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院投訴管理辦法
根據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結合我院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1、成立書記、院長為組長,副院長、副書記為副組長,各職能部門為成員的投訴管理領導小組,投訴管理辦公室設在黨委辦公室,統一受理,歸口分類處理。
2、投訴接待時間:正常工作時間由投訴管理辦公室及有相關職能部門接待;非正常工作時間(中午、夜間和休息日)由醫院總值班接待。
3、投訴實行“首訴負責制”,全院各職能部門、科室及工作人員有無條件接受病人或服務對象投訴的責任和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投訴人。對于能夠當場協調處理的投訴,應盡量當場協調解決,并做好記錄;不能當場解決的投訴,主動引導、及時上報投訴管理辦公室協調解決。首訴接待科室及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推諉投訴人,按照醫院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篇2:學院后勤公司工作作風投訴處理辦法
科技學院后勤公司工作作風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各部門工作作風投訴處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登記。對公司各部門工作作風的投訴(電話、來信、來訪),公司辦公室要填寫工作作風監督反饋記錄單,逐一登記。
第三條 處理。對直接反映各部門工作作風問題的投訴,由公司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了解,投訴屬實的,責任部門負責人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無特殊原因一般應于10個工作日內),報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公司辦公室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條 轉辦。對應由被投訴部門進行解釋或解決的問題的投訴,公司辦公室要及時轉有關責任部門辦理。責任部門一般應于7個工作日內,對投訴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直接答復投訴人。對7個工作日內處理不完或因各種原因難以解決的問題,也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
第五條 反饋。責任部門對投訴反映的問題處理完畢后,要及時將情況反饋給公司辦公室歸檔。
第六條 考核。每年年末,公司辦公室要將各部門處理投訴的情況進行匯總,作為對各部門行政效能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本辦法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公證復查爭議投訴處理辦法范例
公證復查爭議投訴處理辦法
為了規范公證復查爭議投訴處理工作,維護公證執業秩序和公證行業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投訴人應為公證當事人或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二條:投訴期限:知道或應當知道公證書存在錯誤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第三條:監審部負責接待、處理復查爭議投訴工作,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為原則。
第四條:監審部建立復查爭議投訴簿。登記內容應當有:投訴人的基本情況、投訴對象、投訴請求、投訴日期、投訴人提交的材料、公證處復查結果。
第五條:對于重大、疑難、分歧比較大的投訴事項,監審部提請召開業務委員會進行咨詢、論證。
第六條:公證復查爭議投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投訴人認為公證書存在錯誤及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復查爭議投訴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相關身份證明。
第七條:投訴人就其投訴的說明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材料有疑義的,監審部可以要求投訴人補充證明材料。投訴人拒絕補充或者不能補充材料,監審部不予受理該投訴。
第八條:監審部在收到公證復查爭議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指派原承辦公證員之外的公證員進行復查。辦理復查,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九條:作出復查處理決定,回復投訴人。需要對公證書作撤銷或者更正、補充處理的,應當在作出復查處理決定后十日內完成。復查處理決定及處理后的公證書,應當存入原公證案卷。
第十條:經復查,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決定,并報市公證協會備案。
第十一條:經復查,公證書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對此決定有異議,可以向市公證協會投訴。
第十二條:投訴人、公證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對實體權利義務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在公證處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第十三條:投訴人與公證處因過錯責任和賠償數額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申請市公證協會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