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電子科技公司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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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管理條例

  總則:全廠員工皆應忠于職守,遵循一切規章制度,如有違反按條例處理,對有特殊貢獻的依《員工提案管理》獎勵。

  1、就職時,提供虛假不實人事資料,致公司誤信錄用者,一經查獲,一律以勞動合同無效,大過開除(試用期內終止試用)。

  2、員工上、下班按作息時間工作,不可遲到、早退、一月內達四次者或累計10分鐘以上的扣當月全勤獎金,超過30分鐘以礦工計算,單位規定之晨訓,缺席一次,作遲到一次處理。

  3、打卡須按序排隊,不得爭先恐后,違者警告處分,上下班不得代人、托人打卡,違者代人、托人雙方大過開除處分。

  4、上、下班按規定打卡,因公差或卡片、卡鐘異常未打卡者,由單位主管于當月轉呈權責主管簽卡,其它情況不得簽卡,按漏打卡處理。

  5、上、下班打卡有遲到、早退等異常時,不得故意打模糊卡或涂改卡片意圖蒙騙,違者按原有異常狀況處理并小過一次處分。

  6、任何時段之上班鈴響,所有人員須開始工作,不得故意四處逗留,拖延就位、打盹、無所事事等現象,違者依怠工小過處分,嚴重者如上班睡覺,擅離工作崗位致產生嚴重后果者,予大過以上處分,凡屬干部管理不力,經警告無法改善者,撤除干部資格或降職處分。

  7、生產線人員凡設有中間休息10分鐘者,上班時間內除有異常狀況,經主管允許并佩戴有離崗證者,不得有上廁所,打開水等私人工作,違者依擅離崗位小過處分。

  8、工作中凡有困難異常中斷時,須立即向直屬主管反映,不可任由工作中斷不理,違者依怠工小過處分。

  9、現場主管應比員工早到,督促員工進入工作狀態,并應比員工晚退,巡視車間安全,關好水電、門窗,對設備應做好保養檢查,且隨時維持5S作業與忠于相關職務責任,未能盡責者除考核升貶得以參考外,產生問題時追究責任。

  10、非公務需要,上班時間不得擅出車間,不得進入他人工作場所,下班后嚴禁進入車間,違者予小過一次處分。

  11、有通知加班視同正常作業運作,不可任意脫班,有事無法加班者報主管審批,違者小過以上處分。

  12、工作時間禁止會私客,若有重大事故,得先報請權責主管允許,否則視同擅離職守小過處分。

  13、工作場所禁止高聲喧嘩,聊天、唱歌、打鬧嬉戲、手插褲袋、不穿鞋或穿拖鞋(限定穿拖鞋場所除外)或穿著暴露不雅服飾,胸前紐扣不扣,穿短褲等有礙儀容行為,違者予警告以上處分,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吃零食者大過以上處分。

  14、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員工應按規定佩戴廠證。且佩戴于規定位置,并穿制服,女性留長發者,需向上扎起,車間操作需剪指甲,工作場所有要求的,禁止戴戒指、手環、手表,違者警告處分。

  15、員工交接班應把操作狀況,工作內容,重要工具交待清楚,如因交待不清或操作錯誤引起生產器具或產品損壞,責任者一律大過以上處分;接班員工未到工作場所前,不得擅自退工,否則視同早退。

  16、工作要服從上級安排,若認為主管安排不妥可適當建議(建議事項符合事實,語氣需要尊重,違者視同意圖起哄),或循正常申訴,不可直接抗拒或沖突,違者小過以上處分。

  17、上級交辦事項,須按時按要求完成,有困難時,須據實呈報,并不得以不實在理由搪塞之,違者予小過以上或降職處分。

  18、員工有關職務上報告,須循級而上,越級不予受理,并追究越級動機,視情節輕重予警告以上處分(呈報上級未被采納,再往上呈報,不屬越級,有申訴或緊急情況不在此限)。

  19、部門協調,須以公司利益工作推動順暢為首要考量,不可只顧自身利益或故意刁難,甚至對他部門人員大吼斥罵,意圖推卸責任,置運作瓶頸而不顧,違者按情節輕重,予小過以上處分。

  20、員工對份內工作應認真執行,如有在上班時間處理私人事務,閱讀書報,予小過以上處分。

  21、全廠公告、比賽錦旗,未經許可,嚴禁移位或拆除,違者大過以上處分。

  22、主管約見或處理員工事宜,皆屬該員工個人事宜,任何個人不得籍故旁聽,或穿插意見,意圖聯合起哄,違者至少大過以上處分。

  23、主管約見,應予誠意配合,不可在談話中途不顧談話是否結束,擅自離去,違者依抗拒工作安排處理,對主管提報內容須誠實,若有故意欺瞞,誤導主管,掩蓋事實者,予至少大過以上處分。

  24、員工遭受不平處分,當事人可按申訴管道申訴,其他員工可代為申訴,直接主管應尊重事實,調查處理。

  25、操作車間嚴禁煙火,違者大過開除,引起事故者,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6、員工請假需要先呈送請假單和工卡,出示有關證明,辦妥請假手續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工卡蓋假別后交門衛處,急病有確實證明者,得予事后補假,逾假者應有充足理由并在逾假前以電報,電話呈報權責主管認可者,得予補假,其他代請假無效,否則以曠工處理。

  27、員工辭職,試用期內不需要提前辭工,不滿7日者不予支薪,正式員工需提前7天申請,干部提前30天申請,若未按正常程序申請但權責主管同意離職者得予扣除不足天數,扣除薪資作為提前離職之補償方式。

  28、員工需確實遵守工作安全,衛生法令,維護工作場所及四周環境清潔,并隨時提高警覺,防止盜竊,火災或其他自然災害發生,對火災隱患應及時報告,導致火災者無論理由如何一律大過以上處分。

  29、對公物應予愛惜,如故意破壞或浪費或不妥善保管導致遺失者,應負責賠償,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生產線資材參與作業之人員,皆負有保管責任,凡其他單位人員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時得有義務制止之,凡未做好保管,導致物料遺失時,予賠償損失。

  30、廠房樓頂面未經許可不得上去,廠內拉貨叉車嚴禁騎乘,違者大過處分,各區域之門、窗、廁所,凡因日久損耗,一切維修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屬人為損壞者,由直接責任者賠償。

  31、公物或技術資料未經批準嚴禁攜帶出廠,違者視同盜竊公物大過以上處分。

  32、全廠墻壁、門窗、桌椅公物等皆不得任意踩踏,故意涂繪或任意搬移,違者予警告處分。

  33、各級員工皆不可籍職務關系,接受招待、遺贈、回扣或其它不法利益,違者予大過以上處分,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34、屬指定人員操作之機器、工具,車輛,凡未經授權使用,不得擅用,違者大過以上處分。導致損壞者,照價賠償,引致傷亡者,無論理由如何,責任者一律大過以上處分。

  35、因份內工作不認真,造成品質問題,品保人員及品質責任者得依責任情況酌情處分,致材料報廢公物毀損,照價賠償,情況惡劣嚴重損害公司信譽者,得予追究法律責任。

  36、操作車間效率至少需維持標準工時90%以上,相關工作人員以如時完成份內工作為原則,凡效率不足或以私忘公,未能致力于工作要求及不配合組織運作者,得予降職或撤職處理。

  37、一月之內累計曠工3日以上或罷工者,視同自動離職(每曠工一日扣三日工資)。

  38、因公出差,須按正常作業時間往返,不得趁機在外逗留,違者怠工處分,申報差旅費按實申報,不得以不實單據圖利私人,違者大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追究應負法律責任。

  39、利用職務之便圖利自己或為他人偽造、變造、盜用印章或用公司設備制造私人用品泄漏公司技術商業機密者,予大過解雇,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0、進出廠區應出示廠證,并接受攜帶物品之檢查(上班時間人員外出須課級以上簽準方可放行,公物出廠需要經理以上主管簽字方可放行),如拒受門衛檢查強行出入者,大過以上處分,有不法意圖者送公安局處理。

  41、散步謠言、挑撥是非、散步煽動性文字、圖書、拉幫結派等蓄意破壞勞資關系者,大過開除處分,嚴重者追究應負之法律責任。

  42、竊取公物或他人財物者,大過開除并送公安局處理。

  43、行為不檢,嚴重影響廠區、車間紀律大過以上處分,在外犯罪遭公安局拘捕者,解雇處分。

  44、吸毒、聚賭、酗酒鬧事、煽動罷工、打架、恐嚇、勒索、侮辱上司、同事或其家屬、參加非法組織者,一律大過開除處分,并送公安局處理。

  45、攜刀帶槍、彈藥、違禁品、危險品等與生產無關但可危害廠區安全之物品者,解雇處分并送公安局處理。

  46、各部門技術員、干部之任用,應遵循據才能、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有任人唯親、老鄉觀念等,經查證違規并導致部門內人事組織不平衡者,予重新審查處理。

  47、以上處罰、獎勵、制定人須知會當事人,獎罰情況以公告為準,并予公告欄公布一星期。

  48、其它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公布實施。

  注:警告一次扣罰10元累計三次為一次小過

  小過一次扣罰20元累計三次為一次大過

  大過一次扣罰50元累計三次予解雇處理。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修正)

 ?。?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20**年12月18日修訂,20**年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8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

  ,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管轄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公司類型;

  (六)經營范圍;

  (七)營業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 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 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九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 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條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四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五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八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 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條 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

  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 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六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公司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七條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發布。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第九章年度報告公示、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九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二條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

  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三條 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電子營業執照標準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五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

  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六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一條 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 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五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 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編制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目錄并公布。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物業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條例

  物業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體系,更好地發揮法律保障和服務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規定(試行)》,充分考慮物業管理行業特點,結合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法律事務工作以維護公司利益,防范法律風險和解決經營管理活動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為基本任務。

  第三條 法律事務工作在蛇口工業區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監督指導下,按照分級與授權的原則,建立以法律事務管理制度為基礎,以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和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為紐帶,以外聘常年法律顧問和律師為社會資源支持的法律事務管理體系。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四條 法律事務工作分兩級管理,公司總部的法律事務歸口企業管理與培訓部管理,各屬下公司指定一名法律事務聯絡員。

  第五條 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的職責如下:

  1、負責建立和完善招商局物業系統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2、負責公司總部和指導各屬下公司的行政復議、聽證、訴訟、仲裁事務;

  3、協助參與重大的對外商務談判;

  4、根據總部、各屬下公司、行業協會的要求,為法律方面的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5、起草總部對外投資、合作、股權轉讓和資產處置有關的合同、章程、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審查各屬下公司上述文件,并存檔備案;

  6、接受蛇口工業區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的監督、指導,按上級單位要求上報案件進展情況和結案報告;對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監督、檢查、指導和考核;

  7、建立招商局物業系統"外聘律師備選名錄",指導、審查各屬下公司外聘法律顧問和律師事務;

  8、配合培訓經理組織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的法律常識、證據收集保存和業務的培訓;

  9、建立物業管理法規規章、案例資料庫;

  10、辦理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法律事務。

  第六條 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的職責如下:

  1、負責各屬下公司與總部法律事務工作的聯系和溝通,按時報送法律事務工作總結;

  2、負責各屬下公司與外聘法律顧問和個案律師的對口聯系;

  3、負責各屬下公司重大法律事項、案件進展情況和結案報告的報告;

  4、負責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的管理,督促各管理中心(管理處)執行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細則的規定;

  5、負責組織各屬下公司二、三級培訓中的法律常識、證據收集保存和業務的培訓;

  6、負責各屬下公司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檔案;

  7、負責收集本地的物業管理行業的法規規章、正在使用的合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文本以及在物業管理實際操作中成功與失敗的典型案例,并上報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

  第三章 日常法律事務的管理

  第七條 公司總部根據各屬下公司業務和工作需要簽發《授權書》,授予各屬下公司簽署經濟合同、勞動合同、在銀行開立帳戶等法律事務的權限,期限一年。各屬下公司在權限內行使職權。

  第八條 公司總部與各屬下公司主要印章如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等,對外代表企業,須嚴格其使用管理。部門印章只在業務和內部往來中使用,不具有對外效力。

  各屬下公司應制定嚴格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第九條 各屬下公司加強空白法律文件如空白合同(特別是格式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的管理。授權委托書應由各屬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條 各屬下公司應將法律事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總結內容。各屬下公司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可要求律師提交年度顧問工作清單。

  第十一條 依照分級管理原則,對各屬下公司日常法律事務管理分為三級:

  1、重大法律事項應報總部批準:

  (1)超出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的法律事務;

  (2)各屬下公司需主動發出《法律意見書》《律師函》《公司函》或在媒體發布聲明、啟示等法律文書的,涉及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在發出3日前報總部批準;接到對方上述法律文書的,應在3日內向總部匯報。

  2、一般法律事項應報總部知會備案:

  (1)在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范圍內,但案件性質、損失嚴重、影響突出的法律事務;

  (2)各屬下公司需主動發出《法律意見書》《律師函》《公司函》或在媒體發布聲明、啟示等法律文書的,涉及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應在發出3日前報總部知會備案;

  3、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范圍內的可以自行處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除、終止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合同"包括:

  1、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企業章程;

  2、股權轉讓協議;

  3、借款合同、擔保合同;

  4、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外委)、物業管理顧問合同;

  5、電梯、空調等機電設備維修養護合同、清潔綠化等外包合同;

  6、其他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審批權限:

  1、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產權整合、股權轉讓、借款和擔保和對外投資新設公司事務由總部統一管理,各合同由總部審批。

  各屬下公司新拓展項目的外委和顧問物業服務合同均報總部批準。

  2、各屬下公司預算范圍內其它經濟合同審批權限:

  (1)北京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

  (2)上海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

  (3)西安公司:金額不超過5萬元,期限1年;

  (4)武漢公司:金額不超過10萬元,期限1年;

  (5)南京公司:金額不超過10萬元,期限1年;

  (6)深圳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

  超過上述金額和期限的合同需報公司總部批準。

  各屬下公司上述權限由法定代表人按本細則第七條簽發的《授權書》確認。

  第十五條 合同的談判、審批、簽定、履行、解除、終止的全過程,常年法律顧問或律師均可根據實際需要介入。常年法律顧問或律師應在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對外合同簽定前出具《律師合同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 合同簽定程序:

  1、合同的談判:新設公司的投資項目談判由總部領導、發展策劃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項目所在地人員共同組成談判小組進行;不設公司的投資項目談判由發展策劃部和各屬下公司組成談判小組進行;其他合同由各屬下公司二人以上相關人員進行。

  2、需報總部審批的合同按本細則的審批權限、《合同審批單》和《合同審批流程》進行。各屬下公司應建立公司內合同審批制度。

  3、合同的簽定:需經總部批準的合同原則上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其他合同由各屬下公司根據本細則第七條《授權書》的職權簽署,并加蓋公章。

  第十七條 合同談判與簽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項重點審查內容:

  1、簽約對方的主體資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資質證書、注冊資本等;在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注意業主委員會是否經當地主管部門的登記,是否取得業主大會的決議同意。

  2、授權委托書:受托人及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事項及權限、有效期等。

  3、簽約對方的履約能力:有無違約記錄、銀行信譽、股東背景等;對電梯維護養護等分包合同,應從合格分包方中選取。

  4、合同條款的完備和嚴謹,特別是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應明確合理,經辦人應充分估計違約風險。建議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

  第十八條 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所在地有示范文本的應使用該范本,沒有的應使用公司范本。采取電子數據交換和E-MAIL形式的,應特別注意保存,須打印存檔。各屬下公司應指定一個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并要求簽訂確認書。

  第十九條 總部及各屬下公司經辦人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保證合同的履行,注意保存雙方往來文件、函件和數據電文。發生可能中止履行、履行不能,或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情形時,應及時向法律事務聯絡員和主管領導匯報。

  第二十條 因執行合同需申請資金支付或調動的,應由經辦人向財務部出示合同副本,經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合同履行與條款不一致時,應及時向法律事務聯絡員和主管領導報告。

  財務部發現合同的付款嚴重與合同條款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和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匯報。

  第二十一條 屬下公司應建立合同檔案制度,將合同正本(至少一份)、《合同審批單》和《律師合同審查意見書》原件存檔。由總部批準的合同,上述文件的復印件一份由總部備案。

  第五章 外聘律師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總部將選擇幾家律師事務所作為長期合作伙伴,建立"外聘律師備選名錄"??偛科髽I管理與培訓部應加強和各地律師協會的聯系,及時掌握律師的業績、執業紀律和執業道德情況,充分了解律師執業背景資料,對律師的滿意度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公司根據各屬下公司業務量、所在地物業管理和律師行業發展水平,實行外聘律師的層級管理:

  1、北京、上海、深圳公司應選擇當地行業內的兩至三家知名律師事務所,征詢后擇優聘請知名律師,根據業務量和律師實際協商確定費用;

  2、武漢、南京公司按往年慣例和業務量聘請律師;

  3、西安公司外聘律師由總部監管、指導聘用。

  第二十四條 各屬下公司工作需要常年法律顧問時,原則上由各屬下公司自行聘請,但應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并將《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書》(明確工作任務、工作方式、合同期限、費用和法律責任)、律師事務所簡介、律師簡介等背景材料報總部審批。

  第二十五條 各屬下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項目律師或個案代理律師。項目律師指為特定項目臨時聘請的律師,一般是非訟代理,一事一聘,采用固定金額制。個案代理律師指訴訟仲裁代理的律師,費用可根據糾紛情況采取固定費率制、風險費率制或其他方式。采用固定費率制的,應分期支付,且在結案后支付的律師費應不少于總額的30%。采用風險費率的,不得超過勝訴金額的30%,一般不再支付差旅費等辦案費,且律師費須在結案后支付。

  第六章 特別法律事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章所稱的特別法律事務是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為解決案件所進行的全部活動的訴訟仲裁事務,行政復議、行政處罰聽證等特別事務。

  第二十七條 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是公司特別法律事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各屬下公司在訴訟仲裁事務上接受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八條 各屬下公司主動提起起訴、仲裁的:

  1、應做好起訴前準備,收集整理各種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2、在起訴前10日內,向總部提出書面報告,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和起訴書(申請書);

  3、總部征詢律師意見后決定,并書面回復。

  第二十九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對方律師起訴前的《律師函》,或接到法院或仲裁機構《應訴通知書》的,根據案件性質、可能損失和危機程度實行分級管理:

  1、屬于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外委和顧問)糾紛性質、或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西安公司5萬元)、或已由媒體曝光的糾紛,必須在2日內口頭或電話報告總部,并在7日內書面報告,附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答辯書;

  2、屬于一般民事合同糾紛、或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西安公司5萬元)的糾紛,在7日內書面報告,附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答辯書。

  3、總部收到書面報告后5日內書面回復。

  第三十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必須在5日內上報總部,決定是否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行政機關的將被重大行政處罰的口頭或書面《聽證告知書》,必須在次日報告總部,決定是否聘請代理人,準備參加聽證。

  第三十二條 各屬下公司根據總部的授權權限、案件性質和危機程度將案件進展情況上報:

  1、屬于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外委和顧問)糾紛性質、或標

  的金額在10萬元(西安公司5萬元)以上、或需由總部決策的案件應根據需要,一事一報、一事一請示;

  2、各屬下公司授權范圍內的其他案件,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個工作日前知會公司總部,報企業管理與培訓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案件處理完之后,各屬下公司應在15日內上交結案報告,內容包括糾紛的產生、爭議事項和金額、案件結果、總結分析,如有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應有處理意見。并附和解協議、調解書、裁定或判決等復印件。

  第三十四條 各屬下公司應建立特別法律事務的案件檔案,包括各種法律文書、證據、內部報告和批復。在總部對案件的結案報告批復后,由各屬下公司裝訂成冊歸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適用于除香港公司以外的公司總部和屬下公司。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從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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