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滁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監督辦法

1185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政〔20**〕103號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監督,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市政府,建委、財政、審計、監察、房產、人民銀行滁州市中心支行等相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以及工會、繳存單位代表組成。管委會、市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滁州監管分局(以下簡稱銀監分局)、人民銀行滁州市中心支行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管理職權,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的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監督單位是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營業部,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受委托辦理市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和政策情況;
(二)管理中心履行職責情況,以及依法接受監督情況;
(三)受委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有關金融業務和相關手續情況;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監督方式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是指監督部門對被監督單位實施的實地檢查。必要時,監督部門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協助檢查或者審計(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F場監督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制度。
非現場監督是指監督部門對被監督單位報送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文件和數據資料進行的檢查、分析。在非現場監督中,發現被監督單位存在嚴重違法違紀情況的,應當實施現場監督。非現場監督分為常規監督和專項監督。
第七條 監督部門根據舉報、重大事項報告,或在實施監督過程中,發現被監督單位和有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嫌疑的,應當進行調查。對重大、復雜事項的調查情況和調查結果,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條 管委會依法履行以下管理權限:
(一)依法實施對住房公積金的決策和監督,建立嚴格的會議決策制度、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履行決策事項的督辦工作,保障住房公積金的決策取得實效和住房公積金的安全;
(二)督促管理中心按程序,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公告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包括住房公積金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內容的財務報告,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三)定期聽取市財政局對住房公積金監督情況的報告、銀監分局對受委托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監管的報告、管理中心根據審計報告進行整改的匯報,并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處理意見;
(四)督促管理中心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并對重要崗位和敏感環節業務,實行重點檢查和稽核,關鍵崗位業務審辦分離制度。
第九條 市財政局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全過程的監督。包括:對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

計劃提出意見; 監督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最高繳存額的執行情況;監督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以及購買國債情況;參與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審核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和管理費用年度預算、決算和財務報告并提交管委會審議;監督管理中心執行財政部制定的財務會計核算辦法;監督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真實性、分配的合法性,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管理等情況。
第十條 市財政局委派總會計師參與住房公積金運作全過程的監督。委派的總會計師,履行對公積金的歸集、管理、使用各個環節進行監督。
市財政局每年委派會計師事務所對住房公積金財政收支決算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情況向管委會報告。
第十一條 市審計局對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對管理中心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管理中心及其負責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市審計局每兩年對住房公積金進行一次全面審計,重點檢查內部制度的建立、政策的執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市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并對負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人民銀行滁州市中心支行加強對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管理,督促受托銀行按規定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定期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帳。對違反政策規定,不允許或阻撓受委托銀行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的,應當向管委會和上級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銀監分局應加強對受委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及其相關業務手續的監督,檢查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合規性,以及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就銀行業金融機構超批準業務范圍辦理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受委托銀行,應當加強帳戶管理,嚴格控制賬戶開設,建立資金流向早期識別、預警和控制機制。
受委托銀行對管理中心使用資金時,有下列事項應及時記錄、分析原因,并向監督部門報告:
(一)發放非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貸款的;
(二)將住房公積金借給政府、財政及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將住房公積金轉入證券公司賬戶、其他非受托銀行賬戶或資金支付流向與管理中心業務范圍明顯不符的;
(四)支付大額款項和將資金支付到個人賬戶上沒有付款依據的;
(五)以住房公積金向他人提供擔保的;
(六)挪用住房公積金本息、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的;
(七)其他違規和可疑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的。
第十六條 公積金管理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管理中心應將下列事項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或有關監督部門:
(一)出現挪用或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
(二)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查處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三)管理中心預計會出現虧損的;
(四)解除與有關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經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和相關手續委托關系的;
(五)委托購買國債結算代理人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管委會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進行決策的;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上述報告事項應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七條 實行住房公積金監督情況的通報制度。監督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通報被監督單位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情況和住房公積金決策、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管理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年度機構管理費用預算由管理中心按照市財政局核定的標準編制,報市財政局審批后執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準備金后的機構管理費用以及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全部上繳財政,機構管理費用的使用按照年度預算序時撥付。
第十九條 管理中心每年年初應當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的年度公報和財務報告。
管理中心與單位及其職工應當規范對賬制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各單位應當及時將住房公積金對賬單發給職工,并將核對結果向管理中心書面反饋確認。管理中心應當免費為單位和職工無償提供查詢、對賬服務。
管理中心要嚴格審查帳戶設置、管理以及資金流向,每年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內部審計檢查。必

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協助審計。
管理中心建立、健全對分中心、管理部的內部授權機制,制定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及各類印鑒管理制度等,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十條 被監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督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撓監督人員進行監督的;
(二)拒絕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文件、數據和資料的;
(三)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四)拒絕就監督部門所提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的;
(五)對重大事項未報告,造成嚴重后果或資金損失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監督決定的。
第二十一條 被監督單位和有關個人對控告人、檢舉人、監督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監督部門及其監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任追究制度

  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試行)》,切實轉變中心干部職工工作作風,加強行政服務效能建設,確保首問負責制和限時辦結制的有力執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對本中心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執行力和公信力,貽誤中心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等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中心資金歸集結算科、資金提取管理科、計劃信貸科以及桂平、平南管理部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等原則。

  第五條 實行行政首長問責制。中心及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應當追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服務窗口負責人、崗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六條 中心法規稽核科負責投訴、舉報、申訴、控告的受理、查辦、轉辦、交辦等工作。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并可對分管負責人予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并可對主要領導人予以告誡,給予警告處分;可給予分管負責人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可將主要領導人調離領導崗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等處分;可對分管負責人引咎辭去領導職務、責令辭去領導職務,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處分:

 ?。ㄒ唬┥米栽O立收費項目的;

 ?。ǘ斚路诺膶徟鷻嗖幌路呕蛘咭詡浒?、核準等形式進行變相審批的;

 ?。ㄈχ卮蠡蛘呔o急事項,不及時協調解決的;

 ?。ㄋ模┎话匆幎ㄏ蛏鐣兄Z辦理事項時限或者不按規定上報責任崗位辦理情況的;

 ?。ㄎ澹┏霈F服務窗口無人值班或者工作人員粗暴刁難行政管理相對人以及多次出現超時辦結等現象的;

 ?。┎慌c行業協會、中介組織脫鉤,致使行業協會、中介組織依附行政權利從事收費的;

 ?。ㄆ撸┯晒芪瘯徟氖马?,不按規定提出審查意見的;

 ?。ò耍斀o予行政管理相對人補辦手續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補辦的;

 ?。ň牛┢渌`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中心內設部門及其負責人、崗位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并可給予部門負責人警告處分;可將崗位責任人調離工作崗位,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可對部門負責人調離工作崗位、引咎辭去領導職務、責令辭去領導職務,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可給予崗位責任人記大過、降級處分,或者責令辭職、辭退。

 ?。ㄒ唬π姓芾硐鄬θ送普喕蛘叽直┑箅y的;

 ?。ǘ┰诜沾翱谥蛋鄷r擅自離崗的;

 ?。ㄈ敭攬鲛k理而故意不當場辦理的;

 ?。ㄋ模┎灰淮涡愿嬷蛘卟荒軠蚀_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所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請的;

 ?。ㄎ澹k理事項不按規定進行登記或者不給行政相對人出具回執的;

 ?。斀o予行政管理相對人答復而不予答復的;

 ?。ㄆ撸┕室馔涎踊蚓芙^依法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補辦手續的;

 ?。ò耍┎话磿r或不如實上報辦理情況造成不良后果的的;

 ?。ň牛Σ粚儆诒静块T職權范圍或不宜由本部門辦理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交,置之不理的;

 ?。ㄊ┻`反政策法規、辦事程序,私自與辦事對象洽談辦理事項,造成不良影響的;

 ?。ㄊ唬┻`反規定,與辦事對象私下串通,制造虛假材料,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

 ?。ㄊ┧k理業務質量低、差錯多,造成較大影響的;

 ?。ㄊ┍煌对V且經查證屬實的;

 ?。ㄊ模┢渌`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ㄒ唬┐驌?、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

 ?。ǘ┮荒陜瘸霈F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

 ?。ㄈ└蓴_、阻撓行政責任的追究調查;

 ?。ㄋ模┎粓绦兄行陌粗贫茸鞒龅奶幚頉Q定;

 ?。ㄎ澹ι暝V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者責任追究承辦人員打擊、報復、陷害的;

 ?。┰诼男新氊熯^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及收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物、接受宴請、參加其提供的旅游或者娛樂活動等變相徇私舞弊行為的。

 ?。ㄆ撸┢渌麘攺闹鼗蛘呒又靥幚淼那樾?。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ㄒ唬┲鲃淤r禮道歉,行政管理相對人已諒解;

 ?。ǘ┯行ё柚共涣己蠊l生;

 ?。ㄈ┲鲃蛹m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

 ?。ㄋ模┢渌麘攺妮p、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員的責任:

 ?。ㄒ唬┮蜻m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明確而出現理解偏差的;

 ?。ǘ┮驁绦猩霞墮C關及主管部門的命令、決定和指示而造成過錯的;

 ?。ㄈ┫嚓P法律法規或中心內部管理制度未做規定或規定不具體,致使工作人員造成過錯的;

 


?。ㄋ模┬姓芾硐鄬θ伺撟骷?,致使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ㄎ澹┮蝾I導命令、決定和指示錯誤,已經提出建議,但未被采納,只得執行錯誤命令、決定和指示的;

 ?。┏霈F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過錯情形發生的。

  第十二條 成立z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任追究制監督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中心主任擔任組長,副主任擔任副組長,各科室、管理部負責人擔任組員,加強對實施責任追究制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法規稽核科不按照本制度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中心領導小組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工作責任人有陳述、申辯、提出異議、申請回避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工作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中心責任追究制監督領導小組或法規稽核科處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心領導小組提出申訴。申訴辦理決定由中心責任追究制監督領導小組或法規稽核科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產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緊急通知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有關事宜的緊急通知

  京建開〔20**〕1228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區縣建委(房管局)、開發區建設局(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近期,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損害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益,干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中的作用,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等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允許購房人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國務院、建設部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帶條件。

  三、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貸款管理部門、貸款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配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購房人貸款過程中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

  五、市和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經查實確有上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下達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其項目的預售許可、網上簽約,暫停該公司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延續或升級和新項目立項核準,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執行。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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