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某物業走訪、回訪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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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物業走訪、回訪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文件編號:SY-WI-KF-18

  1.目的

  1.1規范走訪、回訪工作,及時驗證管理服務工作的質量和效果,確保管理服務工作質量。

  2.適用范圍

  2.1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各項管理工作效果的走訪、回訪。

  3.職責

  3.1管理處經理負責重大投訴的走訪、回訪工作。

  3.2客戶中心主管負責制定走訪計劃和組織、安排一般走訪回訪工作。

  3.3客戶專員負責依照本規程實施具體走訪、回訪工作。

  4.程序要點

  4.1客戶中心主管制定走訪計劃、安排走訪、回訪工作。

  4.1.1回訪時間安排

  a)投訴事件的回訪,應在投訴處理完畢后的三天內進行;

  b)維修工程的回訪,應在完成維修工程一個月后,兩個月內進行;

  c)特約服務的回訪,應安排在合同執行期的中期階段和結束后進行;

  d)急救病人的回訪,應安排在急救工作結束后的一周內進行;

  e)管理處發行的報刊、雜志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回訪,應當在組織、發行完畢后一個月內進行;

  f)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回訪,應安排在完成管理服務工作后的一周內進行。

  4.1.2回訪率:

  a)投訴事件的回訪率要求達到100%;

  b)維修服務、特約服務和求助服務的回訪率要求達到80%;

  c)報刊、雜志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回訪率要求達到20%;

  d)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回訪率按當時情況由客戶中心主管確認。

  4.1.3回訪人員的安排:

  a)重大投訴的回訪由管理處經理組織進行;

  b)一般投訴的回訪由被投訴部門主管與客戶中心專員共同進行;

  c)維修服務、特約服務和求助服務的回訪由客戶專員進行。

  4.1.4走訪、回訪的內容:

  a)質量評價;

  b)服務效果的評價;

  c)住戶的滿意程度評價;

  d)缺點與不足評價;

  e)住戶建議的征集。

  4.2日常服務的回訪工作,由客戶中心人員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回訪工作,并直接將回訪情況登記在《服務派工單》或《內部工作聯系單》上。

  4.3客戶中心主管依照走訪計劃,通知相關人員進行走訪、回訪,回訪人員應到客戶中心領取《業戶走訪記錄表》。

  4.4回訪人員在限定時效內進行回訪,回訪工作一般采用與住戶面談、現場查看的方式綜合進行,將回訪內容扼要記錄在《業戶走訪回訪記錄表》上,并請住戶對記錄內容簽名確認。

  4.5回訪人員在《業戶走訪回訪記錄表》上簽名確認,并將記錄交回客戶中心。

  4.6客戶中心主管對處理完畢的《業戶走訪回訪記錄表》進行審核,并加注意見。對于回訪內容反饋為不合格的事件應上報管理處經理,按《客戶投訴建議處理規程》辦理,并將處理意見記錄在《業戶走訪回訪記錄表》上。

  4.7客戶專員每季度末對回訪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對發現的回訪不合格、連續就同一事項投訴兩次以上、同一種維修3次以上的現象,都應記錄在《走訪回訪統計表》,以書面形式經客戶中心主管審核后,報管理處經理決定是否按照《不合格控制程序》、《糾正預防控制程序》辦理。

  4.8《業戶走訪回訪記錄表》于下一季度10號前統一交由管理處存檔保管兩年。

  4.9本規程執行情況作為管理處/客戶中心相關人員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5.相關文件

  《客戶投訴建議處理規程》

  《不合格控制程序》

  《糾正預防控制程序》

  6.質量記錄

  《業戶走訪回訪記錄表》

  《服務派工單》

  《內部工作聯系單》

  《走訪回訪統計表》

篇2:物業走訪、回訪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物業走訪、回訪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文件編號:**-WI-KF-18

  1. 目的

  1.1規范走訪、回訪工作,及時驗證管理服務工作的質量和效果,確保管理服務工作質量。

  2.適用范圍

  2.1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各項管理工作效果的走訪、回訪。

  3.職責

  3.1管理處經理負責重大投訴的走訪、回訪工作。

  3.2客戶中心主管負責制定走訪計劃和組織、安排一般走訪回訪工作。

  3.3客戶專員負責依照本規程實施具體走訪、回訪工作。

  4.程序要點

  4.1客戶中心主管制定走訪計劃、安排走訪、回訪工作。

  4.1.1回訪時間安排

  a)投訴事件的回訪,應在投訴處理完畢后的三天內進行;

  b)維修工程的回訪,應在完成維修工程一個月后,兩個月內進行;

  c)特約服務的回訪,應安排在合同執行期的中期階段和結束后進行;

  d)急救病人的回訪,應安排在急救工作結束后的一周內進行;

  e)管理處發行的報刊、雜志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回訪,應當在組織、發行完畢后一個月內進行;

  f)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回訪,應安排在完成管理服務工作后的一周內進行。

  4.1.2回訪率:

  a)投訴事件的回訪率要求達到100%;

  b)維修服務、特約服務和求助服務的回訪率要求達到80%;

  c)報刊、雜志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回訪率要求達到20%;

  d)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回訪率按當時情況由客戶中心主管確認。

  4.1.3回訪人員的安排:

  a)重大投訴的回訪由管理處經理組織進行;

  b)一般投訴的回訪由被投訴部門主管與客戶中心專員共同進行;

  c)維修服務、特約服務和求助服務的回訪由客戶專員進行。

  4.1.4走訪、回訪的內容:

  a)質量評價;

  b)服務效果的評價;

  c)住戶的滿意程度評價;

  d)缺點與不足評價;

  e)住戶建議的征集。

  4.2日常服務的回訪工作,由客戶中心人員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回訪工作,并直接將回訪情況登記在《服務派工單》或《內部工作聯系單》上。

  4.3客戶中心主管依照走訪計劃,通知相關人員進行走訪、回訪,回訪人員應到客戶中心領取《業戶走訪記錄表》。

  4.4回訪人員在限定時效內進行回訪,回訪工作一般采用與住戶面談、現場查看的方式綜合進行,將回訪內容扼要記錄在《業戶走訪回訪記錄表》上,并請住戶對記錄內容簽名確認。

  4.5回訪人員在《業戶走訪回訪記錄表》上簽名確認,并將記錄交回客戶中心。

  4.6客戶中心主管對處理完畢的《業戶走訪回訪記錄表》進行審核,并加注意見。對于回訪內容反饋為不合格的事件應上報管理處經理,按《客戶投訴建議處理規程》辦理,并將處理意見記錄在《業戶走訪回訪記錄表》上。

  4.7客戶專員每季度末對回訪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對發現的回訪不合格、連續就同一事項投訴兩次以上、同一種維修3次以上的現象,都應記錄在《走訪回訪統計表》,以書面形式經客戶中心主管審核后,報管理處經理決定是否按照《不合格控制程序》、《糾正預防控制程序》辦理。

  4.8《業戶走訪回訪記錄表》于下一季度10號前統一交由管理處存檔保管兩年。

  4.9本規程執行情況作為管理處/客戶中心相關人員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5.相關文件

  《客戶投訴建議處理規程》

  《不合格控制程序》

  《糾正預防控制程序》

  6.質量記錄

  《業戶走訪回訪記錄表》

  《服務派工單》

  《內部工作聯系單》

  《走訪回訪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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