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MOHO國際公寓住宅使用說明書(機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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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HO國際公寓住宅使用說明書(機電部分)

  1.裝修、裝飾注意事項

  如住戶需要對住宅進行裝修、裝飾改造時,不得擅自拆改空調、給排水、電氣、消防、弱電、天然氣等各種設施及管道;不得破壞戶內風道和管井。

  2.生活給水系統:

  生活水源引自市政管網。市政水由各區的變頻水泵機組通過管道輸送到戶內。干管內管材為鋼塑復合管,支管管材為UPVC管。計量表基本設置在樓梯間管井內,采用遠程抄表系統水表。

  生活熱水以小區直燃機為熱源,經過小區換熱站換熱后二十四小時供應。干管內管材為鋼塑復合管,支管管材為UPVC管。計量表基本設置在樓梯間管井內,采用IC卡式水表。

  用水(冷水和熱水)按照計量表收費,冷水采用遠程抄表系統,用戶憑收費單直接到指定銀行交費。熱水采用IC卡預先輸入充值。IC卡可在物業管理處充值。預設的報警水量為5噸,達到報警水量后計量表閥門將自動關閉并報警,住戶可用IC卡插入解除報警和繼續使用,在這5噸水未用完之前請住戶及時到物業管理公司充值輸入計量表。

  3.污水排放系統

  生活污水排入小區化糞池后接入市政管網。管材為螺旋消音PVC管材。

  衛生間設有地漏排水。

  4.空調系統:

  空調系統包括設置在的計量表、戶內的風機盤管和溫度控制器等。入戶的冷凍水和采暖熱水由小區內的直燃機房統一提供。住戶無需在季節轉換時進行任何閥門切換。

  在夏季供冷時,住戶應將溫度控制器設在制冷檔,在冬季和過渡季節供熱時則設在制熱檔。溫度控制器可設定室內溫度和風機盤管的風速(三速)。溫控器均為液晶顯示,操作、觀察一目了然。

  回風口均配備過濾網,住戶可定期取下清洗,提高空氣質量。風機盤管的后蓋板也可打開對翅片進行清理,住戶可定期通知物業管理公司協助拆卸清理。

  冷凍水和采暖熱水的使用按照計量表收費,收費單位為千瓦時(Kwh)。住戶可按照情況到物業公司交費、買卡。住戶應按使用情況安排及時交費買卡,避免出現停水情況。

  室內獨立新風系統。

  5.通風系統:

  衛生間設置排風扇,開頭與照明分開,便于節省電能。排風扇把風排入風道內由屋面主排風機排至室外。

  油煙機啟動后將油煙直接排到室外。

  公共區域設排煙系統;樓梯間和大堂設加壓送風系統,保證火災時能夠保持正壓,防止煙氣進入,確保疏散全。

  6.天然氣系統:

  7.消防系統:

  公共場所、每層走道設置消火栓和自救消防卷盤及干粉滅火器。

  公共區域、樓層走道設智能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公共區域和樓層走道設置手動報警按鈕,遇到火警時可以按下按鈕向消防控制室報警。公共區域和樓層走道也設置消防廣播,可以及時播放消防及疏散信息。

  8.供電系統:

  每戶提供一個電表,電表集中設置在,采用IC卡式電表。電卡可到供電局指定銀行進行充值。住戶應注意用電情況并在電表數額報警時及時充值,避免出現停電情況。

  各戶均配置一個住戶配電箱,安裝在

  所有的插座回路均配備漏電保護。

  注意事項:如果需同時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大功率電器產品,不可使用同一插座。如住戶不確定產品情況,可向物業管理公司詢問以確定安全用。

  9.電信系統:

  電話系統采用中國網通公司的管網。每戶預留條直撥電話線路,住戶可到電信部門辦理開通手續并交納相應費用。

  網絡系統采用網通公司的管網。每戶預留一條寬帶網絡線。住戶可到網通公司辦理開通手續并交納相應費用。戶內各房間配備網絡接口,住戶可通知物業管理公司連接欲使用的網絡接口。

  10.有線、衛星電視系統:

  配置**有線電視系統和衛星電視接收系統。

  住戶入住時應向物業公司繳納相關收視費用。

  用戶若要收看衛星電視節目需購買專用機頂盒并交納收視費。

  11.可視對講、門禁系統:

  12.車庫管理系統:

  13.電梯:

  電梯內設有連通消防控制室的電話,如有情況可及時取得聯系。

  14.使用說明書(見附件):

  溫度控制器

  空調計量表

  冷、熱水表

  天然氣表

  灶具

  對講系統分機

  "一卡通"智能卡

篇2: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2007)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64號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筑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筑(以下簡稱公共建筑)。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間距管理

  第五條 建筑間距以遮擋建筑遮擋面至被遮擋建筑主采光面外墻之間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間距的確定應考慮遮擋建筑屋脊對遮光的影響。按遮擋面寬度計算建筑間距時,以最大遮擋面與被遮擋建筑主采光面外墻的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筑外墻有凹凸變化(如設置陽臺等),且突出部位累計長度大于外墻總長度1/2或連續長度大于外墻總長度1/3的,建筑間距按遮擋建筑突出部位外緣至被遮擋建筑主采光面外墻計算。

  被遮擋建筑每套房屋只確認一個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東、西方向的主次順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墻設窗的除外。

  第六條 遮擋建筑計算高度以遮擋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兒墻頂面的垂直距離)加上遮擋建筑室外設計地面標高與被遮擋建筑室外設計地面標高的差值計算。

  第七條 按遮擋建筑高度計算的建筑間距系數為建筑間距與遮擋建筑計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擋建筑面寬計算的建筑間距系數為建筑間距與遮擋建筑最大遮擋面投影寬度的比值。

  第八條 遮擋建筑分為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多層建筑的高度應為24米以下;高層建筑的高度應為24米以上。

  第九條 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時,面寬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時,面寬不大于60米。

  第十條 多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夾角在30度以下時,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谌h路以內地區,當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小于18米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9米;當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大于18米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7。

 ?。ǘ┰谌h路以外地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7,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一條 多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夾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邊對東、西、北側住宅長邊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遮擋建筑短邊寬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2米。

  第十二條 多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筑夾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時,建筑間距系數按平行布置時的系數相應折減0.2。

  第十三條 高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建筑高度與建筑面寬之比小于1.2時,按遮擋建筑計算高度確定建筑間距系數:

 ?。ㄒ唬┰谌h路以內地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7;

 ?。ǘ┰谌h路以外地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2.0;

 ?。ㄈ┙浭姓鷾实恼?/a>性保障住房,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

  第十四條 高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建筑高度與建筑面寬之比大于1.2時,按遮擋建筑面寬確定建筑間距系數:

 ?。ㄒ唬┰谌h路以內地區,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3,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4,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40米;

 ?。ǘ┰谌h路以外地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40米;

 ?。ㄈ┙浭姓鷾实恼咝员U献》?,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3,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五條 兩幢建筑短邊相對且至少其中之一為住宅,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鄬咏ㄖ踢呄鄬Φ慕ㄖg距不得小于8米;

 ?。ǘ┒鄬咏ㄖc高層建筑短邊相對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多層建筑短邊的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條 沿城市河流、大型綠地等城市開敞空間布置的高層住宅建筑,當退讓用地界線小于本規定相對應要求的建筑間距一半時,成組布置的高層住宅相鄰建筑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的平均建筑面寬的2/3;獨棟高層住宅朝向開敞空間一側的面寬不得大于其臨界面寬度的2/3。

  第十七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一側并列布置的高層住宅之間的建筑間距除滿足本規定相對應的建筑間距要求外,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八條 公共建筑與遮擋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鄬咏ㄖ趽豕步ㄖ鞑晒饷?,兩幢建筑平行布置時,建筑間距系數按建筑高度確定,不得小于2.0;兩幢建筑垂直布置時,建筑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筑面寬確定,不得小于1.5。

 ?。ǘ└邔咏ㄖ趽豕步ㄖ鞑晒饷?,當遮擋建筑高度與建筑面寬之比小于1.2時,建筑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筑高度確定,不得小于2.0;當遮擋建筑高度與面寬之比大于1.2時,建筑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筑面寬確定,不得小于1.6。

  第十九條 公共建筑與遮擋建筑之間呈其他布置方式時,建筑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 居住建筑長邊對北、西、東側非居住建筑,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5米以上多層建筑之間和15米以上多層建筑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0米;

 ?。ǘ└邔咏ㄖ黧w之間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一條 被遮擋住宅建筑的底部為2層以上非居住建筑時,遮擋建筑計算高度按其實際高度減去扣除底層后的非居住建筑高度計算,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二條 規劃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筑之間,以及本規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況,建筑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章 住宅日照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滿窗日照時數。日照標準日為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帶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

  第二十四條 除原有住宅日照達不到2小時,且新建建筑對其日照不構成影響的情況外,新建建筑對周邊原有住宅日照產生遮擋的,應保證被遮擋住宅日照達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時。

  第二十五條 新建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的住宅成組布置時,新建住宅日照應不低于大寒日1小時。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建設單位在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須提供建設項目日照影響分析報告:

 ?。ㄒ唬┬陆ńㄖ車呀浻芯幼〗ㄖ?;

 ?。ǘ┏山M布置的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住宅;

 ?。ㄈ┙ㄖ误w復雜的遮擋建筑。

 ?。ㄋ模┏鞘幸巹澬姓鞴懿块T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必須由具備甲、乙級規劃設計資質或甲級建筑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日照影響分析軟件必須采用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的正版軟件。日照影響分析報告的內容和形式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規劃、建筑設計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或補充有關材料。報送材料不實,或隱瞞有關情況而產生后果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日照影響分析報告不真實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建設單位對規劃、建筑設計單位有追償權。

  第二十九條 確因用地條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擋周邊原有住宅,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標準的,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前,建設單位可與被遮擋戶協商按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購買住宅或房屋換住安置;協商不成的,可根據下表規定的標準按房屋建筑面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單位:元/m2

  遮擋時間小于30分鐘 31-60分鐘 61-90分鐘 91-120分鐘

  補償標準

  區域級別

  一級 500 560 630 700

  二級 430 490 550 610

  三級 400 450 500 560

  四級 350 400 440 500

  五級 300 340 380 420

  六級 260 300 330 370

  第三十條 因新建建筑影響周邊住宅日照并引發群眾*的,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

  對無理阻礙辦公和生產秩序,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新建住宅日照達不到大寒日1小時標準的,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應向購房者告知,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中小于和以下的數字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區域級別與本市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級別相同。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副城和組團區域范圍內的舊區改造涉及的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可按本規定三環路以內的標準執行。

  城市規劃區外的城鎮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參照本規定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筑間距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中的臨時建筑,以及未經批準為居住的建筑被遮擋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發布的《沈陽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同時廢止。

篇3: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號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業經20**年11月8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陽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8月13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20**年11月8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

  三、《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 第三條第四款修改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從日常維修費或者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更新改造費用,由產權人自行承擔;日常維修養護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房單位承擔?!?/p>

  2. 第十一條中“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置?!毙薷臑椤坝蓸I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p>

  3. 第十九條修改為:“發生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等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產局與相關部門共同進行勘察鑒定,確定方案并組織實施,維修費用從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中列支?!?/p>

  4. 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因產權人拖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自侵權之日起按拖欠金額加計同期銀行貸款利息?!?/p>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市區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含商品住宅、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產權人或者單幢住宅內產權人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產權人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產權人或者住宅產權人及有關非住宅產權人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從日常維修費或者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更新改造費用,由產權人自行承擔;日常維修養護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房單位承擔。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鞍山市財政局負責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交存和統籌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產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但一個產權人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ǘ┳≌^內的非住宅和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第七條 商品住宅、非住宅在辦理入住手續前,產權人應當按照購房金額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產權人在辦理入住手續前,應當到市房產局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價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積以當地現行房改成本價2%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該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產權人所有。

  同一房屋中包含多種產權類別的,按照建筑面積最大的產權類別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按照售房款25%的比例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該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八條 原由國有單位自建而現已棄管的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有建立或者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有住房房改所得資金全部用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統籌使用。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產權人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且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應當將個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

  第三章 賬戶設置和管理

  第十條 對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三級賬戶管理。市房產局與商業銀行(以下稱專戶管理銀行)簽訂托管協議,設置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置第二級賬戶;按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設置第三級賬戶。

  對售房單位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二級賬戶管理。售房單位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托管協議,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置第二級賬戶。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蓸I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申請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開戶申請;

  2.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批件;

  3.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明細表;

  4.業主委員會公章;

  5.業主委員會主任的私章、身份證及戶口簿。

 ?。ǘI主大會設置賬戶后,市房產局應當在30日內核對相關信息,并且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設置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且將有關明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ㄈI主委員會發生合并、分立或者撤銷時,當事人持相關材料到市房產局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更手續后方可到專戶管理銀行進行賬戶變更或者銷戶。

  第四章 本金及利息管理

  第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購買國債或者定期存儲。其所得增值收益應當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業主大會應當在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之前,在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的指導下,對存儲的種類、方式、期限等相關事項形成書面決議。

  利用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利率按照中華人民銀行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執行,利息每年年末結算一次。

  第十四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賬戶滾存使用:

 ?。ㄒ唬┳≌瑢m椌S修資金的第二級賬戶存儲利息;

 ?。ǘ├米≌瑢m椌S修資金定期存儲或者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ㄈ├米≌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產權人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ㄋ模┕灿迷O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五章 使用和分攤管理

  第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產權人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十六條 使用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殉闪I主委員會并備案;

 ?。ǘI主委員會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已按照規定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ㄈ┳≌瑢m椌S修資金足額交存,或者有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交存,未交存的相關產權人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書面承諾按照分攤額承擔費用;

 ?。ㄋ模┬枰蘅樀墓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并且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蓸I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工程預算書、工程進度計劃、修繕涉及范圍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情況及擬分攤情況說明,并且提交擬定的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及其選定方法。

  根據工程項目要求,需要聘請審計機構、監理機構的,同時提交擬定的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監理機構及其選定方法。

 ?。ǘ┯蓸I主大會依法討論通過使用方案。業主委員會將使用方案提交業主大會討論,討論完善后,通過使用方案。經修繕涉及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產權人總數2/3以上的產權人同意后,形成書面決議。同時,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接受其監督。業主委員會將相關材料一并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備案。

  涉及書面征求產權人意見的,表決票可以通過直接和留置兩種方式送達。采取留置方式送達涉及的建筑面積及產權人數,不得超過修繕涉及范圍內總建筑面積及產權人數的15%。

 ?。ㄈ┯蓸I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施工合同全額墊款進行施工。

 ?。ㄋ模┕こ探Y束后,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竣工驗收并出具書面證明。工程保修期滿后,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日常維修養護。

 ?。ㄎ澹┕こ炭⒐を炇蘸细窈?,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工程決算結果向全體產權人公示。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工程決算審計的,審計結果應當一并進行公示。

 ?。┕酒跐M后,業主委員會持相關材料到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受理備案后,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具體分攤,計入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施工企業。

  發生的審計、監理等項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1/2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由管房單位作為責任單位,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組織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為行使。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等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產局與相關部門共同進行勘察鑒定,確定方案并組織實施,維修費用從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條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及利息由售房單位統籌使用。

 ?。ㄒ唬┰摬糠肿≌瑢m椌S修資金本金支出以幢為單位,按照每幢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分年度列支。該幢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年產生的利息一并統籌支出使用。

 ?。ǘ┦鄯繂挝幻磕暧媱澖y籌支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等于各單幢房屋每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計劃支出額與城維費投資之和。

 ?。ㄈ┟磕昴瓿?,售房單位應當編制本年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在每年年末,由售房單位上一級主管部門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審計決算。本金支出額按幢分攤到戶。結余或者超支部分均轉入下一年度列支。

  第二十一條 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以修繕涉及范圍內產權人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修繕涉及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ㄒ唬┪飿I管理區域內樓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修繕涉及范圍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修繕涉及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ǘ﹩未睒欠康墓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幢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幢樓房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ㄈ儆谝粋€單元(層)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單元(層)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單元(層)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ㄋ模儆谝粋€單元內單側立廳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單元內該側立廳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單元該側立廳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二條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涉及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管房單位應當按照修繕涉及范圍內尚未售出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占修繕涉及范圍內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三條 多種產權類別房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ㄒ唬┕凶》颗c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相關產權人按照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ǘ┦酆蠊凶》恐g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相關產權人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ㄒ唬┮婪☉斢山ㄔO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ǘ┮婪☉斢上嚓P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ㄈ斢僧斒氯顺袚囊蛉藶閾p壞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ㄋ模└鶕飿I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六章 補交和續籌

  第二十五條 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未按規定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在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應當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賬戶后,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和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通知尚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產權人,或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在3個月內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經業主大會同意,定期存儲或者購買國債所得增值收益,可以用于墊付未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產權人應當承擔的工程款。在相應產權人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后,其應當承擔的工程款轉入所得增值收益中。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或者第三級賬戶資金余額不足應當交存總額的30%時,產權人應當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的具體標準,由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續籌后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得低于房屋現行評估價的2.5%。

  產權人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在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后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到專戶管理銀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章 監督審計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全體產權人公布下列情況:

 ?。ㄒ唬┳≌瑢m椌S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ǘ┌l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ㄈ┢渌嘘P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產權人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二十八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產權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單位對其賬戶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月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及業主委員會報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及業主委員會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票據使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并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逾期不交存、不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采取相應的催交措施,經催交仍不交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交存。

  因產權人拖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自侵權之日起按拖欠金額加計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提取和存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或者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房產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由市房產局吊銷或者提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隱瞞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房產局、市財政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杂貌课?、自用設施設備,是指進戶門以內由產權人獨自使用的衛生潔具、門窗、非承重墻、內墻面、地面、頂棚和陽臺等。

 ?。ǘ┐笮?,是指需拆換部分主體結構和房屋設備且一次費用在該項目新建造價的50%以上的工程。

 ?。ㄈ┲行?,是指需拆換少量主體構件,進行局部維修且一次費用在該項目新建造價的20%以上,并且保持原房的規模與結構的工程。

 ?。ㄋ模└?、改造,是指對損壞、老化嚴重、達到使用壽命的原有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更換或者局部改進,恢復或者完善設施設備的使用性能的工程。

  第三十七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栋吧绞腥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鞍政辦發〔20**〕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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