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5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建委):
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有關要求,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經研究,決定轉變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管理方式,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工作?,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管理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工作,制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條件,指導全國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信息平臺建設,制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式樣,不再承擔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工作。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信息平臺
為規范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有效促進全國房地產估價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將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房地產估價師注冊、房地產估價信用檔案等信息系統進行整合,建立全國統一的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信息平臺,實現資質核準、人員注冊、信用檔案管理等信息關聯共享,進一步發揮信息平臺在行業準入、從業行為監管、估價報告管理、信用體系建設的作用,全面提升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水平。全國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信息平臺建設的具體工作和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審標準的制定,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承擔。
三、規范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管理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部門應當通過全國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信息平臺開展資質核準及行業信息發布等工作。各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條件按照《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142號)規定執行。資質核準中的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審,應當執行全國統一的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審標準,房地產估價報告應當從全國房地產估價信用檔案的估價報告名錄中隨機選??;房地產估價機構業績認定,應當以全國房地產估價信用檔案記載的業績為準。其中: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應當從全國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對估價報告進行評審。
四、加強房地產估價行業監督管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估價行業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及時更新信用檔案信息。要嚴格按照資質等級條件,統一標準,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管理,強化審批事后監管。要努力營造公平競爭、打破分割、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促進形成統一的全國性房地產估價市場,不得利用資質核準管理、設定限制性條件等手段阻礙或排斥外地機構進入本地市場;也不得以變相降低本地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條件、選擇性執法等方式保護本地機構。強化行業自律管理,充分發揮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的作用,尚未建立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的地區,要盡快組建。我部將加強對房地產估價行業的監督指導,定期對各地的資質核準情況、行業管理情況進行抽檢,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關銜接工作。資質核準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可以與我部房地產市場監管司聯系。
自20**年10月16日起,我部不再受理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行政審批事項;此前我部已經受理的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行政審批事項,繼續由我部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年10月24日
篇2:修改《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第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20**年10月16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二款、原第二十四條第五款中“城鎮房屋拆遷”修改為“房屋征收”。
二、第五條第一款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第二款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房地產主管部門”。
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人員注冊、信用檔案管理等信息關聯共享?!?/P>
四、原第七條修改為“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資質許可條件,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管理,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資質許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許可中的違法行為?!?/P>
五、原第十二條修改為“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中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抽查,應當執行全國統一的標準?!?/P>
六、原第十三條修改為“申請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資質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P>
七、原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修改為“價值時點”。
八、原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篇3:房地產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緊急通知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有關事宜的緊急通知
京建開〔20**〕1228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區縣建委(房管局)、開發區建設局(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近期,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損害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益,干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中的作用,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等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允許購房人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國務院、建設部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帶條件。
三、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貸款管理部門、貸款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配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購房人貸款過程中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
五、市和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經查實確有上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下達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其項目的預售許可、網上簽約,暫停該公司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延續或升級和新項目立項核準,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執行。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