于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注解:關于留用察看人員待遇問題,現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勞動人事部關于解決留用察看人員經濟待遇問題的通知》執行。)留用察看期滿以后,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第十五條 對于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 給予職工降級的處分,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要超過兩級。
第十六條 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條 對于有第十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行為的職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
第二十條 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五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 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且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 在批準職工的處分以后,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處分以后十日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但在上級領導機關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職工被開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業所在地落戶。 如果本人要求遷回原籍,應當按照從大城市遷到中小城市、從沿海地區遷到內地或者邊疆、從城鎮遷到農村的原則辦理。 符合本條規定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同遷入地的公安部門聯系。遷入地公安部門應當憑企業主管部門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遷回農村的,生產隊應當準予落戶。
第二十三條 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受處分滿半年以后,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在滿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在被批準恢復為正式職工以后,在評獎、提級等方面,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與其他職工同樣對待。
第二十四條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職工,應當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于濫用職權,利用處分職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各級勞動部門有權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秵T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
篇3:某技工學校獎懲條例
zz技工學校獎懲條例
(一、獎勵部分)
為進一步完善學生評優獎勵工作,更好地體現學生素質的全面發展和特長提高,充分調動學生文明、守紀、好學、上進的積極性,特制定學生評優辦法如下:
一、獎項設置及標準:
(一)單項表彰:共設八項,原則每個項目每班一人。
1、學習榜樣:學習刻苦努力,上課專心聽講,成績優秀,班內期末考試總分第一者。
2、單科學習之星:某門專業課程成績突出,在各類競賽中獲獎或在年級某單科多次排名第一。
3、體育之星:體育成績突出,在校級以上運動會上成績優異者。
4、科技之星:在科技創新活動中表現突出,參加科技比賽成績優異者。
5、文明之星:嚴格落實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文明守紀、熱愛集體,期末思想品德評定優秀者。
6、團結友愛之星:團結同學,尊敬師長,助人為樂,拾金不昧,在學生中得到一致好評。
7、勞動之星:熱心班級、學校事務,勞動積極者。
8、管理之星: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和班級管理工作,組織能力強,方法妥當,工作成績突出者。
(二)綜合表彰:共設四項,即十佳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共青團員。
校級三好學生的評選為班級學生總數的15%,校級優秀學生干部為每班2人,十佳優秀學生全校共評選10人,優秀共青團員每班評選2人,市級以上評優人數根據分配名額進行評選。
(三)其他表彰:凡學校舉行的各種競賽活動中,成績優異者給予表彰獎勵。
(二、懲罰部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違紀登記”:
1、損壞學校公物的;
2、不遵守實驗室操作規程而損壞儀器設備的;
3、在墻壁、家具、桌椅亂圖亂畫的;
4、曠課(包括遲到、早退折算在內)達2節以上的;
5、在課堂或*中高聲談論或看閱與課堂、會議無關的書報,經勸說無效的;
6、自修課時間外出活動的;
7、午休、晚寢時間在校內喧鬧、開收錄機、唱歌、吹奏樂器及制造其它嗓音,影響他人休息的;
8、起哄鬧事的;
9、講粗言穢語經勸告不改的;
10、在早操、課堂、*中穿拖鞋,上體育課時不按規定著裝的;
11、亂丟、亂吐、亂倒的;
12、宿舍床鋪內務檢查不及格的;
13、早操、上課、實驗、實習不認真且規勸無效的;
14、上課時未經老師許可隨意進出課室的;
15、不繳交作業,在課堂中回答問題不起立或拒絕老師提問的;
16、在實驗、實習中不服從安排的;
17、蓄意擾亂圖書館藏書刊排放秩序、不愛護書刊且不聽勸告的;
18、未經批準,隨意搬離宿舍床位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
1、盜竊集體或私人財物者;
2、過失損壞公物或有其他過失損壞行為者;
3、在校內燃放煙花炮竹,破壞校園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者;
4、衣冠不整到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等公共場所者,給予口頭批評后屢教不改者;
5、在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宿舍等公共場所吸煙、酗酒者;
6、在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宿舍內踢球、溜冰、用腳蹬墻、踢門者;
7、在學習和休息時間打牌、下棋、會客者;
8、隨意搬動床架,影響宿舍統一管理者;
9、曠課達6節者;
10、學校組織考試,無故缺考一科者;
11、在課室,宿舍高聲喧嘩,故意影響他們學習和休息者。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已給予“通報批評”后,還屢教不改者;
2、在校內打麻將者;
3、隨意搬離床位、經勸告無效者;
4、以談戀愛為名,強行糾纏異性者;
5、寫恐嚇信或其他方式威脅他人安全者;
6、曠課達20學時者;
7、學校組織考試無故缺考兩科者;
8、攀爬學校校門、翻越圍墻出校外者;
9、考試時不服監考人員管理或與監考人員碰撞者;
10、盜竊集體或私人財務,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下者;
11、謾罵教職工者;
12、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傷者;并要賠償受害者醫療費和營養費;
13、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罰款者;
14、在宿舍,不聽勸者,異性擅自互相串門者。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已累計三次“記過”以上處分者;
2、曠課達30學時以上者;
3、在宿舍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
4、盜竊集體或私人財務,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上者;
5、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者;
6、勾結校外人員在校內打架鬧事者:
7、參加黑社會性質的幫派、團伙活動者;
8、策劃打架事件者;
9、動手打人致他人重傷者;
10、持續打架、斗毆者;
11、毆打教職員工者;
12、參與兩次以上打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