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8.11.12
【實施日期】1998.11.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國家財產和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房屋拆除、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市政工程、裝飾裝修、土木工程、建筑構配件及預拌混凝土生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銀川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銀川市建筑安全監督檢查站(以下簡稱市安監站)為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實施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施工安全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第二章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安監站依照國家、自治區及銀川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范對建設工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開展安全檢查。
市安監站設專職安全監督員。安全監督員應當經市建委考核取得《銀川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員證》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市安監站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二)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及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申報企業晉升企業資質等級,企業升級和報評先進企業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四)負責本行業的安全技術
(五)監督施工企業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
(六)對施工現場防護用品及設備進行監督檢查;
(七)監督檢查施工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的情況;
(八)配合市建委、勞動、公安、檢察、工會等部門調查處理建設工程施工生產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九)及時匯總填報工傷統計報表。
第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企業到銀川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向市安監站領取并按規定填寫《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開工安全受監登記表》,經審核后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未辦理施工工程安全監督注冊的工程不得開工。
第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施工作業,應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改正。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及時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施工企業限期整改,并經市安監站復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復工。
第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時,應當由市安監站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情況進行評定,做出評定結論。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情況的評定結論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審定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三章 安全責任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施工單位,應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關法規、規范、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的規定,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電力設施及地下管線資料;
(二)拆除建筑物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并且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
(三)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需要變動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及外形作較大改變的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審批。沒有設計方案或設計方案未經批準的,不準施工。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安全責任
&nbs
(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費使用計劃,確定安全管理目標;
(三)加強安全技術培訓考核,開展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四)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安全組織施工,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經理(廠長)應經市建委進行安全管理資格認證后,方可從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企業經理(廠長)對企業施工安全負第一責任。
第四章 施工企業安全機構設置及現場管理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選派責任心強、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具有一定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法規的人員擔任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安全員的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各項法律、法規;
(二)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
(三)堅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對施工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現象有權暫停其作業,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提出整改意見;
(四)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提高職工自我保護能力;
(五)監督檢查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情況;
(六)檢查驗收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如腳手架、龍門架、塔吊、施工用電等。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人員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一)對錄用的合同工、季節工要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未經教育培訓不準上崗;
(二)對架子工、電工、金屬焊接、起重工等從事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內業資料檔案,加強對內業資料的管理。
內業資料檔案應設專人管理。
第十九條 內業資料檔案管理的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建立情況;
(二)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措施費計劃及實施情況;
(三)合同工、季節工安全教育檔案及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檔案;
(四)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措施方案;
(五)安全技術交底、工傷事故處理檔案;
(六)安全會議,安全生產活動及班組安全生產活動記錄;
(七)起重機械(包括門式架、井字架)架子搭設、施工用電設施等驗收記錄;
(八)安全隱患整改和檢查記錄。
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安裝、使用施工機械、機具和電氣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安裝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性檢測,(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檢測合格后方可安裝;
(二)在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性試驗,經評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間,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使用維修、保養、以保證其完好、安全。
(四)現場專用起重機械與施工用電梯的安裝使用應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企業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完成施工現場內臨時用水、用電的管線敷設和道路的修筑;
(二)場內施工道路應堅實、平坦、整潔,在施工過程中保持暢通;
(三)施工現場周邊應設圍欄或圍墻,高度不低于1.8米。沿街工程應按建設部施工安全標準進行全封閉;
(四)施工區域的各種安全警示標志應齊全、整潔、醒目;
(五)施工現場物料要堆放整齊,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統一清運,危險區域要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七)施工現場應設公廁,并保持衛生;
(八)施工現場內灶房、灶具應清潔衛生,炊事人員應有健康證;
(九)保證供應清潔、衛生的飲用水;
(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存放應符合公安消防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及時準確地向市安監站報送《建設系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施工企業應當在下列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建委及企業所在地勞動、公安、檢察機關、工會、市安監站 報告;
(一)一般傷亡事故24小時以內;
(二)重大特大傷亡事故在2小時以內;
建設工程施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和制度,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當主動采取防護措施,并及時向安全管理負責人報告。
施工企業職工對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拒絕和制止。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業工會和施工企業職工對建設施工安全依法進行監督。
施工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在施工中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作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與個人應由市安監站提請市建委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在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防止或避免重大傷亡事故及在事故搶險中作出貢獻的;
(三)在建設安全科學研究、勞動保護、安全技術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在生產中取得明顯實效的;
表彰和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商定。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由市建委依照《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違反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由市建委依照《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主管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阻礙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執行管理公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市建委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市建委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25日發布的《銀川市建筑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2:學校新建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小組職責
學校新建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小組職責
1、工程項目由項目學校負責工程技術,落實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為學校校長。建立項目質量責任人制度,項目質量責任人由該項目施工現場項目學校校長,全面負責施工質量,保證工程保質按時完成。
2、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勤下工地,除特殊情況外,應每天巡視施工現場,打樁實行全過程值班制?;A、樁、梁等關鍵部位施工前應會同質監部門預先驗收,施工時必須到場監控,如遇特殊情況,要求請假的委托本學校人員進行管理,但離開工地時,須等另外人員到場并辦好交接手續方可離開。關鍵部位的施工一定要告知施工隊,須等管理人員到場方可施工,否則有權責令其返工。
3、施工現場管理員負責指導督促施工隊按施工圖規范施工。認真執行施工及驗收規范,要對原材料及每道工序進行檢查把關,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更換原料或返工。非現場管理人員發現施工中的問題,應通過現場管理人員通知施工隊予以糾正(涉及到安全的問題除外),避免多頭指揮。
4、施工現場管理員須對施工過程中的有關數據做好記錄,負責對實際發生事件進行如實簽證,但不能確定價格,其中隱蔽工程簽證,須由監理人員、施工現場管理員和項目負責人員會簽,最后由分管局長審閱簽字。需簽定價格的須由教育局委托有資質的造價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造價。否則價格簽證不能作為工程結算的有效資料。
5、施工現場管理員應預先對圖紙會審、中間結構驗收、竣工驗收等安排向項目負責人提出建議,由分管局長負責進行安排。施工現場管理員應每月對工程進展、施工中發現的問題、存在的困難,以及對今后施工中的建議等有關情況進行書面匯報。
6、工程技術人員負責人應尊重現場管理員的意見,對合理的意見應予以采納。
7、涉及到圖紙確需更改的,施工現場管理員須向項目負責人報告,由項目負責人聯系原設計部門設計人出具變更聯系單。如改變設計而需增加工程造價的,施工現場管理員應向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委托有資質的造價人員按有關規定核算工程造價增額。否則不能作為工程結算的有效資料。
8、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要以工作為重,明確責任,履行職責,敢抓敢管,避免推諉、扯皮,并做到客觀公正和廉潔自律。如玩忽職守,造成損失和質量、安全等問題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文章篇3: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法(2004年)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法(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39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領取施工許可證:
?。ㄒ唬┓课萁ㄖ捌涓綄僭O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ǘ┦姓A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ㄈ┓课菅b飾裝修工程。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依法應當領取施工許可證而未領取的,建筑工程不得開工。
本辦法所稱開工,是指建筑工程開始施工作業,其中,新建工程的開工,是指開始進行基礎樁施工或者土方開挖;改建、擴建工程和舊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是指開始進行拆改作業。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主管機關。區、縣建設委員會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工作。
第六條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呀涋k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并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ǘ┤〉媒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
?。ㄈ┬枰疬w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需要挖掘道路的,已經征得道路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已經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ㄋ模┮呀洿_定建筑施工企業,并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ㄎ澹┯袧M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依法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圖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斜WC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并按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ㄆ撸┙ㄔO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30%;
?。ò耍┓?、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施工許可證應當以建設項目為單位領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個或者若干單項工程為單位分別領??;線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可以分段領取。
按照前款規定建設項目分別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各單項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不得低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限額;各單項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設規模、工程投資額總和應當分別與建設項目的總建設規模和總工程投資額一致。
第八條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隨同新建道路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房屋附屬設施工程、與房屋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應當隨同房屋建筑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新建房屋裝飾裝修工程可以隨同房屋建筑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開工前向市建設委員會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顚扆R備并加蓋建設單位印章的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從市建設委員會網站上下載或者向發證機關免費索??;
?。ǘ┓媳巨k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發證機關應當即時審查建設單位的施工許可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不齊備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文件;對提交文件齊備的,應當受理施工許可申請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核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作出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建筑工程用地進行現場踏勘。
第十一條施工許可證分為一件正本和兩件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偽造、變造和涂改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施工許可證發放后,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發生變更,依法應當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后10日內告知發證機關;依法不需要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條件變更后10日內告知發證機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謔逄踉誚ǖ慕ㄖこ桃蜆手兄故┕さ模ㄉ璧ノ揮Φ弊災兄故┕ぶ掌?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施工進度、
維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市建設委員會應當定期匯總全市頒發的施工許可證情況,向社會公布并接受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許可證規定施工的行為進行檢舉和舉報。
第十八條市建設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與施工許可有關的信用信息記入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發生變更未重新領取施工許可證的,由市或者區、縣建設委員會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按時告知發證機關有關變更事項的,由市或者區、縣建設委員會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核發施工許可證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認為發證機關辦理施工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的建設,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建設工程開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