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青海省農民工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省農民工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農民工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聘用農民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青海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等有關證照,合法生產經營,(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為農民工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農民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完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保障制度和職業病防治制度。其主要負責人為農民工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督促檢查農民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六條 煤礦、非煤礦山、建筑、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吸收農民工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其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機制,由各級工會督促企業落實農民工安全教育、勞動保護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定期健康檢查、工傷保險等權益,協助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成立由農民工組成的安全管理組織,及時提出改善農民工安全生產環境、提高農民工安全防護水平等建議,督促農民工遵守安全生產規程和規章制度,形成農民工自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未成年農民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安排女性農民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煤礦、非煤礦山、建筑、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農民工,應當由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特種作業的農民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農民工進行下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提高農民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維權意識,保證農民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一)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和技能培訓;
(二)三級安全教育,轉崗、變換工種和使用新設備、新工藝安全教育;
(三)安全防護和職業病防護教育;
(四)復工教育;
(五)日常性教育。
長期固定使用農民工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詳細的農民工身份檔案。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農民工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農民工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職業危害事項和防范措施、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警示農民工注意生產安全。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杜絕工藝、設備安全隱患對農民工造成的傷害。
生產經營單位應改善作業環境,減輕農民工勞動強度,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使用的農民工強制限制生產作業時間。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與農民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農民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改善農民工生產、生活環境,農民工的居住場所應當具備基本安全和生活條件,并在生產經營場所和農民工宿舍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 采掘、拆除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農民工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煤礦、非煤礦山、建筑、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標準提取安全費用,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從安全投入方面保障農民工安全生產。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事故時,視情況需要,安全監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確保農民工依法取得賠償等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為農民工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農民工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農民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為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農民工進行定期體檢。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農民工職業安全健康檔案并及時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農民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煤礦、非煤礦山采掘企業,建筑、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地質勘探單位及其它行業高危作業場所應當為其危險崗位農民工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保障農民工的健康和生命權益。
第二十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監管監察職責,依法對生
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標準、規程以及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消除職業安全健康隱患,對生產經營單位侵犯農民工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各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農民工維權意識,鼓勵農民工對安全生產隱患、事故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舉報,嚴肅查處、曝光侵犯農民工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2:郴州市工業園區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郴政辦發〔20**〕10號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維護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5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和可銜接的要求,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的農民工是指凡戶口在農村登記,并享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我市省級工業園區(含國家級出口加工區,下同)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 在我市省級工業園區內生產、加工的企業(不含在園區進行工商登記注冊而在園區外生產、加工的企業)就業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當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用人單位應按屬地原則為農民工在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四條 我市各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的農民工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農民工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其本人社會保障號碼。
第五條 農民工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繳費基數為農民工本人工資,本人工資按其上年實際工資收入(含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確定。當年新進企業的農民工以試用期滿的月工資作為其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為10%,個人繳費比例為4%,其中12%記入農民工個人賬戶,2%進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農民工個人賬戶資金實行完全積累。
第六條 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農民工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期限向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經核定后按時足額繳納;農民工個人繳費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農民工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用人單位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參保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可按月領取農民工養老保險待遇。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計算公式為:
月養老金(男)=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月養老金(女)=個人賬戶儲存額÷170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支付養老金。農民工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
第八條 農民工與用工單位中止勞動關系并到園區以外的企業就業的,本人申請,允許按規定轉移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或允許其按規定退還個人賬戶資金;也可封存其個人賬戶資金。
第九條 農民工在不同時期分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在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可以分別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本辦法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銜接。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個人申請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將其各年度單位和個人繳費額,按相應年度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逐年進行折算,折算后的繳費年限與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累計計算;個人繳費額計入折算后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待遇。個人申請享受農民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將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以及企業繳費中相當于按本辦法規定繳費的部分,轉入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個人申請,也可將農民工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其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條 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對擠占挪用基金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投資收益不計征稅費。
第十一條 市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開發專門的征繳信息系統。全市統一經辦規程。
第十二條 過去已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的農民工,本人自愿,可以繼續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三條 根據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的實際需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充實社保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經費,為經辦農民工養老保險業務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由郴州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今后國家、省里對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篇3:X公司農民工管理辦法
某公司關于農民工管理的暫行辦法
根據北京市《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和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農民制合同制工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的有關條款,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公司采取計劃內和計劃外的管理模式,對在公司內部農民工實行統一的計劃管理。計劃內:凡是經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與公司正式簽定勞動合同的農民工;計劃外:未經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工作性質季節性強、以勞動小時為核算單位與公司簽定短期勞動協議的農民工。
二、農民工勞動合同的建立,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由總辦負責。對地區行政管理部門、物業公司報送的有關農民工統計資料的報表,總辦和會計部協商后,由總辦報出。
三、對于計劃內的農民工,按北京市《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繳納規定的養老、失業等保險費用。對于計劃外的農民工,積極協助為其辦理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手續,并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采取建立企業內部帳戶的作法,解決好養老、失業的保險問題。
四、在計劃內的農民工,其養老、失業保險的待遇按《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條款執行。
五、在計劃外的農民工,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積極做好養老、失業保險的基礎工作。在申請辦理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手續的同時,建立好企業內部的個人帳戶。
1、在發放農民工勞動報酬時,按照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比例,被保險人個人帳戶按被保險人交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被保險人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被保險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一定比例劃入部分)。
2、企業終止、解除農民工勞動合同時,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并參照計劃內農民工企業支付個人的比例,將企業應支付的費用支付給個人。兩者均不考慮利息。同時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3、個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支付個人存儲的部分。并參照計劃內農民工企業支付個人的比例,將企業應支付的費用支付給個人。兩者均不考慮利息。
4、公司與農民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公司可給予農民工一定的生活補助費,補助費的標準按《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失業保險的條款執行。
5、農民工主動提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時,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情況特殊的,可參照上述標準,減半計發。
6、凡雇傭的農民工的年紀超過國家規定養老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一律不再簽定勞動合同,企業也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已經雇傭的農民工的年齡已超過國家規定養老年齡的,應終止其勞動合同;確應工作需要,可改簽勞動小時工協議。協議的擬訂由總辦負責。
六、本辦法由總辦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七、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執行。
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