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開發公司職工年休假制度
一、編制目的
依照國務院公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職員工年休假的管理。
三、休假范圍
1.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公司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2.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2.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休假天數
1.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一次集中安排;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可分二段安排;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可分三段安排。
2.工作年限計算至上年12月31日。
3.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休假方式
1.每年二月底前,由部門經理根據部門實際、結合職工個人意愿做好本部門職工年休假的安排,報分管領導審批后,送交綜合辦公室。中層管理人員由分管領導安排,報總經理批準。高管人員由總經理安排,其中總經理年休假報東**管委會分管領導批準。
2.綜合辦公室匯總全體職工年休假情況,編制年度職工年休假安排表,報總經理批準后公布。
3.年度職工年休假安排表一經公布,原則上不再變動。
4.職工要求調整職工年休假安排時間的,應提前1個月報告部門經理,由部門經理協商調整年休假時間。中層管理人員要求調整休假時間的,由分管領導予以協調安排。調整后的年休假安排應報綜合辦公室備案。
5.因公司原因需要調整職工年休假安排時間的,由綜合辦公室提前通知本人和部門經理(或分管領導),由部門經理(或分管領導)給予相應調整。
6.在實施年休假安排的前一個月下旬,由本人填寫《職工年休假審批表》(見附件),經部門經理、分管領導、總經理逐級審批并且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未經批準擅自休假或未安排好工作就休假,視作離崗曠工。休假期間應與公司保持正常聯系。
六、待遇
1.職工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因公司工作需要不能在當年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經征求職工本人意見后,公司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補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3.公司經征求職工本人意見后,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資收入外,公司按照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額外支付職工相當于其日工資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4.年休假工資報酬發放標準按照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有關規定執行。
七、附則
1.公司已足額安排職工年休假,而職工本人部分或全部放棄年休假的,按自我放棄辦理,未休時間不享受任何待遇。
2.員工如有年休假未休完,請事假時先以年休假作抵扣。
3.綜合辦公室建立職工年休假臺帳,記錄職工年休假的相關信息。職工可查閱臺帳。
篇2:供水公司職工年休假制度的補充規定
供水公司關于職工年休假制度的補充規定
公司各部、室:
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惫咀鳛楣梅招孕袠I,生產責任重大、經營任務繁重,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崗位人員逐年缺失嚴重的現狀,現就公司管理制度中年休假制度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各部、室享受年休假的職工當月工資只發放工資構成中的前四項,即:崗位工資、崗位津貼、工齡工資、生活補助。
二、各部、室享受年休假的職工不再享受公司年底“雙薪”。
三、職工遇重大不可預見事件(天災人禍、本人及直系親屬重大疾病住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需請事假時,經班長、副部長(副主任)、部長(主任)、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后,可在其年休假的假期內沖抵年休假,不扣發工資和年底“雙薪”。
公司管理制度中原年休假制度與此補充規定相悖的,以本次補充規定為準。
本規定從20**年1月31日起執行。
篇3:公證處年休假制度
公證處年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的對象為公證處全體公證人員。工作年限以實際參加工作的時間計算。
二、年休假假期的享受:
?。ㄒ唬┕ぷ鲿r間滿1年不滿10年的假期為5天;
?。ǘ┕ぷ鲿r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假期為10天;
?。ㄈ┕ぷ鲿r間已滿20年的假期為15天。
三、年休假的安排
?。ㄒ唬┠晷菁俦仨毊斈晗硎?,可集中或分段安排年休假。遇法定節假日可順延相應的年休假期。
?。ǘ┰试S公證人員以年休假抵扣病、事假。
?。ㄈ┍咎幇才诺寞燄B不抵扣年休假。
四、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ㄒ唬├塾嫻ぷ鳚M1年不滿10年的,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ǘ├塾嫻ぷ鳚M10年不滿20年的,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ㄈ├塾嫻ぷ鳚M20年以上的,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ㄋ模┕C人員非因工作原因,本人未主動提出年休假的,視為自動放棄年休假。
五、自動放棄年休假的,本處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報酬,不享受任何補貼,也不跨年享受。
六、若因工作需要,組織上在征得年休假對象同意的情況下,年休對象未休年休假的,可按其基本工資的3倍計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