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發〔20**〕8號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31號)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堅持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醫療保障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以家庭(個人)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的原則;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相掛鉤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并略有節余的原則;堅持以大病統籌為主、門診費用適當補償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保障范圍和統籌層次
第三條 凡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都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成年居民: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年齡在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的居民;
(二)未成年居民: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居民或年齡在18周歲以上仍在本市范圍內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
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縣(市、區)為單位統籌,實行屬地管理。市中心城區除市以上(含市直)單位管理的大、中、小學學生、各類職業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兒童參加市本級統籌外,其他居民集中在戶籍所在地參保。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集標準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家庭(個人)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和其他籌資渠道相結合的多渠道籌資機制?;I資標準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190元,其中財政補助100元、個人繳費不低于9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其中財政補助60元、個人繳費不低于30元。各統籌地區如發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超支,可適當提高籌資標準,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城鎮居民,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全額補助:
(一)低保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
(二)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國有農墾、農場、林場、水利困難企事業單位和城鎮困難大集體企業的退休職工,以及重度殘疾學生和兒童、喪失勞動能力的城鎮重度殘疾人、城鎮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
(三)贛府廳發[20**]17號、100號規定的退役士兵,已失業又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
第四章 參保繳費辦法
第七條 成年居民和未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為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參保居民在每年3月20日前繳納當年的醫療保險費,已參保居民在每年12月20日前繳納下一年度的醫療保險費。參保時以家庭為單位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或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登記、繳費等手續,并提供家庭戶口原件及復印件,近期免冠彩照兩張(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家庭中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成員,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醫療保險證原件、IC卡,不再辦理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及殘疾人員,憑有關部門的有效證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八條 未成年居民中的大、中專院校、各類職業學校和中、小學校在校學生及幼兒園兒童的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以學校(幼兒園)為整體,由學校(幼兒園)憑其學籍(幼兒憑入園卡)、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近期免冠彩照兩張,在每年10月1日前統一到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申報、登記、繳費等手續。享受原公費醫療待遇的大專院校學生的醫療費,由財政直接撥付給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財政專戶。
第九條 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憑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或學校參保、繳費等手續,在30日內辦理完結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及IC卡,并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或學校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及IC卡發放到位,自繳費后的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已參保城鎮居民必須按每年規定的時間連續繳費,不得中途退保和選擇性參保。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續)保繳費手續的,只能參加下一年度的城鎮居民醫保;已參保城鎮居民中斷繳費的,續保時需補交中斷期間的全部繳費,且從補繳費之日下月起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家庭(個人)賬戶。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每人每年按籌資標準15%的比例劃入,建立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家庭(個人)賬戶,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門診家庭(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家庭成員共同所有,可以跨年度結轉使用和繼承,但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參保繳費,也不得返還現金。
第十三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籌資標準劃入門診家庭(個人)賬戶后的剩余部分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于特殊慢性病病種門診、住院補償、未成年居民意外保險。
第十四條 門診家庭(個人)賬戶的補償。參保家庭成員門診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門診家庭(個人)賬戶予以補償,用完為止。門診費用的補償總額不得超過家庭(個人)賬戶資金總額。
第十五條 住院醫療費用補償:
(一)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參保居民個人按比例承擔。
(二)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確定。成年居民在一個參保年度內第一次住院分別為:一級定點醫療機構15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35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550元;第二次住院分別為:一級定點醫療機構1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2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從第三次住院開始不設個人住院起付標準。未成年居民在一個參保年度內第一次住院分別為:一級定點醫療機構1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2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從第二次住院開始不設個人住院起付標準。
(三)參保居民在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按照以下比例承擔:
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5%、個人承擔25%;
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承擔60%;
省及省外醫院,統籌基金支付30%、個人承擔70%;
第十六條 特殊慢性病病種門診費用補償。城鎮居民患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特殊慢性病[惡性腫瘤、精神病、帕金森氏癥、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腦癱癥、慢性支氣管炎(合并肺氣腫、肺心病)。二期以上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腎移植(尿毒癥)],可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程序審核辦理特殊慢性病證。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特殊慢性病種門診醫療費,一類慢性病[惡性腫瘤、腦癱癥、精神病、系統性紅斑狼瘡、腎移植(尿毒癥)]在一個參保年度內起付標準以上、5000元(最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40%的比例補償;二類慢性病[帕金森氏癥、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支氣管炎(合并肺氣腫、肺心病)、二期以上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在一個參保年度內起付標準以上、3000元(最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30%的比例補償。特殊慢性病種門診費用起付標準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執行,起付標準以下的門診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十七條 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女居民的生育進行定額補助:順產分娩定額補助200元,剖腹產定額補助400元。
第十八條 住院統籌基金一個參保年度內成年居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萬元、未成年居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包括門診規定特殊慢性病種醫藥費用)。
第十九條 對未成年居民實行風險補償:
(一)未成年居民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6周歲以前按實際年齡每年(歲)1000元計算;6周歲以上由統籌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補償金10000元,死亡補償金由法定受益人領取。
(二)未成年居民中的在校學生因校內發生的意外傷害,由自己承擔的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先沖減門診家庭(個人)賬戶,沖減后的不足部分按本辦法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補償,一個參保年度內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3000元。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居民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補償: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藥品目錄范圍以外的藥品費用;
(三)工傷(含職業病)醫療費用;
(四)未辦理轉診轉院手續自行外出就醫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用;
(五)交通事故、自殺、自殘、自傷、酗酒、打架斗毆,違法犯罪行為所導致的醫療費用;
(六)能獲得民事賠償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一條 建立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藥費用給予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費用結算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列帳、??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三條 成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財政、衛生、民政、殘聯、物價、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及有關專家和代表組成,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向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匯報一次基金收支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監督。
第二十四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可補償部分,參保居民支付個人應自付部分。定點醫療機構每月30日前將醫療費用結算相關資料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再次審核,并于每月15日前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上月醫療費用,實際撥付醫療費用為應撥付醫療費用的90%,預留10%的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金,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金根據年度考核結果返還。醫療服務質量監督考核辦法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質量監督考核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住院醫療費用應按照“總量控制,多種結算方式并用”的原則,采取服務單元、服務項目、單病種結算等綜合方式。具體結算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第七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兒童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37號)、《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診療項目范圍(試行)》、《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支付標準(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區首診制和雙向轉診制度。要本著就近就醫、方便就醫和減少就醫成本的原則,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和確定按《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贛勞社醫[20**]28號)有關規定執行。參保居民就醫時應首先在所在街道(社區)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診治,需要轉診時,可由下級醫療機構向上級醫療機構逐級轉診轉院,病情相對穩定后,也可轉到下級醫療機構繼續治療。確因病情需轉外地醫院住院治療的,須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未辦理轉外審批手續到外地醫院治療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急診、搶救病人可以在就近醫療機構就診住院,但應當由家屬憑急診住院證明及相關資料等在5個工作日內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辦轉診登記手續。常駐外地和異地居住的參保居民有關管理及補償標準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有關規定,為參保居民提供及時、優質和規范的服務。要嚴格執行合理檢查、合理用藥的原則,各種自費藥品和診療項目必須事先經參保居民本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嚴格收費標準,控制醫療費用,要將各種檢查、治療及用藥情況在規定的憑證上記錄,提供詳細費用清單,接受參保居民及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凡亂用藥、亂檢查、亂收費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由定點醫療機構和有關醫務人員負擔。
第三十條 住院和規定項目內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用藥、特殊材料需先經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提出意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或使用。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用藥、特殊材料有關管理及補償標準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計算機系統聯網,各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
第八章 組織領導
第三十二條 成立由市政府領導擔任組長,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民政、殘聯、教育、食品藥品監督、物價、公安、審計、監察等部門組成的宜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縣(市、區)和街道(鄉鎮)也要建立相應的領導小組,以切實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第三十三條 成員單位職責為:
(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研究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負責統籌基金的監督;
(二)財政部門負責做好國家、省、市、縣(市、區)四級參保資金的籌集、安排和撥付工作;
(三)衛生行政部門加大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四)民政及殘聯部門負責做好低保、殘疾居民的參保工作;
(五)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在校學生參保宣傳,協助做好登記、繳費工作;
(六)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要加強對社區醫療機構及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質量監管;
(七)物價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收費標準的監督和檢查;
(八)公安部門要配合開展城鎮居民調查工作;
(九)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十)監察部門要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運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增配工作人員,以適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需要。按照與工作成效掛鉤的原則,解決必需的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九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五條 宜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對全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進行考核,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建議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弄虛作假、貪污、挪用統籌基金,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與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依照協議內容對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依據醫方、保方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進行違約處罰,信用等級降低一個檔次;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處方權。
(一)不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和服務設施標準的收費標準執行的;
(二)不遵守診療規范、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檢查的。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診治而補助費用,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三)不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虛開發票,造成統籌基金損失的。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名同意,發生了統籌基金不予補助的醫療費用的;
(四)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補助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本人醫療保險IC卡轉借他人就診的;
(二)開虛假醫藥費收據、處方、冒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私自涂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利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出藥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造成醫療費用不能補償而無理取鬧的;
(四)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因突發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圍危、重病人的救治所發生的醫藥費用不列入本試行辦法之內。
第四十條 本試行辦法相關配套文件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試行辦法由宜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篇2: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2005)
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20**)
《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業經20**年6月8日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強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維護職工利益,提高健康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遼寧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是政府為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利益所采取的強制性社會保險,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依照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ㄒ唬﹪覚C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
?。ǘ﹪衅髽I、城鎮集體企業、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其它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ㄈ┲惺≈奔巴獾伛v本市的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ㄋ模┩馍掏顿Y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ㄎ澹┟褶k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罁巨k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職)人員。
第四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基本醫療保險與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的原則;堅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堅持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縣兩級統籌管理。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下負責承辦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醫療保險專家委員會,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
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參保單位以在職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按7%繳納;在職職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按2%繳納,由參保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30年、女滿25年(參保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參保單位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比例超過1:1.8時,參保單位應當繳納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
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退休人員人數-在職職工人數÷1.8}×月平均養老金×7%
第八條 職工本人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300%作為繳費基數,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以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第九條 本年度參加工作或調入本市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實領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工資總額不明確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第十條 參保單位實行轉制后,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責任。
第十一條 參保單位依法破產、撤銷、解散、出售或因其它原因終止經營活動的,須為其在職職工一次性清繳兩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退休人員繳足平均預期壽命內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二條 參保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停繳保險費的次月起,暫停該單位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90天內(含90天)繳清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及滯納金后,參保人員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對停繳保險費期間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憑《醫療證》、IC卡、收據及相關病歷材料,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報銷手續。超過90天未繳清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及滯納金的參保單位,按自動停保處理。自動停保以后再繳清保險費的,按續保辦理,停繳保險費期間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第三章 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個人帳戶體現形式為醫療保險IC卡(以下簡稱IC卡)。
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本人繳費基數或養老金每月按以下比例劃入個人帳戶:
?。ㄒ唬?5周歲(含45周歲)以下按2.5%劃入;
?。ǘ?6周歲至55周歲按3.0%劃入;
?。ㄈ?6周歲至69周歲按4.0%劃入;
?。ㄋ模?0周歲(含70周歲)以上按4.8%劃入。
第十五條 參保單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比例劃入個人帳戶后,其余部分進入統籌基金。按本辦法收取的滯納金以及其它收入并入統籌基金。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設立醫療保險號碼,制發IC卡。IC卡是參保人員就醫、購藥和結算醫療費用的專用憑證。
第十七條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參保人員所有,用于本人醫療費支出(含個人負擔部分),可以結轉下年、轉移和繼承。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調離本市的,應按規定辦理個人帳戶轉移和IC卡注銷手續,其個人帳戶結余資金隨同轉移。無法轉移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本人。外地調入本市的人員,應辦理醫療保險手續并建立個人帳戶,同時將結余資金轉入個人帳戶。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和IC卡應在30日內辦理注銷。個人帳戶結余資金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30日后,參保人員開始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及定點藥店購藥發生的醫藥費由個人帳戶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須負擔起付標準費用。參保人員首次住院治療所負擔的起付標準費用,依照三級甲等醫院、三級乙等醫院、市級??漆t院、二級醫院、社區醫院分別確定為700元/人次、6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200元/人次。年度內,每住院一次遞減100元,但最低不得少于200元/人次。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三級綜合醫院、市級??漆t院(含二級綜合醫院)、社區醫院(含一級綜合醫院)住院治療發生的費用,個人負擔的比例分別為:在職職工負擔15%、12%、10%,退休人員負擔10%、8%、6%。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確因病情需要,經定點醫療機構同意,并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外市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個人負擔起付標準費用為1000元/人次,個人負擔比例為:在職職工負擔35%,退休人員負擔25%,并于治療終結后,持有效憑證到轉出的定點醫療機構審核結算。
第二十五條 辦理異地就醫的參保人員應在所在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持有效憑證到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臨時外出患急性病時可就近就醫,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持有效憑證到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第二十七條 在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費(含住院與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的最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超過4倍的醫療費由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支付。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十八條 參保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稅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修訂)》及《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審核結算。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在被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參保單位的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參保人員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定點藥店購藥,處方藥須憑處方到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購藥。
第三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開業的醫療機構和藥店,均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承辦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業務,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部門聯合審查批準,頒發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資格證書。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中西醫并舉,基層、??坪途C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購藥的原則,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
第三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須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簽定的協議,按時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結算費用。
第三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當加強醫務人員和服務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制定和完善必要的制度,保證醫療和藥品質量,堅持因病施治,科學診斷,合理用藥,有效治療。藥品價格必須執行國家、省、市物價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接受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物價行政部門的檢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時,定點醫療機構要根據參保人員病情需要進行檢查和治療。定點醫療機構根據參保人員的病情需要進行的檢查和治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得拒付其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就醫時,定點醫療機構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發現有偽造、冒用或涂改醫療保險證的,應扣留醫療保險證,并及時報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三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⒎嵌c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和不按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ǘ┎缓蓑炨t療保險證、IC卡,將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ㄈ┚芙^收治本醫療機構收治范圍內的病人或拒絕使用醫療保險IC卡結算醫療費用;
?。ㄋ模┎粓猿忠虿∈┲?,故意限制處方金額以及住院費用;
?。ㄎ澹┎扇齑?、分解住院和降低住院標準等不正當的辦法,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粓绦幸幎ǖ尼t療服務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以及違反價格管理有關規定收費,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
第三十九條 定點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话刺幏絼┝颗渌?;
?。ǘ┏鍪刍踞t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或其他物品;
?。ㄈ┻`反藥品價格管理規定收費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
第四十條 參保人員在就醫、購藥和結算醫療費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⒈救说尼t療保險證、IC卡轉借他人;
?。ǘ﹤卧?、涂改處方或醫療費用單據等憑證,虛報、冒領醫療費。
第四十一條 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發生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裁決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一征繳、統一管理、統一支付。
第四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基金全部用于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預算。市財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審計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審批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有關報表。
第四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辦公經費由同級財政全額撥付,不得占用或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四十六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有權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及個人帳戶收支情況。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審核參保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有關帳目、報表,核實參保人數、繳費工資基數和養老金總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對參保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進行與醫療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四十八條 參保單位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須指定專兼職人員做好本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業務。參保單位定期向職工公布年度工資總額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醫療保險基金的年度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監督。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 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規定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基金損失的,除追回損失,取消其定點資格外,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有關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第五十一條 參保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 規定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基金損失的,除追回損失外,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者及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有關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職工基本醫療費用計算年度。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稉犴樖谐擎偮毠せ踞t療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第74號令)同時廢止。
篇3: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2014)
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20**)
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發〔20**〕24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昭山、天易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已經20**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年12月31日
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按照國家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湘潭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暫不包括鐵路運輸系統、電力系統職工和用人單位派往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
第三條 統一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統一經辦流程,基金運行實行分級負責。用人單位職工、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辦理。
第四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制度。鼓勵建立多層次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章 醫療保險費繳納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有關規定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8%,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上年度職工本人工資收入的2%;城鎮小微企業可以單建統籌、不建個人賬戶形式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6%,職工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總額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繳費基數,低于60%的以60%作為繳費基數。
第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并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繳納醫療保險費,個人不繳費。具體規定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5%,由個人全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醫療賬戶。
第八條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須男滿30年、女滿25年,參保地的實際繳費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退役軍人的軍齡不受上述時間限制,均可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的,應當以市當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按月計算)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醫療待遇;未一次性補足的,可繼續按在職人員政策繳費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繳費年限。
第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財政、稅務等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有條件的可按季、年繳納)。用人單位和個人應于每月25日前足額繳納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參保對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1999年)的規定向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醫療保險手續,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分立、兼(合)并前欠繳的醫療保險費,由分立、兼(合)并后的單位分擔或者承擔。用人單位破產終結時,必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并按規定提留相關醫療保險費用。
第三章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ㄒ唬┯萌藛挝焕U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ǘ﹤€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ㄈ┗踞t療保險費利息;
?。ㄋ模┥霞壯a助收入;
?。ㄎ澹┮婪{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按規定設立個人醫療賬戶。個人醫療賬戶資金來源于以下三個方面:
?。ㄒ唬┞毠€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
?。ǘ┯萌藛挝粸閰⒈H藛T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具體比例為:45歲以下(含45歲)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0.7%劃入個人醫療賬戶;46歲以上到退休前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2%劃入個人醫療賬戶;退休人員按各規定基數的3.4%劃入個人醫療賬戶;
?。ㄈ﹤€人醫療賬戶的利息。
第十五條 個人醫療賬戶主要按規定支付本人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及門診特殊病種中的個人負擔部分。個人醫療賬戶結余本金,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個人醫療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轉移和依法繼承,也可由本人申請支付家庭成員中患大病自負費用過高的部分,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參保人員死亡后,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
第十六條 設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醫療賬戶以外的部分列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于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及特定檢查、治療項目等醫療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按劃定的各自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社保專戶管理,??顚S?,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專項經費和經辦業務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在預算中安排。對于基金征繳、網絡維護、醫療保險卡和醫療保險本、銀行手續費及基金征繳監管考核獎勵等與醫療保險有關的其他必要專項支出,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商定,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安排。
第四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辦理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后,參保人員在國家、省、市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管理辦法內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和職工未按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欠繳費用的下月起,參保人員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單位負責。用人單位和職工補足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參保人員從繳費到賬之日起恢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可以按月或按年度繳費。按年度繳費的參保人員每年10月10日起至12月31日前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大病醫療互助費)。當年參保繳費和3月31日以后續保的須滿90天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參保職工,3個月之內以靈活就業人員續保的,從續保繳費到賬之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9萬元。具體支付辦法如下:
?。ㄒ唬﹨⒈H藛T住院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住院須首先自付一定費用段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方可按規定支付參保人員本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內累計醫療費用。首次住院自負段如下:三級醫院 900元,二級醫院700元 ,一級及以下醫院500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元;再次住院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100元外其他醫院均為300元。兩次以上在不同等級醫院住院的,以最高等級醫院首次住院費用自負段作為其首次住院費用的自負段,不足部分必須補齊。
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個人仍要負擔一定比例,具體規定如下:
在職人員:自負段以上至1萬元部分,個人自負比例三級醫院為16%,二級醫院為14%,一級及以下醫院為12%;1萬元以上至9萬元部分,個人自負比例三級醫院為8%,二級及以下醫院為6%。
退休人員:自負段以上至1萬元部分,個人自負比例三級醫院為10%,二級醫院為8%,一級及以下醫院為6%;1萬元以上至9萬元部分,個人自負比例三級醫院為6%,二級及以下醫院為5%。
因重性精神病在本地??漆t院住院的,不設自負段和自負比例。
?。ǘ┨厥獠》N的門診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患有門診特殊病種(門診特殊病種審批標準另行制定)的醫療費用,自負段為300元,自負段以上,由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專家鑒定委員會根據病情確定費用支付標準。同時患幾種門診特殊病種的,按費用支付標準最高的一種執行。政策范圍內在職人員報銷比例為85%,退休人員報銷比例為90%。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患病確需轉外地診治,由參保地最高水平醫院提出意見,經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轉外地治療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先自負10%,余下部分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支付。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公出差或探親期間患急癥,確需住院治療的必須在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并報告所在單位及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院后持病歷本、費用明細單、發票等資料,經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按轉外地就醫的規定支付醫療費用。
第二十三條 因公常駐外地的用人單位職工,應在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在所駐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按照參保地住院醫療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條 退休人員回原籍安置,或隨配偶、子女在異地生活1年以上,并取得當地公安機關認定的居住證明的人員,可向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醫療保險異地安置手續,并確定2~3家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住院和門診治療醫院。異地安置人員在三級以下醫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參保地住院醫療待遇支付,三級及以上醫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轉外地就醫有關規定支付。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從參保之日起每連續滿5年未發生統籌基金支付費用的,可到指定醫院免費進行一次常規體檢。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應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可自主決定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除急診和急救外,參保人員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不得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七條 突發性、流行性傳染病、自然災害等因素所致大范圍急、危、重病人的醫療費用,以及救災搶險、見義勇為致傷的醫療費用由當地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ㄒ唬攺墓kU基金中支付的;
?。ǘ斢傻谌素摀?;
?。ㄈ斢晒?/a>衛生負擔的;
?。ㄋ模┰诰惩饩歪t的。
第二十九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死亡,應由原用人單位繳清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注銷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醫療保險服務管理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直接結算。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協議零售藥店簽訂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支付標準及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協議零售藥店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時,應認真執行有關政策規定,自覺規范服務行為,在保證基本醫療的前提下,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規收費。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遵守衛生部門規定的醫療診治技術規范,嚴禁濫用大型物理檢查、開大處方,隨意放寬入院指征和重癥監護病房(復蘇室、ICU、CCU等)的入住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應為住院的參保人員提供住院醫療費用每日清單,嚴格控制自費藥品、醫用耗材、特殊診療項目的使用,必須使用時應事先書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未經參保人員或家屬認可的,參保人員或家屬有權拒付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特殊病種、家庭病床管理辦法及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第六章 大病醫療互助
第三十四條 在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大病醫療互助,進一步減輕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
第三十五條 凡參加了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單位職工和個人(含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都應隨同參加大病醫療互助。
大病醫療互助(含意外傷害保險)繳費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年120元,原則上由個人繳納,也可由用人單位為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統一在每年參保、年度續保首月一次性足額繳納本結算年度的大病醫療互助費。因故中斷繳納的,年度內不得享受大病醫療互助待遇。
第三十六條 一個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支付,大病醫療互助累計最高支付限額至25萬元。進入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額內符合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均為個人自負6%。
第三十七條 對患有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特殊困難參保人員以及有關優撫對象,可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醫療救助。
第七章 醫療保險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并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研究制定醫療保險的配套政策、發展規劃和有關標準;審核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監督檢查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和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情況。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全市職工醫療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職權負責轄區內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ㄒ唬┺k理轄區范圍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事務;
?。ǘ┴撠熱t療保險費的征繳及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管理和稽核;
?。ㄈ┚幹漆t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審核支付醫療保險費;
?。ㄋ模┙⒑凸芾砘踞t療保險個人賬戶;
?。ㄎ澹Χc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實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管理;
?。Χc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服務協議等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對考核較差或者違約、違規的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根據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服務協議的約定給予處理;
?。ㄆ撸┒ㄆ谙蛏鐣紖⒈H藛T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藥費用總體情況;
?。ò耍︶t療保險基金收支、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ň牛┫蛴萌藛挝缓蛥⒈H藛T提供醫療保險查詢、咨詢服務。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醫療保險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監督檢查,負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和審核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預、決算,按時撥付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賬戶所需資金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
第四十一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醫療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衛生、物價、食品藥品監管、工商、民政、工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按規定設立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及有關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辦理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數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于醫療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四十六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各主管部門依法追回,并對其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有關醫療保險政策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