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十)
第一章:適用范圍
1.1本規定規范公司帶薪年休假標準、執行細節、申請等管理制度;
1.2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員工。
第二章:目的
2.1為了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2.2并保證員工的基本利益,現對公司20**年1月實施的《員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予以修訂。
第三章:具體規定
3.1享有帶薪年假的條件
3.1.1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
3.1.2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3.2帶薪年假的休假天數
3.2.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5天;
3.2.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10天;
3.2.3累計工作滿20年15天;
3.2.4以上休假天數指工作日;
3.3不享受年休假的情況:
3.3.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3.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3.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3.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3.5在校實習生、剛畢業工作未滿一年的。
3.4其它規定
3.4.1職工依法享受的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3.4.2駐外人員的年休假全部按照國家規定的最高天數既15天執行,具體規定參照《員工出差管理制度》;
3.4.3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不享受年休假情況之一的,將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4.4對于新進入公司的員工,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3.4.5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職工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折算公式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3.5帶薪年休假執行細節
3.5.1公司安排員工在當年年度里休年假,不得累計,不得順延下一年度;
3.5.2如有特殊工種,經公司安排不能休假的,公司按照本人日工資標準支付300%薪水;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5.3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3.5.4月工資是指職工在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
新進入公司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3.5.5公司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5.6帶薪年休假使用《請假條》按照公司請假流程辦理手續。
3.5.7其它未盡事項,以國家相關規定為準。
第四章:生效和解釋
4.1 本規定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如遇修正由工會和人力資源部共同探討協商。
4.2本管理制度經公司工會審議,人力資源總經理、總裁助理審核,董事總經理和首席營運官批準;
4.3本管理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若有與本條款相抵觸的有關條款,以本規定為準。
篇2:供水公司職工年休假制度的補充規定
供水公司關于職工年休假制度的補充規定
公司各部、室:
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惫咀鳛楣梅招孕袠I,生產責任重大、經營任務繁重,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崗位人員逐年缺失嚴重的現狀,現就公司管理制度中年休假制度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各部、室享受年休假的職工當月工資只發放工資構成中的前四項,即:崗位工資、崗位津貼、工齡工資、生活補助。
二、各部、室享受年休假的職工不再享受公司年底“雙薪”。
三、職工遇重大不可預見事件(天災人禍、本人及直系親屬重大疾病住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需請事假時,經班長、副部長(副主任)、部長(主任)、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后,可在其年休假的假期內沖抵年休假,不扣發工資和年底“雙薪”。
公司管理制度中原年休假制度與此補充規定相悖的,以本次補充規定為準。
本規定從20**年1月31日起執行。
篇3:公證處年休假制度
公證處年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的對象為公證處全體公證人員。工作年限以實際參加工作的時間計算。
二、年休假假期的享受:
?。ㄒ唬┕ぷ鲿r間滿1年不滿10年的假期為5天;
?。ǘ┕ぷ鲿r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假期為10天;
?。ㄈ┕ぷ鲿r間已滿20年的假期為15天。
三、年休假的安排
?。ㄒ唬┠晷菁俦仨毊斈晗硎?,可集中或分段安排年休假。遇法定節假日可順延相應的年休假期。
?。ǘ┰试S公證人員以年休假抵扣病、事假。
?。ㄈ┍咎幇才诺寞燄B不抵扣年休假。
四、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ㄒ唬├塾嫻ぷ鳚M1年不滿10年的,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ǘ├塾嫻ぷ鳚M10年不滿20年的,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ㄈ├塾嫻ぷ鳚M20年以上的,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ㄋ模┕C人員非因工作原因,本人未主動提出年休假的,視為自動放棄年休假。
五、自動放棄年休假的,本處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報酬,不享受任何補貼,也不跨年享受。
六、若因工作需要,組織上在征得年休假對象同意的情況下,年休對象未休年休假的,可按其基本工資的3倍計算報酬。