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房物字〔20**〕284號
關于印發《南京市物業管理項目移交實施細則》(暫行)、《物業管理項目移交協議》(示范文本)和《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競聘行為準則承諾書》(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區房產(住建)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產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物業管理項目交接工作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90號)精神,規范各方主體物業管理區域移交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現將《南京市物業管理項目移交實施細則》(暫行)、《物業管理項目移交協議》(示范文本)和《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競聘行為準則承諾書》(示范文本)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將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
1、《南京市物業管理項目移交實施細則》(暫行)
2、《物業管理項目移交協議》(示范文本)
3、《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競聘行為準則承諾書》(示范文本)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
20**年11月20日
附件1:
南京市物業管理項目移交實施細則(暫行)
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等業主組織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新老物業移交的,依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移交主體
住宅區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是新老物業移交的實施主體,負責接收和查驗物業區域管理權、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料。
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提交上述移交內容,配合開展查驗工作。
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受業主組織委托配合物業移交工作,依法承接物業管理項目。
二、移交程序
1、住宅區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應當依法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7日。
2、公示期內,住宅區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以函件形式告知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物業移交工作,函件內容包括:移交期限、移交地點、移交人員、移交內容等。函件應留存送達證據,并及時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
3、住宅區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簽訂《物業管理項目移交協議》的方式約定相關權利和義務。
4、住宅區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物業項目所在地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聘請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物業管理區域的承接查驗工作,出具《物業管理承接查驗報告》并向住宅區全體業主公示 。
5、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開展移交工作;一般移交工作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物業管理移交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住宅區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和承接的內容應通過書面方式明確點交情況,并以雙方簽章為準;雙方賬目應明晰準確,及時向全體業主公開,有爭議的應書面記載并約定解決方式。
7、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場時應按照規范有序、平穩過渡的原則,以書面簽章的形式接收住宅區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移交的資料并及時建立檔案,依照行業規范和合同約定開展物業管理工作。
三、移交內容
1、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組織移交管理權,撤出物業管理區域,還應當按照《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移交相關資料。
2、物業移交中涉及到的物業服務費、車輛停放費、公共收益等經濟糾紛可通過《物業管理項目移交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得作為移交的前提或拒絕移交的理由,應當在移交之后進一步通過協商或司法途徑解決。
3、物業移交中涉及到的公共能耗費,其多退少補由業主組織牽頭物業服務企業與專業經營單位,本著不影響業主生活、維護社區穩定的原則協調解決。
以上通知,本市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物業管理項目參照執行。
篇2:新接小區樓宇資料移交細則
新接小區樓宇資料移交細則
1.0適用范圍:
公司新接小區物業接管移交。
2.0工作要求:
2.1資料移交
2.1.1小區驗收合格簽署接管文件后,工程部編制《樓宇資料移交清單》,根據清單清點移交資料。對于未移交的資料及時跟蹤,確保資料移交完整。
2.1.2移交資料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2.1.2.1產權資料
A、項目批準文件;
B、用地批準文件;
C、建筑執照;
D、拆遷安置資料;
E、業主姓名、地址、聯系電話、建筑面積清單。
2.1.2.2政府驗收合格資料:
A、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
B、建筑消防驗收合格證書;
C、完善配套辦公室小區綜合驗收合格證書;
D、燃氣工程驗收合格證書;
E、用電許可證;
F、供用電協議書;
G、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許可證;
H、電視共用天線合格證;
I、電梯使用合格證;
J、電子防盜監控系統驗收合格證書。
注:燃氣、電話有線電視由市有關公司負責維修保養及驗收。
2.2.2.3工程技術資料
A、竣工圖-包括總平面圖、建筑、結構、設備、附屬工程及隱蔽管線的全套圖紙;
B、地質勘察報告;
C、工程合同及開、竣工報告;
D、工程預決算分項清單;
E、圖紙會審記錄;
F、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及技術核定單(包括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G、隱蔽工程驗收簽證;
H、沉降觀察記錄;
I、竣工驗收證明書;
J、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質量保證書;
K、新材料、構配件的鑒定合格證書;
L、水、電、衛生器具、電梯等設備的檢驗合格證書;
M、砂漿、混凝土試塊試壓報告;
N、供水、供暖的試壓報告。
2.1.2.4其它資料:
A、電梯使用合格證(原件);
B、用電協議書(原件);
C、用電許可證(原件);
D、用水申請審批表及月供水計劃執行表(原件);
E、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許可證(原件);
F、燃氣管道使用許可證(原件)。
G、參與建設該小區的設計,工程監理及所有施工隊伍(含分包隊伍)等單位的名稱, 負責人,聯系人,聯系電話清單;
H、城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復印件);
I、城市建筑消防驗收合格證書(復印件);
J、電視共用天線合格證(復印件);
K、建筑、電氣、給排水、空調、煤氣、氣體滅火系統等施工圖(復印件);
L、機電設備單臺說明書、調試、訂購合同(復印件)。
2.2房屋、設備設施移交
2.2.1小區驗收合格簽署接管文件后,工程部根據小區的設備設施的情況編制《樓宇房屋、配套設備設施移交清單》,根據清單清點移交的房屋鑰匙、設備設施數量等。
2.3資料和實物移交完畢后,若無未移交部分,移交和接收雙方簽字認可,移交完畢。若有未移交的部門,由工程部列出未移交部分的清單,確定移交時間,移交和接收雙方簽字認可,工程部按規定時間跟蹤,確保移交完整。
編制: 審核: 批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