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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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規劃,燃氣工程建設,燃氣經營與使用,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的開采和城市門站以外的管道輸送,液化石油氣的生產、槽車(船)運輸,燃氣器具的生產和沼氣及其燃燒器具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燃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消防、質量技術監督、規劃、環境保護、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措施,扶持燃氣事業發展,推廣應用先進的燃氣生產、供應、使用工藝和技術裝備。

  第二章 燃氣規劃與燃氣工程建設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燃氣專業規劃。

  同一城市的燃氣管網應當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工程,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氣專業規劃必須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燃氣專業規劃范圍以外的十層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須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

  第七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文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技術專家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依法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 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依法實行招標??辈?、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必須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燃氣工程設計必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消防、安全生產、抗震、防雷、防洪、環境保護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審查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其安全等設施依法報經有關部門驗收。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在國家規定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米耘d建與燃氣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ǘ┻M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作業;

 ?。ㄈ┐娣乓兹家妆锲坊蛘邇A倒、排放腐蝕性物品;

 ?。ㄋ模┢渌赡芪:θ細庠O施安全的行為。

  確需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作業的,作業單位必須在作業日七日前通知燃氣企業,共同協商采取確保燃氣設施安全的措施后,在燃氣企業的監護下作業。采取安全措施的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

  燃氣企業應當對有關燃氣設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禁止毀壞、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禁止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

  除滅火救援和燃氣嚴重泄漏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的公共閥門。

  第三章 燃氣生產與供應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先細獍l展規劃要求;

 ?。ǘ┯蟹蠂覙藴实娜細鈿庠春腿細庠O施;

 ?。ㄈ┯泄潭ǖ慕洜I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ㄋ模┢髽I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燃氣銷售網點由燃氣企業設立,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蠂覙藴驶蛘咝袠I標準和燃氣專業規劃的固定站點設施;

 ?。ǘ┯蟹蠂覙藴驶蛘咝袠I標準的燃氣計量、消防、安全保護等設施;

 ?。ㄈ┯薪∪陌踩芾碇贫?、崗位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ㄋ模┯蟹弦幎ǖ臓I業制度。

  燃氣機動車加氣站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燃氣儲存、充裝等設備。

  第十四條 不具備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燃氣生產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對燃氣企業、燃氣銷售網點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燃氣企業、燃氣銷售網點生產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 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計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須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檢驗機構對檢驗結果負責。

  燃氣氣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內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檢驗機構檢驗一次。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燃氣企業、燃氣銷售網點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細獾馁|量和瓶裝燃氣的充裝量、殘液量符合國家標準,并保證持續穩定安全供氣;

 ?。ǘ┮蛉細庠O施計劃檢修或者用戶違法用氣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氣時,提前二日發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戶;因緊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氣時,應當及時搶修,同時發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戶,并報告燃氣主管部門;

 ?。ㄈ﹫绦袊胰細庠O施運行、維護、搶修等安全技術規程,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定期檢測、檢修、更新燃氣設施,保障燃氣設施安全運行;

 ?。ㄋ模┢垦b燃氣應當標明充裝單位;

 ?。ㄎ澹┎坏糜貌圮囍苯酉驓馄砍溲b燃氣,不得倒灌瓶裝燃氣,不得向未經檢驗以及檢驗不合格的或者殘液量超過規定標準的氣瓶充裝燃氣,不得將漏氣氣瓶運出儲灌站或者銷售網點;

 ?。┎坏眠`法向用戶收取費用;

 ?。ㄆ撸┲笇?、督促用戶安全使用燃氣,告知報修電話。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實行政府定價,瓶裝燃氣實行政府指導價。燃氣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按照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章 燃氣器具的安裝與維修

  第十九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資金;

 ?。ǘ┯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安裝、維修作業人員;

 ?。ㄈ┯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裝、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

 ?。ㄋ模┯斜匾陌踩Wo設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中從事安裝、維修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燃氣適配性檢測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檢測符合本省各地燃氣使用要求的管道燃氣燃燒器具向社會公布。燃氣器具安裝企業不得為用戶安裝與當地燃氣不相適配的管道燃氣燃燒器具。

  第二十一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生產者必須在銷售地設立產品售后服務機構或者委托具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向用戶提供產品售后服務。

  第二十二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诩s定的時間內亮證為用戶提供安裝、維修服務;

 ?。ǘ┌惭b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管道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后向管道燃氣企業申請驗收,安裝不合格的,免費重新安裝;

 ?。ㄈ┰O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裝保修期;

 ?。ㄋ模┎坏蒙米愿难b、拆遷管道燃氣設施;

 ?。ㄎ澹┳鳂I前向用戶出示收費標準。

  第五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三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依法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供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中應當明確燃氣設施的維修責任。

  第二十四條 需要使用管道燃氣或者擴大管道燃氣使用范圍、變更管道燃氣使用地點以及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的用戶,應當向管道燃氣供應企業提出申請;管道燃氣供應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答復。

  第二十五條 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燃氣費。逾期不支付的,管道燃氣供應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氣。

  第二十六條 管道燃氣用氣量以燃氣計量表具顯示的數據為準。

  管道燃氣供用氣當事人發生計量爭議時,可以書面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計量表具進行檢定。經檢定合格的,由申請人承擔檢驗費;經檢定計量表具誤差超過國家規定范圍的,由管道燃氣供應企業承擔檢驗費,申請檢定之日起前二個月的用氣量,按照檢定認定的用氣量計費。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找幎ò踩褂萌細?;

 ?。ǘ┕艿廊細庥脩魬斒褂门c當地燃氣相適配的燃氣燃燒器具;

 ?。ㄈo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有合法證件的燃氣工作人員入戶進行燃氣使用安全檢查及正常業務活動;

 ?。ㄋ模┎坏眠`反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或者進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活動;

 ?。ㄎ澹┎坏眉訜?、摔砸、倒臥、曝曬氣瓶和改換氣瓶檢驗標記;

 ?。┎坏玫构嗥垦b燃氣、傾倒瓶裝燃氣殘液;

 ?。ㄆ撸┎坏帽I用管道燃氣;

 ?。ò耍┎坏棉D賣燃氣。

  第二十八條 用戶有權就燃氣、燃氣器具及其他相關服務的質量、收費等事項向有關企業提出查詢,有關企業應當及時處理和答復。對不予處理或者對處理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燃氣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燃氣安全監督檢查時,對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燃氣企業、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燃氣銷售網點、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由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頓;經整頓仍不具備相應條件的,由有關部門提請人民政府予以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違反第二項規定的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第三項規定的單位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涂改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

 ?。ǘ幕蛘呱米圆鸪?、遷移公用燃氣設施的;

 ?。ㄈ┥米躁P閉或者開啟管道燃氣公共閥門的。

  第三十二條 燃氣企業、燃氣銷售網點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國家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等安全技術規程的;

 ?。ǘ┪窗凑諊矣嘘P規范和標準定期檢測、檢修、更新燃氣設施的;

 ?。ㄈo正當理由停止供氣的。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米园惭b、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或者改換氣瓶檢驗標記的;

 ?。ǘ┑构嗥垦b燃氣的;

 ?。ㄈ┥米詢A倒瓶裝燃氣殘液的;

 ?。ㄋ模┻M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活動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燃氣監督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細馐侵溉斯っ簹?、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ǘ┤細馄髽I是指從事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企業。

 ?。ㄈ┤細怃N售網點是指瓶裝燃氣供應站、庭院(樓棟)管道燃氣供應站、燃氣機動車加氣站等站點。

 ?。ㄋ模┤細庠O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ㄎ澹┤細馄骶甙ㄈ細馊紵骶?、燃氣計量器具、氣瓶、調壓器等;燃氣燃燒器具包括燃氣灶具、公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冷暖機等。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1)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3號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已經2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先細獍l展規劃要求;

 ?。ǘ┯蟹蠂覙藴实娜細鈿庠春腿細庠O施;

 ?。ㄈ┯泄潭ǖ慕洜I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ㄋ模┢髽I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芙^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ǘ┑官u、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ㄈ┪绰男斜匾嬷x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ㄋ模┫蛭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笕細庥脩糍徺I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ㄆ撸┥米詾榉亲杂袣馄砍溲b燃氣;

 ?。ò耍╀N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ň牛┟坝闷渌髽I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ㄒ唬┕艿廊細饨洜I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ǘ┕艿廊細饨洜I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ㄈ┤細饨洜I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ㄋ模┤細夤芾聿块T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

 ?。ㄈ┌惭b、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ㄋ模┥米园惭b、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I用燃氣;

 ?。ㄆ撸└淖內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ㄒ唬┙ㄔO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ǘ┻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ㄈ﹥A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ㄋ模┓胖靡兹家妆kU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ㄎ澹┢渌<叭細庠O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芙^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ǘ┑官u、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ㄈ┪绰男斜匾嬷x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ㄋ模┫蛭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笕細庥脩糍徺I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ㄆ撸┤細饨洜I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的;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的;

 ?。ㄈ┌惭b、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ㄋ模┥米园惭b、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淖內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的;

 ?。ㄆ撸┪丛O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ò耍┤細馊紵骶叩陌惭b、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ǘ﹥A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ㄈ┓胖靡兹家妆锲坊蛘叻N植深根植物的;

 ?。ㄋ模┪磁c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細庠O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ǘ┤細馊紵骶?,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 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2014)

  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20**)

 ?。?0**年11月29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5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20**年1月15日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燃氣事業發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是本市燃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公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六條 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擴大燃氣在生產、生活中的應用領域。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

  第八條 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要求需要建設燃氣設施但是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第九條 規劃建設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同步設計市政燃氣管網管位。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并經燃氣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同意后,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燃氣工程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使用燃氣的大型商貿建筑、公共建筑及十六層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范設計、建設燃氣安全集中監控裝置。

  第十三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規劃范圍內不得建設瓶組氣化站;已經建成的,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瓶組氣化站供氣區域時,其供氣管網應當并入市政燃氣管網,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規范服務,為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并優先保證居民用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管道燃氣初裝、改裝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用戶,應當及時受理其申請,簽訂工程安裝協議,并按照約定時限開通燃氣。逾期未開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兩年至少為居民用戶戶內燃氣設施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每年至少為單位用戶燃氣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燃氣燃燒器具影響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一并書面告知用戶消除安全隱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因燃氣管道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影響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必要時可請用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協助;同時向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搶修恢復供氣。

  第二十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阡N售的液化石油氣中摻混其他物質;

 ?。ǘ┰诤硕ǖ慕洜I場所外儲存、銷售瓶裝燃氣;

 ?。ㄈ┻`規處置液化石油氣殘液;

 ?。ㄋ模┥米圆鹦藁蛘吒膿Q瓶閥、檢驗標識和瓶體漆色;

 ?。ㄎ澹┨峁┪礃嗣髌錂鄬賳挝粯擞浀臍馄?;

 ?。┓ㄒ幰幎ǖ钠渌剐孕袨?。

  第二十一條 汽車加氣站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馄浚ü蓿┩宪嚮蛘卟圮囋趧澏ǖ膮^域外停放或者總容量超過核定容量;

 ?。ǘ┫驘o壓力容器使用證或者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汽車儲氣瓶(罐)加氣;

 ?。ㄈ┫虺^檢驗期限或者使用年限的儲氣瓶(罐)加氣;

 ?。ㄋ模┻`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加氣或者卸氣作業。

  第二十二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規范燃氣經營企業服務行為,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提倡燃氣用戶安裝使用帶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燃氣泄露報警器。

  單位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技術指導。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用戶安裝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并粘貼合格標識;對超過使用年限的,應當及時更換。

  用戶對無合格標識的燃氣計量裝置有權拒絕安裝使用。

  因用氣量對燃氣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應當按照國家計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管道燃氣首次通氣時,不得自行啟封,自行點火。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燃氣費用;逾期不交且經催告仍不交付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中止供氣。

  用戶支付所欠費用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第二十八條 用戶變更戶名、燃氣使用性質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二十九條 管道燃氣用戶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向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對符合規范要求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實施作業協議;對不符合的,應當及時告知理由。

  第三十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收費、服務事項向燃氣經營企業進行查詢,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事項向價格主管部門、燃氣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五章 設施保護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并在敷設地下燃氣管道的同時敷設安全警示帶。

  第三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檢測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

  第三十五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詢地下燃氣設施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施工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落實相應保護措施。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燃氣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三十九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燃氣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采取處置措施。

  第四十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燃氣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發現違反燃氣管理的行為時,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相互告知違法行為及查處結果。

  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未落實相應的保護措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濟南市燃氣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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