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建筑消防設施的作用就是限制火災蔓延的范圍,及時發現和撲救火災,為有效地撲救火災和人員疏散創造必要的條件,從而減少火災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為進一步加強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各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確保公司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結合公司具體實際,制定本責任制。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青海鹽湖鎂業有限公司選煤廠。
3 編制依據
《消防法》(國家主席令【2008】第6號)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2001】第60號)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
4定義
建筑消防設施是指建筑物、構筑物中設置的用于火災報警、滅火、人員疏散、防火分隔、滅火救援行動等設施的總稱。建筑消防設施一般可分為可移動(或非固定)消防設施和固定消防設施??梢苿酉涝O施包括滅火器、其他滅火工具、防毒面具和呼吸器等。建筑固定消防設施包括滅火系統、火災報警系統、火災事故廣播及通訊系統、疏散指示標志及應急照明系統、機械防排煙系統、防火防煙分隔設施、消防電梯等。
5管理主體及職責
5.1 安環部負責制定、修訂本制度并監督執行。
5.2 應急救援中心負責指導開展消防設施器材維護工作,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3選煤廠所屬各部門要加強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工作,按照本制度規定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6管理規定
6.1各部門要將建筑消防設施列入防火檢查、防火巡查的內容,按照工作、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將巡查的職責落實到相關工作崗位。
6.2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投入運行后,應及時委托具備消防檢測中介服務資格的單位或具備消防設施安裝資質的單位,與之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對系統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
6.3各部門應當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劃,列明消防設施的名稱、維護保養的內容和周期,并按要求組織實施。
6.4HSE組織各部門配合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6.6根據消防設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
6.7要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記制度。建筑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即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工作。
6.8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停用時間超過24h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的同時,應當報公司HSE部備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設施。
6.9應當確保建筑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確保建筑消防設施的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處于正常運行位置,并標示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6.10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標識化管理,設置統一的消防設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標識,規范標識內容、式樣和懸掛張貼位置。
6.11應當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建筑消防設施基本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驗收文件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系統圖等原始技術資料;
(2)建筑消防設施動態管理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以及維護保養計劃表、維護保養記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基本情況檔案及培訓記錄等。
6.12滅火器應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及其他規定配置數量、型號類型,合理設置分布點。
6.13HSE負責建立滅火器、自救面具、呼吸器等器材的維護保養管理檔案,記明類型、配置數量、設置部位、使用情況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并制作維護保養卡進行明示。
6.14滅火器材應放置干燥、陰涼、易取用的地方;確保貯氣壓力符合要求,噴射軟管無老化破損及噴嘴堵塞,滅火器箱內及周圍無堆放雜物及鎖閉現象。
6.15自救面具、呼吸器應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場所,無丟失現象。
6.16各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轄區內的滅火器材,滅火器材管理應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責),不得隨意挪動,并能掌握各種滅火器材的性能、用途及保養使用方法。
7檢查與考核
依據公司《HSE考核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對各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8附則
8.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8.2本制度由安環部負責解釋。
篇2: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1998)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1998)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95號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業經1998年6月24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提高城市整體抗御火災的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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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姥b備;
?。ㄈ┫浪矗êM水池及與其相連的設施、消火栓設施、消防給水管網及消防接口設施);
?。ㄋ模┫劳ǖ?;
?。ㄎ澹┫劳ㄐ?。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維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統一管理。
計劃、建設、財政、城市規劃部門及公安消防機關應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二章 規劃與設計
第五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作為城市消防規劃的一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同步進行。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六條 大、中城市應當根據需要,規劃建設城市消防指揮中心、消防培訓中心、消防車輛維修中心、消防器材裝備儲存倉庫及其附屬配套設施。
高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場所、古建筑較多的城市及大型海港、空港,應當規劃建設特種消防站。
第七條 規劃消防車通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饕傻缹挾缺3制鋬蓚确课菰馐芤话阈詾暮Φ顾?,消防車能夠通行;
?。ǘ┫劳ǖ乐g距離不超過160米,消防車通道的寬度不小于3.5米,轉彎半徑不小于12米,街區盡頭的消防通道應當設回車道或面積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車場;
?。ㄈ┫儡囃ǖ酪话悴慌c鐵路平交,確需平交的應當設置備用車道;
?。ㄋ模┫儡囃ǖ老旅娴墓艿赖陌禍蠎斈艹惺艽笮拖儡嚨膲毫?。
第八條 規劃設計的消防水源,應當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資源;消防給水不足的區域,應當規劃設計容量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消防蓄水池。
第九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的編制應包括: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現狀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近期建設規劃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說明書、基礎資料和附件。
第三章 建設與維護
第十條 城市消防車通道由建設或公用事業部門建設、維護;單位及居民區內消防車通道由本單位或管理單位建設、維護。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設和維護由城市自來水公司負責。
城市自來水公司應當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設置消火栓,并結合管道的擴建、改建工作,保證消防給水。
第十二條 單位及居民區內的消火栓的維護,由本單位或房管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未經市自來水公司和市公安消防機關批準,不得動用、遷移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消防站由公安消防機關負責建設,單位消防站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建設。
第十五條 郵電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負責119火警線、調度線等專用通信線路的建設和維護,設置城市公用電話應當合理布局,方便火災報警,并協助公安消防機關建設消防通信調度指揮中心計算機控制處理系統。
第十六條 郵電部門應當向119接警臺提供足夠的中繼線路,保證暢通;對消防通信設備的選型和中繼線配置應當科學合理;對119接警臺與市匯接局間的信令應當采用中國一號信令,并能傳送主叫號碼。
第十七條 城市消防指揮中心應當與城市市區消防中隊至少設置一對調度線;與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氣象、急救、交通、鐵路、環保、民航、部隊等單位設置消防通信專線。
第十八條 重點消防保衛單位應當安裝定點編碼報警器,公安消防機關負責定點編碼報警系統的調試開通。
第十九條 消防無線專用頻率應當專頻專用,有關單位應當予以特別保護。單位使用無線電業務與消防無線通信發生沖突時,應當主動避讓。公安消防機關負責消防無線通信的維護。
第四章 投資計劃與資金保障
第二十條 計劃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投資納入社會發展計劃,在審查基建項目時,審查城市公共消防設施投資計劃。
第二十一條 建設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投資納入年度城市發展計劃,合理安排資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力可能適當增加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維護資金的投入,并可根據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計劃,籌集資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單位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本單位解決;居民區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房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解決。
第二十四條 119火警線的建設使用資金按有關規定執行。消防通信調度中心與有關單位調度、通信專線的建設使用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解決,郵電部門予以優惠。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和城市消防規劃時,應當有公安消防機關參加。
第二十六條 公安消防機關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的實施情況、建設和維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關有權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實施監督。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有公安消防機關參加。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中有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因工作失職危害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1998年8月1日起實行。
篇3: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常識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常識
一、消防設施的種類:建筑消防設施歸納起來共有13類
(一)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設施
(二)消防給水
(三)防煙、排煙設施
(四)電氣與通訊
(五)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七)氣體滅火系統
(八)水噴霧滅火系統
(九)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十)高、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十一)蒸汽滅火系統
(十二)移動式滅火器材
(十三)其他滅火系統
二、消防設施的保養與維護
1、室外消火栓由于處在室外,經常受到自然和人為的損害,所以要經常維護。
2、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至少每半年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每兩個月應對水流指示器進行一次功能試驗,每個季度應對報警閥進行一次功能試驗。
4、消防水泵是水消防系統的心臟,因此應每月啟動運轉一次,檢查水泵運行是否正常,出水壓力是否達到設計規定值。每年應對水消防系統進行一次模擬火警聯動試驗,以檢驗火災發生時水消防系統是否迅速開通投入滅火作業。
5、高、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每半年應檢查泡沫液及其貯存器、過濾器、產生泡沫的有關裝置,對地下管道應至少5年檢查一次。
6、氣體滅火系統,每年至少檢修一次,自動檢測、報警系統每年至少檢查兩次。
7、火災報警系統投入運行2年后,其中點型感溫、感煙探測器應每隔3年由專門清洗單位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應作響應閥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試驗,不合格的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8、滅火器應每半年檢查一次,到期的應及時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