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損毀家具,物業賠償修復費用案例
中國法院網訊住302室的龔老伯家中遭樓上滲水導致裝修損壞,一怒之下,將物業公司和樓上402、502和602統統告上法庭索賠損失1萬元。今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認定樓上三家業主無責,作出物業公司賠償修復費用7041.79元的一審判決。
●家中裝修被滲水所損
龔老伯住302室,由小區物業公司進行管理。20**年12月5日晚,他發現次臥、廚房頂板有滲漏現象,立即向物業公司報修,公司接報后遂上門維修。然而,次日晚發現滲漏現象更加嚴重,故再次聯系物業公司上門維修,經該公司疏通總管后排除了故障。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龔老伯將物業公司和402、502和602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房屋修復費9000元和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元。龔老伯訴稱,由于滲漏,其室內二十余處墻面、頂漆脫落,客廳、廚房十余處泛黃漬,門套脫膠、開裂,廚房、衛生間吊頂進水、泛黃漬。因物業公司沒有及時疏通導致其室內漏水,污水從402漏下,以及502室、602室大流量用水導致滲水加劇,使其損失加重。
●四被告均稱無責可擔
物業公司不同意訴訟請求,稱建筑排水設計規范是20**年才有的,公司從1992年入駐小區時屋頂立管就沒有設置風帽、風罩,屬于建筑公司設計、施工單位施工不當,如果要加設也需得到業主委員會的授權。公司在接到龔老伯報修后,積極協助解決。由于402室家中無人,公司無法馬上得知是哪根水管漏水,在此情況下仍在兩天之內找到漏水原因并進行疏通,且事發之初只有廚房、次臥有滲水,情況不嚴重,公司有理由認為只需疏通一根管道,因此修理措施及時有效。此外,龔老伯家中進行過裝修,也不排除上層住戶用水不當造成堵塞,相鄰方的責任不應由其公司承擔,公司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502、602和602或辯稱家中沒人,外出時將家中水閥關閉;或辯稱事發時并沒有聽到龔老伯來敲過門,也不知道漏水的事;或辯稱使用中沒有任何過錯,一直是正常用水,都不同意龔老伯的訴請。
●物業公司疏維護之職
在審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設計院房屋質量檢測站出具房屋質量檢測報告,鑒定結論給出302室修復的費用為7041.79元。
法院認為,龔老伯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物業管理合同關系,物業公司對小區內排水管道、屋頂天溝等公共設施負有維修養護的義務和管理職責。龔老伯所在樓棟的排水立管在屋頂處沒有加設風帽、網罩,僅是造成管道堵塞的條件,若物業公司平時妥善盡到對公共設施的維修保養義務,當可避免此事故的發生,故物業公司未盡維修養護之責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是否加設風帽、網罩并不必然導致事故的發生,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能成為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物業公司辯稱亦存在業主用水不當的原因,然其未能予以證明。在鑒定機構檢查各業主室內情況時也未發現有排污不當的情形。至于龔老伯訴請修復費的超額部分,因缺乏依據,不予支持。龔老伯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之訴請,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法院認定,402、502和602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篇2:物業案例:購房者何時開始交物業管理費?
物業案例:購房者何時開始交物業管理費?
物業案例:
陳先生于今年2月在海珠區購買了一套新商品房,合同約定9月30日前交樓,在9月交樓前陳先生收到了《收樓通知書》,但《收樓通知書》注明“由合同約定交樓日期起收取管理費”。對此項陳先生不太認同,因為當時簽合同時根本沒有這一條款,只在補充協議列有:如因買受人提供聯系地址不詳實或發生變更造成出賣人未能寄出《收樓通知書》,則視為買受人已驗收、交付使用。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出賣人必須如期交樓,但根本沒有要求業主在約定交樓日期起具體期限內必須收樓,并開始繳交物業管理費,而且直至現在陳先生也沒有簽署過《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所以陳先生認為這屬于“霸王條款”理應拒絕。陳先生提出質疑:難道12月收樓,前兩個月的管理費都要補交嗎?究竟物業管理費是否應從辦理收樓手續后,業主與物業管理處簽署《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才開始繳交?
另外,該小區配有直飲水設備,辦理收樓手續時要求業主繳交直飲水系統工料費1500元,但經了解,較多樓盤建有直飲水設備但都沒有收取直飲水工料費、材料費等費用,只要不使用是免交一切費用的。到底小區附屬配套設施是否應打在建房成本中?更何況直飲水不是強制使用,那費用究竟是否屬于亂收費?
律師說法:
對于以上個案,記者采訪了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百靈。周律師認為,根據有關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待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后,再由其選定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通常來講,物業管理費交納的起點以收樓通知書規定的收樓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開發商發出入住通知書后,購房人無正當理由不進行收樓的,物業管理費可以從發出入住通知書一段合理時間(通常為1個月)后開始計算,收樓后無論是否實際居住,有關的物業管理費也應交納;如業主自始至終未曾與有關單位簽訂過任何物業管理方面的協議,則業主可與物業公司進行協商解決。
對于物管公司要求業主繳交直飲水系統工料費1500元的問題,根據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物業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報酬另行約定,直飲水屬額外項目,業主可以選擇是否使用,物業公司必須在如實告知的情況下與業主達成協議,而不能強行收繳。
篇3:物業案例分析:愛與和諧在寒冬中蕩漾
物業案例分析:愛與和諧在寒冬中蕩漾
當雪災在神州大地上四處肆虐、滯留的旅客歸心如焚、中華民族眾志成城以愛融冰時,我們在冰雪嚴寒中迎來了20**年春節。
**廷于春節前入伙的業戶約15戶,入住的業戶雖少,但我們給予了足夠的關注與重視,為此管理處對節日期間煙花爆竹燃放作出了管理安排并提前擬發了通告;同時管理處于節前開展了系列的"安全大檢查"及"環境清潔"活動,務求為已入住的業戶營造安逸、有序的過節氛圍。
安全詳和中我們與廣大業主一起歡度春節,我們辛勤的工作換來了業主舒心的笑容,我們的工作也倍添安慰與動力。
20**年2月9日晚19:15管理處保安員楊**在例行巡檢時,發現11幢有業主在爭吵打鬧,女戶主在吵鬧過程中打砸物品時右手虎口處不慎被玻璃劃傷,傷口很深流出了大量的血,吵鬧進而升級,管理處保安員先向保安領班匯報了情況要求增援,并于第一時間勸止了打鬧,根據情況增援人員協助女戶主報了120,醫務人員對傷口進行了及時的包扎處理,我們再協助女戶主聯系其親朋陪同女戶主到醫院治理。
隨后,保安領班當即向春節值班人員匯報了情況,春節值班人員于19:25趕到了現場,根據情況我們立即作出如下處理:
1.在情勢未得以緩和下加強巡邏及入口崗詢查力度,預防女戶主親朋尋仇滋事;
2.據向區域管家了解,該業主平時非常友好的朋友曾先生亦住在該幢,我們與曾先生進行了溝通,值班人員在曾先生的協同下到事主家里進行了調解處理;
3.值班人員協同曾先生對事主進行了勸喻溝通,業主的情緒得到緩和,并對事主家庭的事務作好安排;
4.曾先生攜同其太太到醫院探望受傷的女戶主,并對女戶主進行勸喻寬慰;
5.在征得業主的允許下調派人員對現場進行了清理,并對業主家里進行了清潔。
處理完成后我們再與業主友人曾先生進行了溝通,曾先生表示其會積極協助,讓管理處放心,事件得以完滿解決。
在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我們感受到了愛的力量,正是鄰里的關愛造就了社區的和諧!愛與和諧消融了冰雪,前行的道路上有了愛與和諧,我們將天天與陽光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