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人員住宅管理規定
第一條 通則
1.本規定旨在確定公司管理人員用公司住宅的計劃與管理事項。
2.除《公司管理人員住宅建設規定》、《公司住宅使用費交納標準》及《固定資產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外,公司住宅管理依本規定實施。
3.本規定中的主要用語的含義為:
(1)公司住宅 指為保證工作調動和公司業務的順利展開,公司所有的住宅及相應設施。
(2)計劃 指以公司的事業計劃為基礎,制訂的公司住宅建設、購買、租賃、改擴建、修理等計劃。
(3)管理 指與公司住宅運營相關的事務處理。
(4)公司住宅主管科長 為公司總部的總務科長和分公司及事業所的總務科長,由其統管公司住宅事務。
(5)資產管理科長 為公司總部的財務科長和分店的庶務科長。
4.入住者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注意愛護房屋,注意安全衛生,注意維護個人的領導形象。
第二條 公司住宅計劃
1.公司住宅計劃的制訂,必須注重現有房屋設施的有效利用,注意計劃的未來性和實用性。
2.公司設備計劃的制訂要領與方法,另行制訂。
第三條 公司住宅管理
1.公司住宅主管科長負責編制管理臺賬。
2.公司住宅的保全管理由主管科長全權負責。
3.主管科長在公司住宅結構(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正出現危險或有事故隱患時,應與資產管理科長協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主管科長在出現下列情況下,應組織消毒防疫。
(1)入住者患傳染病。
(2)原住房有傳染病患者居住。
5.當公司住宅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時,主管科長應將下列事項向總務科長報告,并與相關科長協調,作好善后處理和防范對策。
(1)受損物品名稱。
(2)災害發生時間。
(3)災害原因。
(4)受損金額及修復預算。
(5)災害保險金額。
(6)應急措施。
6.入住者具有對所居住房屋實施管理的義務。
7.入住者發生下列事項時,應禁止其居住。
(1)未經許可,讓非入居許可者居住。
(2)未經許可,擅自改裝住宅或交換住房。
(3)將公司住宅部分或全部出租,或在住宅內進行營利性行為。
(4)將公司住宅用于其他目的。
8.居住者如出現上條第2項行為時,必須自費恢復原狀。
9.因居住者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或附設設施損害時,必須實費賠償。
第四條 租借與返還
1.租借公司住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在審查下列事項后,作出決定。
(1)職位。
(2)業務狀況。
(3)通勤狀況。
(4)通勤年數及對公司的貢獻。
(5)本人居住狀況及家庭成員構成。
(6)已婚者應比獨身者優先具備入居資格。
2.租借或更換公司住宅時,需向總務部門提交公司住宅租借申請和同居人申請。
3.申請批準后,由總務科長向其本人下發租借通知書和同居許可通知書。
4.在接到公司租借通知后,租借人必須在兩周內入居。否則,需向總務科長提出暫緩入居申請,延緩期限不得超出兩周。
5.入居時需填寫入居保證書,退居時需提交退居申請。
6.當公司住宅需拆除、維修、出讓時,或住宅在構造上存在危險時,公司有權要求居住人轉居。
7.居住人按公司指定期限轉居時,由公司支付轉居費用。
8.居住者出現下列事項時,須在指定時間內退還住房。
(1)居住者工作調動,應在接到調令后兩周內退房。
(2)辭職時,應在三個月內退房。被公司辭退的職工,應在一個月內退房。
(3)本人死亡時,應在三個月內退房。
第五條 維修與改建
1.居住者需維修或改建住房時,需向公司提出正式申請。
2.主管科長受理維修申請后,應與資產管理科長協調,并進行實地調查,然后確定維修或改建方案。
3.由主管科長確定維修或改建的承包商。
4.住房維修的范圍包括墻壁、地面、門窗和其他附屬設施。
5.費用負擔
(1)公司認可的維修費用由公司全額負擔。
(2)對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損壞的修繕費用由公司全額負擔。
(3)房間中易損壞部分,如地面等,達到公司確定的維修周期后,由公司負擔70%的費用。
(4)日常的簡單維修費用由個人負擔。
(5)因居住者個人責任造成損壞的維修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六條 房費
1.房費以月核算。中間入退居時,以實際居住時間核算房費。具體交納標準另行制定。
2.職工未按指定時間轉居或退還住房時,應在房費外加收2倍于房費的懲罰性房費。
3.水費、電費、煤氣費由居住者支付。
第七條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實施。
篇2: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2007)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64號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筑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筑(以下簡稱公共建筑)。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間距管理
第五條 建筑間距以遮擋建筑遮擋面至被遮擋建筑主采光面外墻之間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間距的確定應考慮遮擋建筑屋脊對遮光的影響。按遮擋面寬度計算建筑間距時,以最大遮擋面與被遮擋建筑主采光面外墻的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筑外墻有凹凸變化(如設置陽臺等),且突出部位累計長度大于外墻總長度1/2或連續長度大于外墻總長度1/3的,建筑間距按遮擋建筑突出部位外緣至被遮擋建筑主采光面外墻計算。
被遮擋建筑每套房屋只確認一個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東、西方向的主次順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墻設窗的除外。
第六條 遮擋建筑計算高度以遮擋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兒墻頂面的垂直距離)加上遮擋建筑室外設計地面標高與被遮擋建筑室外設計地面標高的差值計算。
第七條 按遮擋建筑高度計算的建筑間距系數為建筑間距與遮擋建筑計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擋建筑面寬計算的建筑間距系數為建筑間距與遮擋建筑最大遮擋面投影寬度的比值。
第八條 遮擋建筑分為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多層建筑的高度應為24米以下;高層建筑的高度應為24米以上。
第九條 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時,面寬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時,面寬不大于60米。
第十條 多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夾角在30度以下時,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谌h路以內地區,當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小于18米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9米;當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大于18米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7。
?。ǘ┰谌h路以外地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7,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一條 多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夾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邊對東、西、北側住宅長邊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遮擋建筑短邊寬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2米。
第十二條 多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筑夾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時,建筑間距系數按平行布置時的系數相應折減0.2。
第十三條 高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建筑高度與建筑面寬之比小于1.2時,按遮擋建筑計算高度確定建筑間距系數:
?。ㄒ唬┰谌h路以內地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7;
?。ǘ┰谌h路以外地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2.0;
?。ㄈ┙浭姓鷾实恼?/a>性保障住房,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
第十四條 高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建筑高度與建筑面寬之比大于1.2時,按遮擋建筑面寬確定建筑間距系數:
?。ㄒ唬┰谌h路以內地區,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3,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4,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40米;
?。ǘ┰谌h路以外地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40米;
?。ㄈ┙浭姓鷾实恼咝员U献》?,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3,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五條 兩幢建筑短邊相對且至少其中之一為住宅,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鄬咏ㄖ踢呄鄬Φ慕ㄖg距不得小于8米;
?。ǘ┒鄬咏ㄖc高層建筑短邊相對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多層建筑短邊的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條 沿城市河流、大型綠地等城市開敞空間布置的高層住宅建筑,當退讓用地界線小于本規定相對應要求的建筑間距一半時,成組布置的高層住宅相鄰建筑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的平均建筑面寬的2/3;獨棟高層住宅朝向開敞空間一側的面寬不得大于其臨界面寬度的2/3。
第十七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一側并列布置的高層住宅之間的建筑間距除滿足本規定相對應的建筑間距要求外,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八條 公共建筑與遮擋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鄬咏ㄖ趽豕步ㄖ鞑晒饷?,兩幢建筑平行布置時,建筑間距系數按建筑高度確定,不得小于2.0;兩幢建筑垂直布置時,建筑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筑面寬確定,不得小于1.5。
?。ǘ└邔咏ㄖ趽豕步ㄖ鞑晒饷?,當遮擋建筑高度與建筑面寬之比小于1.2時,建筑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筑高度確定,不得小于2.0;當遮擋建筑高度與面寬之比大于1.2時,建筑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筑面寬確定,不得小于1.6。
第十九條 公共建筑與遮擋建筑之間呈其他布置方式時,建筑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 居住建筑長邊對北、西、東側非居住建筑,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5米以上多層建筑之間和15米以上多層建筑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0米;
?。ǘ└邔咏ㄖ黧w之間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一條 被遮擋住宅建筑的底部為2層以上非居住建筑時,遮擋建筑計算高度按其實際高度減去扣除底層后的非居住建筑高度計算,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二條 規劃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筑之間,以及本規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況,建筑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章 住宅日照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滿窗日照時數。日照標準日為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帶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
第二十四條 除原有住宅日照達不到2小時,且新建建筑對其日照不構成影響的情況外,新建建筑對周邊原有住宅日照產生遮擋的,應保證被遮擋住宅日照達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時。
第二十五條 新建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的住宅成組布置時,新建住宅日照應不低于大寒日1小時。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建設單位在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須提供建設項目日照影響分析報告:
?。ㄒ唬┬陆ńㄖ車呀浻芯幼〗ㄖ?;
?。ǘ┏山M布置的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住宅;
?。ㄈ┙ㄖ误w復雜的遮擋建筑。
?。ㄋ模┏鞘幸巹澬姓鞴懿块T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必須由具備甲、乙級規劃設計資質或甲級建筑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日照影響分析軟件必須采用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的正版軟件。日照影響分析報告的內容和形式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規劃、建筑設計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或補充有關材料。報送材料不實,或隱瞞有關情況而產生后果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日照影響分析報告不真實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建設單位對規劃、建筑設計單位有追償權。
第二十九條 確因用地條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擋周邊原有住宅,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標準的,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前,建設單位可與被遮擋戶協商按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購買住宅或房屋換住安置;協商不成的,可根據下表規定的標準按房屋建筑面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單位:元/m2
遮擋時間小于30分鐘 31-60分鐘 61-90分鐘 91-120分鐘
補償標準
區域級別
一級 500 560 630 700
二級 430 490 550 610
三級 400 450 500 560
四級 350 400 440 500
五級 300 340 380 420
六級 260 300 330 370
第三十條 因新建建筑影響周邊住宅日照并引發群眾*的,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
對無理阻礙辦公和生產秩序,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新建住宅日照達不到大寒日1小時標準的,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應向購房者告知,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中小于和以下的數字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區域級別與本市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級別相同。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副城和組團區域范圍內的舊區改造涉及的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可按本規定三環路以內的標準執行。
城市規劃區外的城鎮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參照本規定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筑間距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中的臨時建筑,以及未經批準為居住的建筑被遮擋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發布的《沈陽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同時廢止。
篇3: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2010)
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號
《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年6月30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王世偉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環境質量,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衛生環境和方便的生活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住宅建筑間距管理及日照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筑間距
第五條 建筑間距是指滿足一定日照標準的建筑物之間,以遮擋建筑遮光面到被遮擋建筑主采光面的最小水平距離。
遮擋建筑外墻有凹凸變化的(如設置陽臺等),且突出部位累計長度超過其所在墻面總長度1/2的,以突出部位的外墻面計算建筑間距。
遮擋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間距的確定應考慮遮擋建筑屋脊對遮光的影響。
被遮擋居住建筑每套房屋只確認一個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照建筑南、東、西方向的主次順序排列。
第六條 被遮擋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定:
?。ㄒ唬┡R時住宅建筑;
?。ǘ┪唇浭谐青l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擅自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的住宅建筑。
第七條 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和建筑間距系數按下列方法確定:
?。ㄒ唬┱趽踅ㄖ嬎愀叨?,是指被遮擋建筑的室外設計地面至遮擋建筑物檐口或者女兒墻頂面的垂直距離。
?。ǘ┙ㄖg距系數,是指建筑間距與遮擋建筑計算高度的比值。
?。ㄈ┚幼】臻g是指臥室、起居室(廳)的使用空間。
第八條 遮擋建筑按高度可劃分為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為多層建筑,大于24米的為高層建筑。
凡建筑高度大于40米的板式高層,建筑面寬不得突破40米,但經市政府批準有特殊功能的除外。
第九條 多層住宅建筑間距的確定:
?。ㄒ唬┱趽踅ㄖ锱c被遮擋住宅建筑呈平行布置的,根據被遮擋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的垂直方向與正南向夾角,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下表規定的標準,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4米。
?。ǘ┱趽踅ㄖ锱c被遮擋住宅建筑夾角在30度以下的,其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4米。城市核心區、棚戶區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4;一般地區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新城區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6。
?。ㄈ┱趽踅ㄖ锱c被遮擋住宅建筑夾角在30度以上(不含30度)60度以下的,其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4米。城市核心區、棚戶區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3;一般地區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4;新城區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
?。ㄋ模┱趽踅ㄖ锱c被遮擋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夾角在60度以上(不含60度)90度以下的,其建筑間距不得小于遮擋建筑物短邊寬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4米。
第十條 高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建筑間距的確定:
?。ㄒ唬└邔咏ㄖc多層建筑平行布置時,建筑高度不大于40米的,城市核心區、棚戶區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3,建筑間距大于35米的,按35米控制;一般城區、新城區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4,建筑間距大于40米的,按40米控制。
?。ǘ└邔咏ㄖc多層建筑平行布置時,建筑高度大于40米的,城市核心區、棚戶區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4,建筑間距大于40米的,按40米控制,且不小于高層建筑計算高度的一半;一般地區、新城區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建筑間距大于45米的,按45米控制,且不小于高層建筑計算高度的一半。
?。ㄈ└邔咏ㄖ趽跸噜徸≌ㄖ?,呈一定角度布置時,建筑間距按本條(一)、(二)款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高層住宅建筑之間呈平行布置時建筑間距的確定:
?。ㄒ唬┙ㄖ叨炔淮笥?0米的,城市核心區、棚戶區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4,建筑間距大于40米的,按40米控制;一般地區、新城區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建筑間距大于45米的,按45米控制。
?。ǘ┙ㄖ叨却笥?0米的,其建筑間距不得小于45米,且不得小于較高建筑計算高度的一半。
第十二條 三個或三個以上連續布置的高層住宅建筑之間的開窗面間距,不得小于遮擋建筑遮光面寬度,且不得小于20米;臨城市干道或廣場的,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三條 被遮擋住宅建筑與其主采光面垂直方向上的遮擋建筑重疊長度不大于6米時,遮擋建筑為多層的,其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4米;遮擋建筑為高層的,其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0米。
第十四條 兩幢建筑短邊相對,且至少其中一幢建筑為住宅建筑的,多層建筑之間短邊的相對距離不得小于9米;多層建筑與高層建筑短邊的相對距離不得小于多層建筑短邊的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高層建筑之間短邊的相對距離不得小于20米。
第十五條 高層住宅建筑的裙房為遮擋建筑,且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其裙房與被遮擋建筑間距按照多層建筑規定的建筑間距標準執行。
第三章 住宅日照
第十六條 住宅日照標準日為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帶為8時至16時。
新城區的日照有效時間累計不應低于大寒日2小時;新建住宅位于主城區、城市核心區的,日照有效時間累計不應低于大寒日1小時。
每套住宅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在有效時間帶內滿足日照標準的,即為住宅符合日照要求。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在向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供經本溪市規劃設計院復核的建設項目日照分析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日照分析,并提供真實的日照分析資料:
?。ㄒ唬┬陆ńㄖ眰扔嬎愀叨?.8倍范圍內已經有住宅建筑的;
?。ǘ┤龡澔蛉龡澮陨系亩鄬?、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的混合住宅;
?。ㄈ┯斜徽趽踅ㄖ锏?;
?。ㄋ模┦谐青l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日照分析范圍是指被遮擋建筑范圍,以擬建建筑大寒日8時至16時太陽方位角、遮擋建筑計算高度的1.8倍控制線,確定北側扇形范圍內被遮擋的住宅建筑。
此范圍內已批準、待建、在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必須進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時,自然山體對住宅建筑的遮擋不予考慮。
第十九條 主城區、城市核心區的新建住宅日照達不到大寒日1小時的;新城區住宅日照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房屋時向購房者告知,并簽訂書面認購協議。
第二十條 新建建筑對周邊原有住宅日照產生遮擋的,應保證被遮擋住宅日照不低于大寒日2小時。
原來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的住宅,因新建建筑遮擋使其日照時間減少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予以解決。
第二十一條 確因用地條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擋周邊原有住宅,使原有住宅日照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與被遮擋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協商并達成予以異地安置、貨幣安置或一次性經濟補償的協議。
建設單位必須與被遮擋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協商一致后,持雙方達成的安置補償協議到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建設、規劃和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對報送的日照分析報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按照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或者補充有關材料;對報送材料不實,或者故意隱瞞有關情況而造成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反本規定造成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無理阻礙辦公和生產秩序,辱罵、毆打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新城區是指崔家哨、臥龍、牛心臺、威寧、梁家、高臺子、歪頭山、石橋子、張其寨片區。
主城區是指除新城區之外的城市建成區,可分為一般地區和棚戶區。
城市核心區是指市政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劃定,并依據市政府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的區域,其多以金融、商貿、管理、服務和辦公建筑為主。
第二十六條 本溪滿族自治縣、桓仁滿族自治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8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17日發布的《本溪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間距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發布前,已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手續的項目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