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年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的對象為公證處全體公證人員。工作年限以實際參加工作的時間計算。
二、年休假假期的享受:
?。ㄒ唬┕ぷ鲿r間滿1年不滿10年的假期為5天;
?。ǘ┕ぷ鲿r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假期為10天;
?。ㄈ┕ぷ鲿r間已滿20年的假期為15天。
三、年休假的安排
?。ㄒ唬┠晷菁俦仨毊斈晗硎?,可集中或分段安排年休假。遇法定節假日可順延相應的年休假期。
?。ǘ┰试S公證人員以年休假抵扣病、事假。
?。ㄈ┍咎幇才诺寞燄B不抵扣年休假。
四、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ㄒ唬├塾嫻ぷ鳚M1年不滿10年的,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ǘ├塾嫻ぷ鳚M10年不滿20年的,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ㄈ├塾嫻ぷ鳚M20年以上的,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ㄋ模┕C人員非因工作原因,本人未主動提出年休假的,視為自動放棄年休假。
五、自動放棄年休假的,本處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報酬,不享受任何補貼,也不跨年享受。
六、若因工作需要,組織上在征得年休假對象同意的情況下,年休對象未休年休假的,可按其基本工資的3倍計算報酬。
篇2:供水公司職工年休假制度的補充規定
供水公司關于職工年休假制度的補充規定
公司各部、室:
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惫咀鳛楣梅招孕袠I,生產責任重大、經營任務繁重,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崗位人員逐年缺失嚴重的現狀,現就公司管理制度中年休假制度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各部、室享受年休假的職工當月工資只發放工資構成中的前四項,即:崗位工資、崗位津貼、工齡工資、生活補助。
二、各部、室享受年休假的職工不再享受公司年底“雙薪”。
三、職工遇重大不可預見事件(天災人禍、本人及直系親屬重大疾病住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需請事假時,經班長、副部長(副主任)、部長(主任)、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后,可在其年休假的假期內沖抵年休假,不扣發工資和年底“雙薪”。
公司管理制度中原年休假制度與此補充規定相悖的,以本次補充規定為準。
本規定從20**年1月3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