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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一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細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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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屬一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細則(1)

  第一部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遵循的原則與要求

  (一)抗菌藥物用于細菌、衣原體、支原體、立克次體、真菌等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述感染原則上不用抗菌藥物。應根據患者的癥狀、體征及血、尿常規等實驗室檢查結果作出初步診斷,診斷為細菌性感染者以及經病原學檢查確診為細菌性感染方有指征應用抗菌藥物。

  (二)認真對待感染性疾病的經驗治療。在經驗治療前應盡快判斷感染性質,對輕型的社區獲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選用一般抗菌藥物。對醫院獲得性感染或嚴重感染、難治性感染應根據臨床表現及感染部位,推斷可能的病原菌及耐藥狀況,選用覆蓋面廣、抗菌活性強及安全性好的殺菌劑,可以聯合用藥。對導致臟器功能不全、危及生命的感染所應用的抗菌藥物應覆蓋可能的致病菌。

  (三)力爭在使用或更換抗菌藥物前,正確采集標本,進行病原體鑒定與藥敏試驗。未獲結果前或病情不允許耽誤的情況下,可根據患者的發病情況、發病場所、原發病灶、基礎疾病等推斷最可能的病原菌,結合本單位抗菌藥物耐藥情況,參照國內外抗感染用藥指南或本院制定的抗感染用藥規范等進行經驗治療,一旦獲得培養及藥敏結果,則應參考藥敏試驗結果與病人情況調整用藥方案。細菌培養與藥敏試驗結果必須結合臨床表現評價其意義。

  (四)臨床醫生在使用抗菌藥物時,應嚴格掌握抗菌藥物的適應癥、毒副反應。限制無指征的抗菌藥物使用,非感染性疾病和病毒性感染者原則上不得使用抗菌藥物。對于確診為細菌性感染者,力求選用對病原菌作用強,在感染部位濃度高的品種,此外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患者的疾病情況:疾病、病情嚴重程度、機體生理、病理、免疫功能狀態等(詳見抗菌藥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狀況患者中應用的基本原則)。

  2、藥物的有效性:包括抗菌藥物的抗菌譜,抗菌活性、藥代動力學特點(吸收、分布、代謝與排泄,如半衰期、血藥濃度、組織濃度、細胞內濃度等),藥效學特點及不良反應等。

  3、有多種藥物可供選用時,應以窄譜、不良反應少、價廉者優先。

  4、其它:藥物的相互作用等。

  (五)給藥劑量:按各種抗菌藥物的治療劑量范圍給藥。治療重癥感染和抗菌藥物不易達到有效治療濃度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等),抗菌藥物劑量宜大(治療劑量范圍高限);而治療單純性下尿路感染時,由于多數藥物尿藥濃度遠高于血藥濃度,則可應用較小劑量(治療劑量范圍低限)。

  (六)給藥次數:為保證藥物在體內能最大的發揮藥效,殺滅感染灶病原菌,應根據藥代動力學和藥效學相結合的原則給藥。體內代謝半衰期短的時間依賴型抗菌藥物應一日多次給藥,半衰期長的濃度依賴型抗菌藥物可一日給藥一次(重癥感染者例外)。

  (七)給藥療程:抗菌藥物療程因感染不同而異,一般宜用至體溫正常、癥狀消失后72~96小時,但是,敗血癥、感染性心內膜炎、傷寒等需較長的療程方能徹底治愈,防止復發(詳見“各類細菌性感染的治療原則”)。

  (八)給藥途徑:

  1、輕癥感染、可接受口服給藥者,應選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藥物,不必采用靜脈或肌內注射給藥。

  2、重癥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療應予經脈給藥,以確保藥效;病情好轉能口服時應及早轉為口服給藥。

  3、抗菌藥物治療的同時不可忽視必要的綜合治療,不要過分依賴抗菌藥物。有局部病灶者需同時進行局部引流等治療。

  4、盡量避免將抗菌藥物局部給藥,以防對臨床常用藥物耐藥的菌株產生或超敏反應??咕幬锏木植繎弥幌抻谏贁登闆r,例如全身給藥后在感染部位難以達到治療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時某些藥物可同時鞘內給藥;包裹性厚壁膿腫腔內注入抗菌藥物以及眼科感染的局部用藥。某些皮膚表層及口腔、陰道等粘膜表層感染也可采用抗菌藥物局部應用或外用,可考慮局部選用以下外用制劑:呋喃西林、新霉素、桿菌肽、磺胺嘧啶銀、莫匹羅星、磺胺醋酰鈉等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導致耐藥性和不易致過敏反應的殺菌劑。青霉素、頭孢菌素等易產生過敏反應的藥物不可局部應用。氨基糖苷類等耳毒性藥不可局部滴耳。

  (九)抗菌藥物的更換:一般感染患者用藥72小時(重癥感染48小時)后,可根據臨床反應或臨床微生物檢查結果,決定是否需要更換所用抗菌藥物。

  (十)抗菌藥物聯合用藥原則

  嚴格掌握聯合用藥的原則和指征,以達到提高療效、減少患者不良反應、減少細菌耐藥性產生。聯合應用一般為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抗菌藥物聯合應用,特殊情況下要加抗真菌藥。常采用繁殖期殺菌劑(β-內酰胺類、磷霉素、萬古霉素等)與靜止期殺菌劑(氨基糖苷類等)聯合或β-內酰胺類與β-內酰胺酶抑制劑聯合,以獲協同抗菌作用。單一藥物可有效治療的感染,不應聯合用藥。僅在下列情況才聯合用藥。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嚴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嚴重感染。

  2、單一抗菌藥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厭氧菌混合感染,2種或2種以上病原菌感染。

  3、單一抗菌藥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內膜炎或敗血癥等重癥感染。

  4、需長程治療,但病原菌易對某些抗菌藥物產生耐藥性的感染,如結核病、深部真菌病。

  5、由于藥物協同抗菌作用,聯合用藥時應將毒性大的抗菌藥物劑量減少,從而減少其毒性反應,如兩性霉素B與氟胞嘧啶聯合治療隱球菌腦膜炎時,前者的劑量可以適當減少,從而減少其毒性反應。

  6、聯合用藥時宜選用具有協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藥物聯合,聯合用藥通常采用2種藥物聯合,3種及3種以上藥物聯合僅適用于個別情況,如結核病的治療。此外,必須注意聯合用藥后藥物不良反應將增多。

  (十一)加強對抗菌藥物使用中的不良反應監測,及時發現不良反應,并妥善處置,認真執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在治療過程中對已知或發生率高的不良反應進行臨床監測,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必須使用某些不良反應明顯的抗菌藥物時,尤其是老年、嬰幼兒及腎功能減退等患者應進行治療藥物濃度監測,提高用藥的安全性和療效。對較長時間使用抗菌藥物的患者,要嚴密監測菌群失調、二重感染,特別是深部真菌感染。

  (十二)對病情復雜的難治性感染病例,應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會診,制定給藥方案,提高治療效果。同時應注重藥物的成本-效果比。

篇2:區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獎懲辦法

  源自建筑資料   區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獎懲辦法

  按照《20--年江蘇省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實施方案》、《江蘇省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體系建設指導意見》、《江蘇省抗菌藥物合理應用專項整治活動檢查評估標準》的要求,依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第44、45、46條的規定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的規定,處方點評工作小組對我院使用抗菌藥物的處方進行專項點評,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對處方點評的結果進行公示,對于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醫師進行表揚和獎勵,對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醫師進行批評和處罰。

  一、獎勵辦法

  每月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醫師進行獎勵,每人獎勵200元,并通報表揚。

  二、處罰辦法

  每月對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醫師進行處罰。

  1.對出現不規范處方的醫師,每月每人罰200元;

  2.對出現用藥不適宜處方的醫師,每月每人罰500元;

  3.對出現超常處方的醫師,每月每人罰1000元;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半年不得開具抗菌藥物,并取消個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并延遲一年晉升職稱。

  4.對同時出現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醫師,合并處罰。

篇3:市人民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獎懲規定

  市人民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獎懲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促進抗菌藥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細菌耐藥,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結合我院實際,制定了《zz市第三人民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獎懲規定》,自通知下發之日起開始施行,希望各科室嚴格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合理應用。

  一、考核小組

  由醫務科、藥劑科、醫院感染管理科、檢驗科每月對全院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考核辦法

  1、每月對臨床科室應用抗菌藥物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

  2、每月對門診醫師抗菌藥物醫囑、處方進行檢查。

  三、獎懲措施

  1、無指征治療或預防應用抗菌藥物者,發現1例扣當事人績效100元。

  2、無指征聯合應用抗菌藥物者,每例扣當事人績效100元。

  3、無理由隨意更換抗菌藥物使用者,每例扣當事人績效50元。

  4、圍術期預防用藥無故超過規定時限者,每例扣當事人績效50元,且對超過天數進行累加,每超過1天加罰50元。

  5、超越權限使用抗菌藥物者,每例扣當事人績效100元。

  6、由于不合理應用抗菌藥物給病人造成的傷害以及由此引發的醫療糾紛、經濟賠償,全部由當事醫生負責。

  7、對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科室,追究科室主任責任,并根據具體情況扣科主任績效200-1000元。

  8、經核查,對存在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或違規使用抗菌藥物累計達三次的醫師提出警告、誡勉談話,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三個月;恢復處方權后,仍連續出現2次以上違規行為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一年。對相關科室主任進行約談,約談2次仍不改正者撤銷其科主任職務。

  9、根據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的使用率及病原學檢測送檢率標準,抗菌藥物使用率每升高1個百分點,予以責任科室以100元為基數累計成倍處罰;病原學檢測送檢率每下降1個百分點,予以責任科室以50元為基數累計成倍處罰。

  10、為了鼓勵各級醫護人員合理規范地使用和管理抗菌藥物,醫院將當月處罰金所得全部作為對抗菌藥物使用和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成績的科室獎勵金。

  11、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存在嚴重問題,經談話仍不改正的科室或個人,或年終經醫院抗菌藥物臨床合理使用專家小組考評不合格的科室或個人,不能參與科室或個人的評先評優;在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項檢查中被點名批評的醫師,不能參與評先,若限期不整改的醫師,取消當年職稱晉升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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