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交付使用標準》的通知
內建房[20**]475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交付使用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
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內蒙古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郵政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廣播電影電視局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20**年8月22日
內蒙古自治區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交付使用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交付使用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和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自治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小區的交付使用,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區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環保、消防、供電、通信、郵政、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商品住宅小區建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同步設計、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
商品住宅小區分期建設的,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可以分期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開發建設內容和建設進度詳細載入《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將電子版按時上傳內蒙古自治區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系統,并將紙質版定期報送房地產主管部門審驗。
第五條 商品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其公共服務設施、基礎配套設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活用水納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移交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統一管理。
(二) 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正式用電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樓內配電箱(含電能表及配套設備)及外部供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及電力行業相關管理技術規范。
(三)雨水、污水排放經排水主管部門批準納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暫無條件的,經環保、建設部門審核同意后,可采取臨時性過渡措施,但應明確臨時過渡期限和逾期過渡責任。
(四)供熱納入城市集中供熱管網或者供熱企業管網,戶外供熱設施移已交供熱企業維護和管理。
(五)有燃氣管網的,應當完成住宅室內外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與燃氣管網連接;住宅小區附近沒有燃氣管網的,應當完成室內燃氣管道敷設并落實燃氣供應渠道。
(六) 住宅小區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通信管道和樓內暗管暗線、用于安裝通信線路配線設備的集中配線交接間已竣工,配套通信設施符合《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設計規范》(GB50846-2 012)、《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847-2 012)及國家其它強制性通信規范標準。住宅小區內電話通信、寬帶數據傳輸信息和有線電視等端口敷設到戶,有線電視納入城市區域性有線電視網。
(七) 住宅小區與外圍有效隔離,與城市道路直接相聯。小區內部場地清潔,道路平整,符合通行條件。分期建設的,交付工程與在建工程應當有明顯有效的隔離設施,不得合用小區內部道路。
(八) 住宅小區內路燈安裝完畢,照明條件符合標準。確因分期建設暫時無法建設的,應采取臨時照明措施,臨時照明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九) 按規劃要求完成住宅小區內的綠化建設,確因季節原因暫時無法實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出具承諾書,自交付使用通過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十) 規劃配套建設的人防工程需一并投入使用的,應當通過人防主管部門驗收。
(十一) 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政、商業服務、社區辦公、社區服務(活動)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分期建設的,建成規模應當滿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或有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公共服務設施。
(十二) 前期物業管理已經落實,物業管理用房符合規定,權屬明晰。
(十三) 通信交接間(含交接間)以外的通信管線及設施,已經移交通信部門維護和管理。
(十四)征收(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征收(拆遷)范圍內所有房屋完成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分期建設的,當期建設范圍內的房屋全部完成征收(拆遷)補償安置。
(十五)住宅小區內應當設置符合國家標準和《內蒙古自治區住宅信報箱建設標準》的信報箱。
(十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通信、郵政等配套設施應按照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所在行業管理技術規定進行安裝施工。配套工程竣工后,有行業主管部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由其專業經營服務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行業主管部門或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同意投入使用文件。新建商品住宅小區在規劃、設計階段即應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確定供電方案。
第七條 路燈、道路、綠化、排水、安全技防等配套設施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后,有相關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竣工驗收備案合格證明;無相關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參與監督下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核發同意投入使用證明文件。
第八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的商住樓在交付使用前,應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住宅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通過自治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WWW.bf119.com)的“消防辦事大廳”系統進行竣工驗收備案,或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備案系統;被確定為抽查對象,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商品住房竣工驗收,按照有關規定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及時向城建檔案機構報送有關工程檔案和資料。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備案合格后、商品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前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商品住宅小區交付使用總體情況說明;
(二)經批準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規劃總平面圖;
(三)當地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驗收合格證明或者分期建設工程符合規劃條件的說明文件;
(四)商品住宅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
(五)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以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出具的物業管理用房落實證明文件;
(六)房屋征收(拆遷)主管部門出具的征收(拆遷)安置已經落實證明文件;
(七)行業主管單位和專業經營服務單位出具的同意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投入使用證明文件或意見;
(八)出具加注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意見的同意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投入使用證明文件;
(九)《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十)依法應當經公安關消防機構驗收的商住樓經消防驗收合格后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其它住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以及抽查合格證明文件;
(十一)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交付使用總體情況說明之日起20日內組織現場踏勘。情況屬實的,書面告知現場踏勘情況;情況不符的,按規定要求其達到交付使用標準。
第十二條 對經現場踏勘、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住宅小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條件寫入商品房預(銷)售合同中,同時在商品住房銷售現場明顯位置張貼房地產主管部門書面告知文件。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過程中違反本標準規定或弄虛作假交付使用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可將其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信用檔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不符合交付使用標準的商品住宅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入住居民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標準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達到交付使用標準的商品住宅小區予以書面告知或者對符合標準的商品住宅應當告知而未在規定時限內告知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的;
(三)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十七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承德市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辦法(2008年)
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市政[20**]101號)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住宅與配套設施正常使用,根據《城鄉規劃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的交付使用管理。
個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對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進行監督、指導。
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四條 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要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規劃、建設、消防、公用等有關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單項工程驗收工作。
第五條 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并經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后,經過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確認,符合入住的基本條件和使用功能,取得《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意見書》(以下簡稱《交付使用意見書》)后方可交付購房人使用。
物業服務用房交付使用按《承德市物業服務用房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達到下列條件后,方可交付購房人使用:
(一)住宅主體工程和配套設施建設符合規劃要求,經規劃部門驗收并取得驗收合格文件;
(二)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辦理竣工備案,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三)經過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取得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四)生活用水設施和水質符合相關標準,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納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并正式供水;
(五)排水設施符合相關標準并驗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納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統;
(六)生活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若因分期建設暫時無法提供正常生活用電的,須取得供電單位的認可,并明確采取過渡性供電措施的期限;
(七)供熱系統符合供熱配建標準,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系統的,取得供熱單位出具的具備供熱條件確認文件;
(八)具備燃氣供應條件的,完成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和室外燃氣管道的銜接,具備隨時開通條件,得到燃氣供應企業的確認文件;
(九)有線電視線路按設計要求敷設到戶,電話、寬帶通訊線路具備隨時敷設的條件;
(十)完成住宅區相應綠化建設。因季節原因未完成綠化的,應有防塵措施,并明確完成時間;
(十一)道路、場地、圍欄、護壩、路燈、文體等配套設施建設符合規定標準和設計要求;
(十二)配置電梯的,具備正常使用條件;
(十三)已按規定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備案,物業管理方案齊全;
(十四)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方案已經落實;
(十五)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已經物價部門審核批準。
第七條 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新建住宅竣工并經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向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二)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開發建設單位申請后,應召集有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監理單位、購房人代表,聽取開發建設單位項目建設總體情況匯報,并在5個工作日內共同對以下情況進行核實:
1.新建住宅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文件是否齊
本文提要: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對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進行監督、指導。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備;
2.實地察看相關部門和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設施設備是否達到正常運行條件;
3.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已經進駐。
(三)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實過程中應當將核實的有關內容在新建住宅項目所在地公示5日,有關購房人可對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可對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不相符合的內容向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四)經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交付使用條件的,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出具《交付使用意見書》,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經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出具《交付使用意見書》?!督桓妒褂靡庖姇芬皇剿姆?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一份由開發建設單位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時使用,一份由開發建設單位申請提取剩余5%項目建設保證金時使用,其余二份分別由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備案。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交付使用條件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向開發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完善和整改意見,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意見要求進行完善和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請。
(五)開發建設單位取得《交付使用意見書》后7日內,應與購房人辦理交付使用手續。
第八條 因特殊原因未完成局部配套工程,但不影響購房人正常使用的,經市、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開發建設單位可按該項目所需資金預算交納保證金后,辦理入住手續。
第九條 新建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交付使用。申請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周邊場地清潔、平整,施工機具、臨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構(部)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并采取臨時隔離措施。
第十條 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見書》的住宅建設項目,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不得支付剩余5%項目建設保證金。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驗收時,不得將與其驗收項目無關的事項作為驗收條件,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因違反本辦法規定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將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見書》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或具備移交條件超過3個月仍不移交的,規劃、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應根據《城鄉規劃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開發建設單位予以處罰,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停止受理該開發建設單位三年內其他建設項目的選址、用地、建設等有關申請手續,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或撤銷其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規劃、建設、房管、消防、公用、環保等承擔單項工程驗收的部門或單位無故拖延驗收或不按規定程序和標準進行驗收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不按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核實的;
(二)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使用條件的項目出具《交付使用意見書》的;
(三)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不依法及時調查處理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行政處罰,致使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對社會正常秩序造成影響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
篇3:銀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規定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銀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規定》,于20**年3月22日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年5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F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5月17日
銀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規范新建住宅的配套設施建設,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條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對新建住宅及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實行交付使用管理制度。新建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其配套設施應當具備居民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條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證,方可交付使用。
分期建設的新建住宅項目,實行分期交付使用管理制度。
個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銀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負責房產行政管理的部門管理,業務上接受銀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并經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后,住宅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請。申請人申請時,應當提供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室外管網、隱蔽工程等按規劃要求建設,(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提供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