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辦法(2007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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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告第1號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年5月30日全體委員會議審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我市城鎮居民的居住條件,提高城鎮居民的購房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委托經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批準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發放的優惠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的適用范圍為:管理中心;經管委會批準并與管理中心簽訂協議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四條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和個人組合貸款業務,由管委會確定的貸款人辦理。

  第五條 借貸雙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借款合同。

  第二章 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資合作建房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七條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的貸款必須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資合作建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有效居留期限);

  (三)借款人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單位按規定,按時、足額為職工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并在申請貸款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五)借款人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或共有產權人;

  (六)借款人同意用本市產權明晰的房產作抵押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借款人用所購買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規定條件并具備擔保資格的法人提供階段性保證擔?;蛞缘谌朔慨a提供抵押擔保;

  (七)借款人辦理質押的,應用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和個人定期儲蓄存單;

  (八)借款人購自住房的首付款占購房總價款的比例為: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90平方米的)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不得低于30%(若國家政策規定變更,按變更的政策規定執行);

  (九)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填寫《昆明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證復印件(驗證原件);

  (二)借款人穩定經濟收入證明或償債能力證明;

  (三)借款人購房合同(購房協議)及首付款發票復印件(驗證原件);

  (四)借款人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的,要提供土地、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或證明;

  (五)借款人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六)借款人用舊房抵押的要提供具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的估價報告書;

  (七)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八)保證擔保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擔保人資信證明;

  (九)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九條 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后,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質押、保證合同及辦理抵(質)押登記和公證手續。

  借款人可自愿按抵押物總價或貸款本息合計數購買保險。

  第十條 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用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上;集資合作建房的,貸款人將貸款劃轉到集資合作建房單位的建房存款賬戶內。

  用于自建、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和通過住房二級市場購買自住住房的,由貸款人將貸款劃轉到借款人在貸款人開立的存款賬戶。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方法償還貸款本息。

  (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或等額本金還款兩種還款方法中的任何一種方法還款。

  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公式(略)

  等額本金還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額償還本金,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公式(略)

  第十二條 借款人按月還款,可選擇柜面現金還款或由借款人委托貸款人扣還貸款兩種方式中的任意一種。

  實行由貸款人扣還貸款方式的(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借款人須與貸款人簽訂委托扣還貸款協議,在貸款人處開立儲蓄存款專戶,存儲按月還貸本息的存款,并保證按月儲蓄存款專戶余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貸款人按月從該賬戶上扣收貸款本息。

  借款人可多次提前償還貸款或一次性提前還清貸款。提前償還貸款的,借款人應事先告知貸款人,經貸款人同意后,由貸款人根據約定的利率和貸款余額,按實際占用天數計收利息,已計收的利息不作調整。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

  第十三條 借款人的貸款最高額度按以下情況分別確定:

  (一)雙職工家庭夫妻雙方所在單位都按規定比例正常連續繳存住房

本文提要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委托經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批準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發放的優惠貸款。

  公積金12個月以上的,根據借款人家庭的還款能力確定合理的貸款額度,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40萬元人民幣。

  (二)雙職工家庭夫妻雙方只一方所在單位按規定比例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的,根據借款人家庭的還款能力確定合理的貸款額度,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20萬元人民幣。

  (三)雙職工家庭夫妻雙方只一方所在單位按規定比例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其父母或子女為所購住房的產權共有人、其中有一人以上的單位按規定比例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的,根據借款人家庭的還款能力確定合理的貸款額度,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40萬元人民幣。已享受上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人員,其貸款未還清的,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單職工其所在單位按規定比例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的,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20萬元人民幣。

  (五)單職工其所在單位按規定比例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其父母或子女為所購住房產權共有人、其中有一人以上的單位按規定比例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的,根據借款人家庭的還款能力確定合理的貸款額度,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40萬元人民幣。已享受上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人員,其貸款未還清的,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能力和貸款期限,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借款人家庭月均償還貸款能力為:(職工月工資收入、其他月收入+職工所購住房產權共有人月工資收入、其他月收入+職工父母月工資收入、其他月收入)-400元人民幣(人均月生活費)×職工家庭供養人數。其中借款人父母工資收入計入其家庭償還能力時,其年齡須在60周歲以內;凡納入還款能力計算的人員,必須為借款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其年齡須在60周歲以內。

  400元人民幣人均月生活費的標準,根據我市社會保障的基本標準,適時作相應調整。

  (二)借款人為男職工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60周歲;借款人為女職工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55周歲;其最長貸款期限均不得超過30年。

  (三)按國家規定延長工作年限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計算貸款年限時,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其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五章 組合貸款

  第十五條 組合貸款是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的價款時,申請人既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又向貸款人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兩部分貸款一起構成組合貸款。

  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審批;貸款人的商業性貸款由貸款人審批。

  貸款抵押為同一抵押物,兩種貸款的期限必須一致。

  第十六條 組合貸款的對象、條件、擔保、還款方式等,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貸款利率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按建設部、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如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按有關貸款利率調整的規定執行。

  組合貸款中的銀行商業性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時,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七章 貸款抵押

  第十九條 貸款抵押是貸款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的財產作為發放貸款的抵押物。下列財產可作為抵押物:

  (一)借款人具有所有權明晰的房產和其他地上建筑物;

  (二)借款人有權處分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限);

  (三)管理中心和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財產。

  第二十條 用房產抵押的抵押物價值,須由管理中心認可的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承擔。購新房的以購房價款作為抵押物價值,貸款抵押率不得超過購房價款的80%。用舊房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過評估價值的70%。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后,雙方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取得《他項權證》。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現房作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房屋他項權證》并交由貸款人收持。

  第八章 貸款質押

  第二十三條 貸款質押是貸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貸款人認可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權利憑證作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質押物??勺鳛橘|押的質押物包括: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個人定期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其中個人儲蓄存單必須是貸款人系統內的存單。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后,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貸款質押率不得超過質押物面值的80%。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權利憑證滅失或損毀的,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 在質押期間,有價證券到期需兌現,兌現后借款人可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一)到期兌現用于提前清償貸款;

  (二)轉換為定期儲蓄存單繼續用于質押;

  (三)用管理中心和貸款人認可的等額債券、存款單調換到期債券,轉為質押。

  第二十七條 質押期間,出質人對用作質押的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第九章 貸款保證

  第二十八條 貸款保證是貸款人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承擔連帶責任作為發放貸款的保證擔保。

  借款人用貸款購買期房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由售房單位實行階段性保證擔保,保證擔保人應在貸款人處開設保證金賬戶并與管理中心簽訂階段性保證擔保合作協議,根據保證擔保人的資質和信用度,按貸款總額的10%-30%繳存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辦理的階段性保證擔保貸款,待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辦妥抵押手續并將《房屋他項權證》交給貸款人轉為抵押后,售房單位保證擔保責任同時解除。

  保證擔保人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誠實守信。法人作為保證擔保人的,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按《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擔保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擔保人。

  第三十一條 保證擔保人為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擔保為不可單方撤銷的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第十章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文提要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委托經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批準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發放的優惠貸款。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有擔保合同的,還需經擔保人同意并簽訂有關變更擔保合同),變更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監護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條 保證擔保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時,借款人須提供新的保證擔保人。經管理中心認可后,重新簽訂保證合同。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后,貸款人應將抵(質)押人用作抵(質)押的抵(質)押物權利憑證退還借款人,借款合同隨即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由于不可抗力或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的住房列入拆遷范圍的,借款人應及時通知管理中心,用拆遷所獲房產或其他房產作為抵押,重新簽訂抵押合同。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內出售用貸款所購住房的,需經管理中心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抵押變更手續后才能出售,收回的售房款,首先用于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一章 債權保護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應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月歸還到期的貸款本息。逾期者,對逾期部分,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加收罰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貸款人有權處分抵(質)押物。

  (一)借款人、保證擔保人連續六個月不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或者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保證擔保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未征得貸款人同意,擅自將抵押物出售、交換、贈與和擴建的、擅自將抵押物出租而未書面告知貸款人的;

  (三)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贈人的;

  (四)借款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能力而繼承人、受贈人、代管人、監護人、保證擔保人拒絕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五)其他原因導致借款人無法履行償還貸款本息責任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依法處置抵(質)押物,所得價款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置抵(質)押物發生的有關費用;

  (二)支付處置抵(質)押物應繳的各種稅費;

  (三)償還貸款本息、罰息、賠償金、違約金等各種款項;

  (四)若有余款,由貸款人退還借款人或合法繼承人;

  (五)若處置抵(質)押物所收價款低于上述(一)至(三)項之和,貸款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繼續追償。

  第四十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借貸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解釋。

  第四十二條 原暫行辦法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經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自20**年7月21日起執行。

篇2: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10修正)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修正)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號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業經20**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強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號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業經20**年8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代市長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決定對《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買住房,符合購房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應當持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p>

  二、原第九條調整為第十條,其中第二款修改為:“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6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房屋價值取評估價值、交易價值、契稅價值三者中的最小值?!?/p>

  三、其他條文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代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B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ǘ┰诒臼泄ぷ鞯脑诼毬毠?;

 ?。ㄈ┯蟹€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ㄋ模┚哂匈徺I自住住房的有關手續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ㄎ澹┰诒拘姓?/a>區域內購買城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

 ?。┩廪k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

 ?。ㄆ撸┓?、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沒有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救司用裆矸葑C、有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未婚或者無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無配偶證明;

 ?。ǘ┥唐贩抠彿亢贤?/a>、銷(預)售許可證、房屋平面圖、竣工驗收備案書;

 ?。ㄈ┦灼谫彿扛犊钭C明;

  第七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借款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

  第八條 借款人在獲準貸款后,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借款人辦理相關手續后3個工作日內委托代辦銀行辦理出款手續。

  第九條 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買住房,符合購房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應當持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借款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70%;購買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80%。貸款額度一般不得超過40萬元。年薪10萬元以上、誠信度高、無重大疾病的借款人,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其貸款額度可以超過40萬元。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6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房屋價值取評估價值、交易價值、契稅價值三者中的最小值。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低于5%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5萬元。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一般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對工資收入高且穩定、誠信度高、無重大疾病的借款人,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最多可以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5年。貸款期限最高不得超過30年。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華人民銀行頒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償還

  第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 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可從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其一:

 ?。ㄒ唬┑阮~本金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ǘ┑阮~本息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十五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滿一年后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償還貸款,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用于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在代辦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在每月還款日前存入不少于本期還款額的存款。代辦銀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劃轉。

  第五章 貸款抵押

  第十八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應當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并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第二十條 抵押期限從抵押登記之日起始,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并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以所購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可用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并在產權管理機構登記。抵押期內,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驗收合格后,借款人應當及時辦理產權抵押登記手續。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借貸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者監護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返還借款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七章 抵押物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六條 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償;所得價款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的部分,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退還借款人。

  第八章 法律監督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責任:

 ?。ㄒ唬┙杩钊瞬话雌跉w還貸款本息的;

 ?。ǘ┪唇浌e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物重復抵押的;

 ?。ㄈ┙杩钆沧魉玫?;

 ?。ㄋ模┙杩钊诉`反借款合同其他條款的。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其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30日起施行?!稉犴樖新毠€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擔保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撫政發〔1997〕25號文)同時廢止。

篇3:房地產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緊急通知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有關事宜的緊急通知

  京建開〔20**〕1228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區縣建委(房管局)、開發區建設局(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近期,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損害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益,干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中的作用,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等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允許購房人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國務院、建設部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帶條件。

  三、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貸款管理部門、貸款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配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購房人貸款過程中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

  五、市和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經查實確有上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下達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其項目的預售許可、網上簽約,暫停該公司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延續或升級和新項目立項核準,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執行。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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