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聘請律師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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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請律師合同

  (20**)字第10號

  甲方 與 因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聘請乙方上海市杰豪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為委托代理人,經雙方協議,特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 律師(以下簡稱承辦律師)為甲方與 的 糾紛案的第____審的訴訟代理人。

  二、代理權限:□一般代理/□特別授權(詳見委托書)

  三、乙方承辦律師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服務,工作認真負責,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四、如乙方指定的承辦律師屆時因故不能出庭或繼續代理甲方委托事項的,乙方應及時指定其他律師接替,并事先告知甲方。

  五、甲方必須客觀、真實地向乙方承辦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有權終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按照下列第( )項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1)、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人民幣 元,于本合同簽訂時一次付清。

  (2)、甲方按乙方律師從事委托事項所花費的實際工作時間計時付費。本委托事項預計需工作 小時左右, 律師按每小時人民幣 元標準收費,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 律師按每小時人民幣 元標準收費,甲方于本合同簽訂時預付人民幣 元,委托事項辦理完畢后,按照乙方提供的《律師承辦案件工作時間記錄單》據實結算。

  (3)、甲方于本合同簽訂時先行支付律師服務費人民幣 元,待委托事項辦理完畢之時,甲方按照實際勝訴金額的 %,另行支付律師服務費。

  七、乙方承辦律師在辦理甲方委托事項中發生的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異地辦案所需差旅費等以及經甲方要求墊付的其他費用(統稱辦案費),均由甲方承擔。在本合同簽訂時由甲方向乙方預付人民幣 元,待本案辦理結束后,按照乙方提供的《律師承辦案件費用清單》據實結算。

  八、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或解除本合同,應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合同。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項審理終結(含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年 月 日

  委托書

  (20**)滬杰律民字第10號

  茲委托上海市杰豪律師事務所 律師【律師執業證號 】、 律師【律師執業證號 】為你院受理的______與 的 糾紛案中____告 的代理人。

  代理權限為:代為調查、提供證據;自行和解;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提起上訴;申請撤訴;申請執行;代為簽署有關文書;轉委托等。

  特此委托,希于開庭前通知代理人,以便出庭訴訟。

  此致

  人民法院

  委托人: 受托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年 月 日

篇2:關于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發文機關 司法部

  法規文號 司法部令第84號

  頒布日期 20**-11-30

  生效日期 20**-01-01

  《司法部關于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年11月27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福森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和規范香港、澳門法律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有關規定,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條款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在《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補充規定的內容為:“代表處及其代表按照所屬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達成的聯營協議,可以與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合作,辦理有關聯營業務?!痹谌钫{為第四款,內容修改為:“代表處及其代表不得從事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p>

  二、將《辦法》第十九條修改為:“代表處的代表每年在內地居留的時間不得少于2個月。少于2個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冊?!痹黾右豢钭鳛榈诙?補充規定的內容為:“代表處設在廣州、深圳的,其代表每年在內地居留的時間不受前款最少居留時間的限制?!?/p>

  三、本決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2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修正20**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律師執業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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