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小區物業服務服務協議
甲方:________
乙方:昆明J馨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本物業名稱:附中花園
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甲方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時,甲乙雙方就前期物業服務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2、監督乙方的物業服務服務行為,就物業服務的有關問題向乙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3、遵守本物業的物業服務制度和《住戶居住及物業使用管理規定》。
4、依據本協議向乙方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5、裝飾裝修房屋時,遵守《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6、不得占用、損壞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同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7、轉讓房屋時,事先通知乙方,告知受讓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
8、對承租人、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本物業的物業服務制度和《住戶居住及物業使用管理規定》等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采光、維修、通行、衛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
2、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物業的物業服務制度(業主公約)和《住戶居住及物業使用管理規定》并書面告知甲方;
3、建立健全本物業的物業服務檔案資料;
4、對于甲方違反業主公約和《住戶居住及物業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報相關部門處理等措施。
5、物業服務企業可委托專業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與服務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整體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6、依據本協議向甲方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7、對于甲方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甲方提出委托時,乙方應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費。
8、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綠化等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
9、編制物業服務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10、每季度向甲方公布物業服務費用收支賬目;
11、提前將裝飾裝修房屋的注意事項和限制條件書面告知甲方,并與甲方訂立《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12、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改變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或業主委員會協商,經甲方或業主委員會同意并報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13、負責向乙方解釋所提出的相關物業服務的各項問題。
14、代表甲方協調解決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務。
15、自本協議終止時起15日內,與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本物業的物業服務移交手續,物業服務移交手續須經業主委員會確認;
第二條 物業服務服務內容
1、房屋建筑本體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體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電梯及設備設施的運行和管理。
3、本物業規劃紅線內屬物業服務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4、附屬配套建筑、場地和設施的養護和管理:圍墻、大門。
5、公共環境(包括公共場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6、小區內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7、維持小區內公共秩序,配合、協助當地公安機關實施小區的治安防范工作,配備保安門崗值勤、巡視、進行安全監控。
8、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9、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10、附屬配套建筑(如:物業服務用房、自行車棚、配電房等)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
11、縣級以上物業服務部門規定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和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
12、其他服務內容:
(1)有償便民服務及特色服務;
(2)其它代收代繳服務。
第三條 物業服務服務質量(具體質量標準見與師大附中簽訂《合同》附件)
1、房屋外觀:整潔良好;
2、設備運行:正常;
3、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良好;
4、公共環境(包括公共場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文明清潔、無紙化,垃圾日產日清。保持垃圾桶清潔、無異味并進行定期消毒。
5、園林綠化養護與管理:綠化:植物長勢良好,土地有植被覆蓋,不露土。綠地整潔,無雜物,無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現象;設施基本完好,無明顯人為損壞,對違法行為能及時發現和處理;綠化生產垃圾能及時清運。
6、交通秩序與車輛停放:安全有序;
7、保安:24小時值班巡邏;
8、消防:無重大火災發生;
9、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小修和急修;
小修:24小時內解決。
急修:4小時內解決。
10、做到小區內安全、舒適、優雅、服務及時、優質、業主滿意。
第四條 物業服務服務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
1、甲方交納費用時間:接房之日;
2、新建住宅:按建筑面積(商品房產權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50元;(自通知業主接房之日起前三個月的住宅物業服務費(不含電梯使用費),減半收取。
3、舊住宅:按建筑面積(商品房產權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4、已售出并使用的車位物業服務費:每月每個13元;
5、已售出但未使用的車位物業服務費:每月每個4元;
6、商鋪按建筑面積(商品房產權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7、高層住宅電梯使用費的交納:
(1)、第一年電梯電費:由甲方按35元/月·戶的標準預交電梯電費,年底按該部電梯實際用電金額除該單元總戶數后,以此平均值根據樓層高低分攤,以第7層為基數,每上一層增3%,每下一層降3%。并根據多退少補原則結算。
(2)、第二年電梯運行(維保費、電費、年檢費)費:(此項費用自接房之日起滿一年時交納)。由甲方按45元/月·戶的標準預交電梯使用費,年底按該部電梯實際運行總費用(維保費、年檢費、電費)除該單元總戶數后,以此平均值根據樓層高低分攤,以第7層為基數,每上一層增3%,每下一層降3%。并根據多退少補原則結算。
8、變頻供水加壓費:5元/月·戶。
9、生活垃圾代運處置費:住宅戶:5元/月·戶,商鋪:10元/月·戶。
10、裝修垃圾代運處置費:150元/戶。
11、裝修期間物業服務費:100元/戶。
12、空置房屋按小區綜合服務費標準的30%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13、甲方出租物業的,物業服務服務費用由甲方交納;
14、甲方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之前的物業服務服務費用;
15、物業服務服務費用標準按政府物價部門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16、每次交納服務費時間為上次交費末尾日。
第五條 其他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償服務的項目和收費標準:
1、機動車輛停放占道費:按100元/月·車。
2、非機動車輛管理的收費標準:
(1)、臨時停放
自行車每輛每次0.2元;助動車每輛每次0.5元;摩托車每輛每次1.00元;人力三輪車每輛每次2.00元。
(2)、長期停放
自行車每輛每月2元;助動車每輛每月6元;摩托車每月每次10元;人力三輪車每輛每月20元。
3、供水水池清洗費、消毒、辦證費:按實際發生費用據實分攤到戶。
4、特約服務費:
(1)、第一年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免收工時費。材料費可按市場材料費的價格收取也可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材料。
(2)、以后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工時費以市場價的50%計收。材料費可按市場材料費的價格收取也可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材料。
第六條 代收代繳收費服務
受有關部門或單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費、電費、燃(煤)氣費、房租等代收代繳收費服務(代收代繳費用不屬于物業服務服務費用),收費標準執行政府規定。
第七條 保險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險由乙方代行辦理,保險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2、甲方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甲方自行辦理。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甲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甲方違反協議,使乙方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乙方違反協議,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的,甲方有權就擅自收費部分或超額部分有權拒絕交納,乙方已經收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此款項由乙方承擔,一天內賠付。
4、甲方違反協議,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交并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應收額的3‰交納違約金,甲方無正當理由,延期三個月不交服務費、違約金、滯納金的,乙方有權采取公告形式進行催交,并訴諸法律。
第九條 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乙方因采取緊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財產損失的,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管理處如有以下失職行為,甘愿接受處罰,處罰形式為警告、作出公開檢討、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罰款等可幾項并罰。
1、對房屋及其共用部位、設施、設備修繕不及時。
2、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
3、與業主爭吵、頂撞、辱罵業主。
4、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5、亂搭、亂建,改建公用配套設施用途。
6、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7、從事超越職權范圍的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
以上各條如有觸犯,乙方愿接受上述任何形式的處罰。
第十一條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協議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三條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物業服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無效的,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協議正本連同附件共8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在簽訂本協議前,乙方已將協議樣本送物業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篇2:柳州市關于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通知(2015)
柳州市關于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通知(20**)
柳州市物價局 住建委關于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柳州市物價局和柳州市住建委于20**年聯合印發了《柳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柳價格〔20**〕99號,簡稱《實施細則》,下同),現根據區物價局《關于柳州市物價局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批復》(桂價格〔20**〕92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修改《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為“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指導價范圍內,根據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所執行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不再報價格部門核準備案。
二、修改《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款為“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應根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服務等級,在對應的物業服務等級收費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以招投標方式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其物業服務等級不得低于中標等級,物業服務收費不得高于中標價格”。
三、《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增加以下內容:“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日常及定期核查機制,對物業服務企業承諾提供的物業服務等級開展核定及核查。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與核定或核查服務等級不符的,可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出具《物業服務等級核查意見書》,報相關價格主管部門備查”。
四、刪去《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
五、各城區住建局、陽和規建局、柳東規建處作為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等級核定及日常核查。
六、物業服務企業要落實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明碼標價公示,價格監督部門加強檢查和指導。本通知從20**年2月1日起執行。
柳州市物價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年1月30日
篇3:柳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15修正)
柳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修正)
柳州市物價局 住建委關于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柳州市物價局和柳州市住建委于20**年聯合印發了《柳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柳價格〔20**〕99號,簡稱《實施細則》,下同),現根據區物價局《關于柳州市物價局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批復》(桂價格〔20**〕92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修改《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為“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指導價范圍內,根據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所執行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不再報價格部門核準備案。
二、修改《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款為“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應根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服務等級,在對應的物業服務等級收費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以招投標方式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其物業服務等級不得低于中標等級,物業服務收費不得高于中標價格”。
三、《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增加以下內容:“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日常及定期核查機制,對物業服務企業承諾提供的物業服務等級開展核定及核查。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與核定或核查服務等級不符的,可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出具《物業服務等級核查意見書》,報相關價格主管部門備查”。
四、刪去《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
五、各城區住建局、陽和規建局、柳東規建處作為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等級核定及日常核查。
六、物業服務企業要落實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明碼標價公示,價格監督部門加強檢查和指導。本通知從20**年2月1日起執行。
柳州市物價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年1月30日
柳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柳州市市區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持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開展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活動的收費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服務和管理范圍內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設施、設備和其他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內的公共綠化、衛生、環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市、城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既要考慮物業服務質量、服務成本、服務等級、硬件配套設施等因素,也要考慮廣大業主的承受能力。
第七條 物業服務包括公共性服務、專項服務和特約服務;對應的物業服務收費為物業服務費(公共性服務費)、專項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
物業服務費(公共性服務費)指物業服務企業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設備的日常維護以及公共環境保潔、公共綠化養護、公共秩序維護等公共性服務而向全體業主收取的費用。
專項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專項性服務而向該部分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服務費用。如車輛停放服務費、裝修垃圾清運費等。
特約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滿足部分業主或者使用人的需要,與業主或者使用人協商,為業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特約服務而向委托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根據物業類型、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依法成立業主大會之前(前期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服務費、電梯維護費、停車收費(包括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位租賃費等)、裝修垃圾清運費(含裝修管理提供服務)等專項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車輛保管費等特約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依法成立業主大會之后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停車收費除外)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指導價范圍內,根據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確定。
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等級有異議的,可向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制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應進行成本監審。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前3年的物業服務成本監審情況、業主承受能力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收費標準。已評定服務等級并實施等級收費的住宅小區可參照新的等級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服務的等級、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實行分等級定價,前期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服務費實行分類分等定標準定基準價,浮動幅度上下不超過15%。
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評定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達不到服務等級標準的須進行整改,整改不達標的,作降級處理。該行為作為企業的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超高層或超低密度建筑等特殊住宅,其服務等級及收費標準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核準備案。
第十二條 按照鼓勵先進、優質優價的原則,對榮獲國家(自治區、市級)物業管理示范小區等榮譽稱號的項目,其物業服務費可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或業主大會同意,并經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按項目現行物業服務費標準上浮。
榮獲國家物業管理示范小區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上浮幅度不超過10%;
榮獲自治區級物業管理優秀小區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上浮幅度不超過8%;
榮獲市級物業管理優秀小區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上浮幅度不超過5%。
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公共性服務費)的計價單位為:元/平方米.月,計費面積為房屋建筑面積,建筑面積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收??;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經審核的房屋測繪成果報告中確定的建筑面積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也未經審核的房屋測繪成果報告的,暫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收取。
第十四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金和利潤(利潤率不高于8%)。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含共用設施設備運行以及公共性服務所產生的水、電等公共能耗費用;電梯專業維護保養和年檢費用另行計費收?。?;
3.物業管理區域(包括單元樓道)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消防設施維護費用;
6.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8.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9.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10.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規定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的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物業服務企業合理配備的管理、服務人員職數按物業小區實際管理、服務的合理需要及相關政策規定核定。不合理的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及其福利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配電、給排水、電梯、消防、水泵、公共衛生間、監控設備、公共照明、綠化用水等公共設施設備運行所產生的電費、水費等能耗費以及管漏、線損,列入物業服務成本的,公共能耗費不再分攤;未列入物業服務成本的,公共能耗費合理分攤。物業服務企業自用辦公及生活等用水、用氣、用電,應單獨設置計量表,其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不得向業主分攤。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違約責任、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應根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服務等級,在對應的物業服務等級收費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以招投標方式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其物業服務等級不得低于中標等級,物業服務收費不得高于中標價格。
達不到法定交房條件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費應當直接扣減,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物業服務企業。
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日常及定期核查機制,對物業服務企業承諾提供的物業服務等級開展核定及核查。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與核定或核查服務等級不符的,可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出具《物業服務等級核查意見書》,報相關價格主管部門備查
第十七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從物業交付之日起,根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按月交納物業服務費。已納入物業服務范圍但物業尚未交付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
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裝修住宅進行指導和監督。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收取住宅裝修垃圾清運費(含裝修管理提供服務),住宅裝修垃圾清運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公布。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裝修有關的其他費用。如:裝修押金、裝修保證金、裝修管理費、裝修出入證工本費、裝修電梯使用費等。
裝修過程因破壞公共部位及設施需要修復的費用,按實際發生數額由業主或使用人承擔。
第二十條 實行小區出入證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出入證(含IC卡等)4張。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費。出入證制作工本費具體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公布。住宅物業交付使用之后,小區新配置或升級改造智能門禁系統的,其建設、升級改造費用和日常維護費用的解決途徑及門禁卡配送數量由物業服務公司與業主依法共同協商決定。
第二十一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含住宅小區的商業、辦公、住宅樓)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公布。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應優先考慮給予小區業主辦理車位月票。車輛停放服務費用于車位(車庫)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
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停車位(車庫)內停車應交納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位租賃費。業主在自己擁有使用權的車位(車庫)內停車應交納車位物業費。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或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可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位租賃費,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同一小區露天配套停車場車輛停放收費標準,車位租賃費主要用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對收費收入單獨設立帳目,并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收支情況。
第二十三條 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特種車輛等在小區內執行公務時停車不需交費。其他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放一小時內免費;超過一小時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根據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收費。
第二十四條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采用包干制。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初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上年度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賬目。
第二十六條 物業交付后,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對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協商調解;業主大會成立后對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業主、業主大會、物業使用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商調解,可以按法制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物業服務合同中有預收物業服務費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業主自愿的原則預收不超過一年的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以外的特約服務,其收費由雙方協商。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向業主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稣笇r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ǘ┳粤⑹召M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業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約服務的除外);
?。ㄈ娭苹蛘咦兿鄰娭品詹⑹召M的;
?。ㄋ模┎扇》纸馐召M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ㄎ澹┎话匆幎▽嵭忻鞔a標價的;
?。┢渌`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完成前期物業服務招標、申請備案,或已通過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并完成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合同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等級及收費標準按招標申請備案內容(或原合同)約定執行。如物業企業需調整物業收費標準,應當經小區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并經公示,辦理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收費標準備案后方可執行。成立業主大會的,按照業主大會決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原未實行服務等級的住宅小區,在業主大會未成立之前,可參照等級標準選擇五項服務中的若干項目及服務等級,經小區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并經公示,辦理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收費標準備案后方可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本細則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依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市六縣可參照本細則制定相應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從20**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