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社會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制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管理規約一致。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本管理規約由業主大會通過,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須自覺遵守。
第二章 業主的共有權
第三條 本物業小區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物業類型: ;
座落位置: ;
總建筑面積: ;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
第四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共同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一)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 、 、 等;
(二)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 、 等;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房、物業服務用房、 、 、 等。
根據《物業承接查驗辦法》有關規定,全體業主同意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查驗物業共用部委、共用設施設備。
第五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一) ;
(二) ;
(三) ;
(四) 。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 物業的裝修
第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將裝修項目、裝修部位、裝修時間等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有關裝修備案等事項書面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人員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運費、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工本費),具體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應自覺遵守《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裝修。
第八條 在裝飾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四)違法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五)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六)違法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七)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八) ;
(九)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條 為保證業主的正常休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 ,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一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
第十二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十三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四條 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二) ;
(三)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時,應遵守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車輛行駛和停放,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噸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大型客車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2、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 公里,禁止鳴笛、練車;
3、機動車應規定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綠化等場地停放;
4、按規定繳納停車費;
5、禁止擅自在公共停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車輛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防止發生噪音影響他人生活和休息;
6、 。
第十八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出租物業時,要了解承租人的居住人員信息,防止群租,影響他人的生活和安全。
第十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飼養寵物時,應遵守寵物有關飼養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 ;
2、 。
第五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下,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搶修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 )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搶修,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搶修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后實施,并按約定期限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 全體業主應按規定繳存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由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各項規章制度;
2、以告知、規勸、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
3、 ;
4、 。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通知、公告以及物業管理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費用關系到物業管理工作正常開展和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在辦理物業交付手續后,均應積極履行義務,自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第三十條 業主出租物業時,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自覺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各項物業服務費用。
第三十一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自覺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對違反(臨時)管理規約,造成其他業主物業損害或導致全體業主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如下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 。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業主獨立使用、能夠產權登記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
第三十四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五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提前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出租物業時,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第三十六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每位業主各執一份,(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各留存一份。
第三十七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本管理規約自首次業主大會表決生效之日生效。
篇2:物業知識教材:物業管理文件規約
物業知識教材:物業管理文件規約
1.業主公約
業主公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由全體業主討論通過并簽字生效。業主公約的主要內容:
(一)業主大會的召集程序;
(二)對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與罷免程序;
(三)業主參與住宅物業管理的權利;
(四)業主對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監督權;
(五)業主使用物業區內公共場所及公用設施的權利;
(六)業主對住宅區或物業區內重大事項的表決程序等。
2.管理委員會章程
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出管委會章程。章程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管委會的宗旨;
(二)管委會的組織機構;
(三)管委會成員的選舉方式及任期;
(四)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權利、義務、作用;
(五)管委會與業主大會的關系;
(六)管委會成員懲罰獎勵條款;
(七)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
(八)管委會向業主大會報告制度等。
3.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是發展商或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一般委托管理合同先由發展商與管理公司簽訂,然后由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公司續簽。發展商的最初委托是臨時性的安排,而管理委員會的委托才是最終的。委托管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委托雙方名稱、性質、地址、電話;
(二)委托的內容、范圍、權限;
(三)收費的種類、標準;
(四)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委托期限;
(六)解約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獎懲條款;
(九)管理費收支;
(十)利潤及風險等。
4.管理公約
管理公約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業主)和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共同簽署并承諾共同遵守的行為守則。管理公約是物業管理工作中最為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涉及物業管理領域的方方面面。
大部分情況下,管理公約在物業管理初期由發展商自行管理或由發展商指定管理,但這都屬于臨時措施,所有業主并未因此而放棄重新選擇管理公司的權利,而這種權利的行使是通過業主管理委員會得以實現的。因此,一個完善的、體現公平原則的管理公約應該由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協商共同制定出來。管理公約的主要內容:
(一)所管物業、范圍;
(二)業主名稱、物業位置;
(三)管理者提供服務的種類;
(四)各種收費的標準、繳費的時間;
(五)業主應遵守哪些具體規則;
(六)公共設施和地區的使用;
(七)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八)管理者的權利與義務;
(九)違反公約的懲罰條款;
(十)法律糾紛的解決方法等。
5.其他文件
除了業主公約、管委會章程、委托管理合同、管理公約這四個主要文件外,物業管理公司還要制訂出一系列的規章、制度、辦法來配合物業管理,如裝修辦法、安全守則、公共衛生守則、公用設施及公共部分使用方法、綠化管理辦法等。
上述一系列文件確定了物業管理中各個角色的法律關系,也調整了各個方面的關系,使物業管理中各項活動井然有序地進行。
篇3:小區機動車管理規約和整修工程投票結果公告
小區機動車管理規約和整修工程投票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小區整修工程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5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12月7日上午9:30在長新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業主代表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對使用專項維修基金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次投票范圍為小區居住區內107戶業主(不含6戶裙房業主),建筑總面積13653.48平方米,委托居委會發放表決票107張,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開票,結果如下:
1)回收表決票 73張, 占總發放票數68%
2)同意《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60 張
3)反對《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10 張
4)棄權《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3張
5)同意進行小區整修工程60 張
6)反對進行小區整修工程7張
7)棄權進行小區整修工程6張
依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當未投票數<40%時,未投票業主視為同意大多數人意見,最終加權得出: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ml:namespace prefi*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
同意 | 人數比 | 面積比 | 反對 | 人數比 | 面積比 | 棄權 | 人數比 | 面積比 |
94 | 87.9% | 87.9% | 10 | 9.3% | 9.7% | 3 | 2.8% | 2.7% |
小區整修工程 | ||||||||
同意 | 人數比 | 面積比 | 反對 | 人數比 | 面積比 | 棄權 | 人數比 | 面積比 |
94 | 87.9% | 87.9% | 7 | 6.5% | 6.5% | 6 | 5.6 |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符合法律規定的占建筑物總面積過1/2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1/2的業主同意通過,將于20**年1月1日實施。
小區整修工程符合法律規定的經占建筑物總面積過2/3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2/3的業主同意通過。
小區整修工程尚需經獨立第三方審價機構批準后實施。
如業主對本次表決有任何疑問請聯系:
上海市/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一辦事處)或/區長新居委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20**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