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談物業糾紛案成因與解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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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物業糾紛案成因與解決對策

  近年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糾紛日顯突出,物業糾紛案件大量增長,其中,絕大多數是物業公司起訴業主要求支付拖欠物業費的糾紛案件??梢哉f,當前物業糾紛的主要矛盾焦點就是物業費問題。針對這一現象,我們通過對審理的物業費糾紛案件進行了研究分析,對引發物業費糾紛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決這一棘手問題的幾點對策。

  引發物業費糾紛的主要原因:

  一、缺乏真實的宣傳和有效的溝通,業主不了解物業管理行業。

  了解才能產生信任。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不透明、收費依據不明確、違約責任含糊讓人無法理解,致使多數人選擇拒絕交費。在我國,住宅小區建好后,開發商都會先指定一家物業公司進駐小區,這就是“前期物業”,前期物業公司先于業主進駐小區。按正常程序,應是業主購買房屋并入住后,再與前期物業公司協商簽約。但現實情況是,幾乎所有的業主在入住時都會被要求簽訂物業合同,同時還要全額繳納至少一年的物業費,才能領到房屋鑰匙。對物業公司而言,省去了與業主談判的麻煩,但同時也喪失了讓業主通過協商簽約過程了解物業服務、理解物業收費的機會。此時,多數業主交費根本不是為了享受物業服務,而是為了獲得房屋鑰匙。這導致業主與物業公司缺乏真正的溝通、交流和理解,一開始就處于互相猜忌、互相懷疑之中,為今后雙方發生更大的糾紛埋下了隱患。此外,開發商將鑰匙交給物業公司的行為讓業主形成了兩者是一體的概念,此后也就會當然認為開發商遺留的一些問題應當由物業公司來解決,由此會給業主和物業公司增添更多的矛盾。

  二、物業公司服務意識差,無視業主的正當權利和合理要求,處理問題簡單化,在與業主的交往中容易產生摩擦。

  物業服務項目既多且雜,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引發矛盾。但在現實中,當業主需要幫助時,不少物業人員采用互相推諉或者置之不理的態度;而當物業公司要求業主履行義務時,許多物業人員的工作方式簡單粗暴,根本不考慮業主的感受,引起業主的反感。有的物業公司完全以營利為目的,只顧收費而不履行任何約定的服務行為,并且任意增加收費項目,肆意揮霍物業服務費,甚至當業主有不同意見時以停電、停水等手段相要挾, 或限制業主進出物業區域,嚴重侵犯業主的權利,這無形中激化了雙方的矛盾,使業主更堅定地加入到欠費的行列。同時,眾多業主因對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有疑問而拒交物業費時,許多物業公司不是通過有效的宣傳,主動與業主進行良性溝通,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改進自己的工作方式,而是直接采取訴訟方式解決,使矛盾迅速升級。單純用訴訟方式解決欠費問題的結果是造成了一個惡性循環: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缺乏溝通與互信,業主對物業不滿而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收費不足,服務質量下滑→引起更多業主的不滿,欠費規模更加擴大→物業公司進一步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物業費訴訟中,以求盡快收取物業費→訴訟往往只能解決欠費問題,解決不了業主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業主因對裁判不滿而拒不執行,并且繼續欠費......,最終的結果是使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隔閡更加擴大。

  三、思想觀念錯位,業主和物業公司都不能擺正位置,通過協商解決問題。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兩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現實中,物業公司認為自己是小區管理者,業主是被管理的對象;而業主則認為自己是主人,物業公司是自己花錢雇來的仆人。業主與物業公司對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各有理解,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認識就大相徑庭,這種觀念上的巨大差異導致雙方在相互溝通中的巨大障礙,事實上這也是物業公司與業主很難通過協商解決問題的思想根源。要想協商解決問題,就必須擺正各方位置,理順法律關系。

  四、業主群體的分散性和個別性與物業服務的整體性和公共性,加大了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的難度。

  小區的業主群體是龐大而分散的,每個業主的想法、做法都不一致,而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是針對全體業主的,因此物業公司要想與每個業主都能協商一致,幾乎是不可能的,這就進一步加大了協商的難度。

  五、多數業主自治水平較低,缺乏公共責任意識,對自己的權利缺乏正確的認識,也不知道如何正確地行使權利。

  在計劃經濟體制公有住房分配模式下,人們早已牢固樹立了住房不付費的觀念,而且也不關心房屋及相關設施的維護情況,反正有“公家”負責,自己不必操心。雖然商品房的興起讓許多人成為了房屋所有權人,但在觀念上,不少人并不認為這和以往分配公房在居住上有什么本質區別。面對物業費,許多業主都認為“以前從來沒有交過”所以就“不應該交”。物業服務是面向全體業主的,而許多業主完全以個人的主觀感受對服務進行評價,一旦自己對服務不滿意就拒絕交費。更多的業主把自己當成旁觀者,不知道通過集體決策來表達自己對物業服務和收費的意愿,而是懷著從眾心理,觀望事態發展,不主動交費,造成欠費風氣盛行。

  六、政府部門介入不足,對物業公司和業主雙方權利義務的監管、規范、引導不夠,沒有及時消除糾紛隱患。

  雖然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最終是要通過自由簽約來對服務和價格達成一致,但物業服務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它關系著小區全體業主的正常生活,因此政府不能完全放任由業主與物業公司自行解決。一般情況下,小區建設完成后,都是由開發商指定物業公司進行前期服務,政府部門不加以任何監管;當業主入住小區后,政府部門也不參與業主自治組織--即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設立,沒有進行必要的引導。此時,因物業公司由開發商指定而聽命于開發商,不愿接受業主監督;而積極要求并參與召開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的,往往又都是一些與開發商、物業公司有較大矛盾的維權業主。本來物業公司和業主急需的是一個能夠互相協商交流的平臺,但在實踐中,有的物業公司完全靠向開發商,漠視業主的正當權利與要求;而有的業主委員會完全是為了維權而設,其成員又大多是與物業公司、開發商有較多矛盾的業主,一開始就帶著較強的對立情緒。因此,兩者非但不可能心平氣和地進行協商交流,反而會將矛盾激化。

  在小區的物業服務中,有時業主與物業公司很難達成書面合同,但物業服務的公共性決定了無論是否存在書面合同,物業公司都要提供物業服務。因此政府必須規定一個物業服務的指導價格,一則作為合同訂立的參照,二則作為沒有書面合同時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但物業費與服務應當是對應的,在規定物業服務指導價格的同時,應該相應的明確物業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標準??赡壳暗恼募蠖嗲宄匾幎宋飿I費指導價,而對于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規定的不夠明確和詳盡,更沒有規定判斷物業服務情況的程序和機構。這就導致了物業公司索要物業費時有文件依據,但業主要求服務時卻沒有文件依據。這種管理、規范上的不平衡,讓個別不良的物業公司逃避責任,讓許多業主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懷疑,成為物業糾紛合理解決的最大障礙。

  解決物業費糾紛的幾點對策:

  當前物業費糾紛已經發展成形并且擴大到一定規模,解決起來具有一定難度。對人民法院而言,當務之急是針對物業糾紛訴訟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應對方案,通過訴訟引導業主和物業公司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化解矛盾,此為治標之道;對立法、行政機關而言,則應完善對物業問題的立法規范,加強對物業公司的行政管理,加強對業主的宣傳教育和組織引導,為業主和物業公司構建一個良好的溝通平臺,此為治本之策。具體是:三條“治標之道”物業費糾紛的實質就是收費與服務之爭,其矛盾焦點其實在于“兩個標準”,即物業收費的標準和物業服務的標準。妥善化解當前物業費糾紛的關鍵,在于如何考量物業欠費和物業服務兩者之間的平衡問題。就當前的司法實踐而言,解決該問題的總體模式有以下三種:

  一、物業費打折模式。

  即當物業公司起訴索要欠費時,法院根據其實際服務情況,酌情決定是否要扣減部分物業費。該模式的優點是:簡便易行,一案即可解決,無需另行訴訟。該模式的缺點,一是限于訴辯主張和個案證據情況的不同,容易出現同一小區不同業主扣減比例不同的“同案不同判現象”;二是該模式容易引發業主任意找借口欠費。

  二、選聘物業模式。

  即當物業公司起訴索要欠費時,法院不考慮業主的抗辯,直接支持物業公司的請求;如果業主對物業公司不滿,可以通過召開業主大會另行選聘物業公司的方式解決。該模式的優點是:無需考慮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專業問題,用市場手段解決糾紛,審理方式簡便,司法效率高。該模式的缺點,一是只考慮收費不考慮服務,違背等價有償的合同基本原則;二是業主的合理要求只能通過另選物業公司解決,必然導致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小矛盾發展成為大矛盾,最終激化。

  三、業委會模式。

  即當物業公司起訴索要欠費時,法院不考慮業主的抗辯,直接支持物業公司的請求;如果業主對物業公司不滿,應當以業主委員會為原告另行主張,統一處理。該模式的優點是:能有效防止業主任意欠費,保障物業服務的資金來源,根據業委會的主張統一決定物業費的數額,既可有效保障業主權利又可防止“同案不同判”現象。該模式的缺點,一是對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無法適用;二是至少要通過兩次訴訟才能解決問題,增加當事人的訴累。

  以上三種模式相比而言,“業委會模式”更可取,因為它能最大限度地保持物業公司與整體業主之間的平衡,排除個別業主的不良干擾。但考慮到當前絕大多數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而且有許多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并不能真正有效的發揮作用;同時考慮民眾的法律素養不高,普遍不愿意主動起訴。所以,在當前還是采取“物業費打折模式”為好,但應處理好同案同判的問題。同時,在具體審理欠費糾紛案件時,人民法院應當查清小區物業服務的真實狀況,合理確定物業收費,力爭做到“一案審結、一個小區問題解決”。

  三項“治本之策”

  當前的物業糾紛雖然焦點是收費和服務之爭,但并不僅限于此。物業糾紛的起源,表面上看似乎是收費與服務問題,其實根源在于人們對物業服務的思想觀念錯位,以及政府部門對物業領域缺乏有效引導。訴訟解決往往都是事后救濟,只能治標;而政府部門的積極介入,以及相應法規政策的完善,才能最終對物業糾紛防患于未然。關于物業糾紛的治本之策,應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一、規范物業公司的經營管理,及時糾正物業公司的違規做法,理順市場秩序。

  物業服務關系百姓的日常生活,稍有異常就會引發群體性糾紛,危害社會穩定。因此,政府部門對物業公司絕不能簡單采取市場化的管理方式放任其自主經營,而應加大管理力度,確保物業公司做到誠信經營、規范服務。

  政府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對物業公司進行長期監管,受理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投訴,同時定期主動征求小區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意見,對業主的投訴和意見,負責任的進行調查并做出答復,同時反饋給物業公司。對于物業公司經營中出現的任何違規行為,政府相關部門應及時制止,責令其整改并予以處罰;對于嚴重缺乏誠信,造成小區內大多數業主不滿意的物業公司,應當吊銷其資質,同時吊銷其主要負責人的從業資格。通過政府部門受理投訴,及時糾正物業公司的不當行為,可有效化解矛盾,防止矛盾升級。

  小區的相關資料是進行物業服務的前提,這些資料在移交業主委員會之前,不應當交由前期物業公司保管,而應當由政府統一保管,或者由政府指定專門機構備份保管各小區資料。這樣當物業服務合同被解除時,就可以有效防止前任物業公司以不移交小區資料為要挾,妨礙后任物業公司的接管。

  二、及時構建業主自治組織,使物業公司能夠與業主在整體意志層面上進行交流。

  小區業主個體情況千差萬別,因此必須及時構建業主自治組織,通過自治組織消化業主中的少數意見,形成整體意志,這樣才能有效地對外進行溝通。所以,政府部門應當積極介入業主自治組織的建立,發揮牽頭、指導的作用。在小區入住過程中,政府部門應當了解業主情況,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如果小區業主大會難以及時召開,則政府部門可視情況先暫時指定業主代表,防止因業主自治組織缺位而帶來的法律上的不便。

  政府部門同樣應當對業主自治組織進行監管。業主大會召開時,政府部門可以應邀派員參加,進行必要的指導和見證;政府還應當受理業主或物業公司對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投訴,查明情況,對于有問題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政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將其罷免。

  三、完善物業服務方面的法規文件,細化服務內容與收費標準,通過招投標,使業主和物業公司真正自主的建立合同關系。

  物業服務關系百姓安居樂業,絕不可等閑視之。實踐證明,僅僅憑“物業服務”這四個字,是很難讓絕大多數的業主接受物業收費的。因此,政府應當進行專門研究,細化物業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制定相應的文件。這既可以讓業主了解物業服務,明白消費,從而喚醒業主對物業服務的認同;還可以促使物業公司規范服務,規范收費。

  為避免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之間的裙帶關系,在小區建成之時,應當由政府部門主持,會同小區業主代表,共同進行招投標,確定前期物業公司,并確定前期物業合同,公示備案。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后,由其自行選擇是否重新招投標更換前期物業公司。在重新招投標確定物業公司后,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并將合同公示備案。如此則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可以順利地建立起合同關系。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篇2:物業采暖費糾紛案:業主為啥不交取暖費?

  物業采暖糾紛案:業主為啥不交取暖費?

  近幾年,隨著供暖社會化的轉變和供暖費用的上升,業主和供暖部門的矛盾越來越多,由于沒有相應的法規細節,供暖部門和業主各持己見,各說各的理由,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成為棘手的社會問題?!澳緲蚧▓@”案也僅僅是諸多供暖糾紛案中的一個縮影,案件中被告拒交取暖費的理由,也僅是各種拒交取暖費理由中的一個。

  理由之一:供熱不合格 拒交取暖費

  “木橋花園”案中被告拒交取暖費的理由即源于此。西寧市城北區某小區一樓的馬老太太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敘說自己幾年來的經歷:頭一年搬進來,暖氣不熱,新房溫度低,可以理解,取暖費一分不少的交了;第二年暖氣不熱,說是放放氣就好了,放了3個月的氣,暖氣還是不熱,后來連人都不來了;兩個冬天暖氣都不熱,向物業公司反映了,還是沒有得到很好解決。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供暖部門的供暖溫度達不到標準是業主拒交取暖費最主要的理由,幾乎占到了拒交人數的50%以上。很多人持有這樣的觀點,供暖也是商品,既然花錢來買,就要買得物有所值,供暖溫度達不到標準也屬“劣質產品”,作為消費者當然有權拒買。

  理由之二:收費不合理 當然不交費

  收費不合理,是業主拒交取暖費的第二大理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盡管目前對取暖收費方式有了界定,但許多西寧人對目前的收費方式還是產生了質疑。家住西寧市朝陽某小區的王先生告訴記者:“按套內面積計算也不科學,我家的過廳、廚房、廁所都沒有暖氣,而且廚房根本不需要暖氣,去年我要求在廁所里加一組暖氣他們不讓,收費時卻把廁所的面積計算進去,這樣的收費合理嗎?”住在同一小區的李先生對記者說,買房的時候家里敞開式的陰臺、陽臺都是按對折面積進行計算的,收取暖費卻按全額收,為什么?收費合理的當然要交,收費不合理的為什么還要交?

  理由之三:遺留問題不解決 取暖費不交

  購房時的遺留問題是業主不交取暖費用的另一大理由。西寧地區很多小區的供暖部門都是房地產開發公司派生出來的,物業費和取暖費捆綁在一起收,業主們自然也就將房地產開發商、物業公司在管理方面的問題牽扯進來,購房時的承諾不兌現、小區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方面反映出的問題、擅自將業主公用設施挪作他用侵害業主利益的,都嚴重影響了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雖然向物業管理部門屢次反映,要求解決,卻不予理會。諸如此類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導致業主拒交物業費、取暖費。于是 ,遺留問題解決不了,拒交取暖費也就成了一個普遍現象

篇3:預防物業管理糾紛 簽好《物業管理公約》

  預防物業管理糾紛 簽好《物業管理公約》

  物業管理糾紛一直是媒體關注的熱點,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發生糾紛的報道經常見諸報端,先是銀楓家園,再是鵬潤家園,接著又是天通苑、中創物業等等。誰對誰錯暫且不論。如此多的物業管理糾紛確實反映出目前物業管理現狀比較混亂,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對某些處于糾紛漩渦的業主來說,本該方便生活的物業管理變成了困擾生活的煩心事,甚至擔憂事。對那些準備買房的購房人來說,物業管理更是一片足以令人望而卻步的是非之地。為什么會產生這么多的物業管理糾紛?物業管理糾紛能不能防患于未然?筆者認為,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在國家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的情況下,物業管理各方應通過業主大會。在協商互利的基礎上,完善《物業管理公約》的內容與條款,積極預防和減少物業管理糾紛,采取合法手段有效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客觀方面講,現階段我國關于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各方的關系及權利義務等都缺乏明確規定。這就使整個物業管理活動處于一種無序狀態。法院等裁判機構在處理物業管理糾紛時缺乏法律依據,只能主要依據《物業管理公約》等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物業管理各方如果想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只能通過完善合同條款等經濟手段來達到目的。但由于物業管理各方在專業知識經濟實力、實踐經驗等方面有較大差異,現實生活中,物業管理各方在簽訂《物業管理公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時并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這就為物業管理糾紛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從主觀方面講,物業管理各方整體素質不高是發生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原因。例如,有的產權人或使用人未意識到業主大會的重要性,從不參加業主大會的活動,卻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少收費或不收費;有的產權人或使用人不重視《物業管理公約》等法律文件,卻抱怨業主委員會不維權或維權不利;有的產權人或使用人沒有科學消費意識,不理解物業管理的職責范圍、物業管理對物業保值、升值的重要性,覺得花錢請物業冤得慌;還有的認為只要花了錢,和房子有關的事,都可以找物業。有的物業管理企業缺乏市場競爭的意識,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只講權利、不講義務;有的物業管理企業不求長遠發展,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投機取巧,收費高、服務差。以上種種均是物業管理各方整體素質不高的表現。在這種外部缺乏有效約束,內部缺乏有效自律的情況下。物業管理糾紛的發生有其必然性。

  盡管物業管理糾紛的發生有其必然性,但并不是說物業管理糾紛不能預防、減少或有效解決。在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物業管理公約》等合同性文件是物業管理各方主要行為準則與是非評判標準的情況下,簽好《物業管理公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性文件對于積極預防、減少、有效解決物業管理糾紛具有重要作用?!段飿I管理公約》是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承諾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一般包括物業基本情況、公約涉及各主體的基本情況、產權人權利及義務、產權人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開發商權利及義務、物業管理公司權利及義務、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物業管理收費、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段飿I管理公約》是整個小區治理結構、管理規則的綱領性文件,規定了住宅小區組織結構、物業管理各方權利義務及行為規范等核心性問題,關系到開發商、單個產權人或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的現實及長遠切身利益。是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因此,簽好《物業管理公約》對物業管理各方意義深遠。物業管理各方應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根據互利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小區管理機構、議事規則、議事程序,監督機構等條款。

  眾所周知,在新建住宅小區,最初的《物業管理公約》一般都是由開發商起草的,其他產權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物業管理公約》的相關規定。由于《物業管理公約》事先已由開發商擬定并經過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單個產權人即便對《物業管理公約》的某些條款及內容不滿,也無法或無力對《物業管理公約》進行修改,只能違心或被迫承認《物業管理公約》的內容與條款。雖然單個產權人或使用人在購房初期無法修改《物業管理公約》的內容,沒有機會在關系到切實利益的問題上與開發商或物業管理企業討價還價,但并非永遠沒有機會。當住宅小區產權人入住率達到50%以上、具備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的條件時,單個產權人或使用人便有機會參與《物業管理公約》的通過與修改工作,有權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議,與其他產權人一起與開發商討價還價。那么,在討價還價時,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呢?

  首先,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理順物業管理關系。物業管理通常有五方參與:開發商,產權人或使用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在開發商擁有部分物業的住宅小區中,開發商、產權人是物業的主人,小區的最高權力機構--業主大會由開發商、產權人或使用人(房屋承租人)組成。在開發商不擁有物業的住宅小區中,業主大會由產權人或使用人組成。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是業主委員會,由住宅小區內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物業管理企業是受業主委員會委托對小區進行管理的專業公司。從理論上講,開發商、產權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具有共同利益,對物業管理公司違法或違反《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行為應當采取一致立場。這是相對合理的物業管理關系。

  其次,完善《物業管理公約》,消除不合理的物業管理關系產生原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自身權益在物業管理關系合理的住宅小區相對容易,但在物業管理關系陷入混亂的小區則不太容易。例如,在新建住宅小區中,開發商像其他產權人一樣。應當繳納物業管理費,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職責。但某些開發商卻利用前期委托物業管理的特權,與受托物業管理企業達成某種妥協或默契,即物業管理企業得到小區物業管理權,開發商少繳或不繳物業管理費。在這種物業管理關系下,產權人或使用人維護自身權益便相對艱難,開發商對物業管理企業侵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可能采取放任自由或默許的態度,這便破壞了小區本應合理的物業管理關系。在這種情形下,產權人或使用人只有在正確判斷不合理物業管理關系產生原因的基礎上,通過完善《物業管理公約》條款及內容。約束、制裁破壞正常物業管理關系的行為,將糾紛消滅于萌芽。那么,如何完善《物業管理公約》的條款及內容呢?筆者認為,以下幾個問題應引起物業管理各方重視:

  一、明確業主委員會議事程序及監督問題

  根據現有的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住宅小區的最高權力機構--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具有組織召開產權人大會、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或解除物業管理合同、監督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執行產權人大會的決議、決定等權利和義務,是代表產權人利益的最重要的組織機構。在一定意義上,業主委員會對小區的物業管理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雖然從理論上講,業主委員會應對業主大會負責,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業主大會選舉、撤換,但業主委員會到底應當怎樣對業主大會負責,如何選舉或撤換業主委員會成員,業主委員會如何行使權力,業主委員會選聘和撤換物業管理企業的條件、程序及標準等具體問題的規定更是比較原則,缺乏程序方面的保障,容易流于形式,很難落到實處。比如,《物業管理公約》一般都規定小區業主委員會具有決定選聘和續聘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力,但對業主委員會選聘和續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標準及程序卻很少規定,這使得業主委員會選聘和續聘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缺乏客觀依據與透明度?!段飿I管理公約》一般還規定小區業主委員會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的權力,但對業主委員會檢查、監督工作的標準缺乏規定,這就使小區業主委員會自身的工作缺乏客觀標準、沒有有效監督,這樣的權力有時可能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小區物業管理亦是如此。因此,在簽訂《物業管理公約》時,物業管理各方就應詳細約定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考核標準、工作準則、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程序、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的機構組織及監督程序等問題,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物業客理經營與收費問題

  物業管理的經營與收費一直是個比較敏感的問題。因為這直接關系到物業管理各方的經濟利益,有媒體甚至稱物業管理收費是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心中永遠的"痛"。一方面,產權人希望繳費能降到最低,另一方面,物業管理企業希望利潤達到最大化。要想在這種悖論里求得合作發展。物業管理雙方就應當就物業管理經營與收費等問題進行協商,并在合同中進行詳細約定,以避免糾紛的產生。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經營與收費條款時,以下幾個問題應當加以考慮:

  1、物業管理企業在住宅小區內是否具有排他經營權,經營收益歸誰所有,如何使用;

  2、收取補充物業管理費的條件、標準及議事程序;

  3、調整物業管理費的依據、條件及幅度;

  4、物業管理企業服務未達標的違約賠償責任,標準。

  三、建立維修基金的使用、續籌的監督體制,降低維修基全移交、投資風險

  維修基金是專項用于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由全體業主按購房款2%-3%的比例繳納的基金。由于維修基金數額比較大,對物業保值、增值具有重要作用,直接關系到產權人切身利益,因此在簽訂《物業管理公約》時,應重點關注維修基金的使用、續繳問題?!蹲≌灿貌课还灿迷O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雖然對維修基金的使用、續籌作了以下規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開發商或開發商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后實施;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但以上規定并不能保證維修基金使用、續籌的審批合理,也無法防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企業不合理使用維修基金。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制定《物業管理公約》時。產權人應當建立維修基金使用、續籌的監督制度。

  也許有些產權人還沒有意識到維修基金存在著移交、投資風險?!蹲≌灿貌糠止灿迷O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維修基金先由開發商代收,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時,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在此期間,維修基金可用于購買國債等證券類投資。維修基金的移交伴隨著巨大的財務風險,利息的變動、國債收益的變動都可能導致維修基金減少,這些不可預測的風險只能由全體業主來承擔。簽訂《物業管理公約》時應注意維修基金移交、投資風險問題,并制定有關條款,減少移交特別是投資風險,完善違法、違約移交、投資維修基金的違約、追償制度。

  四、完善物業管理企業服務標準條款,明確選聘、撤換物業管理企業的條件及程序

  有些小區存在著這樣的情況,產權人或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極不滿意,想撤換物業管理公司,但卻拿不出實質性的證據證明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法律或合同約定,以至撤換物業管理企業的想法和行為不能實現。這主要是因為,這些小區的《物業管理公約》等合同性文件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范圍、服務標準,選聘、撤換物業管理企業的條件及程序等問題未作詳細約定,以至訴訟或投訴時沒有證據,達不到自己的目的。一般情況下,物業管理工作比較復雜,訂立《物業管理公約》等合同性文件時應盡量詳細地約定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范圍、服務標準、因物業管理企業怠于職守或不履行職守、服務未達標等原因給業主造成損害的違約賠償條款。這樣考核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好壞就有了依據與標準,決定是否續聘或撤換原有的物業管理企業時也有了實質性的證據及依據。即使訴諸法律也不會有敗訴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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