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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交通管理辦法(2008)

2439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1號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交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非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的燃油助力車,是指發動機排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燃油二輪車輛。

  第三條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駛、停放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負責實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交通管理工作。

  市容、市政公用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非機動車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辦法,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非機動車管理

  第六條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應當經申領人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七條 殘疾人申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下肢殘疾;

  (二)持有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證;

  (三)持有購車發票和車輛合格證明。

  第八條 申領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牌證,必須憑購車發票和有關身份證明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 非機動車牌證的申領、換(補)領、過戶,申請人憑本車牌證和交易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憑證,按申領非機動車牌證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非機動車牌證遺失(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或者損壞的,可以到原發牌證機關按有關規定補(換)領或者重新申領牌證。

  第十條 非機動車裝載、行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登記的非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人員,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或者十六周歲以上的

  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的,不得搭載人員;

  (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準載人。殘疾人隨身攜帶物品的長度前、后不準超過車箱板,寬度不準超過車身,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1.5米;

  (四)電動自行車裝載物品重量不準超過30公斤,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1.5米,長度不準超出車身,寬度不準超出車把;

  (五)非機動車不準擅自安裝棚架、邊斗、機械動力等附加裝置。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駕駛非機動車:

  (一)喪失必要駕駛能力的(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

  (二)未滿十二周歲的不得駕駛自行車;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十二條 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標志,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原則,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在可以通行和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臨時借用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行駛;

  (三)通過路口遇到停止信號時,直行和左轉彎車輛不得越過停止線,不得駛入右轉彎專用道。未設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四)推行時應當緊靠車行道右側,不準在道路上滯留;

  (五)通過設有危險標志的路段時,應當下車推行;

  (六)醉酒后不得駕車;

  (七)不準駕車拐逼他人;

  (八)不準一人同時駕駛兩車;

  (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第十三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必須持有行駛證、準駕證、殘疾證。

  非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三章 燃油助力車管理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逐步淘汰燃油助力車。對已核發牌證的燃油助力車報廢和使用期限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無牌無證的燃油助力車不得上路行駛。

  懸掛非本市籍號牌的燃油助力車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懸掛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號牌的燃油

  助力車,應當在上述區域內行駛。

  第十六條 駕駛燃油助力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須年滿十六周歲,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二)攜帶行駛證;

  (三)號牌應當固定安裝在車身前后明顯位置;

  (四)酒后不得駕駛;

  (五)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六)不得在市區禁鳴區域內鳴喇叭;

  (七)不得駕駛制動器失靈等安全設施不全的助力車;

  (八)不得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九)夜間行駛應當使用夜行燈;

  (十)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條 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條 盲道、人行道應當保持安全、暢通。任何人和組織不得占用、損毀盲道及設施,不得損毀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

  第十九條 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商業街(區)、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增建專用停車場(庫、點)。

  單位內部無條件配建、增建非機動車專用停車場(庫、點)的,可與就近單位商請提供場地停放或者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停放點及其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對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應設置明顯的標志、標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停放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將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地方停放。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6年10月18日頒布的《南京市非機動車交通管理辦法》和20**年5月30日頒布的《南京市助力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2:校園道路交通管理辦法

>  醫學校園道路交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園道路交通管理,維護校內交通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以適應學校教學、科研、產業、醫療工作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包頭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園道路是指在本校具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修建的道路、橋梁和地下通道。凡在校園內(含家屬區)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校園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保衛處具體負責。

  第二章 機動車

  第四條 車輛進出校門要主動停車接受檢查。校園門前禁止停放各種車輛。

  第五條 機動車輛在校內(含家屬區)嚴禁鳴笛,其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教學區不準卡車、客貨車、翻斗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行駛,確需進入教學區的以上車輛須到校保衛處辦理通行手續。進校車輛須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亂停亂放。

  第六條 禁止無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禁止逆向行駛。

  第七條 嚴禁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嚴禁在校園練習駕駛機動車。

  第三章 自行車

  第八條 自行車的鈴、閘、鎖安全設施要齊全有效;

  第九條自行車應靠右行駛,不準逆行,不準雙手離把或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第十條 進、出校門下車推行;

  第十一條 自行車在校園內應停放在保管站或指定的自行車停放線內,擺放整齊,不得亂停亂放。學生公寓、辦公樓、教學樓內不準停放自行車;

  第四章 行人

  第十二條 應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靠右邊行走;

  第十三條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鬧、猛跑、踢球、滑冰、躺臥或做其它有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十四條 橫穿道路時,須注意過往車輛,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搶穿。

  第五章 道路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未經保衛處批準,不得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堆物作業、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十六條 未經后勤、保衛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挖掘道路,確需開挖道路的必須到后勤、保衛處辦理審批手續,并在批準的期限和范圍內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恢復道路原狀。

  第十七條 特殊情況需要在校園實行交通管制時,由校長辦公室決定、公布,保衛處執行。

  第六章 處罰:

  第十八條 凡在校園發生的輕微、一般性交通事故由保衛處查處,重大交通事故由當地公安機關查處。當事人如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向處理事故機關的上級部門申訴。

  第十九條 違反第四至二十一條規定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章同時廢止。

篇3:科院校園機動車輛交通管理辦法

>  科技學院校園機動車輛交通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校園機動車輛的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創建安全、文明、有序、和諧的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科技職業學院校園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機動車輛進出校園采取驗證制度,院機動車輛出入證由保衛科統一制發。

  二、凡來我校辦事的非營業性車輛(除禮遇車輛外)統一實行換證登記制度,否則拒絕入院,入院車輛須按規定停放,車輛出院憑我院臨時出入證換取車主有效證件。

  三、營業性車輛不準進入學校,如遇特殊情況(病人、乘車人攜帶較重物品等)應憑有效證件辦理登記手續,方可進入校園。

  四、如有禮遇車輛(外賓、來賓,上級領導乘車)入校,接待部門應事先通知保衛科。

  五、停車場地安排:接送校領導的車輛在綜合辦公樓地下車庫停放,學校車隊中巴、大巴車輛在主校區原籃球場停放,教職工車輛分別停放在食堂地下車庫、圖書館地下車庫,其他車輛由保衛科指定的臨時停車點停放。

  六、機動車載物出門,必須憑有關部門蓋有印章的出門證明(需有物品名稱、數量),方可出門。

  七、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嚴禁鳴笛,行駛速度應在10公里/小時以內;嚴禁在校園內酒后駕駛、無證駕駛、學車。

  八、**科技職業學院車輛出入證在校只限本車使用,不能轉借他人。

  九、正常情況下,主校區車輛進出學院一律由學院正門(南大門)進出,東、北門原則上不許車輛通行。

  十、校內施工車輛,應由施工單位提供有關方面的證明提前在保衛科登記,履行有關手續后進入校內施工,并嚴格遵守校內有關規定。

  十一、凡進入校園的車輛不按要求停放者,首次發現由保衛科發放書面整改通知,屢次者上報院紀委給予全校通報及移交交警處理。

  十二、特種車輛(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不受以上條款限制。

  十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由保衛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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