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潭政辦發〔20**〕64號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公正、及時調處好土地權屬爭議,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歸屬爭議。
以下爭議不屬于本辦法調查處理范圍: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
(二)土地侵權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五)山地、林地等土地權屬爭議,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其他依法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公正、及時處理;
(二)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于人民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
(三)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前,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破壞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征用、劃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用地手續。
第四條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工作在各級政府領導下進行。具體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承辦。
第二次土地調查期間,各級成立的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與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工作,權屬爭議所涉問題需參與的成員單位解決的,成員單位要積極參與。
第五條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度。
市人民政府負責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處理。在第二次土地調查期間,具體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處理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湘潭市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位之間和單位與個人之間、個人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處理。鄉(鎮)人民政府也可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的爭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調解和處理工作。
第六條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制度,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各地要做到就地解決土地權屬爭議,將矛盾化解在基層。
出現下列情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處理不重視,調查處理不力,造成群體*的;
(二)因土地權屬爭議造成群眾打架斗毆引發流血事件的;
(三)第二次土地調查期間
本轄區內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結案率低于90%的。
第七條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審查受理;
(三)調查取證;
(四)依法調解;
(五)處理決定。
第八條 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權屬爭議,可以依法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第九條 提出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申請人與爭議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
(四)有主張土地權利的證據。
第十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申請。委托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當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個人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及爭議地示意圖,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姓名或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
(二)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聯系電話。
第十二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申請,具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部門應按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受理的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調查處理完畢。特殊情況,經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擬制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決定書》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并及時送達申請人。市國土資源部門擬制的建議書,根據不同的調查處理范圍,報市人民政府或區人民政府決定。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三條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受理后,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先行調查。調查人員必須2人以上。
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回避。承辦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四條 承辦人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包括現場勘察、拍照、丈量、調閱和復印有關文件資料、詢問有關知情人等。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土資源部門提供有關證據材料。提供的證據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證明力,方能作為證據,具體包括:
(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二)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轉)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及附圖;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在規定時間內不提供上述材料的,視為沒有證據,不影響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資料進行交換和質證,未經質證的,不得作為處理決定的證據。
第十七條 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依法的原則。
第十八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主持調解的國土資源部門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部門的承辦人員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的調查處理范圍報區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必須附爭議地宗地圖。
第二十條 主持調查處理的國土部門應當在調解或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將調解書或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認為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提出行政訴訟。
生效的處理決定具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頒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文書格式,按國土資源部有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過程中,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契稅政策通知
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20**)
財稅[2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ㄗ灾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 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8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年12月31日
篇3:廣東省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條例(1995)
發布部門:廣東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1995年10月04日
實施日期:1995年11月01日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6號
《廣東省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1995年9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5年10月4日
廣東省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處理土地權屬糾紛,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土地權屬糾紛是指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糾紛。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解和處理(以下簡稱調處)工作。
第四條 人民政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充分協商,妥善調處。
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和有關法律、法規調處。
第五條 土地權屬糾紛實行地域管轄、分級調處:
(一)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糾紛由鄉(鎮)或縣級人民政府調處。
(二)法人與法人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市以上人民政府調處。
(三)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調處。
第六條 在土地權屬糾紛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爭議范圍內的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生長物或挖掘地下的礦產和埋藏物。
第七條 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與土地權屬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有明確的請求調處對象、具體的調處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符合人民政府調處的范圍。
第八條 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當事人應向人民政府
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按當事人另一方人數提交副本;
(一)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九條 當事人對自己的請求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應的有關證據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證書;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征用、劃撥土地的文件、附圖和有關的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書和交付地價款的憑證;規劃部門批準規劃用地的文件及紅線圖;
(三)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農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四)土地資源詳查工作中,按規定形成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五)生效的人民政府的調解書、處理決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以及有關土地權屬協議書;
(六)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證據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條 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凡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當事人,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條 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20日內,向人民政府提交有關爭議的證據材料。
另一方當事人未提交有關爭議證據材料的,不影響調處程序的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當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申請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申請請求,可以提出反請求。
第十三條 人民政府對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十四條 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件,能夠調解的,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調解不成的,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雙方當事人對土地權屬糾紛達成協議的,雙方應在協議書及有關界線圖上簽名蓋章。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和有權調處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修改協議內容和界線圖。
第十六條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權糾紛案應在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應加蓋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寫明:
(一)案由、申請請求、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
(二)處理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
(三)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效的調解書、處理決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等組織測定土地權屬界址、界線、拐點坐標及埋設界樁,辦理土地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和執行。
實地測量土地權屬界址、界線、拐點坐標及埋設界樁的費用,由當事人雙方負責。
第二十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負責調處的人民政府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責令其恢復原狀;當事人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或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土地權屬糾紛解決后,仍故意損毀、移動界樁者,由負責調處的人民政府責令其恢復界樁,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以土地權屬糾紛為借口,挑起事端,造成經濟損失的策劃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在調處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推卸責任、濫用職權、蓄意偏袒、徇私舞弊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